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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这一步后,最高法院之外没人知道罗伯茨是否真的“改变了主张”,如果属实,又是因为什么。不过,我想做些揣测,我依据的不是有关《平价医疗法案》案件中所发生事情的任何内幕消息,我依据的是自己长期以来对最高法院的观察。我想说,虽然或许令人感到惊讶,但也许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从未“改变”主张而是逐渐“下定了”决心。他基于征税权支持《平价医疗法案》并认为它不在国会的商业权力之内的意见,表现出了他对于自己所理解法律的要求的最好判断。他按照自己看到的进行判罚:一个坏球和一个好球。
这一观点具有很多可变的部分,既有裁判文书写作过程的一般特征,也有《平价医疗法案》案件特有的特征。
首先是司法意见书的流动性。听完口头辩论后,大法官们很快就会在一个他们称为“全体会议”的地方碰面。全体会议是完全不公开的。如果事出紧急,某人必须与某个大法官进行联系,这一口信先传达给坐在紧闭的全体会议门外的某个法院工作人员,由他或她去敲门;资历最浅的大法官(如今是卡根大法官)上前开门,将该口信带进去交给那个大法官。大法官们就必须裁定的案件进行讨论,他们讨论的时长因案件而不同。作为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大法官的角色有点像军训教官,他让每个大法官用一两句话表达自己的看法,然后计票算出谁“赢了”该案件。据报道,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主持全体会议的手法略为柔和,但目前还没有大法官们真的去努力说服他人改变初衷的报道。全体会议结束后会得出有关判决的非正式但通常相当确定的投票结果。
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分配司法意见书,即确定由哪位大法官来撰写多数意见书。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票一边,就由他来指派意见书的撰写。如果首席大法官的投票不在多数派一边,则由多数派中资历最深的那位大法官来进行指派,如今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来做。首席大法官对意见书撰写的指派受到一系列宽松的、非正式的指导方针的适当限制:如果可能,尽量让每个大法官至少有一次机会能够撰写每两个星期庭辩中的多数意见书;如果可能,尽量设法使该年度开庭期结束时每个大法官撰写多数意见书的次数相同。这些指导方针对资历最深的大法官的指派也具有影响,只是其影响更为宽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