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陆海经济一体化评价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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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府引导与协调机制

通常认为,一旦公共组织的目标决策超过了单一部门的界定,各部门之间就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和配合,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计划目标。政府的日常行政运行中,协调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沿海地区政府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尤其重视,将海洋视为区域GDP增长的核心环节。对比陆域经济而言,海洋经济的市场前景更加广阔,其利益交错也更加复杂,对此,政府将自身的指导、整合、协调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有利于推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首先,对于陆海一体化而言,其准主体就是政府。政府在陆海一体化进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将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从经济、法律、行政三方面着手,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举措为海洋产业的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涉海企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有利于大幅提高涉海产业的竞争力。其次,政府也是政策环境的营造者和提供者。政府可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行业标准,通过这种方法对涉海企业的建立及其后续运作进行指导,也可采用直接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对区域产业体系进行定位的方式,引导本地区海洋产业的发展规模、产业格局。最后,政府更是公共服务的践行者和提供者。海洋事业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政府在大力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海洋经济公共保障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除了政府引导,政府间的协调也对陆海经济一体化产生着重要影响。陆海经济一体化可能涉及多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关系纷繁复杂,合作、协商、竞争等多重关系并存。政府间的合作旨在实现共同的利益需求,充分采用协同合作的方式来分享彼此的优势资源、克服自身的不足,进而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地方政府的目标在于为本地区创造最大的利益,一旦其自身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其势必会为了维护本地利益而与其他地方展开激烈的竞争。一旦这种横向竞争越界,就会引发地方保护主义、过度竞争、重复建设等诸多问题,这些都会扰乱区域经济的发展秩序,制约陆海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就要求政府构建一套科学的协调机制,并充分运用这一机制来有效协调政府间的关系。

政府间的协调要兼顾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人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区域内的各政府不但要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正当竞争的同时又协同合作。通过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之间的有效交流和相互合作,将各方的摩擦降至最低;统筹区域内的各项优势资源,使区域内的产业布局更加优化,有利于形成产业集聚的优势;将中心城市的集聚、扩散效应充分发挥出来,使地区的综合实力大幅提升。

当前,我国沿海地区陆海经济一体化,在政府间协调机制方面,已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首先,最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多个相关区域规划以及区域性的文件,如:2008年,国务院签发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次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区域经济布局的完善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推动该经济区打造成我国重要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对该区域的陆海经济一体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广东省《粤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明确指出要创建区域合作机制,加大力度与环北部湾经济区、大西南地区进行无缝对接和协同合作,将粤西打造成珠三角连接北部湾地区的桥梁,对大西南区域提供出海通道、积极融入北部湾地区的发展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次,通过构建各类合作组织、合作机构,成功建立了协调机制的组织框架。如:湛江市、北海市、海口市于2000年联合发起成立了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该组织吸引了钦州、防城港等多个城市参与。经过多年的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了四千余个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