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书所运用的主要理论工具
厘清生态补偿分析的理论工具,对指导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具有重要的价值。长期以来,尽管不同学科、不同流派运用不同的理论对生态补偿问题加以阐释,但综述国内外有关生态补偿的理论成果,我们发现,近些年有关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石逐渐获得了学者们的广泛认同。笔者认为,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研究实际,生态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等共同为江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1962年,雷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发展理念的反思,是可持续发理论的萌芽。1972年,丹尼斯·米都斯(Dennis L.Meadows)撰写的《增长的极限》一书中首次提出“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的理念。1974年,罗马俱乐部(Club of Rome)撰写的《人类处于转折点》认为,人类必须将发展理念由“征服自然”转变为“协调自然”,才能获得持续发展。1987年2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至此,可持续发展的理论雏形基本建立。
可持续发展理论高度关注资源危机、环境危机等问题,强调可持续发展是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环境可持续保护相结合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揭示了“发展、协调、持续”的系统运行本质,反映了“动力、质量、公平”的有机统一(1)。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公平性、持续性和协调性的基本特征。公平性包括人类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责任公平;持续性包括资源开发与保护、供给与利用的持续;协调性包括资源与环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
由以上分析可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立和定位是基于可持续理论的指引和演绎。关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相关问题,正是为了通过构建起生态损害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利益补偿良性互动机制,从而将人类活动对生态承载能力限定在一个合理的阈值内,以便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理论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研究的主要理论工具。
(二)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基石,其理论渊源最早可以上溯到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开创者罗纳德·H.科斯(Coase)在1937年撰写的《企业的性质》一文。科斯在1960年撰写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产权理论作了系统阐释。科斯将交易费用的概念引入产权理论中,并指出产权能够从制度设计上保障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从而为产权的经济分析奠定了基础,从而构建起了产权理论分析框架。1967年,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拓展了科斯的产权理论,提出产权明确能够使行为主体将外部性内部化,并能够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将不同行为主体纳入预期体系,这样政府机构便能够通过法律和制度将行为主体的预期制度化,将产权理论进一步推向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具体实践。
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和规范,其核心在于要认识和界定不同主体对生态所拥有的产权。“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有价值的”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保护好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主体也应该获得相应回报;而损害生态环境、造成负外部性的主体应该受到相应惩罚。从市场机制角度来讲,每个主体都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在生态环境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在市场框架内将生态环境的外部性(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内部化、交易化,通过市场的力量调节生态环境的主客体关系,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由此可见,产权理论是研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
(三)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外部经济)的概念通常被认为起源于马歇尔在1890年撰写的《经济学原理》一书。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分析了外部性的来源,并将外部性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进一步认为市场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必须通过政府来解决。而科斯观点与庇古截然不同,他认为在产权明晰且交易成本较小的情况下,市场机制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还有许多学者(如道格拉斯、萨缪尔森、罗德豪斯等)对外部性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但都是对庇古和科斯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目前,外部性理论的主要框架基本上获得了学界共识:一是外部性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正负外部性之分;二是有关外部性削减存在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种路径,两种路径并无优劣之分;三是鉴于经常出现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外部性问题的有效解决通常需要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生态环境领域的外部性问题普遍存在,且困扰理论和实践界多年。综观国内外生态环境领域的外部性削减路径,基本上走出了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政府和市场协同发挥作用”的道路。我国当前的现状是,由于长期陷入“政府失灵”或“政府低效”的治理困境,加之政府财力越来越难以为继,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治理路径到了亟须改变的窗口期。“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治理思路既符合法理依据,又符合环境正义。从理论上讲,生态补偿思路的引入和实践,不仅体现出对环境联邦主义理论的扬弃,还充分体现出以市场为主导、政府为指导的科斯学派与庇古学派外部性理论的融合。因此,我们认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必须充分利用外部性理论的指引。
(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源于学者们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李宁,2018)。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系统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协调人类活动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生态环境的服务价值展开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从而创立了生态服务价值理论。威尔逊(Wilson)在1970年首次提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概念。进入20世纪90年代,有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研究逐渐深化。1994年,皮尔斯(Pearce)对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进行了分类。科斯坦萨(Costanza, 1997)在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的基础上,首次定量测算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有关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框架逐渐得以确立。生态服务价值理论认为,生态系统是有价值的,各类资源构成了统一的生态系统,不同资源在生态系统中因功能不同而价值不同。这一理论与过去认为生态环境是公共品的观点截然相反。
按照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生态资源不是无价的,不是随意获取的公共物品,优质的生态资源理应享有优质的价值。界定了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也就明确了生态系统的商品属性,从而为生态补偿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国家对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功能定位来看,重点生态功能区被赋予了更多的环境保护职责,在产业准入、产业布局、经济发展方面存在一些限制,牺牲了一些发展空间和机会,客观上为全国整体经济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牺牲和贡献,理应获得一些补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也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问题研究的主要理论工具之一。
(五)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理论框架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包含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什么需要补偿)、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谁补偿谁)、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补偿架构是什么)、生态补偿的额度测算与界定(补偿多少)和生态补偿的方式与路径(如何补)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整体架构。任何一个环节成为“短板”都会影响整体的补偿绩效,因此,需要借助多个理论从多角度展开综合分析。
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事关补偿全局,是补偿的“风向标”,可持续发展理论可以作为分析该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事关补偿体系,是补偿的“指南针”,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该分析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事关补偿运行,是补偿的“发动机”,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同样可以作为分析该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生态补偿的额度测算与界定事关补偿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是补偿的“定盘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为该问题的分析提供了理论武器;生态补偿的方式与路径事关补偿的有效性,是补偿的“压舱石”,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依据。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理论、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可以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的各个环节提供理论指导,共同构成了分析和解决该问题的理论框架(见图2-1)。
图2-1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