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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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的分类

一、按保险责任划分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人身保险产品呈现体系内部融合、行业之间渗透的趋势。根据这种发展趋势,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人身保险产品分类体系应遵循“细化单元,以线为主,线面结合”的基本思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多视角的立体式人身保险产品分类体系。

具体做法是:尽可能地细化小产品的基本单元,使其要素化、元件化和标准化,确保基本单元的单一性和稳定性,在此基础上,以线分类法为主要维度,同时结合面分类法,形成一种互补与结合的模式。线分类法,亦称为层级分类法。该分类法将保险产品按选定的若干属性或特征,逐次地分成若干个层级的类目,并排成有层次的、逐级展开的分类体系。同位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下位类目与上位类目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面分类法是指将保险产品的若干个属性视为若干个“面”,每面又可分为独立的若干个类目,将这些类目加以组合,形成一个复合类目。

在人身保险产品的分类中,按照不同的目的,可以构建不同的保险产品分类标准,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具有不同的分类体系。根据上述思路,人身保险产品通常可以按照以下几种维度进行分类:

(1)保险责任。按照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分类,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设计类型。按照产品的设计类型进行分类,如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等。

(3)投保方式。为了营销和拓展市场的便利,按照目标市场特征对其进行产品分类,将保险产品分为个人保险产品和团体保险产品。

(4)产品功能。从保险产品功能角度出发,分为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

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按照保险责任对人身保险产品作了分类,如图2-1所示。

图2-1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类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主要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有的人寿保险产品还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

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1)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提供一个固定期间的保障,如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一般来说,定期寿险费率比其他寿险产品低,可以用较少的钱获得较高的身故保障;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可灵活选择,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

由于定期寿险只提供固定期限的保障,消费者在保险期满后再购买定期寿险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变化而面临保险公司拒保或提高费率等问题。

定期寿险比较适合收支节余不多,但要承担较重家庭责任的消费者,例如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建立家庭的年轻人,若不幸身故,其家庭可能会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身故保险金可以用于分担家庭生活开支、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偿还贷款等。

(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投保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终身寿险带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更长。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同时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储蓄功能比终身寿险更为突出。由于两全保险同时包含身故给付和生存给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费率相对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都要高。

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障功能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类似,生存保险金可以用于教育、养老等支出。

(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大多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

常见的年金保险有养老年金保险和教育年金保险等。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1)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疾病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与具体医疗费用支出没有直接关系。

重大疾病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这种类型的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4)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一般来说,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多为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下,最常见的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产品而言,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费率比较低,保障金额比较高,购买手续简便。

意外伤害保险与定期寿险的主要区别为:第一,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保险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

第三,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般较短,多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寿险保险期间一般较长。

二、按设计类型划分

人身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可以分为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等。

(一)普通型保险

普通型保险是相对于新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的一种产品设计类型,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保单持有人不具有利润分配权。即不论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如何,客户不与保险公司一起分享经营成果。

第二,交费固定,费用不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每期的缴费都是提前确定的,保险公司不需要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三,灵活性不高。比如,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可以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不可以部分退保,等等。

(二)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评估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保单持有人可以获得红利分配。分红保险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保险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第二,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

第三,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三)万能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二,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灵活支取。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通常可以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第三,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连结型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二,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第三,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保险公司目前通常不迟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三、按投保方式划分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类。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个人保险的保险对象为个人。保险人承保时要进行较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医务检查,比如普通个人人寿险、个人健康保险等;但也有无须体检的情况,如简易人身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等。

团体保险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的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对于团体保险,保险人在承保时并不对团体内各被保险人进行一一审查、选择,而是考虑这一团体的总体风险程度能否承保。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由团体组织缴纳保险费为其内部成员投保人身保险。团体保险可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

四、按产品功能划分

按产品功能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风险保障类保险和长期储蓄类保险两类。

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是寿险产品的最主要功能。对于人身保险产品而言,按照其功能不同可以划分为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但在目前,哪些产品属于风险保障类产品,哪些产品属于长期储蓄类产品,还存在不一致的看法:有的认为应结合产品设计类型划分,即普通型寿险产品属于风险保障类产品,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产品属于长期储蓄类产品;有的认为应结合产品类别划分,即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风险保障类产品,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属于长期储蓄类产品。无论哪种划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从国外情况看,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并未对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进行明确的界定。韩国《保险业监管规定》将人身保险分为保障型保险和储蓄型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保障型产品是指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累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不超过已交保费的产品;除保障型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称为储蓄型产品。具体来说,保障型产品包括:死亡保险(包括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万能型、变额万能型)、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储蓄型产品包括:年金储蓄保险(税收优惠:年300万韩元限额内可税前扣除)、年金保险(万能型、变额万能型)、年金外储蓄型保险(万能型、变额万能型)等。

此外,美国税务部门间接地对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进行了区分。美国税法准则(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7702)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产品风险保障性质较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①满足累积现金价值测试(Cash Value Accumulation Test);②满足标杆保费要求(Guideline Premium Requirement)和现金价值区间要求(Cash Value Corridor)。

对于不能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产品属于长期储蓄型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累积现金价值测试。要通过累积现金价值测试,人身保险合同在保单有效的任何一个时点的现金价值(退保价值)不得超过该时点按合同条件所要求的相应趸交保费,计算趸交保费的年利率为合同最低保证收益率和4%二者之间的最小者。

(2)标杆保费要求。要符合标杆保费要求,人身保险合同在保单有效的任何一个时点所缴保费之和不得超过:①保单签发时计算的标杆趸交保费之和;②该时点标杆均衡保费之和的二者之间的较大值。计算以上两种保费的假设以合同的合理收费的假设为基础不超过规定的上限,计算假设的利率不同。

(3)现金价值区间要求。要符合现金价值区间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死亡利益给付与现金价值(退保价值)的比值必须落在所规定的现金价值区间之内。人身保险合同的死亡利益给付与现金价值(退保价值)的比值区间的设定依据合同生效时的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确定,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现金价值区间

续表

注:现金价值区间根据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段递减,表中给出的是现金价值的上限。

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并参考国际上多个国家的分类方式,原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该文件明确规定,鼓励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培训、销售和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配置资源,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定期寿险和有效保额不低于10倍期交保险费或2倍趸交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有效保额是指在各种给付条件下该保险产品的最小给付金额。鼓励各保险公司强化长期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长期储蓄功能。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鼓励发展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该定义较为科学地明确了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范畴,明确了寿险业应重点发展的产品方向,有利于推动寿险公司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险种分类,表2-2给出了2015—2019年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的保费收入数据,表2-3给出了2015—2019年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的赔付支出数据,表2-4给出了2015—2019年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的退保金数据。

表2-2 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保费收入数据(2015—2019年)

续表

表2-3 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赔付支出数据(2015—2019年)

表2-4 人身保险公司分险种退保金数据(2015—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