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理解东非共同体的理论框架
第一节 国际关系理论视角下的地区秩序
作为国际关系的根本问题,包括地区秩序在内的国际秩序是特定时期内国际关系的常态,也是其所依赖的规则。但在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的眼里,这些常规和规则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国际秩序往往指的是一种目标,而非某种亘古不变的事实。基于此,学者们提出了差异较大的国际秩序观。
(新)现实主义国际体系论者认为,国际秩序表现为国际体系,地区秩序表现为地区体系,而稳定的国际秩序或地区秩序的实现取决于权力平衡,即国际秩序或地区秩序应以权力为核心,以均势为目的。国际(地区)秩序的形成不包含任何规范性成分的作用。诸多理论大家仅将国家行为体作为影响政治安全秩序的唯一考察对象,认为规范因素可以忽略不计。
有“现实主义之父”之称的修昔底德虽然提到过国内机构和文化差异等非国家因素的重要性,但其仍以国家(城邦)为研究对象,认为国家(城邦)是影响安全或冲突的主要行为体。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均将国家置于不可挑战的地位,认为稳定的秩序只有强大的国家能够实现,只有强大的国家才是应对威胁和保护自然权利的唯一优势。当代现实主义学者大多将目光集中于均势理论的研究方面,认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在于国际大国之间的力量均衡,显然这种寻求权力的平衡仍然被定格在国家行为体之间,并且他们还普遍认为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不可能成为对抗他国的平衡者,也难以成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器。
在当代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大师摩根索的笔下,非国家行为体被毫不留情地排除在外,就连联合国这样的全球性组织,其制度和规范也被无情地抛弃,仅仅被认为是“一种追求均势的场所”。新现实主义代表人物华尔兹在其经典著作《国际政治理论》中,甚至不屑于探讨规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并认为简单均势也好,复杂均势也罢,冷战时期的美苏两极格局或两极均势是最稳定的结构体系。
与现实主义理论不同,(新)自由主义理论在除了探讨国家行为体之外,还认为国际秩序的构建与包括国际组织在内的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密不可分。在形成的各种解释范式中,既关注强调非暴力的国际组织、国际制度及国际事务中民主政府的行为,也对国际关系中“恶的”或“暴力的”等负面的非国家行为体进行研究。洛克、康德及威尔逊等伟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提出通过建立国内与国际机构来防止国内和国际冲突,他们认为非国家机构是保持国际秩序和地区稳定的缓和剂。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不仅关注国内政治和政权类型在国家的国际行为体中的作用,也开始关注包括国际组织等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如何缓和冲突或加剧冲突。
(新)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最为理想的国际秩序尤其是稳定的国际安全秩序应该是通过集体安全的方式实现的,它能消除均势带来的不稳定性,因为集体安全制度强调成员国集体对任何侵略或威胁和平的行为能做出反应来预防或遏制战争爆发,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模式。联合国即是为此设计的。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存在难以针对反对侵犯者达成共同判断和共同意志的难题,这种体系没有一个是完美运作的。历史经验表明,当主要大国间存在共识时,集体安全运作良好,而当面临巨大的威胁时,集体安全就会失去,包括大国在内的成员国会陷入冲突。
应该承认,上述理论视角在特定时期解释了现实世界中的特定现象,且当时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正在从地区性质逐步走进世界范围的进程之中。冷战结束后,世界多极化趋势已经明朗:不但是力量的多极化,而且是文化和价值观的平等多元化,还有国际社会在利益点和价值判断上的认同不断增多,并创造出更具效能的国际规范体系、更加成熟的主权国家秩序和更有内聚力的合作性地区秩序。它们共同支撑起一个稳定且文明的国际政治秩序并为此提供保障。而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上述三个层面的秩序构建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积极推动。对于这一现实,尤其对于合作性地区秩序的形成,现实主义理论和自由主义理论显然难以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
而在这一点上,英国学派国际社会论者则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国际(地区)秩序具有很强的规范性质,其包括国家之间共同的观念和社会规范,不仅仅是国际体系学者所强调的联动关系。赫德利·布尔认为,“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还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还有的学者将世界共同体作为国际秩序的特征,强调国际关系实际上是存在于一个国家、社会链接在一起的共同权力和责任的架构之内,国家和社会间有着最基本的集体认同,国际关系因此可以被界定为“政治共同体的世界社会,由社会群体、政治沟通的进程、法律实施的机制和遵从的大众习惯所组成”。
简而言之,上述三种国际秩序形势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能够构成一个连续体。换句话说,如果在国际关系中注入更多的规范性因素,国际体系可以逐渐转变为国际社会,再通过将超出社会共存需要的规范承诺升华为一种集体的责任,国际社会则可以走向世界共同体。
在地区秩序中,体系、社会和共同体的领域表现得更为清晰,而且地区体系、地区社会和地区共同体作为一个连续体也更具有现实性和可实践性。东非地区体系具有“地区安全复合体”的特征,就是地理上接近的一群国家之间形成了有重要影响和特征的安全联系,在安全事务上有着高度的相互依存关系。在这种框架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撇开其他国家来单独地考虑自身的安全利益和政策。对于东非国家来说,它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关系,也包含了地区内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等新的安全事务方面的关系。地区复合安全体概念包含了国家之间从敌视、不和到友善、和睦的若干类型,但在东非地区所表示的主要是走向友善的组成方式,强调的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塑造稳定安全秩序的地区特征,敌视与不和已不再是其中主要的决定因素。
从理论角度出发,地区体系中往往不存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得到较好建构的安全结构,来管理因力量变化而出现的那些政策调整,地区形势和国家关系经常处于不确定和紧张的状态,安全机制主要是由单个国家和(或)国家结盟的均势政策所提供,这也是现实主义理论在解释地区体系时所具有的强大说服力,如对中东地区的解释。因此,赫特等人干脆将地区体系中的政治经济发展特征概括为地区无政府,即不存在能够确保地区经济体系发挥作用的地区机制,国家间的政治、经济交流是不稳定的和短视的,缺乏地区共有意识。
在地区社会中,国家意识到并通过地区合作创造出规范与机制来管理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地区制度组织或规范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交流与互动的地区化进程。与国际社会以国家为核心不同的是,地区社会在多领域和多层面良性互动的复杂关系中存在着。此外,在地区社会中,成员国往往了解和接受客观现实,即不同的国家和力量起到的现实作用存在差异,地区内国家规范各自的行为和处理相互关系的动力往往来自绝对所得的理念、互惠的期望和共识的追求。
地区共同体是指一个已经养成了长期和平互动的习惯,并在解决相互间的分歧和地区内冲突时排除了可能使用武力或武力胁迫的地区群体,其成员之间表现出了相同的反应、信赖、尊重和认同。在这种地区秩序中,地区逐渐地转变成一个具有鲜明的身份、制度化或非正式的角色能力、合法性和决策结构的主体。卡尔·多伊奇将地区共同体分为地区安全共同体和地区政治共同体两种形式。前者表现为地区群体之间有着将会和平解决冲突的共同期望,这是地区共同体存在的最低条件,成员国保持着各自的独立与主权地位,因而也称作多元的地区共同体;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发展成的一个合并的单一政治实体,相当于联邦制或单一民族国家的政体。在国际关系中所谈论的地区共同体一般是指地区安全共同体,而且安全共同体一般也是以地区的形式存在的,因为当前还未出现过真正的世界或全球安全共同体。
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国家对安全与权力的考虑是受地理制约的,而且地区内的国家、社会间的联系与互动最为强烈,加之冷战结束后国际安全的地区化走势,使得地区的体系特征显得更加突出。一方面,如果地区内的国家间关系是由冲突与敌对状态所决定的,那就表明地区主义的动力比较弱,安全互动是高强度的,地区秩序当然要以地区体系体现出来,当前的中东和南亚地区即是如此。另一方面,更有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地区内经济与安全的相互依赖程度较高、社会文化价值的同质性较强、社会联系与交流较为频繁,易于促使地区内的国家产出地区整体意识,为了摆脱安全互动的消极意义和管理共同的利益而求助于一定的共同规范与制度机制,地区社会随之出现并得以加强,如欧盟、东盟和东共体。而且,地区社会的社会性深度远远高于国际社会,因为地区社会建设的动机和功能之一就是提供长期的地区安全保证,而国际社会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这一点可从安全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略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