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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图书馆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中小学校图书馆卫生管理,创建文明、健康、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师生学习的重要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保持馆室内整齐清洁,环境优美。建立图书馆卫生管理委员会,由馆长任主任,主管行政的副馆长任副主任,部主任担任委员,不定期对全馆卫生进行检查。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和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2. 图书馆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醒目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的要求。自习室、走廊、厕所、门厅、大面积玻璃等公共区域由专职清扫工负责,应天天清扫。
各部室内及所属阅览室卫生由部室主任全面负责,由所在房间的人员清扫,包括部主任室、阅览室、书架、书刊、桌椅、墙壁、门窗及各种设备等,书刊资料、光盘等要定期除尘防潮。
4.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5. 严禁在馆内吸烟、吐痰、吃零食及乱扔纸屑、废弃物等,违者必须清扫现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禁在馆内高声喧哗。
6. 严禁在馆内吸烟、吐痰、吃零食及乱扔纸屑、废弃物等,违者必须清扫现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7. 严禁在墙壁、桌、椅、书架、门窗等公物上乱涂、乱画、张贴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按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论处,同时报学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