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身保险公司产品概述
人身保险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从人身保险的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是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是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就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个别险种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没有确定的标准,而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按照投保方合理的需求协商确定的。也正是这个原因,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赔付以及代位求偿等问题。
(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4)从风险范围看,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中与人的身体和寿命相关的各种风险,大到人的生死存亡,小到人的疾病伤害。事实上,人的死亡概率、疾病率、伤残率等都是可以测度的,可以通过大量的观察发现其规律性,这就是人身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大数法则。人身保险公司也正是科学地运用这一原理设计出各种各样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险保障需要。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与其他任何保险标的有本质的不同,既不是物质财富,也不是与物质财富有联系的信用、保证形式,所以,人身保险有着区别于其他任何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的特征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论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征
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存、死亡、意外伤害、疾病等作为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从表面上看,是偶然发生的,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事先都无法预知;但是从整体来看,这些现象也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带有某种必然性。其中,死亡事故的概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密切相关。
第一,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生老病死是客观存在的,一般来说,对每个人都是必然发生的,只是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以人的寿命为标的,以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人有旦夕祸福”是人们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的真实写照。“吃五谷,生百病”则反映了人们对疾病的认识。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比较分散,一般不会出现大量标的同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通常按照人的寿命规律等自然规律发生,因此,在同一时间段,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往往分散于不同的家庭及地区。只有意外的大型灾害的出现,如火山爆发、特大洪灾等,才可能导致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第三,人身保险中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死亡保险,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年龄的大小紧密相关。总体而言,根据人的寿命规律,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的概率越大,因此,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是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但是,较其他非寿险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短期内整体死亡率波动不会太大,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征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征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以及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第一,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需求弹性较大。一方面,无论人的年龄大小、性别、财富状况如何,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问题,因此,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人身保险产品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影响其需求的因素很多,包括经济状况、保险观念、对人身保险产品及对保险公司的了解等,都极大地影响着人身保险的需求。另外,与保险相关的替代服务,甚至人们对银行储蓄、现金的依赖,对证券投资的期望以及受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都会影响人们对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在人身保险中,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标的,其价值难以衡量。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的,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来确定的。另外,在一些保险产品中还存在没有确定的最高给付限额,而只规定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定期给付保险金的情况。如有的养老保险,受益人在约定的领取期开始后一直领取养老保险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其领取期限是不确定的。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作为定额保险的人身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而不能有所增减。另外,人身保险的给付通常不实行比例分摊原则,不实行代位追偿原则,也表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为约定给付。
第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具体来讲,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有亲属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一般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且同意作为被保险人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征。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大都是长期性的,特别是人寿保险,保险的有效期限往往可以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而且,人身保险的缴费期和领取期也可能长达几十年。该期限与保险险种、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的选择有关,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人寿保险保单通常具有一定的储蓄性。人寿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人寿保险缴费期限比较长,且一般都是均衡缴纳保费,投保人前期缴纳的保费中只有一部分用于风险保障,剩余部分以一定利率进行积累,从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对于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来说,储蓄性通常比较强,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用以获得保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由于保单具有的储蓄性,投保人可以用保单作抵押贷款,在中途退保时可以得到退保金。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征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征,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第一,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这是由于人身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和死亡率变动等因素决定的。因为人身保险业务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而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往往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大而增加。如果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当年的死亡概率计算,则易出现年老的投保人的保险负担过重而放弃续保的情况,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因此,对于长期的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年度均衡费率来计收保险费。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的具体做法是:保险人每年向投保人收取相同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在整个保险缴费期间保持不变。显然,在投保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缴费后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通过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纳的保险费来弥补后期的保费不足,均衡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保证被保险人在晚年也能得到保险保障。
第二,经营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对每张人身保险单计提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以投保人缴纳保费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相当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为了履行将来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计提责任准备金。在人身保险中,由于每张保单的具体情况不同,每年保险金给付责任准备不同,因此保险人通常需要每年对每张保单的责任准备金进行精算评估。
第三,人身保险公司通常有较多资金用于投资。在人身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以年度均衡费率收取保险费。这就意味着在每笔业务的缴费期,保险公司都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才被用于保险支付。因此,保险人可以将此笔资金用于投资。
第四,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人身保险业务的长期性特征,要求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在比较长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能会发生各种变化,可能会有要求减保或加保的情况,以及迁移或退保的情形。这些情况的变化,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有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对被保险人的变化进行及时记录,以便准确核算,并随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