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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的意义
一、与评审有关的相关概念
(一)孕产妇死亡
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6]。
(二)孕产妇危重症
针对国际文献中对孕产妇危重症有多种定义的现象,为了使全球应用统一定义,并与“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第10版(ICD-10)中孕产妇死亡定义的描述方式保持一致性,世界卫生组织(WHO)专家组建议应用新的定义即“在妊娠至产后42天内,因患疾病濒临死亡经抢救后存活下来的孕产妇病例”作为孕产妇危重症的定义(maternal near-miss) [7]。主要包括:严重产科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子痫、严重产褥感染、子宫破裂,妊娠合并内科疾病伴有严重心、脑、肝脏、肾脏等功能、脏器损害等。
(三)孕产妇危重症评审
孕产妇危重症评审 [5]是对发生在一所或多所医疗机构的一个或多个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进行评审。针对每个需要评审的病例进行从入院至出院全医疗过程的回顾性分析与评审,直接、快速地获得充分、真实的医疗服务信息,提出改进措施并评估其改进效果。通过不断地循环往复地开展此项评审工作,从而达到改进产科服务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