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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药物不良反应对药物选择的影响
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是指质量检验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它不包括假劣药、药物过量、药物滥用、不依从用药、用药差错和治疗失败所引起的反应。药物的不良反应是药物本身固有的药理作用或毒性作用,因此,有些不良反应是药物治疗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药物副作用,而有些不良反应则是可以通过适当的选药来加以避免或给予其他针对性处理来减轻对人体的损害。
一、药物不良反应的危害
药物不良反应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因素之一。据WHO专家估计,有5%的住院患者因药物不良反应而入院。美国医院药师会通过对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分析,认为有0.3%~5.0%的患者因药物不良反应而入院治疗,10%~20%的住院患者有过药物不良反应。据估计,药物不良反应每年都会造成数百万美元的费用损失。
历史上药物不良反应给人类造成了很多惨痛的教训,据不完全统计,100年来国际上重大的药害事件有四十多次。最严重的当数著名的“反应停事件”:1961年前后,西德、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批准使用沙利度胺(thalidomide,反应停)治疗妊娠反应,结果造成了数以万计的新生儿呈海豹肢畸形。这次事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震惊,也大大加深了医药界对药物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认识。目前该药已禁用于抗早孕反应,只用于麻风病的治疗。而在我国国内,药物不良反应也曾造成了深远的危害。我国现有听力语言残疾人2057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4.2%,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其中59.6%都属于使用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等药物后发生的后天性耳聋。如果在用药之初能够充分了解这些药物的不良反应,这些药害事件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因此,我们应该给予药物不良反应高度的重视。
二、药物不良反应的分类
药物不良反应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按WHO的分类法将药物不良反应分为三类:A型、B型和C型。A型药物不良反应由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常和剂量有关,可以预测,发生率高而病死率低,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停药反应、继发效应等。如茶碱引起的胃肠道反应、苯二氮 类引起的瞌睡、抗血凝药所致的出血等。B型药物不良反应是一种与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异常反应,一般和剂量无关联,难于预测,发生率低而病死率高,时间关系明确,主要由药物的异常性及患者的异常性所引起。如青霉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包括药物变态反应和特异质反应。C型药物不良反应是患者长期用药后发生的反应,通常没有清晰的时间联系。其特点是背景发生率高,用药史复杂或不全,难以用试验重复,机制不清。如某些基因突变致癌、致畸胎的发生。
新的ADR分类方法将不良反应进一步细化,分为九类,分别是A、B、C、D、E、F、G、H和U类。
A类(扩大反应):药物对人体呈剂量相关的反应,它可根据药物或赋形剂的药理学和作用模式来预知,停药或减量可以部分或完全改善。A类反应是不良反应中最常见的类型,由各种药动学和药效学因素决定。
B类(微生物反应):由促进某些微生物生长引起的ADR,这类反应在药理学上可以预测,它与A类反应的区别在于B类反应主要针对微生物,如抗生素引起的肠道内耐药菌群过度生长、广谱抗生素引起的鹅口疮等。但应注意,药物致免疫抑制而产生的感染不属于B类反应。
C类(化学反应):该类反应取决于赋形物或药物的化学性质,以化学刺激为基本形式,这类反应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药物浓度而不是剂量,如静脉炎、接触性皮炎、注射部位局部疼痛外渗反应等,可随已了解的药物的生理化学特性进行预测。
D类(给药反应):反应由药物的给药方式引起,它不依赖于制剂成分的化学或药理性质。给药方式不同会出现不同的ADR,其共同特点是如果改变给药方式,ADR即可消失。如注射剂中的微粒引起的血管栓塞、使用干粉吸入剂后引起的咳嗽等。
E类(撤药反应):它是生理依赖性的表现,只发生在停药或剂量突然减小后,与其他继续用药会加重反应的ADR不同,此类型药物再次使用可使症状改善。相比剂量,反应可能更多地与给药时程相关。常见的引起撤药反应的药物有阿片类、苯二氮 类、β受体阻断药、可乐定、尼古丁等。
F类(家族性反应):仅发生在由遗传因子决定的代谢障碍敏感的个体中,此类反应必须与人体对某种药物代谢能力的正常差异而引起的ADR相鉴别,如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引起的镰状细胞性贫血是F类反应,而CYP2D6缺乏引起的反应则为A类反应。
G类(基因毒性反应):能引起人类基因损伤的ADR,如致畸、致癌等。
H类(过敏反应):它们在药理学上是不可预测的,且与剂量无关。因此减少剂量通常不能改善症状,必须停药。如过敏性皮疹、急性血管性水肿、光敏反应等。
U类(未分类反应):指机制不明的反应,如药源性味觉障碍等。
三、药物不良反应对药物选择的影响
药物不良反应根据其发生机制可以分为副作用、毒性反应、后遗效应、继发反应、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药物依赖性、致癌作用、致突变、致畸作用、首剂效应、停药综合征等。下面分别根据其每项的发生机制来分析药物不良反应对于临床药物选择的影响。
1.副作用
是指在治疗量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不适反应。产生副作用的原因是药物选择性低,作用范围广,治疗时所用一个作用,其他作用就成了副作用。一般都较轻微,多为一过性可逆的功能变化。如异丙托溴铵为非选择性的抗胆碱能药物,对平滑肌上的M受体具有较高的亲和力,但是对受体亚型缺乏选择性。临床上应用其对支气管平滑肌较强的舒张作用治疗气道高反应性疾病,此时其升高眼压的作用就是副作用,当有闭角型青光眼病史的患者使用时可能增加急性青光眼发作的危险。因此,副作用是药物本身就具有的药理作用,在药物治疗中是不可避免会出现的,用药前医务人员应该知道可能会发生哪些临床表现。因此,在临床选药时,如果不可避免地必须选择某种药物时,可以针对该种药物的副作用做一些相应处理。如可待因是吗啡生物碱衍生物,属中枢依赖性镇咳药,其镇咳效果显著,但是它能抑制支气管腺体的分泌,使痰液黏稠不易咳出,因此痰多黏稠的时候原则上应禁用,如果一定需要时应加用氨溴索、乙酰半胱氨酸、羧甲司坦等黏液溶解剂。又如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具有局部抗炎作用强、通过吸气过程用药、药物直接作用于呼吸道、所需剂量小、全身不良反应少等优点而在呼吸科广泛使用,但是吸入糖皮质激素后,会有部分药物沉积在口腔,容易引起局部不良反应,如口腔念珠菌感染,这一副作用可以通过教导患者在吸入糖皮质激素后及时漱口而加以减轻或避免。
2.毒性反应
是指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或合用其他药物引起敏感性增加,在治疗量时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因服用剂量过大而发生的毒性作用,不属于药物不良反应范围。一般情况下,毒性反应具有显著的剂量-反应关系,其毒性的严重程度随剂量加大而增强。如茶碱的支气管扩张作用与血清浓度(5~20mg/L)呈对数相关,最佳反应浓度为>10mg/L,但>20mg/L即会出现显著的毒性反应;庆大霉素、万古霉素等也是随着剂量的增加肾毒性增加。因此,对于这类治疗窗窄、毒性与剂量有显著相关性的药物在选择时要充分考虑患者的肝肾功能,尽可能选择同类药物中可以多通道消除的药物,有条件的需要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患者肝肾功能和血药浓度来调整剂量。
3.后遗效应
是指药物血药浓度降至最低有效浓度以下,甚至药物已从体内完全消除,但有害的生物效应仍存在。药物的后遗效应短的只有数小时,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第二天早上出现困倦、头晕、乏力等现象;而长的可达数月甚至更长时间,如应用一段时间糖皮质激素后,由于药物对腺垂体的负反馈抑制作用,使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IH)分泌减少,因而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一旦停药会发生肾上腺皮质功能不足,需要几月甚至半年才能逐渐恢复。后遗效应在很多药物中都存在,如激素类药物、抗组胺药物等。因此,在选择药物时要充分考虑药物可能的后遗效应,特别是对于需要高空作业、驾驶或精细作业的人员来说尽可能避免选用有后遗效应的药物。
4.继发反应
是指由于药物的治疗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称为治疗矛盾。如长期口服广谱抗生素导致许多敏感菌株抑制,以至于一些不敏感的细菌如耐药性葡萄球菌及白念珠菌等大量繁殖,引起葡萄球菌假膜性肠炎或白念珠菌病等继发感染,也称二重感染。继发反应往往使得治疗产生困难,如果疾病还未康复就发生继发反应,则需要在继续用药的基础上给予针对继发反应的处理,这时不但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也可能因为增加用药而产生对患者有害的相互作用。因此,对于容易发生继发反应的药物(如广谱抗生素、抗肿瘤药、免疫抑制剂等)在必须选择时应尽可能使用短疗程、小剂量,使用过程中严密监测可能发生继发反应的指标。
5.过敏反应
是指药物作为半抗原或全抗原刺激机体而发生的非正常免疫反应。这种反应的发生与药物剂量无关或关系甚少,治疗量或极小量都可发生。临床主要表现为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休克、血清病综合征、哮喘等。严格说来,所有药物都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只是有些药物诱发过敏反应的概率更高,如β-内酰胺类、生物制品、低分子右旋糖酐、中药注射剂等。对于很多容易导致过敏反应的药物可以通过已有的皮试方法进行预先判断,这样就可以减少过敏反应带来的危害。另外,也可以选用同样有治疗作用但过敏反应发生率相对较低的药物,如患者因肺部感染需要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但患者对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曾有过敏史,这时可以选用同样有效的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来避免过敏反应的发生。
6.特异质反应
是指因先天性遗传异常,少数患者用药后发生与药物本身药理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如有些人肝细胞内缺乏乙酰化酶的人群服用异烟肼药物后出现多发性神经炎;有些人红细胞膜内的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有缺陷,服用某些药物如伯氨喹容易出现溶血反应。随着基因检测的开展,对于这类患者可以通过药物基因组检查方法来筛查,发现有禁忌时可以及时更换药物,以免对患者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
7.药物依赖性
是指连续使用一些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后,用药者为追求欣快感而要求定期连续地使用该药(精神依赖性),一旦停药会产生严重的戒断症状者称身体依赖性。如反复口服阿片类和催眠镇静药先产生精神依赖性,后产生身体依赖性。容易出现依赖性的主要是麻醉药物和一些精神类药物,在这些药物的使用上国家有严格的相关规定。因此,只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和使用这类药物,出现药物依赖性不良反应症状的概率是很小的。
8.致癌、致突变和致畸作用
是指有些药物长期服用后,可导致机体某些器官、组织及细胞的过度增生,形成良性或恶性肿瘤,这就是药物的致癌作用。致突变是指引起遗传物质(DNA)的损伤性变化。药物影响胚胎发育而形成畸胎则为药物的致畸作用。致癌作用的出现往往有数年或数十年的潜伏期,且与药物剂量和用药时间有关。要确定与用药的因果关系往往需要进行大量、长期的监测。一些化学药物如苯、甲苯等诱发的恶性肿瘤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致突变和致畸作用则是对胎儿生长发育的影响,往往使得新生儿出现出生缺陷,如沙利度胺引起的“海豹儿”。致癌、致突变和致畸作用一般需要大样本回顾性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这时药物造成的伤害已经不可改变。因此,对于可能对人体有“三致”作用的药物在临床选用上一定要十分慎重,如果必须选择时,只有在利远远大于弊时才可使用;对于妊娠期妇女来说,选药更应该严格遵守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妊娠期妇女的药物危险性分级。
9.首剂效应
是指某些药物在开始应用时,由于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尚未适应,而引起较强烈的反应。如哌唑嗪等降压药首次应用治疗高血压可导致血压骤降。对于有首剂效应的药物在选择使用时一定要提前告知患者做一些适当的处理,避免首剂效应引起的不良反应。如长效α受体阻断药用于降压时可以安排患者晚上睡前服药,以防止直立性低血压的产生。
10.停药综合征
是指由于药物较长期应用,致使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已经适应,而一旦停用该药,就会使机体处于不适应状态,主要的表现是症状反跳。如长期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同时还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加大剂量,病情稳定后再逐步减量。因此,选择这类药物时如果需要停止使用应该逐渐减量,以免身体出现上述不适症状。
明确诊断后,在选择药物时,原则上应选择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的药物,特别是对于妊娠期妇女应选择对胎儿比较安全的药物,包括了解拟用药物是否对胎儿具有致畸作用或毒副作用、药物在孕妇体内的药动学变化及药物的理化性质、药理及毒理等,以及药物对妊娠不同时期的影响程度与性质等。对于不良反应大,甚至可能给患者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在必须使用时也要权衡是否“利”远大于“弊”,否则应尽量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