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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心脏标志物标准化工作
中国医学会检验分会曾于2002年制订了《心肌损伤标志物应用准则》,由于近几年来心脏标志物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发展很快,2002年制订的这一应用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临床应用需要。因此中华医学会检验分会、卫生部全国临床检验标准委员会、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和中华检验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共同决定制订新的冠状动脉疾病和心衰时心脏标志物临床应用建议,并委托中华医学会检验分会心脏标志物专家委员会和卫生部全国临床检验标准委员会临床应用准则委员会负责起草制订。本应用建议分5个方面:①心脏标志物临床应用建议总则;②心脏标志物在心脏疾病中的应用建议;③C反应蛋白(hs一CRP)在心血管疾病中的应用建议;④心脏标志物的联合应用;⑤心脏标志物实验室检测应用建议本建议划分为3级:I级为有充分证据并得到一致公认; Ⅱ级是有相互矛盾证据并对其有用性和(或)有效性有不同意见,其中Ⅱa为总的来说是赞成的,Ⅱb是仍有不同意见;Ⅲ级是有证据证明和(或)一致同意此建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