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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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将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略
副组长:略
组员:略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①启动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②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③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④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⑤审议批准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⑥向当地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应急处置程序
1. 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 立即抢救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及时果断地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务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3. 保护现场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患者吃剩的食物要保留,不得销毁;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要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不得倒掉;并提供留样食物。
4. 联系家长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 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患者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患者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6. 无条件执行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无条件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控制食物中毒扩散及查明食物中毒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人的责任;发生一般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主管领导,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主管领导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