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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用血实施流程
(一)应急用血预案的启动 1.预案的分级按灾难事故的危害程度
、涉及范围和临床应急输血的性质,将预案分为三级警戒:①三级警戒(黄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害人数在10人以内,悬浮红细胞库存不足100单位时;②二级警戒(橙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在20人以内,悬浮红细胞库存不足200单位;③一级警戒(红色):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在20人以上时,不管血液库存有多少都视为一级警戒。
2.应急响应
当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后,立即报告临床输血应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患者数量和血液库存情况评估级别,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二)评估用血需求
红细胞制品是最先需要的成分血制品。发生突发事件后,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等级,评估临床用血需求量,评估需要补充的血液数量。某一血型血液需要补充的数量=(医院现救治的该血型患者数量+预计救治的该血型患者数量)×3-(医院现有该血型红细胞制品总量-非突发事件入院患者红细胞制品需求量)。估算结果汇报上级部门,便于上级部门调度用血并号召公民献血。
(三)血液的采集和保存
突发灾害不仅对人员造成伤害,还会带来交通设施破坏、供电系统瘫痪等问题。发生供电中断,可使用蓄电功能或带有小型发电机的储血容器,对储存温度进行监控,保证血液质量。
我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②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③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④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大地震之后,通常余震不断,为避免对采供血设备的进一步损坏,有学者提议可以将检测设备装置在采血车上建立“流动采供血机构”。
(四)血标本准备 1.血标本采集
应急用血要尽快建立静脉通路,尽快采集血标本,预留传染病标志物检测的血标本。
2.血标本的标识
每个患者的血标本应清楚标明患者姓名和唯一的病案号。如无法识别患者,应该使用某种形式的紧急入院号或标识。在确信获得了患者准确信息后,才使用姓名。
(五)输血申请
应急情况下,先开放静脉,为方便补液扩容和标本采集。在条件容许情况下行深静脉穿刺置管,应用快速输液装置,成人>50ml/(kg·h),儿童>15ml/(kg·h)时需要加温输血。急性失血患者应首先用液体复苏,补液扩容后收缩压如能维持80mmHg左右,可暂时不输血。对于那些低血压、急需手术的患者应尽快送手术室,术前完善输血申请,尽量在手术室进行输血治疗,因为手术室是给创伤患者输血的理想场所。
经治医师填写用血申请单,在申请单右上方标明血液需求的紧急程度,并同意特定用语表达含义,如:“火急”一般表示10~15分钟以内;“紧急”表示30分钟以内等,禁止口头医嘱申请用血。创伤引起的急诊输血患者应在输血前留取血标本做经血传播疾病指标的检测,准确记录采集血标本的日期及时间,申请单上注明“结果待报”,检验结果报告后写入病历。
申请输注紧急非同型血液时,临床医师负责在《临床输血申请单》上说明临床输血紧急情况,所需血液品的种类及数量,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名报医疗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审批后连同血标本尽快送至输血科(血库)。紧急用血时可履行补办报批手续。
多人参与抢救一批创伤患者时应制定一名医师负责血液申请并与输血科(血库)联络,每位患者的血标本及申请单应有唯一的编号,防止忙碌中出现人为的差错。在短时间内发出了另外一份针对同一名患者的申请单,应使用与第一份申请单和血标本上相同的标识编号。
(六)血液制品发放
输血科(血库)负责配血、发血,当警戒级别为二级以上时,要及时与采供血机构取得联系,以获得帮助。紧急非同型血液发放时应在《血液出库记录表》上注明“紧急非同型血液”。
1.同型血液储存量不足
如医疗机构ABO血型和Rh(D)血型同型血液的储存量不能满足紧急输血的需要,紧急情况下,如:①患者急性失血达自身血容量的40%以上;②患者已呈现失血性休克状态;③突然发生无法控制的快速出血(如胸膜腔大血管破裂、肝脾破裂等)可进行紧急非同型血液输注。紧急非同型血液输注,不能输注全血,只能输注红细胞。红细胞只要求主侧配血相合,次侧配血不作要求。血浆和冷沉淀可以相容性输注。
输血科(血库)负责血型鉴定和输血相容性检测(交叉配血试验),其检测方法与ABO同型输血相同。红细胞交叉配血主侧相合后准备发放。
在相容性输血的同时,要求输血科(血库)及时与采供血机构联系,应尽快供应与患者同型相合的血液,以保证继续输血的需要。
若已输入大量O型红细胞成分后,能否输注与患者同型的血液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患者原ABO血型的红细胞与新采集的患者血标本血清相合时,可以输注与患者血型同型的血液(在改输原同型的血液时,需更换输血器)。若交叉配血试验由于ABO抗体所致不合时,则应继续输注O型红细胞。总之,紧急非同型血液输注时,O型红细胞可以输注给任何受血者;AB型血浆和AB型冷沉淀可以输给任何受血者。
2.血型未知
病情“火急”且未知血型情况下,要求输血科(血库)在10~15分钟内发出第1袋未经交叉配血的O型悬浮红细胞(O型红细胞必须正反定型相符),并要求在血袋上标明发血时尚未完成交叉配血试验。此后,应尽快鉴定供、受血者的血型并根据临床需要发出经交叉配血完全相合的血液;如病情“紧急”,要求输血科(血库)在30分钟内发出经血型鉴定及凝聚胺法主侧交叉配血试验相合的悬浮红细胞。
3.Rh(D)阴性患者输血
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第十条规定: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体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十五条规定: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所谓配合型输血是指供、受者交叉输血相合,而不是血型完全相同。只要相合就说明受者体内没有针对供者红细胞的血型抗体,这种情况不会发生溶血性输血不良反应,但受者有可能被致敏。
患者为Rh(D)阴性,没有检测到抗D抗体,如需紧急输血又无同型血时,男性患者及无生育需求的女患者可输Rh(D)阳性血(包括血小板),但应向患者亲属说明并征得同意。患者为Rh(D)阴性,又是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包括女童,但一时找不到Rh (D)阴性血,不立即输血会危及患者生命,此时应本着抢救生命第一的原则,施行配合性输血,即先输Rh(D)阳性血抢救。Rh(D)阴性患者需要输注血浆及冷沉淀时,可按ABO同型或相容性输注,Rh(D)血型可以忽略。
(七)应急用血的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临床用血量已恢复正常水平后,一级突发事件由市级卫生部门宣布应急终止;二级、三级突发事件,由本单位临床输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终止。
(周晓霞 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