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从入门到精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其多适合于运输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方式。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的特点如下。

(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相对固定。

(2)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理舱、平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即所有装卸费、理舱费、平舱费等均已计入班轮费率表中规定的数额内。

(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Rail to Rail)或“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

(4)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制约。

(5)班轮运费费率相对比较稳定,受国际航运市场行市的变化影响小,核算运费在货价中的比重较容易。

(6)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相对有保证,一般适用于零散货物的运输。

二、班轮运输的货运程序

(一)揽货

揽货是指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船舶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在载重量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满舱满载”,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源的行为。

(二)订舱

订舱是指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即班轮公司或它的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等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

(三)装船

装船是指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物装到船上的行为。如果船舶是在锚地或浮筒作业,托运人还应负责使用自己的或租用的驳船将货物装到船上,亦称直接装船。一些特殊的货物,如危险品、冷冻品、鲜活货、贵重货多采用船舶直接装船。在班轮运输中,为了提高装船效率,减少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致延误船期,通常都采用集中装船,集中装船是指由船舶公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通常为码头仓库)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并按货物的卸货次序进行适当的分类后再进行装船的行为。

(四)卸货

卸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将其交给收货人或代其收货的人并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行为。船舶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根据船舶发来的到港电报,一方面编制有关单证联系安排泊位和准备办理船舶进口手续,约定装卸公司,等待船舶进港后卸货,另一方面还要把船舶预定到港的时间通知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及时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工作。

在班轮运输中,为了使分属于众多收货人的各种不同的货物能在船舶有限的停泊时间内迅速卸完,通常都采用集中卸货的办法,即由船舶公司所指定的装卸公司作为卸货代理人总揽卸货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工作。

(五)误卸

卸货时,船方和装卸公司应根据载货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认真卸货,避免发生差错,然而由于众多原因难免会发生将本应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或本应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情况,通常将前者称为溢卸,后者称为短卸。溢卸和短卸统称为误卸。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的损坏转让问题,一般在提单条款中都有规定,通常规定因误卸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舶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舶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补送、退运、卸货和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负担,船舶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六)交付

交付是指船舶公司凭提单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行为。

1.交付的过程

交付的具体过程是收货人将提单交给船舶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经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发提货单交给收货人,然后收货人再凭提货单前往码头仓库提取货物并与卸货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货物的方式

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仓库交付货物、船边交付货物、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等。

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货主尚未确定具体的卸货港,待船舶开航后再由货主选定对自己最方便或最有利的卸货港,并在这个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的一种方式。

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指在提单上所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的一种方式。

三、班轮运输涉及的相关文件

(一)托运单

托运单(Booking 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二)装货单

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是接受了托运人装运申请的船舶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作为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

(三)收货单

收货单(Mates Receipt,M/R),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将它们制成联单,一次制单,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减少差错。

(四)装货清单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五)提货单

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又称小提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持有。

(2)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

(3)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再发放小提单。

(六)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的货物收据,以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