翁同龢集(增订本)全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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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旨详询御史洪良品据实复奏摺(18)

光绪八年八月二十七日(1882年10月8日)

本月二十四日内阁奉上谕:“御史洪良品奏云南报销一案,户部需索贿银,景廉、王文韶均受赂遗巨万等语。览奏殊深诧异。事为朝廷体制、重臣名节所关,谅洪良品不敢以无据之词率行入奏。著派惇亲王、翁同龢饬传该御史详加询问,务得确实凭据,即行复奏。钦此。”臣等当即于二十五日行文都察院,饬传该御史于二十六日至宗人府署中详加询问。即据该御史呈出亲笔说帖一件,内开户部索贿有乾盛亨、天顺祥账簿可据。又称:“贿托之实当问之崔尊彝、潘英章,关说之实当问之周瑞清。”等语。臣等问以景廉、王文韶俱系大臣,若果受贿,当必有过付之人、交纳之地,不妨一一指实,以便入奏。该御史声称:“此等诡秘之事,岂有令御史闻知之理,实因物议沸腾,并非无端诬蔑。”臣等又问:“以此等物议究竟何人所传?亦不妨确指数人以为证据。”该御史声称:“言者极多,或系士大夫,或系商贾,万口一辞,不能指定何人所说。”臣等再四推求,从容诘问,该御史总称一切情事已详说帖中,此外更无凭据。并称:“御史有风闻言事之责,既有所闻,不敢不据实陈奏等语。”臣等谨将详询御史洪良品面述情形,并该御史亲笔说帖一件一并恭呈御览。

云南道监察御史洪良品谨呈。

八月二十四日奉上谕:“御史洪良品奏云南报销一案等因。钦此。”闻命之下,不胜惶悚。窃维贿赂之事,踪迹诡秘。良品不在事中,自无从得其底蕴。但此案户部索贿累累,现经刑部取有乾盛亨、天顺祥账簿确据。前御史陈启泰奏崔尊彝、潘英章交通周瑞清贿托关说。外间喧传,贿托者,即贿托景廉、王文韶也;关说者,即向景廉、王文韶关说也。巷议街谈,万口如一。是贿托之实据,当问之崔尊彝、潘英章;关说之实据,当问之周瑞清。然则景廉、王文韶受贿非无据也,崔尊彝、潘英章即其据。良品非无据而率奏也,人人所言即其据。以枢臣而大招物议,是谓负恩;闻人言而不以奏闻,是谓溺职。且御史例以风闻言事,使天变不言,人言亦不言,亦安用此尸素御史为耶!良品与景廉、王文韶素无往来,亦无嫌怨,使非因物议沸腾,何敢无端诬蔑?实见时事艰难,天象如此示变,人言如此确凿,故不能不据实以奏。请旨一并查办,严讯崔尊彝、潘英章所存票号十馀万两用于何处,交于何人,则此案自然水落石出矣。谨具说帖上陈。

《光绪朝东华录》第二册,总字第1404—14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