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第一部分 西欧
第一章 封建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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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在西欧的封建生产方式是以一个复杂的统一体为特征的。它传统的定义经常是不完整的,因而使对封建发展的动力的论述变得困难。它是一种由土地和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劳动力与劳动产品都不是商品,直接生产者(即农民)与生产资料(即土地)以特有的社会关系结合在一起。这种关系的文字形式是由农奴制的法律定义提供的,即glebae adscripti(拉丁文),即“受束缚于土地”;农奴的流动在法律上是受限制的[1]。占用和耕种土地的农民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农业财产由一个封建领主阶级私人控制,他们用政治—法律的强制关系向农民剥削剩余产品。这种超经济的强制,采取劳役、实物租或习惯性捐税的形式,由农民向作为个人的领主支付,体现在直接属于领主个人的庄园自有地(demesne)上,也在农民耕种的条形佃地或份地上。它必然的结果是经济剥削与政治权威的一种法律融合体。农民归属于他领主的司法权下。同时,领主的财产权利对其土地而言,只是等级上的;他是被一个更高的贵族(或贵族们)所授予的,他对其负有骑士军役的义务——在战争期间作军事效力。换言之,他的地产是作为采邑而拥有的。封君领主又通常是一个更高的封建领主的封臣[2]。这种依附性的、与军役相联系的土地使用权链条,向上扩展到这个体系的最高峰(大多数情况下是君王),对他来说,对所有土地最终在原则上拥有最高所有权。在早期中世纪时代,这样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典型的中介,在低级的领主权与宗主君主权之间,是堡主、男爵、伯爵或公国。这样一种体系的结果是,政治主权从未集中在一个单一的中心。国家的职能被分解为垂直向下配置的,在每一层水平上,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在另一方面是整合的。这种主权的划分与分配是整个封建生产方式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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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封建主义的三个结构性特点即由此而来,所有这些都对它的动力有本质上的重要性。首先,公社式村庄的土地和农民自主地都从前封建生产方式中残留下来,虽然前者不是由后者产生的,但并非与它是不相容的。由于封建的主权划分为特定的地带,并有着重叠的边界,并且没有一个全面的权力中心,因而总是能容许“异质的”合作实体在它的空隙中存在。于是,虽然封建阶级有时企图推行“没有无领主的土地”(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的规则,但实际上这在任何封建社会构成中都从未达到过:公社土地(牧场、草地与树林)和分散的自主地,总是为农民的自治与抵抗保留了一个重要的领域,并对总的农业生产率有着重要影响[3]。并且,甚至在庄园体系本身内部,财产的分等级结构,也表现为特有的划分:即领主的自营地,这由他的管家直接组织他的农奴耕种;还有农民的份地,从中领主收取定量的剩余产品,但是生产的组织与控制是掌握在农奴自己手中的[4]。于是,农村经济在一个单一、同质的财产形式中的两个基本阶级,在一个不是单一的同一行业中集中了。在一个庄园内,生产关系通过一种双重农业法律被调解了。并且,在农奴属于他们领主的庄园法庭的司法与领地领主权的领主司法之间,经常是进一步分离的。庄园一般并不与一个单一的村落相一致,而是分布在许多村落之间的,因而在任何既定的村庄内,不同领主的庄园领地的多重性就会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混乱的司法迷宫之上,一般是领地领主们的更高司法权(haute justice),它的有效区域是地理上的,而不是统治权方面的[5]。在这个体系中,被剥削剩余产品的农民阶级,生活在一个在法律要求和权力相重叠的社会世界上,他们被剥削的“状况”的特别多重性,造成了潜在的空隙和矛盾,这在一个更为统一的法律和经济体系中是不可能的。这种公社土地、自主地和份地与领主自营地的共存本身,是西欧封建生产方式的构成要素,对其发展有着关键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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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第二个并且是更重要的结构性特点是,主权的封建分裂化产生了中世纪的西欧城市。还有,城市商品生产的产生不是如这样出自封建主义内部;它当然比这要早。但是封建主义方式却首先允许它在自然农业经济中自主性发展。事实是,最大的中世纪城市在规模上从来比不上古代或亚洲帝国的城市,这一点通常掩盖了这个真相,即中世纪城市在社会构成中的功能是远为先进的。在罗马帝国有着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城市是附着于生活在其中的贵族土地所有者的统治的,而不是脱离他们的;在中国,巨大的地方中心被朝廷官僚所控制,他们居住在与所有商业活动分隔开的特别区域内。相反,典型的欧洲中世纪城市则经营商业和制造业,是自治的公社,享有团体性的脱离贵族与教会的政治与军事的自治。马克思很清楚地看到了这种区别,对此作了著名的表述:“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6]因而,城镇和乡村一种强有力的对立只有在封建生产方式中才有可能:一方面是增长着商品交易的城市经济,它是由商人控制、由行会和公司组织的;另一方面是自然交换的农村经济,它是由贵族控制并在庄园和条田上组织的,还带有公社和农民个人的分散地块。不用说,后者的优势是巨大的:封建生产方式占压倒性是农业的。但它的运动规律,就如将会看到的,在不同地区是由复杂的统一体控制的,而不是以任何只由庄园占主导地位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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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结构性特点是,在整个封建依附等级制的顶点有着固有的模糊或动摇。这个链条的“顶端”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是它最薄弱的环节。在原则上,在西欧任何既定领地上封建等级的最高级水平是必然不同的,其不同不是在于其性质,而是在于其程度,在于在其之下的领主的从属水平。换言之,君主是他封臣的一个封建宗主,他与他们以互惠的忠诚纽带约束在一起,而不是位居他臣属之上的最高君主。他的经济来源实际上全部来自他作为领主的个人领地,他对封臣的要求基本上是军事性质的。整体而言,他与人民没有直接的政治接触,因为对他们的司法是通过无数层的分封制而归附施行的。实际上他只在他自己的领地上是主人,在其他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傀儡领袖。在这样一种政治实体的典型模式中,政治权力逐步分层下放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它的顶端没有保留性质上的分别,或是任何绝对的权威,这种性质与权威在中世纪欧洲任何地方都没有存在过[7]。因为在一个封建体系的顶端没有任何真正的整合机制,所以这意味着这种政治实体类型造成了对它的稳定和存续有长久威胁的问题。主权的完全分裂与贵族本身的阶级团结是互相矛盾的,因为它意味着潜在的无政府状态必然会瓦解他们的特权所依赖的整个生产方式。因而在封建主义中有一个内部的矛盾:一方面是它最高主权分解的严格趋向,另一方面是一个最终的权威中心在绝对紧急情况下能够出现实际的重组。西方封建生产方式因而原本就有特定的封建宗主权;它一直在某种程度上在意识形态与司法领域中存在,它处于那些其最高级也许是公爵或伯爵的封臣关系之外,拥有后者不能指望的权利。同时,王权实际上总是必须受到维护并进行扩张,以对抗作为一个整体的封建政治实体的自发特性,在不断的斗争中,在私人司法契约网之外建立一种“公共”权威。在西方的封建生产方式因而就是在它真正的结构中,在它离心性的国家内部,有一种有动力的紧张关系与矛盾在系统地产生和再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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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政治体系必然使任何扩大的官僚制度不能产生,并以一种新的方式在功能上划分阶级统治。因为在一方面,主权的分裂在早期中世纪的欧洲导致了一种完全分离的意识形态等级团体的制度。教会在古代晚期总是被直接整合到帝国的国家机器之中,并隶属于它,现在变为封建政治实体中突出的自治机构。作为宗教权威的唯一提供者,它对群众的信仰和价值观的操纵力是巨大的,但是它的教会组织与任何世俗的贵族或君主的组织是区分开来的。因为在西方封建主义出现时所具有的强制性是分散的,教会能够保卫它自身的团体利益,如果需要,可以使用领地的堡垒和武装力量。世俗与宗教领主权之间在制度上的斗争,在中世纪时代成为一种地方上的经常事件;它们的结果是封建统治合法性在结构上的断裂,它的文化上的后果对于后来的知识发展将是很重要的。在另一方面,世俗政府本身特别被限制在一个新模式中。它成为本质上是“司法”的执行者。它在封建主义制度下具有与今天资本主义制度下完全不同的职能地位。司法是政治权力的核心形态——其特点正如封建政治实体的真正性质那样。因为纯粹的封建等级制,正如我们已谈到的那样,完全排除了任何“行政职能”,即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旨在执行法律的常设行政机构;主权的分散化使其成为不必要和不可能的。同时,封建等级制也没有后来那种类型的正统“立法”的地位,因为封建秩序不具有以创立新法律来进行政治革新的一般概念。君王统治者满足于他们保持传统法律的地位,而不是发明新的法律。因而,在一个时期里,政治权力完全被看作是解释与运用现存法律的单一“司法”职能。并且,由于没有任何公共的官僚体制,地方性的强制与行政机构——警察、罚金、税收与执法权力——就不可避免地成长起来。因而,必须经常牢记,中世纪的“司法”实际上包含比现代司法要广泛得多的活动领域,因为它在结构上在整个政治体系内占据着更为重要得多的中枢地位。它就是权力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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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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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年代上,这个法律定义要比它所指的实际现象出现得要晚得多。它是一个由罗马法法学家在11到12世纪时发明的定义,在14世纪被广泛应用。见马克·布洛克,《法国农村史的根本特征》(Les Caractères Originaux de l'Histoire Rurale Francaise),巴黎,1952年,89—90页。我们将会一再遇到这类法律编纂滞后于经济与社会关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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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封君权(liegeancy)在术语上是指一种封建效忠形式,它位于所有其他效忠关系之上,用于一个封臣向许多封主效忠的情况。实际上,封君领主不久就成为任何封建上级的同义语,而封君权则丧失了原来的与特定的定义。马克·布洛克,《封建社会》,伦敦,1962年,214—218页。
[3] 恩格斯经常正确地强调农村公社,即由公共土地和三田轮作制组合而成者,对中世纪农民阶层状况所产生的社会后果。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到,正是它们,“使被压迫阶级即农民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的最残酷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和抵抗的手段,而这两种东西无论在古代的奴隶那里或者在近代的无产阶级那里都没有这样现成”,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选》,伦敦,1968年,575页(此处译文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3页。——译者)。恩格斯根据的是德国历史学家毛勒(Maurer)的著作,错误地相信这些时间追溯到最早的“黑暗时代”的公社是“马克(mark)联合体”,事实上后者是晚期中世纪的新事物,首先出现在14世纪。但这个错误不影响他本质上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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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结构上,中世纪庄园根据它内部的这两种组成部分之间相对的平衡而各有不同。在一个极端,有些地产完全用于自营地耕作,例如西斯特(Cistercian)教团的“农场”由俗人教团的教友耕种;而在另一个极端,有些地产完全出租给佃户农民。但是典型形态通常是庄园自营农场与租佃地的一种结合。其中有着各种不同的比例。“这种庄园和它的收入的双重组合是典型庄园的标志。”M.M.波斯坦(Postan),《中世纪的经济与社会》(The Mediaeval Economy and Society),伦敦,1972年,89—94页。
[5] 这种体制的基本特点在B.H.斯里舍·范·巴特(Slicher Van Bath)的《西欧农业史》(The Agrarian History of Western Europe),伦敦,1963年,46—51页,有很好的论述。领地领主权不存在的地方,如在英格兰大多数地方那样,在一个单独的村庄中多重的庄园就会给予农民公社以自行调整的很大活动余地。见波斯坦《中世纪的经济与社会》,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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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卡尔·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Pre-Capitalist Formations),伦敦,1964年,77—78页(此处译文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0页。——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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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利凡特(Levant)的十字军国家通常被认为最接近于一种完善的封建制度。欧洲封建制度的海外建构是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白手起家(exnihilo)创造的,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格外系统化的司法形式。恩格斯与其他人一道,对这种独特性评论说:“封建主义是否曾经和它的概念相适应呢?它在西法兰克王国奠定了基础,在诺曼底为挪威侵略者进一步发展,在英格兰和南意大利为法国的诺曼人所完善,而它最接近于它的概念是在短命的耶路撒冷王国,这个王国在《耶路撒冷法典》中遗留下了封建制度的最典型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选》(Selected Correspondence),莫斯科,1965年,484页(此处译文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7页《恩格斯致康·施米特(1895年3月12日)》。——译者)。但即使十字军王国的现实实践,也从未与它封建的法学家的法律法典相符合。
第二章 社会结构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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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已经讨论了西欧封建主义的起源,它是原始公社和奴隶生产方式的同时瓦解所释放出的诸因素的一种综合,并由此概括了在西方像这种发展着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建构。现在需要简要地说明,这种综合的内在性质如何在中世纪时代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社会结构类型。因为刚才简要描述的这种生产方式在欧洲任何地方都从未以“纯粹形态”存在过,比起后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情况更是如此。中世纪欧洲具体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复合的体系,其中其他生产方式在正常的封建主义中残留下来并交织在一起:例如,奴隶在整个中世纪都存在,而自由农民在“黑暗时代”的任何地方都从未完全被消灭掉。从本质上概略地说,西方封建主义的地图的多样化从它在9世纪出现起就一直在发展。苏联历史学家柳勃林斯卡娅、古特诺娃和乌达尔佐娃已经正确地提出了一种三重分类[1]。事实上,欧洲封建主义的核心地区是在罗马与日耳曼因素“均衡综合”产生的地方:基本是北部法兰西和与其相邻的地带,即加洛林帝国的故土[2]。在这个地区的南方,在普罗旺斯(Provence)、意大利或西班牙,蛮族和古代生产方式的瓦解和重新组合在古代遗产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发生。相反地,在这个地区的北方和东方,在德意志、斯堪的纳维亚和英格兰,在那里罗马的统治从未到达,或只是扎根很浅,在蛮族遗产的本地因素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向封建主义的转变则是缓慢的。这种“均衡”的综合产生的封建主义最为迅速和完整,提供了它经典的形式——它又对周边地带产生了很大影响,产生了不那么明显的封建制度[3]。正是在这里农奴制首先出现;庄园制度发展起来,领主司法权确立得最彻底;并且等级的采邑分封制变得最严密。北方和南方的亚类型,对它们来说,相对于它们各自原有的生产方式强有力的残留的存在而相应地各自区分开来。在斯堪的纳维亚、德意志和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一个有自主地产的农民阶层,有着强有力的公社机构,在乡村社会牢固的等级分化出现之后仍很好地存续下来,在依附关系增长,部族武士强化为一个土地贵族阶层时也是如此。农奴制直到12或13世纪还没有被引入萨克森,它也从未在瑞典正式确立下来。另一方面,在意大利及其毗邻地区,古代晚期的城市文明从未完全被消灭,而市镇的政治组织也与教会的权力混合在一起,其间,教会已继承了旧有的元老院长老的地位,从10世纪起兴盛起来;而罗马的法律概念——将财产视为自由的、可继承和可转让的,从一开始就限制了封建的土地占有概念[4]。这样,早期欧洲封建主义地图就基本上可从北方到南方由三个地带——大略由自主地、封建地产与市镇的密度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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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之下,就可能描绘出在这个时代西欧主要社会结构之间的主要的不同之处,这通常对后来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每种情况中,我们主要关注的将是农村生产关系的类型、城市飞地的范围大小,还有特别是中世纪早期出现的政治国家的类型。这最后一点将不可避免地主要讨论各个西欧国家君主制的起源和兴衰。
法兰西作为欧洲封建主义的中心故土,可以相对简短地讨论。事实上,北部法兰西通常比这个大陆的任何其他地区都更密切地符合典型的封建制度。加洛林帝国在9世纪崩溃之后,随之是内部残杀的战争和北欧人入侵的动乱。在普遍的无政府与不安全的状态中,产生了贵族权力的普遍分散化和地方化,它们集中在整个国家选择的要塞和城堡中;农民阶层遭受北欧海盗(Viking)和穆斯林劫掠的持续威胁,这种状况加速了他们的依附地位的确立[5]。在这个悲惨的时代,封建权力因而特别严密地掌握着土地。严酷的领主司法权统治着被农奴化的乡村大众,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各种民众法庭。这种情况实际上到处都占了上风,虽然在南方,古代的影响较大,封建化的程度较小,贵族地产有较大比例是直接占有而不是来自封邑,并有着较大比例的非依附农民人口[6]。北方封建主义更为有组织的特点确保了它在整个中世纪时期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主动地位。但是在10世纪晚期和11世纪早期,总的法兰西类型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全面封建等级制,从底层向上建立起来,通常是多层的采邑分封制。与这种垂直的体系互为补充的是极端的领土分裂。到10世纪晚期,在整个国家有50个以上明显的政治分区。6个主要的强权实行自治的地方政权——弗兰德尔(Flanders)、诺曼底、法兰西、勃艮第、阿奎丹和图卢兹的公爵或伯爵。最终法兰西公爵领地为建立一个新的法兰西君主制提供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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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佩(Capetian)王室最初局限于拉昂—巴黎地区的一块弱小飞地,慢慢地巩固了它的基地,并通过军事侵略的力量、教士的帮助和婚姻的联盟,确立了对大的公爵领地增长着的宗主权。它的权力最早的伟大构筑者是路易六世(Louis VI)和絮热(Suger),他们平定和统一了法兰西公爵领地。卡佩君主制兴起于12和13世纪,伴随着显著的经济进步,在5家自营地和它公爵与伯爵封臣土地上大规模的土地开垦,繁荣的城市公社的出现,特别是在最北方。腓力·奥古斯都(Philippe Auguste)在13世纪早期的统治,对于在诺曼底、安茹、曼恩(Maine)、都兰(Touraine)和阿图瓦(Artois)这些公爵领地上将君主权树立为一种有效的王权,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些领地被并为王家自营地,使王家领地扩大到3倍。北方城镇机敏的集合队伍进一步加强了卡佩王朝的军事力量;是他们的军队和运输保证了法兰西人对英格兰—弗莱明(Anglo-Flemish)人军队1212年在布汶(Bouvines)的巨大胜利,这是那个时代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转折点。腓力·奥古斯都的继承者路易八世(Louis VIII)成功地夺得了大部分朗格多克(Languedoc),于是将卡佩王朝的统治扩张到了地中海。一个相对庞大而忠诚的官僚集团王家大法官(baillis)和王家司法总管(sénéschaux)被创立起来,管理在王家直接控制下的地区。然而,这种官僚系统的规模是一个象征,而不是法兰西国王们的真正权力,正如这个国家任何中央集权的政府所遇到的问题那样[7]。新获得地区危险的权力下放给较少的卡佩王朝王子们控制的属地,只是这个任务固有的困难的又一个征兆。因为地方统治者的独立权力在这期间存续下来,而他们的行政机构也相应地加强了。因而在法兰西的基本进程仍是一种缓慢的“同轴心的中央集权化”,其间王室从巴黎实行控制的程度仍是很靠不住的。在路易九世(Louis IX)和美男子腓力(Philippe Le Bel)的胜利之后,这种内部的不稳定就变得十分明显了。在下3个世纪漫长的内战(百年战争、宗教战争)中,法兰西封建统一体的结构一再地和危险地出现过裂痕,但最终没有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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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在英格兰,一种中央集权化的封建主义是从外部由诺曼征服者输入的,并系统地从上面树立在一个面积只有法兰西四分之一的紧凑的土地上。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结构被诺曼人的入侵所摧毁,它在欧洲曾是最高度发展的例证,一个日耳曼人社会有可能“自发地”转变为一个封建社会结构,而没有受到任何罗马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英格兰当然从9世纪起受到斯堪的纳维亚人入侵的重大影响。在7到8世纪,当地的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已缓慢地向巩固的社会等级制发展,有着一个附属的农民阶层,但既没有这片岛屿的政治统一,也没有城市的较大发展。从793年起,挪威人和丹麦人越来越多的进攻逐渐改变了这种发展的速度和方向。斯堪的纳维亚人首先在9世纪占领了半个英格兰,又在11世纪早期将其并入了一个北海帝国,这对盎格鲁—撒克逊社会有着双重的影响。北欧人定居者在他们最稠密的移民地区,普遍促进了城镇的发展,并建立了自由农民公社。同时,北欧海盗的军事压力导致这个岛内的社会进程整体上类似于那些发生在大陆的情况,在这海盗大船横行的时代,持续的农村不安全状况,导致了委托制的增长和农民阶层地位的不断下降。在英格兰,与地方领主们对农村人口的经济征收合并在一起的有王室为防备盎格鲁—撒克逊人抵抗而征收的防卫税,或是为了安抚入侵的丹麦人而征收的“贡金”(geld),后者成为西欧在晚期“黑暗时代”征收的第一种经常税[8]。到11世纪中期,斯堪的纳维亚人的统治被摆脱了,一个新近统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恢复了。那时的农民阶层一般是半依附性的佃农,除了在前丹麦人定居的东北地区之外,在那里“司法审判区人民”(sokemen)的自主地块更为众多。奴隶仍然存在,构成劳动力的百分之十左右,在较远的西部地区他们在经济上更为重要,那里凯尔特人对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的抵抗最长久,而奴隶占了人口的五分之一或更多。占有兵役领地的大乡绅(thegns)的贵族阶层控制着农村社会结构,以一种原始庄园类型的地产进行剥削[9]。君主拥有一个相对先进而协调的管理系统,有着王室税收、货币和在全国有效的司法,而在另一方面,却一直没有建立朝代继承的妥善体制。但这个海岛王国的关键性的外部弱点,是在土地占有权和军役之间缺少构成大陆采邑体制基础的那种结构性契约关系。[10]领有兵役领地的大乡绅是一种贵族步兵队伍,他们骑马到战场,却还陈旧地以步兵作战。盎格鲁—撒克逊军队因而是一种家丁(housecarls,王家军用家臣)和民兵(fyrd)的结合。它与诺曼人训练有素的骑兵是不能匹敌的,诺曼人的军事威力是在法兰西本土边缘远为充分发展的封建社会中产生的,在那里,地产占有权与骑士军役的联系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秩序的关键。诺曼人自身当然是只在一个世纪以前的北欧人入侵者,在法兰西北部定居并被融合。诺曼征服是(英吉利)海峡相对两面的两个蛮族社会的不平衡发展的结果,其中一个经历了一种“罗马—日耳曼”因素的混合,因而在英格兰造成了两个相对先进的社会结构的一种“迟来”的综合。结果,其特点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国家和一种有伸缩性的民众司法的结合,这是此后中世纪英格兰的特有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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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一世(William I)在他胜利之后,立刻进行了有计划和系统分布的大约5000个采邑的分封,以占领和稳定这个国家。与大陆上的习惯相反,下级封臣必须不仅对他的直接领主效忠,也要对君主本人——所有土地的最终授予者效忠。诺曼的国王们进一步利用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结构的前封建残留,以加强他们的国家;民兵在必要时就加入到常规的封建主和家臣的军队中[11];更重要的是,传统的防卫税“丹麦金”(danegeld)——一种中世纪君主正统财政系统之外的现象,仍在继续征收,还加上从很大的王家自营地产生的和从封建税收中获取的收入。于是,盎格鲁—诺曼国家成为那个时期西欧最统一和巩固的制度体系。最发达的庄园制度主要是建立在这个国家的南部和中南部,在那里,领主剥削的效率显著增长,劳役被强化,当地农民阶层的地位明显降低。在其他地方,大面积区域内仍保留着小块保有地,只有轻微的封建义务负担,农村人口避免了直接的奴役地位。但向普遍农奴化发展的趋势是明白无误的。在下一个一百年中,在诺曼和安茹王朝的统治下,英格兰的农民阶层的法律地位一直在下降,直到12世纪田舍农(villani)和本地人(nativi)构成了一个单一的农奴阶级。在另一方面,罗马法在英格兰已完全消失,并且没有加洛林类型的任何新帝国的经历,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结构的郡(shire)与百户(hundred)法庭(源出民众公社司法的场所)在新秩序中存留下来。当时当然是由王室从贵族阶级中任命的人来控制,然而它们构成了一种“公共”司法系统,对于穷人而言,比在其他地方通常的模式——私人领主司法特权来说,相对不那么难以忍受。[12]郡长(sheriff)的主要官职从来没有成为世袭的,在亨利二世(Henry II)于12世纪为防止这种危险进行彻底清洗之后更是如此;而正式的王家司法则由相同的最高王权的巡回法庭扩展。无论大小的市镇都很少,不享有真正的独立。结果是造成了一个有限制的采邑分封制的封建政治实体,并有着在行政上很大程度的灵活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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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则表现了与这种经历相反的一极。在那里,东法兰克人的土地主要是加洛林帝国新近征服的,完全位于古典古代的疆界之外。罗马的因素在最终的封建综合体中相对更要弱得多。是通过加洛林国家本身在这些边疆地区新的势力传递过来的。在法兰西伯爵区(comital)的管理结构与旧有罗马的市镇(civitatus)是相一致的,并通过一种逐步明确的封臣系统来管理,在它下面是一个受奴役的农民阶层。而德意志农村社会的原始公社的特点是,仍然在一种准部落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这就阻止了任何与法兰西类似的制度的建立。以皇帝的名义进行统治的伯爵们,在大致划定的地区中拥有不确定的司法权,对于地方民众法庭没有很大的实际权力,也没有大规模的王家自营地的坚固支持。[13]与法兰西北部相邻的法兰克尼亚和洛林已经是墨洛温国家的组成部分,在那里,一种原始封建贵族阶层与农奴制农业已发展起来了。但是在德意志更大部分的多数地区,在巴伐利亚、图林吉亚(Thuringia)、斯瓦比亚(Swabia)和萨克森,仍然有着自由的自主地农民和一个联合部族的贵族阶层,而没有被组织在任何封臣网络中。德意志的领主权在传统上是一种“连续的衔接”[14],其中,等级的分层几乎没有正式的约束力;君主本身并未被赋予任何特殊的最高地位的益处。加洛林帝国的管理被强加在一个缺少出现于法兰西的那种复杂的依附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之上;在这种更为原始的环境中,它的传统因此就存留得长久些。并且,德意志没有遭受到像法兰西同样程度的灾难,在9到10世纪蛮族进攻的新浪潮中,法兰西被三个入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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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海盗、马札尔人和萨拉森人——大肆蹂躏,而德意志只遭到了马札尔人的侵略。这些游牧民族最终在东部的勒希费尔德(Lechfeld)被打败了,而在西部,诺曼底割让给了北欧海盗。德意志因而避免了这个时代苦难的最坏情况,正如奥托皇帝时代比较迅速的复兴所表现的那样。但是,加洛林帝国的政治遗产在那里是不那么有影响的,不能用以长久替代一种严密的领主等级制。因而,随着这个朝代本身的崩溃,10世纪的德意志最初就仿佛是一种政治真空。其中,不久就出现了一个有部落特征的僭称的“家系”公爵领地,它对这个国家的五个主要地区即巴伐利亚、图林吉亚、斯瓦比亚、法兰克尼亚和萨克森,建立了松散的控制。马札尔人侵略的危险,促使这些敌对的公爵巨头选举出一个君王宗主。此后,德意志君主制的历史,大部分就是在一个不满意的基础上创立一个封建效忠的、有组织的金字塔的多次夭折的尝试。这些家系公爵中最强大的(并且是非封建的)萨克森,成为企图统一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王朝。萨克森的奥托王朝的统治者们得到了教会的帮助,逐步使他们的教士敌对者从属于自己,在整个德意志建立了君主的权威。为了保卫他的西部边界,奥托一世用帝国的外衣,将从加洛林帝国分割出去的“洛塔林吉亚”(Lotharingia)这个衰败的“中部王国”,包括勃艮第和北部意大利在内,包拢了过来。在东方,他将德意志的疆界扩展到了斯拉夫人的领地,对波希米亚和波兰建立了宗主权。奥托王朝的“复兴”,在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上都是加洛林帝国的最后继承者;它也经历了一场文化上的古典复兴,并宣称一种世界性的统治权力。但是它的生存期甚至更为短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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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王朝的成功也相应地造成了对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国家的新的困难和危险。萨克森朝代对公爵巨头们的镇压,实际上只是解放了在巨头们之下的一个贵族阶层,并由此将地区性的无政府状态向下转移。接下来的萨利安(Salian)王朝在11世纪企图创立一个特别的阶级——不自由的王家内室官(ministeriales),他们构成一个王家的堡主与官员团体被分派到全国,以对付遍布各地的贵族抵抗与骚乱。这是一种奴隶式的官员,被授予有权力的政治职位,而没有与之相应的社会地位;他们通常拥有地产而没有封臣的特权,因而处于任何贵族等级之外;他们是君主作用持续衰弱的标志,是社会结构中在村庄一级的仍没有封建社会关系的完整系统。在表面上,萨利安王朝的统治者们在向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统治的发展上做了许多事;在萨克森闹分裂的贵族叛乱被镇压了,一个长期的首都在戈斯拉尔(Goslar)建立起来了,王家的自营地大规模扩大了。然而,在与教皇的教职授权(Investiture)的争执这个问题上,使王权的任何进一步巩固都被破坏了。格利高里七世(教皇)(Gregory VII)与亨利四世(Henry IV)关于控制主教任命权的斗争,引发了在德意志的普遍内战,地方上的贵族抓住这个机会,在教皇的鼓动下起而反对皇帝。在五十年不断的斗争中,一个巨大的社会变动在德意志发生了:在无情的劫掠、无政府状态和社会暴力的状况中,德意志的贵族阶层破坏了非贵族自由民的自主地的基础,这种自由民一直在萨克森和图林吉亚占据优势,并在巴伐利亚和斯瓦比亚反常地出现。农民阶层陷入了农奴制中,公共的与民众的司法消失了,封建义务被强制施行,在贵族阶级本身的成员之间,军事义务被强化并形成法规,在他们的等级中加进了王家内室官,因为在这个动乱的时代中传统的家族大量地被变换和补充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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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充分发展的封建主义虽然在德意志迟到了如此长的时间,但终于在12世纪到来了。然而它是建立在反抗君主对这个国家的一体化上的,并且与英格兰和法兰西的情况是截然相反的:在英格兰,封建社会等级制本身是由诺曼君主设置的,在法兰西,它出现于君主制形成之前,此后慢慢地在同轴心的中央集权化进程中围绕着君主制重新调整。一旦这发生了,其政治影响就成为不可逆转的。霍亨斯陶芬(Hohenstaufen)王朝出现在这种新的社会结构成型之后,想在它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的帝国权力,接受了在德意志已发展起来的司法权的侵吞和封臣的分裂。事实上,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I)自己就带头组织了一种新的、其复杂性和严密性都无先例的新的封建等级制——盾牌军制度(Heerschildordnung),并从他的直属佃臣(tenantsin-chief)中创立了一个王公阶级,把他们提升到在其他贵族之上的帝国诸侯(Reichsfürsten)的等级。[16]这种政策的逻辑上的结果是将君主变成了正式的封建宗主,放弃了加洛林王家行政的整个传统。但是,它必要的条件是划出一块充分大的王家领地,给皇帝一个自立的财政基础,以使得他的宗主权有效能。因为霍亨斯陶芬家族在斯瓦比亚的地产完全不足以做到这点,而直接侵略作为同伙的德意志王公又是不明智的,因此腓特烈企图强占意大利北部(它一直在名义上是一个帝国的封地),将其变成王家权力在阿尔卑斯山那边一个坚固的外部堡垒。对于教皇而言,这种将德意志和意大利的宗主权联结在一起的活动,对他自身在这个半岛的权力是致命的威胁,特别是在他后方的西西里被亨利六世(Henry VI)并入帝国领地之后。结果是在皇帝和教皇之间重新爆发了战争,最终使在德意志本土建立一个稳固的帝国君主制的机会消失了。到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II)时,霍亨斯陶芬王朝在特征上和取向上基本都意大利化了,让德意志随它的贵族们自行其是。在又一场长达百年的战争后,最后的结果是,在13世纪任何世袭君主制都失效了,皇帝明确成为由选举产生的,而德意志则变成了一个混乱的诸侯国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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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德意志封建主义的建立是被一种可以上溯到塔西佗时代的部落组织的持久性打下标记和阻碍的,那么在意大利封建主义的发展则相应地被缩短并受到古典传统残留的影响。在6世纪,拜占庭从伦巴德人占领地重新征服了半岛的大部分,尽管这造成了物质上的破坏,但在“黑暗时代”的一个关键阶段却有助于保留这些影响。总之,蛮族定居者是相对稀少的。结果是,意大利从未丧失在罗马帝国时期曾有过的市镇城市生活。主要的市镇不久就再度作为跨越地中海的商业交通贸易中心而起作用,并且作为港口和货物集散地,比欧洲任何其他城市都更早地很好地兴旺起来。教会继承了旧的元老贵族的大部分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主教们直到11世纪仍是意大利市镇的典型的行政统治者。因为这个地带的封建综合体中罗马成分的优势——在那里,奥古斯都和查士丁尼的法律遗产有着很大的影响——财产关系从来也没有片面地与主流封建模式相结合。农村社会从“黑暗时代”起就一直是成分复杂的,在不同的地区,封建采邑、自由拥有地农民、大地产(latifundia)和城市土地所有者结合在一起。正式的庄园主要是在伦巴底和北方,而土地财产大多数集中在南方,在那里,由奴隶劳作的古典大地产在拜占庭统治下一直存在到中世纪早期[17]。小农地产可能在这个国家多山的中部是最多的。在意大利庄园制度一直必然要比阿尔卑斯山以北薄弱得多,而城市公社的兴起则比其他地方要早和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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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这些城市是由它们的主教统治者属下的小封建贵族统治的。但是到11世纪末,领主的司法权在农村已经衰落,而教职授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又给予市镇中的商人公社以机会来摆脱教会的领主权,并组建起正式的公社自治政府,它最初是采取选举执政官(consular)制度的形式,后来在13世纪是聘用外来的专业行政官员为最高行政官(podestà)。从大约1100年起,这些公社统治着整个北部意大利,并系统地着手征服四周的乡村,进攻贵族的封地,废除封建特免权,夷平城堡并迫使邻近的领主屈从。这种侵略性的城市扩张的目标是征服一个领土性的城郊(contado),此后市镇能够从那里征税、征兵和征粮,以增强它自身相对于它的竞争者的力量与繁荣[18]。农村关系由于城郊的扩展而激烈改变了,因为市镇倾向于向农民阶层引入一种半商业化的依附关系,使其大批脱离农奴制,到13世纪,耕种分益制(mezzadria)或契约分成佃农制在北部和中部意大利的大多数地区已成为一种惯例。制造业在公社内部的发展,导致商人们与巨头们(一个在农村和城市有财产的统治阶层)之间的社会紧张关系的增加,手工业和专业的群体被组织为行会,它们被排除在城市政府之外。在13世纪,后者的政治地位的上升在民众首领(Capitano del Popolo)制度中得到了奇怪的体现,他通常在同一地区内与最高行政官共享一种不易相处的共同统治权,这个职位本身是古典罗马护民官(tribune)的一种明显回忆[19]。这种脆弱的平衡并没有持续很久。在下一个世纪,伦巴底的公社一个接着一个落入世袭的个人暴君僭主(signorie)的统治之下;权力此后集中在独裁冒险家的手中,他们中大多数是前封建领主或雇佣兵队长(condottier)。在下个一百年,托斯坎尼也趋于同一方向。于是,意大利大多数先进地区就成为相互斗争的城市国家的棋盘,夹在其中的乡村地区不像欧洲其他任何地方,而是被并入了市镇,没有兴起过农村的封建金字塔。教皇的地盘斜穿在半岛中部,时刻警惕着对抗任何过于强大的世俗国家的威胁,这当然给半岛出现任何君主国增加了一个重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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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意大利的两个地区,完全规模的封建政治经济才植下了根。并非偶然的是,这两个地区本质上都是欧洲以法兰西为中心的最有组织和最强大的封建主义的“延伸”。皮埃蒙特(Piedmont)紧邻萨伏依,是一块跨越阿尔卑斯山的边疆领地,领主等级制和依附农民阶层在这些山地中发展起来,处于平原公社的影响之外。但在这个时代,这个半岛的最东北角太小和太穷,在意大利没有什么普遍的重要性。庞大得多的是南方那不勒斯(Naples)和西西里(Sicily)的王国,它是诺曼人在11世纪从拜占庭人和阿拉伯人那里夺过来后建立的。在那里,分封了采邑,并出现了真正的贵族体系,有完整的封地和农奴制;君主制的统治是法兰西综合体在南方的翻版,还有就是由于遗留的阿拉伯与拜占庭的影响,君主权力至上的东方概念使其更为强大。正是这样一个确实封建化的国家给腓特烈二世提供了基地,他企图征服整个意大利,并将其组成一个统一的中世纪君主国。因为我们将在以后讨论的原因,这个计划失败了。这个半岛两种各自不同的社会体制的划分,此后继续存在了几个世纪。
在西班牙,只有两个世纪西哥特人的占领期与穆斯林的征服无关。在这样一段时间内,日耳曼和罗马的因素只能发生最模糊的结合。事实上,如我们已看到的,在这个时期的大多数时间里,这两个社会的法律和行政在蛮族定居之后一直是分离的。在这些情况下,不可能发展出一种综合体。在查理曼创立为欧洲封建主义起到真正的孵化器作用的帝国之前一个世纪,基督教的西班牙已陷落了,因而西哥特人的遗产被伊斯兰教徒的征服完全消灭了,在阿斯图里亚残留的基督教社会必须几乎从零重新开始。此后,收复失地运动(Reconquest)这场特有的历史斗争就是西班牙封建主义的形式的基本决定因素,而非蛮族与帝国社会的原有冲突和融合。这个基本事实使西班牙很早就与其他西欧国家分离开来,产生了一系列与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类型并非同源的特点。西班牙中世纪社会的起源在这方面一直是独一无二的。这个普遍模式的例外是加泰罗尼亚,它在9世纪被并入加洛林国家,随后经历了王家巡按使、采邑制度和伯爵行政区(comital)的标准历程。在中世纪早期,农民阶层的状况经历了一个与当时法兰西类似的不断下降的进程,有着特别沉重的个人义务和发达的领主体制。经过两百年的过程,加泰隆(Catalan)的农奴制被当地的领主们从11世纪起建立起来[20]。另一方面,在西部,反对摩尔人(Moorish)权力的长期斗争的特殊状况造成了一种双重的发展。一方面,起初从最北方向南“缓慢的光复”造成了一片广阔的无人土地——苦闷之地(presuras),它位于基督教和穆斯林国之间,由自由农民在劳动力短缺的情况下殖民化。这些“苦闷之地”也在正式的基督教领地上削弱了领主的司法权,因为这些空闲的土地为逃亡者提供了有潜力的避难处[21]。自由农民公社经常自己集体推举领主,即所谓“无秩序者”(behetrias)保护。在这种松散的、变动不定的社会结构中,还有跨越宗教分界变动的边界两边不断扰动的袭击,因而几乎没有可能使一个完全确定的封建等级制形成。并且,边界战争的宗教特征,又使得将俘虏变成奴隶成为一种在西班牙惯常的社会行为,比在西欧其他任何地方都持续得长久得多。由于穆斯林奴隶劳动的可供利用,因而总的来说在伊比利亚(Iberian)半岛推迟了一个基督教农奴阶级的形成(这两种劳动力体制互反的相互关系正如我们将论述的,是中世纪时代的一个普遍规律)。从11世纪来临起,在卡斯提尔(Castile)和莱昂(Leon)出现了领主土地与大自营地田产的大量扩张[22]。卡斯提尔的贵族(solariegas)或农奴从这个时代起就不再是可以忽视的了,但是他们从未构成农村人口的大多数。阿拉冈(Aragon)的边界扩张相对不那么重要,而在它内部的高原农奴制则相对更明显。
168-169
在10世纪和11世纪,这些基督教王国的君主们由于他们在向南方持久的十字军征讨中的最高军事职能和他们国家的小规模,有着非同寻常的权威,而不是靠任何清楚的封建宗主权或巩固的王家自营地[23]。个人的封臣、土地采邑和领主司法权是存在的,但是它们还是分离的因素,并没有结合形成一种正式的封建采邑系统。一个本地的乡村骑士(caballeros villanos)阶级(平民骑士),与其名称有矛盾地住在市镇中,为向南方的进军提供骑兵军役,以换取城市和财政上的特权[24]。1100年之后,法兰西对卡斯提尔宫廷和教会的封建影响导致了爵士领地(senorios),即领地领主权的成倍增长,虽然它们没有获得比利牛斯山(Pyrenees)那边的可作榜样的自治权。西斯特教团(Cistercian)的创举也同样对三个大的军事修士团——圣地亚哥(Santiago)、卡拉特拉瓦(Calatrava)和阿尔坎塔拉(Alcantara)的创立有榜样作用,它们此后在卡斯提尔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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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异常复杂的制度延续到12世纪晚期,到那时“光复运动”一步一步地向塔古斯河(Tagus)一线推进。然后在13世纪,整个南方实际上迅速和突然地陷于“快速光复运动”之中。安达卢西亚(Andalusia)在30年内被吞并了。随着巨大的领土的意外收获,殖民化的整个进程现在逆转过来,一种农业制度——它与在北方成长起来的制度完全相反,在南方创立起来。胜利的战役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是由卡斯提尔的大军事骑士团在组织和领导,它们特有的结构是从伊斯兰教敌人那里模仿而来的,以贯彻其信仰。这些战士宗教团体现在获取了巨大的地产并对其搬用了领主司法权;从这个世纪的军事首领中产生了大多数最高贵族(grandee)阶级,他们此后主宰着西班牙的封建主义。穆斯林的工匠阶层从市镇中被驱逐到存留下来的格拉纳达(Granada)伊斯兰酋长国(emirate),同时被打击的还有穆斯林的小土地所有者的农业,它在传统上与安达卢西亚的城市经济是联系在一起的。摩尔人农民的起义随后被镇压下去,使这块土地上的人口减少了。于是尖锐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只能用把农村劳动力压迫在农奴制之下来解决,这在地中海的贵族军队到来的情况下更易于强制推行。在安达卢西亚,巨大的大地产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种植的地块转变为生产羊毛的广阔牧场。在这种无效益的状况下,大多数在南方获得小块农地的步兵都将农地出售给大土地所有者,并返回北方[25]。新的南方模式又反过来影响到卡斯提尔:为了防止更富有的安达卢西亚贵族从他们的地产上吸引走劳动力,北方的贵族(hidalgo)阶级越来越加固了其农民的依附地位,直到14世纪,一个越来越类似于农奴的阶级在西班牙大多数地区已普遍出现了。卡斯提尔和阿拉冈的君主们都没有完全统一的制度机构,然而从他们的战士贵族的封建化中却获得了实质性的益处。对君主指挥官军事忠诚的传统被加强了,一个有力量但是忠诚的贵族阶层建立了,一个被奴役的农民阶级被固定在土地上。
171
葡萄牙在伊比利亚半岛远靠大西洋的一边上,是西欧最后一个出现的重要封建君主国。罗马西班牙的西北部分曾容纳了苏维汇人,这是最早参加联盟的唯一的日耳曼民族,该联盟于406年跨过莱茵河,并定居在他们首先征服的土地上。苏维汇人在半岛上留下了最密集的日耳曼语地名,留下了北方的重犁和欧洲第一个罗马天主教蛮族统治者的短暂记忆。之后他们在6世纪被西哥特王国所征服和吸收。此后伊比利亚的西部边地的历史与这个半岛其余部分就几乎不能分开了,都经历了穆斯林的征服和多山的基督教防卫堡垒像西班牙本土那样对这种征服的摆脱。它的独立历史重新出现在葡萄牙[当时是在米纽河(Minho)与杜罗河之间一块不大的地带]作为卡斯提尔—莱昂的一块封建属地在1095年被赠予勃艮第公爵的一个后裔时。50年后,他的孙子建立了葡萄牙君主国。在这个遥远的边疆地区,西班牙发展的一般模式有许多在这里被重复和放大。对南方的“光复运动”比在西班牙要短暂得多,结果是导致甚至更为强大的王权。1249年,这个国家通过夺取阿尔加维(Algarve)清除了穆斯林的占领,这比格拉纳达的陷落早两个世纪。重要的结果是,没有出现下级的领主等级制,贵族的分离主义倾向很弱。下级封臣权被限制在如布拉甘萨(Braganca)家族这样几个强有力的巨头之中,一个有人员限制的乡村骑士群体构成了一个相对富裕的农村精英,有着永久的租佃权。小农财产是极少的,除了在最北部,因为没有一个与卡斯提尔和莱昂相当的“缓慢”的光复运动阶段。农村人口大众是向大地产交付封建租金的佃户,有着相对很少的自营地。土地与财政的义务租税拿走了直接生产者产出的百分之七十,附加劳役每星期也许有一到三天;虽然这不是普遍的[26]。另一方面,教会属地的农奴制早在13世纪就消失了,至少,部分是因为在南方穆斯林俘虏很多;而与英格兰和法兰西的海上贸易已经大规模增长了。同时,军事宗教团的重要性对中世纪葡萄牙社会模式的影响,甚至比对西班牙更大。土地财产在统治阶级内的分布,在西欧也许是独一的;到1387年阿维斯(Avis)王朝的革命时,君主的年收入大约与教会的收入相等,而这两者合起来比贵族的总收入要多4倍到8倍[27]。封建财产的极度集中是葡萄牙社会结构独特性的一个生动标志。隶属型农奴制的缺乏和从13世纪起海运商业的兴旺,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很早就使葡萄牙同其他地方区分开来,具有另一种未来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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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54
[1] A.D.柳勃林斯卡娅,《西欧封建主义早期类型与罗马—日耳曼综合体问题》,《中世纪》,第31卷,1968年,9—17页;乌达尔佐娃与古特诺娃,《欧洲地区封建主义的起源》(Genezis Feodalizma vStranakh Europy),第13届世界历史科学大会,莫斯科,1970年。这个类型学问题较早时由波尔什涅夫(Porshnev)在他的《封建主义与人民群众》(Feodalizm i Narodni Massy)中简短地提起,见上书,507—518页。乌达尔佐娃与古特诺娃的论文是谨慎和经过认真思考的,甚至在它特有的结论也不能总被接受之处也是这样。作者们将早期中世纪的拜占庭国家看作变种的封建主义,并让人难以赞同地确信这一点。
155
[2] 新近探讨蛮族之后的高卢出现的封建主义时,指出了5种地区性的亚类型,见A.Ya.舍夫连科《论封建主义起源的类型》(K Tipologil Genezisa Feodalizma),载《历史问题》(Voprosy Istorii),1971年1月,97—107页。
[3] 在整个欧洲,封建关系的传播在每个主要地区之内在地理上总是不均衡的。在各处的山区地带,都抵制庄园组织,推行它有着固有的困难,维持它又不能在多石和贫瘠的高原上获利,因而山区易于成为贫穷但是独立的农民公社的保留藏匿之地,它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比它们下面封建领地化的平原更为落后,但是通常在军事上它们有能力保卫自己荒凉的要塞。
[4] 日耳曼人的自主地总是与罗马人的财产区分开来的,因为在村庄的公社土地拥有制和个人土地拥有制之间的转变形式中,它们是一种典型的私有财产,仍然典型地从属于公社内部的习惯性义务和轮换制,并且不能自由出让。
156
[5] 布洛克对这个时代的描述在《封建社会》的第一部分中,确实是著名的;关于城堡的传布,见布特吕什,《领主制和封建制》,第2卷,巴黎,1970年,31—39页。
[6] 与这种结构相伴随的,是在整个中世纪期间法兰西南部奴隶制的更大残留;关于从13世纪起交通的重新恢复,见韦林丹,《中世纪欧洲的奴隶制》,第1卷,748—833页。如我们后面将论及的,在奴隶的存在和农奴制的不完整之间,在封建欧洲的不同地区有着一种反复出现的相关关系。
157
158
[7] 关于卡佩王朝的行政系统,见查理·珀蒂-迪塔伊(Charles Petit-Dutaillis),《英格兰和法兰西的封建君主制》(Feudal Monarchy in England and France),伦敦,1936年,233—258页。
159
[8] 洛因,《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与诺曼征服》,139、195—197、305、309—314页。
[9] 这种贵族的政治权力也许被强调得有些太过分,如E.约翰,《英格兰封建主义和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的结构》(English Feudaluism and the Structure of Anglo-Saxon Society),载《约翰·赖兰兹图书馆学刊》(Bulletin of the John Rylands Library), 1963—1964年,14—41页。
[10] 亨利·洛因,《诺曼征服》(The Norman Conquest),伦敦,1965年,76—77页,G.O.塞尔斯(Sayles),《英格兰的中世纪基础》(The MediaevalFoundations of England),伦敦,1964年,210、225页,总的来说,两者都倾向于缩小盎格鲁—撒克逊与盎格鲁—诺曼的社会结构之间的政治差距。奇怪的是,塞尔斯对弗里曼的学术传统表示敬意,把它看作是对当代学术界的一个启示性的激励。弗里曼的极端种族主义当然是有记录可查的:非洲人是“丑陋的类人猿”,犹太人和中国人是“肮脏的外邦人”,而诺曼人是撒克逊人条顿族的亲戚,“他们已经进入高卢,外表披上了一层法兰西的油彩,而他们来到英格兰,又再度把它清洗掉了”(原文如此)。关于文献,可见M.E.布拉切尔(Bratchel),《爱德华·奥古斯都·弗里曼和诺曼征服的维多利亚时代解释》(Edward Augustus Freeman and the Victorian Interpretation of Norman Conqnest),伊尔弗拉库姆,1969年。但是这可以不必一提地忽略过去,因为他的中心思想是英格兰历史神秘的“不中断的戏剧”,与欧洲大陆革命性的断裂正相反,仍是被广泛和狂热地相信着。从10世纪到20世纪,这个珍爱的意识形态主题——英格兰的神圣的“连续性”,一直以梦幻般的坚信在大多数当地的历史学文献中反复出现。莱昂以典型的信条总结了他那本严肃有用的书:“在制度史领域,连续性是英国历史的基本论题。”《诺曼征服》,195页。
160
[11] 关于征服后军事制度的讨论,见J.O.普雷斯特维奇(Prestwich),《盎格鲁—诺曼封建主义和连续性问题》(Anglo-Norman Feudalism and the Problem of Continuity),载《过去和现在》,26号,1963年11月,35—57页,这是对狭隘地方主义和沙文主义的连续性神话的一个有益批判,还有沃伦·霍利斯特尔(Warren Hollister),《1066年:封建主义革命》(1066:the Feudal Revolution),载《美国历史评论》(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73卷,第3号,1968年2月,708—723页,它提供了对这个问题争论的一个简短的历史性综述。
161
[12] 庄园法庭当然是发达的,并且中世纪的英格兰领主们的实际经济权力确实不比他们在大陆上的同等者少,如希尔顿所强调的。R.H.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2世纪末的西密德兰》(A Mediaeval Society: The West Midlands at the End of the Twelfth Century),伦敦,1964年,237—241页。
162
[13] 西德尼·佩因特(Sidney Painter),《封建君主们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Fendal Monarchies),伊萨卡,1954年,85页。
[14] “领主制的不断交互作用的趋向”(Die Herrschaftsformen gehen Kontinuierlish in einander über)——这个巧妙的用语是沃尔特·施莱辛格(Walter Schlesinger)的创造。见《日耳曼—德意志制度史中的领主和仆从》(Herrshaft und Gefolgschaft in der germanischdewtschen Verftassungsgeschichte),载《德意志中世纪制度史文献》(Beiträge zur deutschen Ver fassungsgeschichte des Mittelaters),第1编,哥廷根,1963年, 32页。
164
[15] 杰弗里·巴勒克拉夫(Geoffrey Barraclongh),《现代德国的起源》(The Origins of Modern Germany),牛津,1962年,136—140页,是经典性的论述。
[16] 巴勒克拉夫,《现代德国的起源》,175—177、189—190页。
166
[17] 菲利普·琼斯(Philip Jones),《中世纪意大利的农业发展》(The Agrarian Development of Mediaeval Italy),载《第二次经济史国际会议文集》,巴黎,1965年, 79页。
[18] 关于这整个的演进过程,见丹尼尔·韦利(Daniel Waley),《意大利城市共和国》(The Italian City-Republics),伦敦,1969年,12—21、56—92页。
[19]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Ecomomy and Society),纽约,1968年,第3卷,1308—1309页;丹尼尔·韦利,《意大利城市共和国》,182—197页。民众(popolo)机构出现的核心原因是贵族阶层在财政上的勒索;见J.莱斯托夸(Lestocquoy),《市民阶级的起源》(Aux Origines de la Bonrgeoisie),巴黎,1952年,189—193页。
167
168
[20] J.维桑·维韦斯(Vicent Vives),《15世纪的领地史》(Historia de los Remensas en el Siglo XV),巴塞罗那,1945年,26—37页。
[21] J.维桑·维韦斯,《西班牙经济史手册》(Man ual de HistoriaEconomica de España),巴塞罗那,1959年,120—123页。
169
[22] 路易斯·德·瓦尔德维拉诺(Luis De Valdeavellano),《西班牙史》(Historia de España),马德里,1955年,I/II,293—304页。
[23] C.桑切斯-阿尔博诺斯,《西班牙中世纪制度研究》(Estudios sobre Las Institnciones Medievales Españoles),墨西哥,1965年,797—799页。
[24] 埃琳娜·洛里(Elena Loarie),《一个为战争组织起来的社会:中世纪西班牙》(A Society Organized for War: Medieval Spain),载《过去和现在》,第35号,1966年12月,55—66页。这篇文章对西班牙中世纪历史学研究的主要线索的某些方面提供了一个充实的总结。
170
[25] G.杰克逊(Jackson),《中世纪西班牙的形成》(The Making of Mediaeval Spain),伦敦,1972年,86—88页。
172
[26] A.H.德·奥利韦拉·马克斯(de Oliveira Marques),《葡萄牙中世纪社会》(A Sociedade Medieval Portuguesa),里斯本,1964年,143—144页。
[27] 阿尔曼多·卡斯特罗(Armando Castro),《葡萄牙与那个时代的欧洲》(Portugal na Europa do sen Tempo),里斯本,1970年,135—138页。
第三章 最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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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黑暗时代”起的斯堪的纳维亚人社会结构的特有特征和发展途径,对历史唯物主义而言,构成了一个令人迷惑的问题。而对于欧洲地区性发展的任何普遍的马克思主义类型学的必要把握而言,它经常是太被忽视了[1]。在这里,很少有篇幅探讨这个复杂和文献不足的问题。但是,简要描述一下这个地区的早期发展,对于理解瑞典后来在早期近代欧洲历史上起到的关键作用,是重要的。
作为开场白,只要说斯堪的纳维亚的“特殊性”的基本历史决定因素是北欧海盗的社会结构的独特性质,就足够了。它与这个大陆的其余部分,从整个地带上来说是分离的,斯堪的纳维亚当然完全处于罗马世界之外。与罗马帝国边境的军团和商人们没有接触,这使它的部落人口的生活在“罗马和平”的几个世纪中没有被破坏或受到外来刺激。虽然蛮族入侵在4、5世纪的大浪潮中间,包括了许多源出斯堪的纳维亚的民族,如闻名的哥特人和勃艮第人[2],但这些民族在闯入罗马帝国之前,已经在波罗的海对面的其他日耳曼民族中定居了很长时间。因而斯堪的纳维亚本身完全没有接触到古代世界崩溃这个重大事变。因此到“黑暗时代”晚期,在法兰克人或伦巴德人对罗马西部的前省份已统治了三个世纪之后,相应的社会进化和综合已经产生了充分发展的封建主义的基础,而最北方的社会结构仍保存着未被触动的、像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部落社会一样的原始内部模式:持有武器的农民阶层(bondi),一种农民—武士的自由人会议(thing),一个由部族中优秀者组成的领导阶级[由酋长(jarl)领导],一个进行袭击性出征的扈从体制(hirdh),一个不明确的、半选举性质的国王权力[3]。到8世纪,这些原始状态的斯堪的纳维亚人社会,又成为“恢复了”的加洛林帝国的蛮族边民之一,其时,帝国已沿着一条邻接当代丹麦的边界,越过北德意志扩张到了萨克森。由接触所引发的一场突然的和灾难性的蛮族入侵的再度出现,就像那次向南横扫式地袭击了罗马帝国那样。从8到11世纪,北欧海盗团伙蹂躏了爱尔兰、英格兰、尼德兰和法兰西,劫掠远至西班牙、意大利和拜占庭。北欧海盗定居者在冰岛和格陵兰殖民;北欧海盗士兵和商人在俄罗斯创立了第一个领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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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侵略经常好像是对基督教欧洲的“第二次攻击”。事实上,它们的结构与那次使西方的古代世界终结的日耳曼蛮族入侵是截然不同的。首先,它们不是真正的“民族大迁徙”,因为整个民族没有一起跨地区迁移;它们是海上出征,在人数上极为有限。近来的学术研究大大缩小了北欧海盗袭击团伙惊恐的受害者们所作的夸大的估计。大多数劫掠队伍的兵力不超过300到400人;在9世纪曾经进攻英格兰的最大群体人数也少于1000人[4]。第二,从本质上而言,北欧海盗的扩张在特点上明显是商业性的,他们的海上出征的目标不只是定居的土地,还有货币和商品。他们洗劫了他们路过的一些市镇,但是他们也建立和建设了多得多的市镇,这与他们的先辈们正好相反,因为市镇是他们贸易的中心。并且,这种贸易的中心交易物是奴隶,奴隶从整个欧洲,但主要是从凯尔特人的西方和斯拉夫人的东方被俘获和运输到这里。当然,必须区分挪威人、丹麦人和瑞典人在这个时代扩张的各自模式;其间的区别远比他们之间细微的地区差异大得多[5]。挪威北欧海盗在海外最西侧的出征似乎是由于他们多山的故土的土地缺乏所迫;他们除了单纯的掠夺外,特别寻求定居的土地,不管其环境是多么不适宜居住,在袭击了爱尔兰和苏格兰之外,是他们在荒凉的法罗群岛(Faroes)移民,发现了冰岛并在那里殖民。丹麦人的远征在中部,他们是通过由类似国王的指挥者训练出来的有组织得多的进攻,征服了英格兰东北部和诺曼底并定居下来,创建了更为集中和更为等级化的海外社会,用以勒索财富和保护金(如丹麦金),并花在当地以建立起稳固的领土占领。瑞典人的海盗扩张在最东侧,在另一方向,其导向主要是商业性的;瓦朗吉亚人深入到俄罗斯不是寻求土地定居,而是要控制通往拜占庭和穆斯林东方的河流贸易通道。典型的北欧海盗在大西洋上建立的国家[奥克尼群岛(Orkneys)、冰岛或格陵兰]是定居的农业社会,而瓦朗吉亚人在俄罗斯的国家则是个商业帝国,它基本上是建立在向伊斯兰教世界出售奴隶的业务上,最初是通过哈扎尔人(Khazar)和保加尔人(Bulgar)的可汗国(Khanates),后来就直接以基辅作为中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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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朗吉亚人在斯拉夫人东方的贸易已达到这样一个规模,如我们已看到的,它创造了一个在整个西欧被长久使用的关于奴隶的新词语。它的重要性对瑞典特别大,因为瑞典的斯堪的纳维亚人劫掠的这种形式明显地专业化了。但是这种俄罗斯交易本身,只不过是北欧海盗扩张的普遍和基本特征的一个地区性集中体现。在冰岛本地——基辅遥遥相对的一极,祭司族长(godar)的地产从最初就由从爱尔兰抓获和运来的凯尔特人奴隶耕作。对北欧海盗在整个欧洲抓捕奴隶的完整规模和模式,还要进行充分的历史研究[6]。但是我们在这里的目的是,指出最需要而又常常最少被强调的一点,即奴隶劳动的普遍使用在斯堪的纳维亚故土内部的关键性影响。这种在海外的掠夺性商业的结果是一种矛盾现象,即在故土保存了北欧海盗社会的大部分原始结构。因为斯堪的纳维亚的社会结构是基于在欧洲最后广泛和正规地使用奴隶劳动。“奴隶本身是北欧海盗在故土生活的基石。”[7]
部落社会在社会分化的最初阶段的典型模式,如我们已看到的,是一个其土地由俘获的奴隶耕种的战士贵族阶层的统治。正是这种外来强制劳动的存在,才使一个贵族阶层和一个本地的自由农民阶层能够共存,组成亲属关系的部族。一个土地贵族的出现所必需的剩余产品劳动力还不是非要从贫穷的亲族那里榨取不可,因而奴隶制在这个阶段通常成为对抗农奴制的一个“保障”。北欧海盗的社会结构中有着外来奴隶(thralls)的不断输入和补充,因而没有经历任何趋于封建依附制和束缚劳动力的真正发展倾向。它们仍保持着极有活力的原始部族社会,其中,冰岛在中世纪欧洲遥远的北方乐土(hyperborean)的边缘上提供了一个英雄的榜样。到12世纪,斯堪的纳维亚的农民村落保持着一种极为接近于1世纪的日耳曼民族的社会模式:每年向每户人家集体分配条形田地,这种分配根据约定俗成的标准,在它自己据习惯治理的一个司法社团之内进行[8]。一种正规类型的公共土地——森林、草地和牧场由村社或邻近的社团分享。完全的个人财产要经过四代或六代人甚至更久拥有才被承认,并通常被限制在显要人物之中。一个普通的持有武器的农民也许有3个奴隶的劳动力,一个贵族也许有30个奴隶[9]。两者都参加自由部族人的集会(thingar),它是由一系列层次组成的,从“百户”(hundred)这一层向上,实际上由当地的“优秀人物”控制,然而这些人代表了整个乡村社会,并且能够像塔西佗时代那样,对贵族们的动议行使否决权。为维持供给战船的海军征募是由所有自由人负担的。国王的王朝被危险和不稳定的继承机制所削弱,新补缺的国王们必须由一个地方的自由人部族集会“选举”,以使他们的继承王位得到确认。北欧海盗在海外的抢掠和俘虏、出售奴隶,就这样保留了在故土上相对的部族自由和司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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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个世纪的海外袭击和殖民定居之后,北欧海盗扩张的动力最终随着1066年挪威人最后一次大规模地进攻英格兰而告结束,在这次进攻中,哈拉尔·哈德拉达(Harald Hardrada)——曾经为拜占庭当过瓦朗吉亚人的指挥官,在斯坦福桥(Stamford Bridge)被打败并战死。有象征意义的是,这次远征的果实在3个星期之后就被诺曼人在黑斯廷斯摘取,诺曼人是在欧洲封建主义的新的军事和社会结构中造就了自身的一个丹麦人的海外社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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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的北欧海盗入侵已经加入到了加洛林帝国在9世纪的瓦解所形成的封建主义结晶中。它现在已经改进和锻炼成为一种全面的制度化系统,证明比起临时召集的、任意冲击的传统北欧海盗所进行的战役要具有决定性的优势。重装骑士征服了英格兰,在那里,长型战船已被击退了。此后,在最北方和西欧其余地区的力量关系对比就倒转过来了:西方封建主义对斯堪的纳维亚施加了缓慢和持续的压力,逐渐按自己的模式改变了它。在开头,北欧海盗海外扩张的停止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在斯堪的纳维亚内部导致激烈的内在变化。因为它意味着奴隶劳动力的供给现在实际上已停止了,随之旧的社会结构不断瓦解[11]。因为一旦不再有从海外得到的强制劳动力的不断补充,社会分化只能以将持武器的自由人农民逐步从属于当地贵族来进行。一个由依附佃农耕种土地的强有力的贵族阶层出现了,现在它的社会权力是在领地上而不是在海上。这个进程的必然结果是国王统治逐步稳固和区域性的酋长转变为地方上的长官,并使地方自由人集会的事务从属于他。基督教逐步传入斯堪的纳维亚,皈依直到12世纪晚期才完成,这在任何地方都有助于和加速了从传统的半部落社会向君主制国家体制的转变:北欧人的原始异教一直是旧的部族秩序的当地意识形态,自然也随之一同衰落了。这些内部变化在12世纪就已经明显了。在13世纪,欧洲封建主义对北方全面的外来影响在邻近大陆的地方起到了作用。首先,在1134年的福特维克(Fotevik)战役中成功地使用了重装骑兵,当时德意志的雇佣军骑士在斯堪尼亚(Scania)显示了他们的威力。但是直到1227年中世纪最强有力的斯堪的纳维亚统治者瓦尔德马尔二世(Waldemar II)的丹麦军队在博恩赫费德(Bornhöved)被北部德意志王公的一支军队所击溃——这是因为后者骑兵战术的优越性——才使得封建主义的军事组织最终连同它所有的社会影响产物移植到了北方[12]。1253年,石勒苏益格成为丹麦君主授予的第一个正式封建采邑。纹章盾徽、爵位体系和授封骑士典礼不久随之进行。在1279—1280年,瑞典贵族获得了法律上的免税权(frälse),作为向君主负有正式的骑士军役(rusttjänst)义务的交换。它由此成为沿用大陆家系的一个分离的法定阶级,由君主统治者授予采邑。地方上的贵族们结合为一个封建贵族阶层,随之而来的是在所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中农民状况在晚期中世纪萧条的几个世纪中的持续恶化。到1350年,自耕农只拥有挪威土地的五分之二[13]。在14世纪,瑞典的贵族禁止以前的持武器自由人阶级佩带武器,尽力将他们束缚在土地上,通过法律要求对流浪的农村人口实行强迫劳役[14]。自由人集会降低到仅具有有限的司法职能,中央政治权力被集中在一个大贵族会议中,它典型地统治着这个时期的中世纪政治实体。这种向大陆模式发展的趋势,到卡尔马联盟的时候就明白无误了;1397年该联盟正式将三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联合为一个单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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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斯堪的纳维亚的封建主义因为其开始很晚,所以从来没有成功地完成其结构。它未能完全消灭强有力的独立农民的乡村机构与传统,它们的民众权利和农民集会在乡村仍是一种活生生的记忆。这种北欧人例外论有一个更为关键性的决定因素:这个地区的大多数地方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曾完全免遭外来侵略,因此,与封建战争共生的不断磨难常常造成贬损农民自由权利的后果的情况,就要比其他地方少得多。丹麦代表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因为它是大陆主体的一个延伸,因而就远为多地受到德意志人的影响和入侵——通过边界地带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进行——变得与它帝国内地的社会模式十分接近于一致。即使如此,丹麦的农民阶层甚至晚至17世纪也没有完全成为农奴,在此之后一百年又被解放了。挪威最终落到哥本哈根的统治之下,由一个讲丹麦语的贵族阶层所控制,但保留了更为传统的农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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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是瑞典代表了晚期中世纪时代斯堪的纳维亚社会结构一般类型的最纯粹的例证,因为在整个这个时期,它是这个地区最落后的国家[15]。它是保留奴隶制到最后的一个国家,实际上奴隶制一直维持到14世纪早期,只是在1325年才正式废除。它是最后一个基督教化的国家,也是最后一个形成统一君主制的国家,而且君主制比它的邻国要虚弱。当骑士军役在13世纪晚期被引入时,它没有获得如在丹麦那样的压倒性优势,这既是因为瑞典高纬度地区的战略隐蔽地位,也是因为当地的地形:覆盖着森林、湖泊和河流的地形,对于乘马骑士通常是不适宜的。因而农村的生产关系从未完全封建化。到中世纪末期,尽管有贵族、教士和君主的侵占,但瑞典的农民阶层仍拥有这个国家耕地面积的一半。虽然这些耕地后来被国王的律师们宣布为君主的“直属领地”(dominium directum),并以租约和地块划分的王室规定被限制起来[16]。但在实际上一个广阔的自主地区域只是向国王纳税,而没有更多的租税和劳役。农民耕种土地的另一半归君主、教会和贵族所有,向他们各自的地主缴封建租税和服劳役。瑞典的贵族们宣称他们自己在15世纪末是“他们自己农民的国王”[1483年的《卡尔马条令》(Recess of Kalmar)],并在17世纪确认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是“从属的卑下阶层”(mediate subditi)[17],但是在实践中,基于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还是从来没有让这些宣言顺利实施。因为正式的农奴制从未在瑞典建立,领主司法权是完全没有见到的;法庭不是国王的就是民众的。庄园法规(gardsrätt)和监狱只是在17世纪短短的10年间才变得重要起来。因而并非偶然的是,当等级会议(Estates)制度在近代早期出现时,瑞典是欧洲唯一的农民阶层在其中有代表的主要国家。农村生产关系不完全的封建化,反过来不可避免地限制了贵族政体本身的作用。封地采邑制度是由德意志引进的,但从未能再现那种严格的大陆模式,而是传统的君主行政官员中任命的首要贵族,随着王权的区域权力下放,被结合到采邑中,但是这些封地行政区仍是可以由君主统治者废除的,没有成为授予它们的贵族的世袭准财产[18]。然而,缺乏明确的封建等级制并不意味着在它的顶端有特别强有力的君主,相反,像欧洲在那个时代的其他地方那样,它标志着这个政治实体的王权顶端的极度虚弱。在中世纪晚期,瑞典没有具有统治权力的王权,而是在14和15世纪倒退到由一个大贵族的会议进行统治,而名义上由在哥本哈根的一个丹麦人王朝统治的卡尔马联盟,则为大贵族们提供了一个便于利用的遥远的掩护其实际统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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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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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一段著名的评论中,赫克舍尔(Hecksher)曾经说:“次要国家”没有权利指望它们的历史被普遍研究。他认为,“每项历史研究都应该导致发现普遍规律,或是分辨出一种主要的发展机制”,他认为,像瑞典这样的国家的发展的重要意义,只是限于丰富并确认一种更广泛的国际模式,其余的在效用上可以忽略:“让我们不必把科学的任务搞得复杂化。”[E.赫克舍尔,《铁的历史的伟大一章:瑞典的垄断》(Un Grand Chaptier de L'Historie du Fer),载《年鉴》(Annales),第14号,1932年3月,127页]事实上,历史科学的任务不能被认为,如果一个地区与其被公认的许多范畴相矛盾时,就可以将它忽视而置之不理。斯堪的纳维亚的发展不只是一个特殊的范畴,可以任意加在一个社会结构的数目可多可少的目录之中,相反,它是非常背离有关欧洲封建主义所有主要理论的一般训条的,不管是在中世纪还是近代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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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也许分别源自哥得兰(Götland)和波恩霍尔姆(Bornholm)。
[3] 新近有关非斯堪的纳维亚语言的一个有力论述是格温·琼斯(Gwyn Jones),《北欧海盗史》(A History of the Vikings),牛津,1968年,145—155页。科恩认为,出征队制度(hirdh)是后来在10和11世纪盎格鲁—丹麦人的创新,随后再传回到斯堪的纳维亚。这是个独有的观点,见《日耳曼人扈从制度的限度》(Die Grenzen der germanischen Gefolgschafe),4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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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H.索耶(Sawyer), 《北欧海盗时代》(The Age of Vikings),伦敦,1962年,125页。这是这整个论题最认真和有说服力的研究,虽然它关于斯堪的纳维亚人在故土的社会结构说得最简短。
[5] 见吕西安·缪塞,《入侵,对基督教欧洲的第二次攻击(7到11世纪)》(LesInvasions: Le Second Assant contre L'Europa Chrétiennes,VIIe-XIe Siècles),巴黎,1965年,115—118页。约翰内斯·布伦斯泰德(Johannes Bronsted),《北欧海盗》(The Vikings),伦敦,1967年,31—36页。与之类似,虽然讨论得不那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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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J.布朗伯格(Bromberg),《威尔士与中世纪奴隶贸易》(Wales and the Mediaeval Slave Trade),载《观察》,第17卷,第2号,1942年4月,263—269页。他考虑到了在爱尔兰海区域北欧海盗的作用,并对早期中世纪基督教会对这种贸易的态度作了一些强有力的指责与判断。
[7] 琼斯,《北欧海盗史》,148页。对斯堪的纳维亚奴隶制最充分的论述是由P.富特(Foote)和P.M.威尔逊(Wilson)《北欧海盗的成就》(The Viking Achievement,伦敦,1970年)65—78页中提供的。这本著作正确地强调了奴隶劳动对于北欧海盗社会经济与文化成就的关键重要性,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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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吕西安·缪塞,《中世纪的斯堪的纳维亚人民》(Les Peuples Scandinaves all Moyen Age),巴黎,1951年,87—91页:对于仅限于其他西方语言的那些著述而言,这部优秀的著作远超过其他有关中世纪斯堪的纳维亚的最好论述。缪塞提到,甚至在挪威和冰岛,在那里有着分散的定居地和季节性放牧迁徙的草原农业,有一个扩展的“邻接的”社会来重新分配可耕土地和分享草原地。还有对斯堪的纳维亚的“奥达尔”(odal)土地保有制和它的多重社会含义的极为有趣的讨论,见A.古列维奇(Gurevich),《中世纪盛期关于财产的表述和态度》(Représentations et Attitude à L'Egard de la Prepriète pendant le Haut Moyen Age),载《经济、社会与文化年鉴》,1972年5—6月,525—529页。“自由地”(allod)这个用语可能在语源学上与“odal”有换位构成的联系;总而言之,自主地的所有权的界限是以一种极端的形式,由北欧海盗的“odal”拥有权所表明的。
[9] 琼斯,《北欧海盗史》,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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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他们从海上发动一场成功的封建侵略的本领,当然是借助于他们的斯堪的纳维亚人的出身。
[11] 在冰岛奴隶制最后消失是在12世纪,在丹麦是在13世纪,在瑞典是在14世纪。富特与威尔逊:《北欧海盗的成就》,77—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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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埃里克·伦罗特(Erik Lönroth),《波罗的海国家》(The Baltic Countries),载《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剑桥,1963年,372页。
[13] 富特与威尔逊,《北欧海盗的成就》,88页。
[14] 缪塞,《中世纪的斯堪的纳维亚人民》,278—280页。Frälse的意思是“自由人”,原来是“奴隶”的反义词,当时它在习惯上应用于“bondi”这个农民阶级。这个词的语义变换为概指贵族的特权,相当于加在农民头上的义务,集中表现了中世纪晚期斯堪的纳维亚的整个社会发展。见富特与威尔逊,《北欧海盗的成就》,12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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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3和14世纪瑞典的土地法律,显示出一个在许多方面仍然与塔西佗在1世纪时对德意志的叙述中的描写惊人类似的社会。其间,两个主要的不同之处是部落的消失和一个中央国家政权的存在;K.维雷尔(Wuhrer),《瑞典的地方权利与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Dieschwedischen Landschaftsrechte und Tacitus' Germania),载《萨维尼基金会法律史期刊》(德国部),第89期,1959年,1—52页。
[16] 这些限制为奥斯卡·比耶林(Oscar Bjurling)所强调,见《古代瑞典的农业政策概况》(Die ältere Schwedische Land wirtschaftspolitik im Überblick),载《农业史和农业社会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Agrargeschichte and Agrarsoziologie), Jg 12, Hf1, 1, 1964年,39—41页。但是它们没有改变小土地所有农民阶层的根本重要性,从任何方面比较而言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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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佩尔·布拉厄(Per Brahe)的这句名言的影响,见E.赫克舍尔,《瑞典经济史》(An Economic History of Sweden),美国坎布里奇,1954年,118页。
[18] 迈克尔·罗伯茨(Michael Roberts),《早期瓦萨王朝》(The Early Vasas),剑桥,1968年,38页。吕西安·缪塞,《中世纪的斯堪的纳维亚人民》,265—267页。
第四章 封建化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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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主义出现于10世纪,在11世纪扩张,在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达到顶峰。在探讨了它在主要西欧国家中建立的不同途径的某些方面后,我们现在可以研讨它所体现的显著的全面经济与社会的进步[1]。到13世纪,欧洲封建主义已产生一种统一而发展了的文明,标志着比起“黑暗时代”初始的、拼凑而成的社会的巨大进步。这种进步的标志是多重的。其中首要和最基本的是封建主义产出的农业剩余产品的大飞跃,因为新的农村生产关系使农业生产率有了明显的增长。技术革新是这种进步的物质手段,主要是使用耕地的铁犁,用于牵引马的牢固挽具,用于机械动力的水磨,用于土壤改良的泥炭肥料和三田农作物轮作制。这些发明对中世纪农业的巨大意义,其中由教会在这之前造成的意识形态的转变,都有着很大的重要作用,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不应该将它们孤立地看作这个时代经济史中的神灵和决定性的变量[2]。事实上很清楚,这些改进的单纯存在并不能保证它们的广泛利用。确实,从它们在“黑暗时代”初期的零星出现到它们在中世纪构成一个明确普遍的体系,经历了两个世纪或三个世纪的时间[3]。因为,正是只有新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巩固,才能使它们在一个普遍的规模上发挥作用。只有当一个发展了的封建主义在农村完全形成之后,它们才能被广泛运用。是生产模式本身的内部的动力,而不是作为其物质表现之一的一种新技术的出现,才是应当寻求的农业进步的基本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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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开头已经看到,封建生产模式被定义为,除了其他特点外,它是一种财产的阶梯等级制,因而它从来不能相互划分为单纯的和可交换的单位。这种组织化的原则在骑士这个层次上就产生了宗主的直属地和可收回的封建采邑:在农村这个层次上,它决定了土地划分为自营地和农民份地;对于它们领主的权利也有着程度上的差别。正是这种划分在封建生产方式上形成了领主与农民之间阶级对立的双重形式。在一方面,领主自然谋求在他的庄园尽量扩大劳役和在庄园外的农民条田中收取的实物租税[4]。封建贵族在他的自营地上达到的组织程度,对于应用新技术经常有着关键的重要性。其中最明显的例子,是由布洛克以丰富的文献证明的,即水磨的引进:它需要有一定面积的贮水才有利可图,于是就产生了第一个和历时最长久的领主使用税(banalitè)或剥削性的垄断权——当地农民有义务将他们的粮食在领主的磨坊碾磨[5]。在这里,封建领主确实如马克思所说的,是“生产过程和整个社会生活过程的指挥者和统治者”[6]。换言之,就是农业进步的一种功能性的必需。当然在同时,这种进步是以磨坊拥有者的压迫性利润和被奴役小农的牺牲而获得的。其他“使用税”在特点上更是纯属罚没性的,但是大多数是源自对贵族控制的生产上的优越工具的强制性使用。“使用税”在整个中世纪期间深受憎恨,经常是农民起义中民众攻击的首要目标之一。领主在管理和监督生产过程中的直接作用,当然随着剩余产品本身的增长而下降:从早期起,管家(reeve)和执事(bailiff)就开始为已在经济上成为寄生者的高级贵族管理大地产。但是在这个大贵族阶层之下,较小的贵族和代理的中间人则典型地按照财产所有者的意愿,尽力为更大的产量而严厉地压榨土地和劳动力;而这个阶层的社会和经济重要性就在中世纪时期趋于稳步上升。从1000年起,由于为保护贵族财产不被分割而制定了新的继承模式,贵族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得到了巩固,它的所有阶层对消费优雅、舒适和奢侈的用品的爱好和欲望都大为发展,这对从农村供给的扩大起了强有力的刺激作用;加之引入了新的如人头税(taille)之类的苛税——首先在11世纪末向农民阶层征收。在这个时代,领主在封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一个典型征象,是12世纪葡萄种植的传播。葡萄酒是一种上层人士的饮料,而葡萄种植园是特有的贵族投机事业,包含有更高级的有技艺的劳动,并比粮食作物更有利可图[7]。更为普遍的是,在作为一个整体的庄园体制中,在自营地上的净生产率也许比在它周围的农民份地要高得多[8],其原因不只是统治阶级占据了最好的土地,还有它的剥削在经济上的相对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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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个方面,是直接生产者阶级自身大规模地推动了中世纪农业的发展。因为在西欧出现的封建生产方式一般提供给农民阶层极少的空间,可在庄园制度的严苛限制的范围之内,按他们自己的意愿增加产量。典型的农民必须在领主自营地上提供劳役租,经常达到一星期三天,还有许多附加的义务;然而他在这个星期的其余时间里可以自由地努力增加他自己条地上的产量。马克思观察到了这点:“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9]从农民份地生产中征收的封建租税本身趋于具有某种常规性和稳定性,它们的习惯性特征只有在当地两个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激烈变化的时候才会被领主们改变[10]。因而,由于提高生产率的结果,而创造的剩余额的增长就归于直接生产者。中世纪盛期的显著特点是谷物耕种的稳步扩大,是小麦这种更好的庄稼在这个过程中取代了其他作物,这主要是以面包作为经常性食物的农民的劳动造成的。还有,逐步转而用马拉犁,这比以前用牛更快和更有效率,也许花费也更多。越来越多的村庄开始拥有锻铁炉并在当地生产铁制工具,而分散在农村的手工匠人也发展起来了[11]。技术设备的改进就这样形成了,它使得在贵族自营地上服劳役的需求降低,使农民在他们自己份地上的劳动投入相应增长。然而在同时,当人口随着中世纪经济的扩展而增长时,农民占有土地的平均面积因为分割而逐步缩小了,从9世纪的大约人均100英亩左右下降到13世纪的20或30英亩[12]。这个进程的一般后果是在村庄中加速了社会分化,主要的分界线在于拥有耕畜的家庭和没有耕畜的家庭之间;开始出现的富农(kulak)阶层常常获取了村庄内农业进步的大多数好处,并常常将最贫穷的农民降低到为他们工作的依附劳动者的地位。但是,无论富有的还是贫穷的农民在结构上都是与盘剥他们的领主对立的,两者之间持续的、缺乏记载的租税斗争,在整个封建时代都在进行(偶尔爆发为公开的战争,当然在我们讨论的这些世纪里,整个说来这不是经常的)。农民抵抗的形式是非常多样化的:向公共法庭申诉(在它存在的地方,如英格兰)反对领主过分的要求,集体不服从劳役(原始的罢工),为直接降低租税施加压力,在产品重量和土地丈量上玩弄手段[13]。领主不管是世俗的还是教会的,对于他们而言则依靠法律杜撰新的租税义务,直接用强制性的暴力来获取租税的增长,或是夺取公社的或有争议的土地。这样,租税斗争就能从封建关系的任何一极(领主或农民——译者)发动,两者要求的结果都是趋于刺激生产率增长的[14]。实际上,领主和农民两者的斗争进程,其总体后果都是推动了整个农业经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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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斗争的一个领域在其后果上对于这种生产方式的发展特别重要。对土地的争夺在某种情况下自然有着地方特点,在那里,村庄公共土地决不是基本的农业土地,并且大量地区的土地是原始森林、沼地或荒野。因而在中世纪开垦和改造未耕种的土地是农业经济扩张的最有成果的唯一方式,并且是封建农业改进生产能力的最富戏剧性的表现。事实上,占领和殖民新土地的一个巨大运动从1000年到1250年间已发生了。领主们和农民们都积极有力地参加了这个势不可当的进程。农民的土地清理一般是在耕地的已有边界外零星扩展的,以牺牲周围的树林或牧场为代价。贵族的开垦通常是较晚和较大的事业,动用了较大的资源去把更困难的地带变为农用地[15]。最艰巨的将遥远的荒地变为农用地的工作,是一些大修道院教团做的,首先是西斯特教团,他们在边疆的修道院为罗马教会反自然主义的益处提供了实实在在的证明。一个修道院的生命期不像一个贵族,它不必追求艰难的开垦必须在一代人之内收回劳动投资;最遥远和最难对付的地区要变为耕地或牧场,需要长期的经济规划,因而通常由宗教团体来承担。然而另一方面,这些教团常常对农民特别具有压迫性,因为教士团体比起经常去进行军事征讨的骑士或贵族,更固定地居住在地产上。互不相容的压力和权利主张从对新的土地的竞争引发出来,这是关于土地的阶级斗争的一种进一步的形式。在一些情况中,为了获得开垦森林和荒野的劳动力派遣队伍,贵族就将农民从奴役地位中解放出来:为了主要的事业,他们的代理人或承租人一般不得不许诺特别豁免封建义务以招募人员。在其他情况中,农民的土地清理成果后来被贵族们夺走和占为己有,在土地上的小土地占有者因此被降为被奴役的小农。
189
在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更为普遍的、充满尖锐对立的运动在西欧的农村社会可以被观察到了。一方面,自营地缩小,自营地上的劳役在大多数地区减少了。明显的例外是英格兰。在领主的地产上变得更为常见的是以工资支付的季节性劳工,而不是规定的习惯性义务,将庄园的保留地出租给农民佃户的现象大为增加,直接的家庭耕作也就相应减少了。在某些地方,特别是在大约相当于法兰西北部的地方,农民和村庄的公社从急于将自己的财产换成现金的领主那里购买到了自治权[16]。另一方面,这同一个时代也经历了重新掀起的农奴化浪潮,它剥夺了以前是自由人社会群体的自由权利,并借助于新的苛刻精确的法律定义取消其自由,还有从11世纪晚期起系统贯彻“教会圣职领地(glebe)农奴制”的教条。自由农民的占有地,虽不像被奴役小农的佃地那样可以被分割和继承,但在教会的压力下它们在许多地区消亡了,转变为依附的租佃地。在这个时代,自主土地普遍减少和消失,封建采邑制进一步扩展[17]。这些互相冲突的农业趋势,都体现了关于土地的未见记述的社会斗争,给那个时代的经济注入了活力。它们是隐蔽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无休止和不安定的紧张关系,也是社会的军事霸主和在他们之下的直接生产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它们隐藏在12和13世纪中世纪大扩张的后面。
这些西欧封建经济固有的推动压力的基本结果,是总产量非常大的增长。每英亩产量在自然耕作下的增长,对整个大陆的规模而言,是不能计量的,因为不可能得出任何平均的比例;这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多样性,虽然几乎在任何地方增长无疑都是很大的。但是,对产量上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更精确地估计出来的,如果历史学家保持谨慎的话。杜比的统计是,在9到13世纪期间,收获与播种平均的比例至少从2.5比1增长到了4比1,收获中由生产者支配的份额因而实际增加了1倍;在18和19世纪大进步之前,一个生产率的巨大变化是为历史上所仅有的,是发生在加洛林时代和13世纪初之间西欧的乡村……中世纪农业在13世纪末达到的技术水平,相当于紧接着农业革命之前的年代。[18]生产力的戏剧性飞速发展,接着引发了一场相应的人口膨胀。在950年到1348年之间西欧的总人口大概增长了1倍还多,从约2000万人增长到了5400万人[19]。据统计,平均寿命期望值,从罗马帝国时的25岁左右,上升到了13世纪封建英格兰的35岁[20]。正是在这个多重化的社会当中,商业在“黑暗时代”的长期衰落后复兴了,更为众多的市镇,作为地区性市场的交会点和制造业的中心,兴起和繁荣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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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城市飞地的兴起是不能与它们周围农村的潜在影响分离开来的。在对中世纪盛期的任何分析中,将这两者脱离开是很不正确的[21]。一方面,大多数新市镇在起源上是由封建领主创立或保护的,对于他们而言,一个自然而然的目的是垄断地方市场,或将长途贸易集中在他们庇护之下,以从中捞取利润。另一方面,从1100年到1300年谷物价格的急剧上升(约达到百分之三百),提供了有利的通货膨胀基础来出售所有的城市商品。但是,一旦在经济上稳固和发展了,中世纪的市镇不久就获得了一种相对的自治权,它采取了一种明显的政治体制。它们最初由领主的代理人(英格兰)或住在其中的小贵族(意大利)统治;后来就推举出特有的正式城市贵族,大部分是从以前的封建主代理人或成功的商人和制造商阶层中吸收的[22]。这些新的城市贵族阶层控制了城市经济,其中,生产本身由行会进行严格管理,行会是在12世纪最后几十年中普遍出现的。在这些自治体内,手工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之间没有分离,小作坊的师傅们构成了直接处于商人—制造商寡头统治之下的平民群众。只是在佛兰芒人(Flemish)的和意大利的市镇中,挣工资的城市劳动者阶级才相当规模地出现在这种手工业者之下,并有着与其分离的一致性和利益。自治市镇政府的模式,根据与城市有关的“制造业”或“商业”活动的相对比重而各有不同。在前者具有中心重要地位的地方,手工业行会最终赢得了在城市政权中某种程度的参与权,如佛罗伦萨(Florence)、巴塞尔、斯特拉斯堡(Strasburg)、根特(Ghent);而在后者有着决定性的支配地位的地方,城市当局通常完全掌握在商人手中,如威尼斯(Venice)、维也纳(Vienna)、纽伦堡(Nuremburg)、卢卑克(Lubeck)[23]。大规模的制造业主要集中在两个人口稠密的地区弗兰德尔和意大利北部。毛纺织业自然是主要的增长领域,卧式脚踏织机的引进可能使生产率增长到3倍以上。但是,中世纪城市资本所获取的最大利润,无疑是来自长途贸易和高利贷。既然自然经济继续占优势地位(虽然在缩小),而欧洲的交通和通讯网仍处于原始状态,因而在不完善的市场中贱买贵卖的机会就比例非同寻常地有利可图了。商业资本只要在使用价值的各个单独领域充当中介,就能获得很高的利润[24]。从12世纪到14世纪早期,香槟(Champagne)市集系统将低地国家与意大利联系起来,成为这些地区间交易的著名中枢。
191-192
再者,经济和政治在结构上的融合,确定了封建生产方式必须不局限于只是领主榨取农业剩余产品。有着军事—政治特点的超经济强制,同样为城市贵族寡头在统治中世纪市镇时自由地利用:用武装征讨来强制实行垄断,用惩罚性的攻击来反对竞争者,出兵征收通行税和对邻近的农村征税。这种政治暴力被应用来强行控制生产和交换的情况,在意大利城市的并吞主义中当然达到了最高程度,它们以贪婪的征服和勒索从被征服的农村城郊居民那里获得粮食和劳动力。在伦巴底或托斯坎尼,城市出击的反领主特点并不使它们在严格的意义上成为反封建的;不如说它们是那个时代典型的剩余产品榨取的普遍机制的城市形式,它们的矛头所指,是与之竞争的农村同行。然而,在总的中世纪经济中,这些自治的城市公社无疑代表了一种先锋力量,因为只有它们才独有地致力于商品生产,并完全建立在货币交换的基础上。确实,很具规模的利润是得自商人们的另一大营利职业,在这方面,他们在那个货币普遍稀少的时代起到了导向的作用。城市贵族财富的顶峰是在银行界,在那里,从对缺少流通现金的王公和贵族的敲诈性贷款中可以赚到数额巨大的高利率利息。“高利贷好像是生活在生产的缝隙中,像伊壁鸠鲁(Epicurus)的神生活在世界的空隙中一样,”马克思评论说,“商品形式越没有成为产品的一般形式,货币就越难获得。因此,高利贷者除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或抵抗能力外,再也不知道别的限制。”[25]但是这些活动的“寄生”特点,并不必然使它们在经济上是非生产性的,在制造业或运输业上有成果的投资渠道常常是从高利贷的丰满河流中涌出的。金币在13世纪中期又回到了欧洲,1252年在热那亚和佛罗伦萨同时铸造了雅努阿里乌斯和弗罗林,就是这些城市商业活力的辉煌标志。
193
正是它们恢复了封建欧洲在周围海域的控制权,这是对它的发展的一个起决定作用的赐予。中世纪的城市经济自始至终与海上运输和交易是密不可分的,在欧洲北部和南部,两个大的地区性中心都紧邻海岸也并非偶然。意大利市镇兴起的首要前提条件,是在11世纪早期清除了伊斯兰教徒的舰队,并在西地中海建立了海上霸权。接着是两个进一步的国际性重大进展:随着第一次十字军的胜利,控制了东地中海;从地中海到英吉利海峡开辟了经常性的大西洋贸易航道[26]。正是热那亚和威尼斯的海上霸权,确保了西欧与亚洲持续的贸易盈余,这个盈余的财务报偿是黄金。积累在这些地中海城市的财富规模可以从一个简单的比较来判断:在1293年,热那亚这个港口的海上税收就是法兰西君主全部王家财产的3.5倍。[27]
这种城市政权和繁荣的可能性在结构上的条件,正如我们已提到的,是在欧洲封建生产方式中特有的最高权力的分散化。只有这才使得市镇能够在政治上自治,并使它们从领主或君主的直接控制下解放出来。这一点将西欧与同一时代的东方国家及其大得多的都市集中地从根本上区分开来。这种自治所采取的最成熟形式是公社(commune),这个制度提醒人们,即使在它们的封建统一体内,市镇和乡村之间的不同也是不可能减少的。因为公社是建立在平等者之间相互忠诚的一个誓约上的联盟,即“同盟者”(conjuratio)[28]。这种誓约在中世纪世界是一种反常事物,因为,虽然封建的封臣封君制度强调相互性的特点,但它们是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一种明确的等级制缔结的义务束缚关系。它们的不平等性要比相互性更为明确。而城市“同盟”建立的公社盟约,是最接近于实际历史上大约相似于正式的“社会契约”的事物之一,完全体现了一个新的原则——一个平等者的社会。它自然为贵族、高级教士和君主们所憎恨和畏惧,对于12世纪早期的吉贝尔·德·诺根(Guibert de Nogent)来说,公社是一个“新的和可憎可恶的名称”[29]。实际上,公社当然被限制在市镇内一个狭隘的精英阶层之中;它的榜样鼓励了北意大利和莱茵兰城市之间联盟的建立,并最后扩展为德意志的骑士联盟。然而,这种制度的最初新生物是出自自治市镇的自治政府。它的出现时间正好是在伦巴底各城市推翻它们主教统治者的领主权,并由此斩断它们以前被绞合在其中的封建依附束缚的关键时刻。意大利模式的公社在欧洲从未普遍化,它们只是经济最先进地区的特权。因而其他两个得以建立的大的密集地区是弗兰德尔和(一个世纪以后的)莱茵兰。但在这两个地带,它们在封建宗主的自治特许状下存在,而意大利市镇在12世纪一劳永逸地推翻了帝国在伦巴底的宗主权。对于法兰西北部王家自营地之外的封臣地区来说,它们在一个多世纪里也是重要的,在那里,它们的影响确保了法兰西中部和南部的“好城市”(bonnes villes)被君主以容忍的态度对待[30]。另一方面,在英格兰,那里外国商人社团的突出地位是当地市民阶级相对弱小的一个标志,市镇太小,以致不能获得政治解放所必需的经济重要地位,除了伦敦作为首都相当直接地处于王权控制之下以外[31]。真正的公社在这个岛上没有建立起来,这对于后来的宪政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在整个西欧城市中心获得了基本的特许状和一个法人的市政实体。在每个国家,中世纪的市镇都体现着封建秩序中占有绝对的经济与文化中心地位的成分。
194-195
在显著的农业进步和城市的活力这双重基础之上,中世纪盛期宏伟的艺术和知识纪念物——大主教堂和第一批大学兴起了。范·巴特(Van Bath)评论说:“在12世纪一个兴旺丰富的发展时期实现在西欧和南欧。在文化上和在物质领域上同样达到的高度出现在1150年到1300年之间,直到晚得多的时代前再没能与之相比。这个进步不只发生在神学、哲学、建筑、雕塑、玻璃工艺和文学方面,也发生在物质福利方面。”[32]哥特式建筑的起源——这种文化“兴盛”的超级人工成就,是这个时代整体活力的一种恰当体现:它的故乡是法兰西北部,那里从查理曼时代就是封建主义的摇篮,它的开创者是絮热,一个修道院长、摄政和赞助保护人,他的三重职责是,对圣但尼(St Denis)修道院的自营地进行重组和合理化管理,巩固和扩大卡佩王朝君主路易六世和路易七世的权力,以他自己宗教诗篇作为诗意的纲领在欧洲开创了一种伸向天空的建筑风格[33]。西方中世纪文明的这些内部成就,在它的地理扩张上有着外部的反映。封建生产方式的扩展在它的高峰期,在1000年到1250年产生了国际十字军远征。这次扩张的三个大触角伸入波罗的海、伊比利亚半岛和地中海东部地区。勃兰登堡、普鲁士和芬兰被德意志和瑞典的骑士们所征服和殖民。摩尔人从塔古斯河被驱逐到格拉纳达山脉(Sierra Granada);葡萄牙全部清除了摩尔人,一个新王国在那里建立起来。巴勒斯坦和塞浦路斯从穆斯林统治者那里被夺回。征服君士坦丁堡本身,决定性地击溃了这个古老的东方帝国的剩余部分,这看来是西方封建主义的征服活力达到顶点的象征。
196
注释
182
[1] 对封建生产方式的动力的充分认识,是近几十年来中世纪史学最重要的收获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时,莫里斯·多布(Maurice Dobb)在他经典之作《资本主义发展研究》(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中能够一再写道:“低水平的技术”、“土地上的贫乏产量”、“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生产体系的无效率”、“那个时代劳动生产率的停滞状态”(伦敦,1967年再版,36、42—43页)。尽管恩格斯有过告诫,这样的观点在那时大概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广为传播,虽然应当提到,罗德尼·希尔顿特别对此持有异议,批评多布的“一种认为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体制,一直并且不可避免是落后的倾向……在实际的现实中,直到约13世纪末,封建主义从整体上是一个发展着的体制。在9世纪甚至更早,在生产方法上有许多技术革新,是古典古代方法基础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巨大面积的森林和沼地被开发耕种,人口增加了,新的市镇建立起来,一种有活力的和进步的艺术和知识生活在西欧所有文化中心都可以发现。”(《现代季刊》,第2卷,第3号,1947年,267—268页)今天,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的作者,都会同意萨瑟恩在谈到“这些世纪的秘密革命”时所作的总括性的强调,见他在《中世纪的形成》12—13页中有关这个时期欧洲的发展对于世界历史的重要意义的评论。
183
[2] 林恩·怀特的书《中世纪的技术和社会变革》,伦敦,1963年,是对封建时代发明的最长篇的研究,它精确地做到了这一点:磨和犁成为整个历史各时代的造物主。怀特对这些原始工具的拜物教和证据的处理受到了R.H.希尔顿和P.H.索耶的苛刻批评,《技术宿命论:马镫和犁》(Technical Determinism: the Stirrup and the Plough),《过去和现在》,第24号,1963年4月,90—100页。
[3] 杜比评论说,在9世纪和10世纪,改进的犁和马挽具在欧洲农民中仍是稀有之物,而在12世纪之前用马作牵引力则没有被广泛应用:《西方中世纪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21页。杜比更大的谨慎与怀特任意的联想形成了对照:他们在年代上的分歧不只是有关年代学精确性的问题,而且是有关在封建农业中技术因果关系的位置。这个要点见上面的展开论述。
184
[4] 范·巴特认为,一个必须商定的比例是,自营地和份地之间的劳作量之比大约为1∶2,其目的是不耗尽被奴役小农的劳动力,并因此危及自营地本身的耕作。除非有另外的雇佣劳动力可供利用。《西欧农业史》,45—46页。东欧的经验看来不能证实这种假设,如我们将看到的,那里的劳役能够比在西欧繁重得多。
[5] 布洛克在一篇著名的论文中探讨了后者的出现和重要性:《水磨的出现和胜利》(The Advent and Triumph of the Water-Mill ),现重印于《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和劳动》(Land and Work in Mediaeval Europe),伦敦,1967年,136—168页。“使用税”(banalités)在10和11世纪被专门采用,它是在庄园制度建立后,在领主的强制勒索下随后出现的。
[6] 《资本论》第3卷,860—861页(此处译文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98页。——译者)。马克思所指的是追溯到资本主义出现之前的整个时代。
185
[7] 杜比,《战士和农民》,266—267页。
[8] M.波斯坦,《英格兰》,载《剑桥欧洲经济史》(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第1卷, 《中世纪的农业生活》(The Agrarian Life of the Middle Ages),602页;《中世纪经济与社会》,124页。
[9] 《资本论》,第3卷,774页(此处译文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译者)。
[10] 希尔顿,《1381年之前英格兰农民运动》(Peasant Movements in England before 1381),载卡勒斯·威尔逊(Carus Wilson)编,《经济史论文集》(Essays in Economic History),第2卷,伦敦,1962年,73—75页。马克思强调这种规律性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生产方式的凝聚力的必要性:“在这里,并且到处都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论》,第3卷,773—774页(此处译文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3—894页。——译者)。
186
[11] 见杜比,《战士和农民》,213、217—221页。
[12] 罗德尼·希尔顿:《农奴争取自由》(Bond Men Made Free),伦敦,1973年,28页。
187
[13] 这些不同形式的斗争,有些是隐蔽的,有些是公开的,见希尔顿,《一个中世纪社会:12世纪末的西密德兰》,114—160页;《1381年之前的英格兰农民运动》,76—90页;《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转变》(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载《科学与社会》,1953年秋季号,343—348页;维托尔德·库拉(Witold Kula),《封建体系的经济理论》(ThéorieEconomique du Système Féodale),海牙—巴黎,1970年,50—53、146页。
[14] 杜比相反地将这个时代的核心经济动力只归因于农民阶层。他的观点是,贵族在600年至1000年这个时期,通过在战争中掠夺物和土地的积累,导致了欧洲经济的发展;农民在1000年至1200年间,在一个新的和平时期中通过农业耕作的改进,导致了经济的发展,城市市民阶级从1200年起通过市镇中的商业和制造业导致了经济的发展:《战士和农民》,各处。但是这个图解式概要有些令人怀疑的匀称性,没有为他自己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战争的全面影响是否在1000年之后大为减弱,是很可怀疑的(如他在这一点上承认的,207页);而对11和12世纪领主在经济上的积极作用,杜比自己就提供了丰富的文献。另一方面,很难看出为什么贵族的军事活动在以农民劳动力为代价的情况下,会被说成在1000年之前这个时期中是有如此经济上的重要性。实际上,杜比的用语在他对每个阶段“经济动力的主要来源”的定位上有很大的摇摆不定(比较在160页和169页,与200页和237页明显矛盾的提法,在第1段中依次将原因的优先地位归于战争和耕作,在第2段中则依次归于小贵族和农民)。这些动摇不定反映了在杜比熟练的概述中的分析上的实际困难。事实上,无疑不可能将精确的经济比例归因于那个时代相互斗争的阶级的主观作用:是生产方式的客观结构确定了它们各自的活动,以敌对的社会斗争的形式表现的各种不同行为。
188
[15] 见杜比的论述,《西方中世纪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72—80页。
189
[16] 这样的赎买通常被引进市场关系的地区中,以控制村庄的富裕农民的作为,不管在法兰西还是意大利都是如此:希尔顿,《农奴争取自由》,80—85页。
[17] 布特吕什,《领主制与封建制》,第2卷,77—82、102—104、276—284页。
190
[18] 《西方中世纪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102—103页。杜比划时代的论断在这里看来说得过分了,见范·巴特对中世纪之后农业产量的估计,见后文261—262页。但是他对中世纪发展本身的重要性的强调博得了普遍的赞同。
[19] J.C.拉塞尔,《古代晚期和中世纪的人口》(Later Ancient and Mediaeval Populations),费城,1958年,102—113页。在这些世纪中,法兰西、不列颠、德意志和斯堪的纳维亚的人口实际上看来增长到3倍;在意大利和西班牙较慢的增长率将总的平均数拉了下来。
[20] R.S.洛佩斯(Lopez),《欧洲的诞生》(The Birth of Europe),伦敦,1967年,398页。
[21] 经常表述的一个观点,用波斯坦的话说就是,这个时代的市镇是“封建海洋中的非封建岛屿”(《中世纪的经济与社会》,212页)。这样一种描述,在城市发展更广泛的历史类型学中,与对中世纪城市的任何比较分析都是相矛盾的。
191
[22] J.莱斯托夸,《市民阶级的起源:城市贵族政府统治下的弗兰德尔和意大利城市(11到15世纪)》(Aux Origines de la Bourgeoisie: Les Villes de Flandre et de l'Italie sous le Gouvernement des Patriciens, XIè—XVe Siècles),巴黎,1952年,45—51页,讨论了佛罗伦萨、热那亚和锡耶纳(Sienese)寡头统治的起源。A.B.希伯特(Hibbert),《中世纪市镇贵族的起源》(The Origin of the Mediaeval Town Patriciate),《过去和现在》,第3号,1953年2月,15—77页,是这个问题最好的一般性分析。
[23] 见盖伊·富尔坎(Guy Fourguin )的评论,《中世纪西方经济史》(Histoire Economique de l'Occident Médiéval),巴黎,1969年,240—241页。
192
[24] 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320—325页(此处译文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63—371页。——译者)。
193
[25] 《资本论》,第3卷,585页(此处译文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77页。——译者)。
[26] 博捷,《中世纪欧洲的经济发展》,96—100、126—130页,正确地强调了这些进步的重要性。
[27] 洛佩斯,《欧洲的诞生》,260—261页。这一年是热那亚(Genoa)特殊的一年:收入是1275年水平的4倍,是1334年的2倍。但达到这样一个高峰的可能性仍是足够惊人的。
194
[28] 韦伯,《经济与社会》,第3卷,1251—1262页。韦伯对中世纪城市的特有评论几乎总是准确和深刻的,但是他总的理论使他总是不能把握它们活力的结构上的原因。他将西欧的城市资本主义归因于邻近的民族国家之间后来的竞争,见《经济通史》(General Economic History),伦敦,1927年, 337页。
[29] 一个引起了马克思[《通信选》(Selected Correspondence),89页]和布洛克(《封建社会》,354页)都予以注意的用语。对于另一个高级教士雅克·德·维特里(Jacques de Vitry)而言,它们是“暴虐和瘟疫一般的”,见洛佩斯,《欧洲的诞生》,234页。
195
[30] 珀蒂-迪塔利(Petit-Dutaillis),《法兰西的公社》(Les Communes Français),巴黎,1947年,62、81页。
[31] 伦敦在1327年接受了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的一份正式自由特许状;但是到中世纪后期,这个城市一般而言是可靠地附属于君主的中央政权。
[32] 《西欧农业史》,132页。
196
[33] 见欧文·帕诺夫斯基(Erwin Panofsky)的论絮热(Suger)的令人兴奋的论文,载《造型艺术中的意义》(Meaning in the Visual Arts),纽约,1955年,108—145页。
第五章 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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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下个一百年里,一场大规模的总危机打击了整个大陆。我们会看到,正是这场经常被回顾的危机成为将欧洲的命运区分开来的分水岭。它的起因还需要系统地研究和分析,虽然现在它在现象上的因素已经被充分认识到了[1]。但是,这场总危机最深层的决定因素也许在于,这种体制的再生产机制在它能力极限的一个障碍点上“突然发作”。特别是看来很清楚,农业开垦的基本动力——曾经驱动整个封建经济前进了三个世纪,终于在土地和社会结构上越过了它的客观限度。人口继续增长,而产量却在仍能以现有技术水平利用和改造的瘠薄土地上下降,土壤由于仓促开发和滥用而被破坏。新开垦的最后剩下的土地通常质量很差,湿地或瘠薄的土壤更是难以耕作,像燕麦这类较劣的作物播种在这些土地上。另一方面,耕作过的最古老土地,由于年代太长,从它们耕作的遥远的古代起就开始衰退。还有,谷物每英亩产量的增长,常常是以缩小放牧地为代价得到的:这使得用动物耕作最终受到损害,并损及可耕农地本身的肥料供给[2]。因而,中世纪农业的大进步就导致它对自身的惩罚。清理森林和荒地一直没有伴随着相应的保护;在最好的时代里几乎不应用肥料,这样表层的土壤经常很快被耗尽,洪水和尘暴变得更为常见[3]。并且,欧洲封建经济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而多样化,导致在一些地区粮食的生产由于其他农业分支(葡萄园、亚麻、羊毛或畜牧业)的占领而减少,因此增加了对进口的依赖和由此而来的危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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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越来越危险的生态平衡的背景下,人口的扩张能够被由于歉收的第一次打击造成的过剩人口所抵消。14世纪开头那些年就遍布着这类灾难:1315至1316年是欧洲的饥荒年代。土地开始被抛弃,出生率下降,这甚至在这个时期后来袭击了这个大陆的那场大灾难发生之前就出现了。在有些地区,如中部意大利,对农民阶层的地租榨取在13世纪就已经降低了人口繁殖率[5]。同时,城市经济在它的发展中碰上了某些关键性的障碍。没有理由相信,建立在小商品生产之上的制造业还受到行会限制和统治市镇的城市贵族垄断的严重阻碍。但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流通媒介无疑被危机抓牢了:从14世纪头几十年起,普遍的货币缺乏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银行业和商业。这种货币危机的潜在原因是隐蔽和复杂的,但是它核心的因素是生产力本身的一种客观限制。像在农业中那样,采矿业遇到了一道技术障碍,使开采变得不可能进行或造成伤害。白银的提炼,与整个城市和封建经济的货币领域系统地联系在一起,在中欧主要的矿产地带已不再切实可行和有利可图了,因为没有办法挖掘更深的矿井或提炼杂质更多的矿石。银矿业在14世纪几乎完结了。在戈斯拉尔,有着地下水面上升的抱怨,在波希米亚矿区也有着关于水的困扰。在奥地利,这种衰退早在13世纪就已经开始。采矿活动在多伊奇布罗德(Deutschbrod)于1321年停止,在弗赖萨赫(Freisach)约于1350年停止,在布兰德斯(Brandes)[法兰西的阿尔卑斯(French Alps)]约于1320年停止。[6]金属的缺乏导致一个接一个国家不断降低铸币的价值成分,并形成急剧的物价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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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接着产生了城市与农业价格关系之间加大的剪刀差[7]。人口的下降导致了基本生活商品需求的缩减,因而粮食价格在1320年后暴跌。相反,城市制成品和高价格货物是为领主们的消费而生产的,因而却有着相对固定和上层的顾客,变得越来越昂贵。这种矛盾的进程对贵族阶级有剧烈的影响,因为其生活方式变得越来越依赖于市镇生产的奢侈品(14世纪经历了勃艮第宫廷风格的封建大炫耀的高峰,并传播到整个欧洲),而从他们的地产上自营地耕作和农奴租役所产生的收入却不断下降。结果是领主财产的减少,这就引发了一场空前的战争浪潮,各地的骑士们企图用抢掠来补偿他们的财产[8]。在德意志和意大利,对掠获物的追求在一个饥荒的时代,产生了独特的领主们无组织无政府的盗匪行为:在斯瓦比亚和莱茵兰,有无情的强盗骑士(Raubritterum)和从罗马尼阿(Romagna)扩散到整个北部和中部意大利的进行抢掠的雇佣兵队长(condottieri)。在西班牙,同样的压力在卡斯提尔引发了地方性的内战,那里的贵族在王朝承续和国王权力的问题上分裂为敌对的派别。在法兰西,首先是“百年战争”,它是卡佩与勃艮第家族的内战和英格兰与法兰西之间的国际斗争的凶残性结合,弗兰德尔与伊比利亚半岛的政治军事当权者也卷了进去,将这个欧洲最富有的国家陷于无比的混乱和苦难之中。在英格兰,在法兰西大陆上最终失败的尾声是“玫瑰战争”中贵族歹徒的犯罪行为,战争这种贵族骑士风度的职责,变成了其专业性的交易,骑士服役逐步让位于雇佣兵首领和付钱进行的暴力行为。平民大众到处都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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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幅凄惨的全景又雪上加霜,这种结构性的危机被紧要关头的一场大灾难——从亚洲传来的“黑死病”在1348年的侵袭——搞得过分深重。这是个来自欧洲历史之外的事件,它对欧洲历史的破坏作用有些类似于在后来几个世纪中欧洲殖民活动对美洲人或非洲人社会所造成的同样灾难[流行瘟疫对加勒比海地区(Caribbean)的影响也许可供比较]。这场瘟疫从克里米亚(Crimea)经过黑海到达巴尔干地区,像一阵台风卷过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向北曲线推进到法兰西、英格兰和低地各国,然后最终再向东转到德意志、斯堪的纳维亚和俄罗斯。由于人口的抵抗力已经减弱,黑死病夺走了这个大陆居民人口的大约四分之一。此后,鼠疫的爆发在许多地区成为地方性的。由于这些一再爆发的瘟疫,到1400年,死亡人口大约占到总人口五分之二[9]。结果是,正当封建经济被严重的内在矛盾所困时,劳动力又遇到了灾难性的缺乏。这些累积的灾祸在这片土地上引发了一场极为激烈的阶级斗争。被债务和物价暴涨威胁的贵族阶级,现又面对着有气无力和不断减少的劳动力。贵族阶级的直接反应是,将农民牢牢束缚在庄园中,或在市镇和乡村中压低工资,企图以此弥补能得到的剩余产品。紧接着黑死病之后,1349至1351年在英格兰颁布的《劳工法案》(Statutes of Labourers),是属于欧洲阶级斗争全部历史中最冷酷鲜明的剥削纲领[10]。法兰西1351年的敕令(Ordonnance)基本上重复了英格兰法案的类似的规定[11]。同年,卡斯提尔的等级会议(Cortes)在巴利阿多里德(Valladolid)集会,发布法令规定了工资。德意志的王公们不久就起而仿效:巴伐利亚在1352年推行了类似的控制[12]。葡萄牙的君主在二十多年后的1375年通过了《荒地分配法》(Seismarias)。然而,这种领主强化奴役身份的命令和使生产者阶级为这场危机付出代价的做法,此时遭到了猛烈的和暴力的抵抗。这常常是由受过较好教育和较富裕的农民们领导的,并激发起民众内心最深处的愤怒与激情。在长期的封建上升时代特有的被压抑的地方性斗争,在这个封建衰落时代突然被融合到广大的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爆发之中,这时中世纪的各种社会已在大得多的程度上在经济和政治上一体化了[13]。商品交易渗透到乡村,削弱了习惯性的关系,而王家税收的出现此时在村庄里常常压倒了贵族的勒索;这两者都使得民众对领主的苛求或镇压的反抗集中化,成为浩大的集体运动。早在1320年代,弗兰德尔西部就已经成为反对它的法兰西宗主的财政勒索的一场暴烈的农民战争的舞台,并且它也反对当地贵族和教会的租税和什一税。在1358年,法兰西北部被扎克雷大起义(Grand Jacquerie)的烈火燃遍,这可能是西欧从巴高达运动以来有记载的规模最大的农民起义,它是由百年战争中的军事征用和抢劫而引发的。而后在1381年,在英格兰爆发了农民起义,它是由一项新的人头税促成的,具有在所有这些起义中最为先进和彻底的目标:立刻废除农奴制和现存的法律体制。在下一个世纪,轮到卡拉布里亚(Calabrian)的农民在1469至1475年的大起义中反叛他们的阿拉冈主人了。在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召回”(remença)农奴起而反抗他们的贵族领主们所强加的“邪恶习惯”的传播,随后是1462年一场残酷的内战,并在1484年再度爆发[14]。这些只是一个从丹麦延伸到马略尔卡岛(Majorca)这个遍及大陆的现象中的主要事件。在这期间,在最发达的城市地区,弗兰德尔和意大利北部发生了自治公社的革命:在1309年,根特的小作坊主和织工们从城市贵族那里夺取了政权,并在库尔特雷打败了前去镇压他们的贵族军队。在1378年,佛罗伦萨经历了一场更为激进的起义,当时饥饿的梳羊毛工(Ciompi)(不是手工业者,而是挣工资的工人)建立了一个短期的专政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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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被剥削者的起义都失败了(除了“召回者”运动是部分例外),并在政治上被镇压下去[15]。但是它们对于西欧封建主义这场大危机最后结果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对于欧洲封建主义大崩溃进行考察而得出的最重要结论之一,是与马克思主义者中被广泛接受的信念相反的:一种生产方式中的危机的特有“形象”,不是有活力的(经济的)生产力胜利地冲破落后的(社会的)生产关系,迅速地在它们的废墟上建立一种更高级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相反,生产力经常趋于停滞和退步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之内,到它们自身在新的生产力能够创造出来之前必须激烈地变化和重组,并结合为一种全球性的新生产方式。换言之,在转变时代,生产关系的总的变化是发生在生产力之前,而不是相反。因而,西方封建主义危机的直接后果不是在工业或农业上迅速解放了任何新技术,这只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出现的。它直接和决定性的后果不妨说是西方乡村中深刻的社会变化。因为这个时代暴烈的农村起义,甚至是它们的失败,都无形中导致了土地上阶级力量平衡的变化。在英格兰,农村的工资随着《劳工法案》的颁行显著下降,而在农民起义之后则开始上升,其上升曲线一直持续到整个下一个世纪[16]。在德意志,同样的进程是明显的。在法兰西,百年战争造成的经济混乱使生产的所有因素都脱离了正常秩序,因而工资最初仍是相对稳定的,以适应于产量水平的降低;但甚至在那里,工资在这个世纪末也开始可以觉察到在上升[17]。在卡斯提尔工资水平在黑死病之后的1348至1358年这十年中增长到4倍[18]。封建生产方式的总危机决没有使乡村中直接生产者的状况恶化,它是以改善他们的状况和解放他们而结束的。事实上证明它是西方农奴制瓦解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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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这种极其重要的后果的原因无疑是可以找到的,首先和最重要的就是在这个考察的开头所强调过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双重结合。最重要的是在中世纪的政治实体中,被最高权力的分散化在结构上得到保护的城市部分,此时已发展为能够决定性地改变农村部分阶级斗争后果的关键[19]。西方中世纪晚期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地理位置就表明了这点。实际上,每次它们都发生在有着强大的城市中心的地带。在这些民众起义中,城市在客观上起了催化作用:布鲁日(Bruges)和根特在弗兰德尔,巴黎在法兰西北部,伦敦在英格兰东南部,巴塞罗那在加泰罗尼亚。大城市的存在总是意味着向周围农村市场关系的辐射,而在一个转变的时代,正是这种半商品化农业的性质与农村社会结构的矛盾最为尖锐。在英格兰东南部,在受到农民起义影响最大的地区,无土地的仆役和劳工的人数实际上已超过了佃农[20]。农村手工业者在弗兰德尔的战争中起了突出作用。巴黎和巴塞罗那地区分别是法兰西和西班牙经济上最先进的地区,也是两个国家商品交易比重最高的地区。加之,城市在那个时代农民起义中的作用不只局限于对它们的邻近地区起到打破传统的领地秩序的影响。这些市镇中还发生过许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积极支持或援助农村的起义,不管是出自下层自发的民众同情心,还是出自上层城市贵族为自己利益的打算。伦敦的贫穷平民用社会性的团结一致鼓舞了农民起义,而富裕市民以艾蒂安·马塞尔(Etienne Marcel)为首的巴黎市政权则给予扎克雷起义以有策略的援助,以达到他们自己的政治目的。巴塞罗那的商人们和行会与“召回”农奴起义保持距离;但是布鲁日和伊普雷(Ypres)的工匠们与沿海地区弗兰德尔的农民们是天然的同盟者。这样,既在客观上并常常是又在主观上,城市影响了这个时代重大起义的特点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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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城市对国家命运的干预不只是或者说不主要是在这些趋于爆炸性的形势中,它们在社会表面上平静的情况下也从未停止这种干预。在西方,相对密集的市镇网络对乡村的社会力量的平衡发挥了持续不断的有吸引力的影响。因为一方面,正是市场中心的兴盛使得不满的农民逃脱农奴制有了一种持久的可能性。德意志的谚语Stadtluft macht frei (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对于整个欧洲的城市政府是一条规则,因为逃跑的农奴对于城市制造商是一种无条件的劳动力输入。另一方面,这些市镇的存在给予好战的贵族将他们的收入兑现为货币形式以持续的压力。领主们既需要现金,又在一定限度之外不能冒把他们的农民大批驱赶为流浪者或城市雇佣劳动者的危险。因此,他们被迫接受了对地产上奴役性束缚的普遍放宽。结果是,在西方缓慢但稳步地将租役折算为货币地租,并越来越多地将自营地出租给农民佃户。这个进程在英格兰发展得最早和程度最高,在那里,自由农民的比例一直相对较高,奴役性习惯保有权悄悄地在1400年左右转化为非奴役性租约,并且被奴役小农也转变为公簿持有农[21]。在下一个世纪,经历了也许是英格兰农民实际总收入的实质性上升,并与其中社会分化的急剧性明显地结合在一起,在此期间,富裕的自耕农阶层在许多村庄获取了控制权,而工资劳动者则遍布于乡村。在农业中人力短缺仍十分严重,但耕地面积缩小了,农业地租金下跌了,谷物价格下降而工资上升了,幸运如果说是短暂的,那对于直接生产者却是关键性的[22]。贵族的反应是越来越多地转向畜牧业,以供应在新的制呢市镇发展起来的毛纺织工业,为此已开始了一场圈地运动;并且,以通过付薪金的扈从和雇用的武力的复杂体制缔结的“契约”与“特许状”而得名的15世纪“变质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23],以约克家族—兰开斯特家族(Yorkist-Lancastrians)战争为主要活动舞台。这个新的关键时期也许对骑士阶级更为适宜,因为他们从这种家臣制度中比从传统的权贵方面更能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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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折算的进程在英格兰采用了从劳役到货币地租这种直接转变的形式。在大陆上,从劳役到实物地租,然后变为货币地租,是个一般要缓慢一些的变化过程。这在法兰西是确实的,那里百年战争的最终影响是让农民拥有了小块土地,在德意志西南部也是如此[24]
。法兰西模式具有两个独特之处。领主们比其他任何地方都更经常地依赖于直接出售农奴解放权,以从这种转变中获取最大限度的直接利益。同时,迟到的王家司法和罗马法合起来,使农民在解放后的土地保有权比在英格兰可以更安全地继承,这样小土地所有权终于深深地扎下了根;而在英格兰,乡绅能够防止这一点,使公簿持有的租约成为不牢靠和临时性的,因而使得在较晚时期能较容易地将农民从土地上驱逐出去[25]。在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召回”农民反对“六条邪恶习惯”的斗争最终以1486年的《瓜德罗佩(Guadelupe)法令》而告结束,阿拉冈的斐迪南(Ferdinand of Aragon)由此正式把他们从这些负担下解放出来。他们得到了他们小块土地的稳固占有权,而他们的领主则保留了对他们的司法权和法律权利;为了阻止这种叛乱的榜样,那些参加“召回者”起义的人同时被君主处以罚金[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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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在英格兰那样,卡斯提尔地主阶级在14世纪对劳动力短缺的反应是广泛地将土地转变为绵羊牧场,此后它就成为这个“高原”(Meseta)上农业的占统治地位的部分。羊毛生产普遍成为领主解决农业危机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欧洲的产量在中世纪晚期也许增加了大约3到5倍[27]。卡斯提尔的情况是,教会附属地的农奴制不再有很多经济上的合理性,在1481年托莱多(Toledo)的等级会议上最终准许农奴有权离弃他们的领主,从而废除了他们的隶属性束缚。在阿拉冈是另一种情况,在那里,畜牧业从来没有很大的重要性,城市是弱小的,并存在着更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压迫性的庄园制度在中世纪晚期没有被严重动摇,教会属地农奴制仍很牢固[28]。在意大利,各城市公社几乎总是有意识地与领主司法权作斗争,在它们的城郊居民中将领主的职能和地主分离开来。例如,波洛尼亚(Bologna)早在1257年就鸣钟宣告解放它的农奴。事实上,到14世纪,早期农奴制在意大利北部差不多已普遍消失了,这比在法兰西或英格兰的相同进程要早两到三代人[29]。这种早熟性只是证实了这个规律,即市镇的消融作用从根本上确保了农奴制在西方的瓦解。在意大利南部是另一种情况,那里贵族的地位占了压倒性优势,14世纪灾难性的人口减少导致了贵族相互残杀的无政府状态和领主司法权的一个新高涨。将耕地转变为牧场在广泛实行,大地产的面积在增长。1470年代卡拉布里亚的起义,不像在西欧所有其他农村起义中实际发生的那样,没有任何城市的响应;农民阶层没有得到自由,乡村陷于长期的经济萧条。而另一方面,在北部意大利,城市早期和绝对的优势,促进了第一批大规模利用工资劳动者的商品农业形式的出现,以伦巴底地区为先驱,发展出了短期租约和分成制佃农,这种现象开始缓慢地向北越过阿尔卑斯山,传播到法兰西西部和南部、勃艮第和尼德兰东部,经历了一个世纪之久。到1450年,在法兰西、英格兰、西部德意志、北部意大利和西班牙大部分地区,由奴役劳动耕种自营地已经是过时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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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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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这场危机最好的一般论述仍是利奥波德·热尼科(Leopold Génicot),《从中世纪到近代的危机》(Crisis: from the Middle Ages to Modern Times),载《中世纪的农村生活》(The Agrarian Life of the Middle Ages),660—741页。也见R.H.希尔顿,《封建制有一场总危机吗?》(Y Eut-Il le Crise Générale de la Féodalité?),载《经济、社会与文化年鉴》,1951年1—3月,23—30页。杜比最近批判了对于一场总危机的“浪漫”概念,根据是在中世纪最后几个世纪中确实在某些方面有着重大的文化与城市进步,见《中世纪社会:一个总体探讨》(Les Societes Médièvales: Une Approche d'Ensemble),载《经济、社会与文化年鉴》,1971年1—2月,11—12页。但这是将危机的概念与倒退混淆了。没有任何生产方式的总危机只是一种直线的衰落。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限制出现在14世纪中期萧条的最低点不但不矛盾,并且特别在市镇中经常是它不可缺少的方面。只是因为它在浪漫的文献中一直被渲染,就对一场总危机的存在提出疑问,这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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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在晚期封建农业中这些进程的最好讨论有许多可以在波斯坦的《中世纪的经济与社会》57—72页中找到。波斯坦的书专门研究英格兰,但他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在范围上是普遍适用的。
[3] 波斯坦,《中世纪晚期人口下降的一些经济证据》(Some Economic Evidence of Declining Population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载《经济史评论》,第3号,1950年,238—240、244—246页;范·巴特,《西欧农业史》,132—144页。这些事实是在主要的生产关系中生产力危机的明确证据。它们正是表明了马克思所说的这两者之间的一种结构性矛盾。这场危机的另一种解释,曾被多布(Dobb)和柯斯明斯基尝试性地提出过,它在经验根据上是有问题的并在理论上过于简单化。他们认为,14世纪封建主义的总危机主要是由贵族的剥削从11世纪起直线上升而引起的,这最终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起义,因而摧毁了旧秩序。见E.A.柯斯明斯基,《从11到15世纪英格兰封建地租的发展》(The Evolution of Feudal Rent in England from the 11th to the 15th Centuries),载《过去和现在》,第7号,1955年4月,12—36页;M.多布,《资本主义发展研究》,44—50页;多布有更多的细微差别。这种解释看来不适合于那个时代西欧地租关系的总趋势;并且,它倾向于将马克思复杂的客观矛盾的理论曲解为只是一种阶级的意志的主观斗争。一种生产方式的结构性危机的解决总是要依赖于阶级斗争的直接干预,但是这类危机的萌发也许在一个既定的历史总体中对所有社会阶级都是意外事件,是出自其结构层次的其他方面,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直接对抗。他们在展现出来的危机时期中的冲突,如我们在这场封建危机中会看到的那样,在后来决定了它的结果。
[4] 但是这种趋势可能被夸大了。例如博捷实际上将14世纪整个经济危机缩小为农业专业化的有益进步的一个不幸的副作用,是发展中的国际劳动分工的结果,见《中世纪欧洲的经济发展》,190—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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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赫利希(Herlihy),《皮斯托亚农村的人口、瘟疫和社会变化,1201—1450年》(Population, Plague, and Social Change in Rural Pistoia, 1201—1450),载《经济史评论》,第18卷,第2号,1965年,225—244页。用文献说明了在托斯坎尼的这种现象。另一方面,对西欧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意大利中部的农村经济是相当不典型的。从皮斯托亚的情况去总结地租关系是不明智的。应当指出,在托斯坎尼过分剥削的后果是农民不生育,而不是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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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范·巴特,《西欧农业史》,106页。
[7] 见H.米斯基明(Miskimin),《14与15世纪英格兰的紧缩力量:货币运动和市场结构》(Monetary Movements and Market Structure: Forces for Contraction in Fourteenth and Fifteenth Century England),载《经济史期刊》(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第24期,1964年12月,第2号,483—490页;热尼科,《从中世纪到近代的危机》,692页。
[8] 关于贵族收入的危机,见富尔坎的讨论,《中世纪西方经济史》,335—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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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拉塞尔,《古代晚期和中世纪的人口》,131页。作为对传统解释的反抗,在现代历史学家中流行着不赞同关于14世纪的流行病对欧洲经济和社会影响的强调。用任何比较标准而言,这种态度在比例的意识上显出有奇怪的缺陷。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合起来的后果所造成的生命损失远少于黑死病。甚至难以想象,在以后的时代中,欧洲在两代人的时间内总人口净损失百分之四十会是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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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鉴于我们的主人国王近来发布的敕令,并经过他的谘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其他人的同意,以反对仆役们的恶行。他们懒惰,在这场瘟疫之后没有过高的工资就不愿服务。有这类行为的仆役,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必须强使服务,接受他们应服务的那个地方在本国王临朝第二十年或五六年之前惯常的薪金和工资,以这类行为拒绝服务的那些仆役们应受到人身监禁的惩罚,……这些仆役不理会这道敕令,而只图安逸并特别贪婪,除非他们有相当于二十年或更早以前通常得到的衣食和工资的两倍或三倍,就拒不为贵族们和其他人服务,给贵族们造成很大损害,并且使所有的民众贫穷。”A.R.迈尔斯(Myers)编,《英国历史文献》(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第4卷,1327—1485年,伦敦,1969年,993页。这个法案适用于所有那些没有足够的土地维持生计的人,强迫他们以规定的工资为领主们工作;因而它同样打击了小土地拥有者。
[11] E.佩鲁瓦(Perroy),《14世纪的危机》(Les Crises du XIVe siécle),载《经济、社会与文化年鉴》,1949年4—6月,167—182页。佩鲁瓦指出,在法兰西,这个世纪中期的萧条有三重决定因素:因为1315—1320年的歉收所引发的谷物危机,1335—1345年的财政和货币危机所导致的连续货币贬值,然后是1348—1350年的瘟疫所导致的人口危机。
[12] 弗里德里希·吕特格(Friedrich Lütge),《社会与经济史中的14与15世纪》(The Fourteenth and Fifteenth Centuries in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载G.斯特劳斯(Strauss)编,《宗教改革前的德意志》(Pre-Reformation Germany),伦敦,1972年,349—350页。
[13] 见希尔顿,《农奴争取自由》,9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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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这两个地区安茹家族罗伯特一世(Robert I)统治时(1309—1343年)的那不勒斯地区和1380年代的加泰罗尼亚在14世纪已经有了严重的动乱。
[15] 在欧洲有一个农民阶层独自成功地反抗了封建阶级。在讨论中世纪晚期欧洲大规模的农村暴动时瑞士的情况常被忽略。虽然瑞士各州的运动确实在许多方面表现了一种与众不同(sui generis)的历史经验,与英格兰、法兰西、西班牙、意大利或低地国家的农民起义有所区别,但不能将它们完全隔裂开来。它是这块大陆上同一时代的农业萧条和社会斗争的中心事件之一。它的历史重要意义在这项研究的续集《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Lineages of the Absolutist State)301—302页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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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柯斯明斯基,《从11到15世纪英格兰封建地租的发展》,28页;R.希尔顿(Hilton),《中世纪英格兰农奴制的衰落》(The 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aevalEngland),伦敦,1969年,39—40页。
[17] E.佩鲁瓦,《中世纪晚期法兰西的工资劳动》(Wage-Labour in Franc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载《经济史评论》,第2卷,VIII,第3号,1955年12月,238—239页。
[18] 杰克逊,《中世纪西班牙的形成》,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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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农村的优势地位和城市自治之间结构上的相互联系在西欧封建生产方式中的关系,可以在巴勒斯坦这个充满矛盾的例子中活生生地看到。那里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十字军(Crusader)社会:有大贵族、骑士、商人、教士和手工业者,全都集中于城市(农业生产留给本地人农民)。结果是,它成为一个没有任何城市自治形式的地区,也没有出现过当地的市民等级。
[20] 希尔顿,《农奴争取自由》,170—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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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R.H.希尔顿,《中世纪英格兰农奴制的衰落》,44页以下。
[22] M.波斯坦,《15世纪》(Fifteenth Century),载《经济史评论》,第9卷,1928—1929年,160—167页,论述了这种连锁性关系。波斯坦最近提出,农民富裕程度的增长可能也在一段时期内导致了在乡村商品化水平的降低,因为农村家庭保留了更多的农产品供他们自己消费。《中世纪的经济与社会》, 201—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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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K.B.麦克法兰(MacFarlane),《变质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载《历史研究所学报》(Bulletin of the Institute of Historical Research), 20卷,1945年5—11月,161—181页。
[24] 高桥幸八郎(Kohachiro Takahashi):《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转变》(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am),载《科学与社会》,第16卷,第41号,1952年秋季,326—327页。从劳役租到货币租的发展在英格兰更为直接,因为这片岛屿没有经历较早在大陆上于13世纪向实物租的转变;对劳动力的榨取必然比其他地方以其原始形式存留得更长。关于英格兰在12与13世纪的振荡(租役的减轻而后又强化),见M.波斯坦,《关于劳役的年代学》(The Chronology of Labour Service),载《王家历史学会学报》(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第20卷,1937年,169—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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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M.布洛克,《法兰西农村史的根本特征》,131—133页。布洛克指出,正是因为这种农民的受保护,法兰西的领主们从15世纪起拼命争取重组大规模的自营地,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134—154页。
[26] 维桑·维韦斯,《15世纪的领地史》, 261—269页。
[27] 博捷,《中世纪欧洲的经济发展》,210页。
[28] 关于阿拉冈农奴制的特点和持续性,见爱德华多·德·伊诺霍萨(Eduardo de Hinojosa),《阿拉冈耕地的农奴制度》(La Servidumbre de la Gleba en Aragon),载《现代西班牙》(La Espana Moderrea),190号,1964年10月,33—44页。
[29] 菲利普·琼斯,《意大利》(Italy),载《中世纪的农村生活》, 406—4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