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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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及外在表现
——物权变动和公示

第一节
物权变动规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物权变动的形态

一、物权的设立

【案例】 张公平为某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将婚后购买但登记在张公平个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该房一直处于出租等经营状态且在此之前曾多次进行了抵押。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及时还款,债权人某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抵押人张公平承担担保责任。但张公平主张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行为并未经过妻子吕女士同意,抵押合同无效。

【问题】 本案中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即指物权变动;从物权主体视角看,物权变动也就是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1)

物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法定物权,如抵押权的设立,甲将房子抵押给乙银行并登记,从乙银行的角度看,乙银行得到了房屋的抵押权。所以从权利人角度看,物权的设立有时也可以称为物权的取得。物权取得与物权设立的关系如下图。例如,某人通过劳动创造了一件物品,其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但并不能说其设立了所有权。原始取得是指非根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生产、收取孳息、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没收、善意取得、国家强制取得等)。

物权的设立包括所有权的取得和他物权的设立。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适用的规则,但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一般地、全面地支配其客体的物权,而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产物,他物权的客体是他人之物。(2)因而原则上,所有权只存在取得的问题,而不存在设立的问题。

本案中某贷款公司享有抵押权。该房屋一直登记在张公平个人名下,吕女士对于张公平长期的出租房屋行为与多次抵押行为均未提出异议,推定其在本案中对张公平就涉案房屋进行抵押之事知道或应该知道,故该抵押合同有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二、物权的变更

【案例】 3月1日张公平和董敏法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将齐白石的两幅名画《墨虾》《牧牛图》质押给董敏法,3月2日董敏法借800万元给张公平,借期1年,张公平当时交付《牧牛图》质押给董敏法,《墨虾》1个星期后交付。3月6日晚上,张公平家因楼下邻居家大火,家中的书房中的《墨虾》被烧毁,但其他一些名画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转移。董敏法请求张公平交付他收藏齐白石的另一幅名画进行质押,被张公平拒绝。

【问题】 董敏法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只包括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物权设定以后,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调整物权的内容。例如,双方设定取水地役权之后,将内容变更为通行地役权。所谓客体变更,是指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部分毁损而减少。(3)这里所指的物权变更,仅指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属于物权的转让的范畴。

本案例中董敏法要求进行质权客体的变更是合法的。《民法典》第433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董敏法可以要求张公平提供新的担保物;张公平拒绝后也可以提前拍卖、变卖《牧牛图》,提前清偿债务。

三、物权的转让

【案例】 张公平将1套房屋出卖给董敏法,已经移转占有,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不久,张公平因病突然去世了,该房屋由其子张晓继承。张晓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李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问题】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是如何移转的?

物权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使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物权的转让形式。例如,甲将新买的九孔高帮红蓝鸳鸯篮球鞋,加价1000元卖给乙,并交付给乙。物权转让之后,对于不动产,则必须在办理登记之后物权才能发生移转;对于动产,则必须要完成物的交付。物权一般都可以独立移转,但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和地役权等,根据从随主的原则,必须与主权利一同移转。(4)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物权变动第一阶段的法律形式,交付或转移登记是第二阶段的法律形式。要区分第一阶段合同的效力和第二阶段交付或者登记的效力两者的关系。合同中对物权移转的条件和价格的约定,应当由合同法来加以调整。双方达成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就可以产生效力,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来保证合同的履行。物权的类型与物权的内容,应当由物权法来加以规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违反物权法定将导致设定与变动物权的行为无效,物权不能有效地设立与变动,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5)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两项基本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张公平出卖房屋给董敏法并交付,董敏法的基于有效合同的占有为有权占有,但因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董敏法未能取得所有权。张公平死亡后所有权因为继承转移给张晓。张晓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李丁,并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了李丁。李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董敏法的占有从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李丁就有权请求董敏法返还房屋。

四、物权的消灭

【案情】 魏荃泽15岁时,父母因意外双亡,魏荃泽与爷爷共同生活。2010年,魏荃泽高中毕业后,与爷爷摆摊为生。2013年,爷爷去世后,魏荃泽靠亲戚朋友的接济为生。2014年春节后,魏荃泽决定与梁一思去深圳打工。临行前,村里人来送行,魏荃泽表示,自己在村里的三间平房不要了,等将来有钱了在城里买房。2019年,魏荃泽在深圳意外受伤,全部的积蓄都用来治病。伤好后,魏荃泽决定回家乡生活。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三间平房被同村人张公平占有了。魏荃泽要求张公平返还房屋,张公平认为,魏荃泽已经抛弃了该房屋,无权要求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抛弃房屋是否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消灭?魏荃泽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房屋?

这里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的灭失,亦称物权绝对消灭。例如,财产被大火烧毁、房屋被地震震碎等。物权相对消灭实质上是物权主体的变更,前面已讨论过。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混同是指分属于两个人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如房屋抵押权人甲购买了该房屋,抵押权因混同消灭。(2)抛弃是指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使物权归于消灭的行为。抛弃所有权要求抛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抛弃须具备一定的方式才能产生物权效力。动产所有权抛弃,抛弃的意思表示加上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就可以让物权消灭;不动产所有权的抛弃,除了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办理所有权抛弃登记,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3)标的物灭失,但担保物权例外。(4)约定存续期间届满或届满前当事人以合意使物权消灭。(5)基于法律规定而灭失。如一方因善意取得、添附而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就消灭了。(6)其他原因。如通过征收、征用、强制执行、税收等使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在本案中,魏荃泽虽然以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表示抛弃所有权,作出表示时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抛弃不动产房屋,抛弃应当进行登记。魏荃泽的抛弃行为因为没有登记,不产生抛弃的效力,所以魏荃泽有权要求张公平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