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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
一、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的发生,早期发现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做到早隔离、早治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原卫生部《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原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组
学校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卫生室(教师)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年级组长及班主任老师协助配合。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职责
1. 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 凡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3. 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
4. 负责建立、健全本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5. 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对本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6. 负责组织开展对本校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7. 定期对全校(班)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三)本校传染病报告顺序
第一发现人→班主任→责任疫情报告人→当地疾控中心、校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 在某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传染病流行期间,应按照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的规定及时上报。
2. 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 学校发生群体性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不超过2小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院报告。
(五)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中小学校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辖区教育局报告。
(六)报告原则
学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传染病疑似患者时,不得隐瞒、谎报或迟报。
学校传染病监测、登记及报告流程见图2-1。
图2-1 学校传染病监测、登记及报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