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研集刊(第十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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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实践性与可操作性:非遗的规范管理与依法保护——以文化生态区的建设与保护为例

陈华文陈华文(1959—),浙江金华人,浙江师范大学教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主任。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 规范管理与依法保护是当下非遗保护的必然之路。以文化生态区建设与保护为例,这一中国独创且在全国和世界上具有实践意义的保护方式,以各省区为主,以具体的不同区域为范围,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精神,实现了从理念到项目到传承人到物质文化到社区的整体性保护。2019年3月1日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区保护管理办法》为这种保护提供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很强的保证,它从生态区的设置到管理的具体指标实现,都是具体的和指标化的,为规范管理和依法保护提供了范本。

关键词 文化生态区 依法保护 实践性 可操作性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十多年的历史,从2001年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开始,我国有了后来被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项目,距今大约18年,而从2003年开始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开始计算并作为一些省市的非遗工作和代表项目,则是16年左右,但从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约》开始计算,则只有15年,从第一批国家级非遗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开始计算,只有14年,因此,历史非常短是不言而喻的。但以各种方式方法保护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的实践,却有着很长的历史——包括从清末、民国初就开始有着学术意识的民间文学、民俗等的抢救记录活动这种工作如果以北大的民歌搜集记录工作开始计算,可以从1918年开始,如从介绍有关日本民俗学研究理念开始,则可以从1913年开始,如从介绍有关西方的风俗学等文化以提升国民人认识,则可以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虽然大都仍限于学者和文化人之间,并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和政府行为。但它却开创了这样一种先例:关注并实践着保存和保护国家或民族间的优秀传统文化。2019年正好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一百周年,回过头去看历史和正视我们当下的非遗保护,都同样重要。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以来的整体性保护的一种中国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区保护,则显得鹤立鸡群,极具价值。

一、从整体性到文化生态区:非遗保护中的整体性发展

整体性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概念,但却包含和适用于多种语境。从政府工作到个人行为,从事物静态到动态过程,从生活到家庭,实际上都有自己的整体性。整体性从静态来看,包括事物的所有组成部分,从动态来看,则包括对事物或事件过程进行中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环节和步骤。因此,整体性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等方面的广泛运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整体性来自文化遗产或文物保护所建立起来的工作原则,是一种借鉴的延伸。在文化遗产或文物保护中的整体性强调的是对于静态物的标的对象,相对比较容易掌握和处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或“活态”的遗产。因此,如何做到或做好整体性保护,即如何把握已经项目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或“活态性”,以便判断我们已经做到了整体性,就需要有一定前置性的理念和指标,有人把它外化为“内容观”“自然环境观”“文化生态观”和“文化功能观”这四个方面,应该说还是有一定道理的。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学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0—203页。重要的是内容,没有内容,整体也就没有意义;其次是自然环境,文化的产生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自然环境的改变使依托自然环境而产生的资源消失,文化的传承自然受到影响;文化生态观主要是指不同文化内容之间存在的相互依存关系,有的是平行的,有的是上下游关系,相互之间不可或缺。比如瓷品类的传统窑口烧制,既要有制瓷艺人,也要有烧瓷艺人,同时还需要有建窑匠人、砍柴的樵夫等等,当然也需要环境等诸多要素的支持,这就是一种文化生态观,同一个整体的一些可分的文化细节或内容是相互依存的,而不同整体的文化内容也是相互依存的;至于文化功能则是对于过程和制成标的(有的是物,有的是事件,有的是活动等)的本质需求,比如庙会,没有庙和信仰,没有娱乐和商业活动这些独特的文化功能,它就无法维系和传承。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必须从整体性出发对非遗进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整体性保护的原则或工作从出发点看似乎更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不是文化遗产或文物。

虽然整体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可中国政府在保护实践中,依然超越了这一原则,并提出了一个更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或实践原则,这就是文化生态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马盛德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一种探索,是我国的非遗保护从单一的项目性保护,到关注与非遗项目所孕育、依存发展的人文生态自然生态实施整体性保护,这是非遗保护在理念和认识层面的一种深化,也是我国在非遗保护领域中的一个创造性举措。”马盛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这种建立在空间或区域基础上的整体性保护,跨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而进入了一种通过区域或空间自然、环境、传统、社会或整体生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具体内容相互依存的保护,这是一种全新的方法和一个全新的领域。

从概念的发展来看,文化生态是基于自然生态的研究和保护,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是基于自然生态区的保护。而在中国,文化生态的保护不仅与自然生态保护有着直接的关系,也与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息息相关。陈为:《文化生态学与海南黎族》,《未来与发展》1985年第5期。它的一个时代背景就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进行的改革开放并由此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方面的巨大改变,从而引发区域的、民族的或文化形态内容的巨大变化,导致学术界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政府也采取一些对应性且被动的行动。

改革开放是全面且持续性的过程,中国的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几乎每一个个体都裹挟于其中,而且必须适应或快或慢或多或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方面的改变。其中由传统的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是最为巨大的改变,且其影响也是最为直接的,这是一种根本的也是几乎不可逆的转变,中国的整个社会转型也在此基础上渐进式地完成。这种转型带来了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从思维方式到价值观念,从道德伦理到审美观念,从居住方式到人际关系,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到每天8小时、“996”“007”等工作方式,从空间概念到时间观念等全方位的改变,虽然不同区域、民族或空间的个体在感悟上有着差异,时间上有前有后,但指向却是非常明确的。

民族区域的文化生态保护更多地侧重于单一的文化形态,这种保护不仅中国人在做,更早些时候国外也在实践着,这就是生态博物馆的文化保护模式。这一模式的整体保护在20世纪90年代后进入中国,并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迅速发展。生态博物馆的一个特点是划出一定的区域或村落社区等,进行具有设计感和规划设定及较为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员和财务保证等的实践。这种实践在被叫好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如何对待文化的发展、如何对待博物馆中人们对于现代生活的追求、如何将传统与现代进行民众认同的调适等。不过,无论如何,这种实践对于整体性保护一些特殊区域的民族文化是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是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整体性保护与生态博物馆保护的一种发展。一方面是从文化遗产或文物的静态整体性到非遗的动态整体性,另一方面是从非遗的项目整体性到项目存续的自然、文化、社会等全方位的区域或民族或文化生态链的整体性。而且,这种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机制和内容是开放的,不像生态博物馆那样更重视相对封闭、自我循环和传承的特殊模式。另外,生态博物馆保护基本上是非政府的行为,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是基于非遗保护目的的政府行为,并且有着中国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和实践顶层设计。

二、有限定的实验:文化生态区的多种类型和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区保护也叫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始阶段从国家层面称之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既然是实验区,重点就在实验,当然这种实验是一些限定的实验。

首先,国家级的这类实验区,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目前省级以上的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区有近150个,国家级的有21个,其中国家级的都要经过一定程序的申报审核认定,实验时还需要制订一份规划纲要和完整的保护规划。

其次,国家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多种类型。这里之所以使用类型,是因为在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既有以文化独特性为前置性条件的文化特质型,如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等。前者以徽州传统的创造和传承的特色文化为依托,再加上一定的区域划定,后者则以生产方式形成独具特色的海洋渔文化作为前提条件,再划定一定的区域,但主要突出的是文化特性;也有以区域空间和文化特质相结合的空间特质混合型,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还有以一类具体文化形态为前置性条件的文化项目型,如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同时,还有以民族为前置性条件的民族文化型,如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等。21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如下:(1)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省,2007年6月);(2)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安徽省、江西省,2008年1月);(3)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2008年8月);(4)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四川省、陕西省,2008年11月);(5)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广东省,2010年5月);(6)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南省,2010年5月);(7)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浙江省,2010年6月);(8)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西省,2010年6月);(9)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东省,2010年11月);(10)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2010年11月);(11)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2011年3月);(12)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西省,2012年5月);(13)黔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贵州省,2013年1月);(14)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广西,2014年1月);(15)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江西省,2013年1月);(16)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2014年1月);(17)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北,2014年9月);(18)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庆,2014年11月);(19)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2017年1月);(20)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河南,2017年1月);(21)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2017年1月)。这些类型有时很难被归类或有着统一的逻辑标准,但你也很难否定它们是不可成立的。

第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大小包括面积和人口两个方面。目前来看,有两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跨省级区域的,像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由安徽省和江西省两个省区的不同区域构成,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则由四川省和陕西省两个省的不同区域构成;另有两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则是由县级区域建立,它们是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另外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都由一个地市级单位或区域建立或由多个地市级区域构成,如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单一地市级的,而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则由多个地市级以上单位或空间区域构成。之所以说地市级以上单位,是因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组成之一的厦门市是副省级而不是地市级的单列市。目前人口最多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有近1400万人,而人口少的只有20万人。

第四,从民族上区分,则有单一民族为主或多个民族共同构成的区域。汉族地区的一些生态保护区以单一民族为主,当然区域内也存在大量的少数民族生活工作于其中的现象,但不构成聚居的形式,他们散居于汉民族之中;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以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共同构成一个民族成分上的生态保护区,如藏族、羌族、土家族、苗族等,目前以聚居的形式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出现的主体民族有20多个。

自从2007年开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实践以来,原文化部非遗司在实施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方面,践行着以实验为主的理念,除了要求各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制订规划外,主要的探索或实践工作则由各个生态保护区各自完成。规划是根据各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具体情况,包括自然、地理、历史、文化传统和非遗存续实际而制订的,规划编制在大的方面上有一定要求,具体和细节方面则可以由各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全权处理。因此,实践意义上的工作虽在十多个方面开展,但并没有取得完全一致的结果,虽然我们曾经概括提炼了一些特殊的方面,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章制度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展示和传承等场所的建设与使用、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遗场所等维护和资金投入、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传承人的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数字化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三进”工程进展等,陈华文、淑君:《中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探索研究》,《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但实际上这些方面的实践探索,并不是每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都有所涉及,而仅仅是当时我们调查过程中18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集合形态。换句话说,是部分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的提炼,而不是覆盖全部的实践。像管理机构建设问题,大家都在考虑建设,但实际上真正到位的只有一个保护实验区是具有编制和相应的人员的。至于说到保护区的管理、研究等专职人员,几乎同样是空白,可以忽略不计。一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探索实践对于另一些保护区虽具有示范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落实却是非常困难。虽然我们采取了自由实践探索的政策,但却无法统一标准并付诸实施。因此,实践探索的各个方面,实际上同样存在问题并需要我们去解决。

自从2007年建立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从理念到行动上我们希望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得到一些可以让大家共同遵循的模式,以便让这种模式成为中国经验,但总结经验的工作一直没有完成并形成所谓的共识或最大实践探索的公约数。当然,这种实践探索也不是没有收获,在职能部门和学术界,人们至少对一些推进实践探索相对有效的方式形成了相对共识,而这种共识,最终体现于2019年3月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规范管理与依法保护

我们都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体现了中国政府、职能部门和学者在走出一条中国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道路方面的探索。这种探索的关键就是各地要大胆实践,并用各种智慧解决非遗单一项目保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相关文化形态缺失而被弱化或灭失的问题,从而在文化生态完整的前提下,使非遗项目作为优秀的传统文化,在非遗生产传承过程中从根本机制上符合传统的规范,使非遗生产的伦理从本质上符合传统的道德标准。

事实上,实践性要符合传统和非遗保护需要,就必须在相关的规范上获得平衡和协调,而我们也知道,任何放任自由的发展,最终必然导致失序和失范。实践的目的是通过实践找到为大家所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建立一定的标准,以利于保护、实现最大的效益。而实践中得到的相关共识,又需要在回归实践时进行检验,当然,实践的前提是所有的规范和规定都具有可操作性:对象明确、规定明确、目标明确,一切都可定量和可落地。2018年12月10日,文化与旅游部1号部长令推出,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完成了实践性与可操作性的结合,这是实践与探索基础上对于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升级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陈华文:《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独创,中国特色》,《中国文化报》,2019年3月1日。

1.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规定明确

设立的条件从原来的五条,增加到七条,但这七条并不是原来五条的简单增加,而是在规定上有了更加明确的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目标指向更加具体。

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


——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与民族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


非常明显,许多内容是原则性的,在标准量化上存在模糊性。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则非常明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与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第七条规定中关于地方政府重视方面,增加了开列清单、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这是必须先做的工作,如果没有这些工作和相关的规定,申报者不可能被列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第七条第六点则强调要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而以前这方面大都是软条件,可有可无。因此,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和相关工作推进延宕或落空几乎是常态。另外,第七条第七点规定,必须在省级的文化生态区保护中有两年以上的保护实践,证明这种实践是有效的。这就避免了一些区域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而临时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攀比或短视行为。

2.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程序简明,权力下放

凡符合上述七个方面的条件并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规划纲要等材料,最后经文化与旅游部组织专家对纲要进行论证通过,即可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过程中的权力几乎下放给了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当然,当时设立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若要成为正式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则需经过一定的实验期,然后提出申请并进行验收。

3.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工作落地,达成目标看得见

《办法》规定,规划在纲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只需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备文化与旅游部;规划实施3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提出验收申请,经文化与旅游部验收合格,可成为正式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说,《办法》在过程简化、程序公开的基础上,启动了新的程序和新的机制,减少了由原文化部论证审核的过程,加快了建设步伐。

4.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更加规范,赏罚分明

首先是发挥管理机构的作用,完成从政策法规到规划制订再到实施、研究、教育培训和评估、报告等各方面的工作;其次在如何进行保护与协调及全方位地开展工作,包括记录、实物资料的保存、研究的开展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再次,对于“三进工程”、开展传习活动、展览展示和“走出去”交流、助推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最后,在专题场馆、传习场所建设,文旅融合的推进,经费投入“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第三十二条),对于传承工作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第三十五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实施严格自评和评估

《办法》规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必须每年参照“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这些规定极大地规范了管理的效率、目标,也使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有抓手,工作推进有目标,保护成效可评估。

四、结语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是一项长期而复杂且具有极大挑战性的工作,从目前的保护成效来看,有的非常有效,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和地方文化的发展,尤其是传统特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有的则在突出特色的背景下,由于文化生态区的保护而使民族传统或地方文化传统焕发生机,得到更好的重构和传承,如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就是非常好的案例。林继富:《家园重建与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有的则推进迟缓,文化生态区保护的整体性无法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充分表达,制订的规划没有得到全面实施,“总体规划批复后,由于地方人力、财力限制,部分规划事项未能如期实施也无问责机制,规划的约束力不够。”陈华文:《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光明日报》,2018年6月2日。一些美好的设计不能变现为我们所追求的“见人见物见生活”和“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真正目标。不过我们相信,在实践基础上获得的一些可检验的经验和认知,通过《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制订、推行和实施,一定会使我们的工作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