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念界定与研究意义
什么是公益?为什么不能将公益等同于慈善?为什么要强调“参与式”?为何要将参与式公益纳入公民教育视野并展开研究?廓清上述问题,需要厘清基本概念,明确研究意义。
一、概念界定
(一)公益的词源学考察
《辞源》中的公益概念界定为“公共之利益,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这就将公益界定在与私利相对的公领域范畴。
在西方,公益的内涵较为宽广:可以指共同善、公共利益,也可以指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在西方政治哲学、公共伦理等文献中,经常出现“common good”“public good”“common interest”“public interest”等字眼,其中蕴含着公益思想。在英美学者看来,公益不是慈善(philanthropy),而是对社会问题的公民回应。譬如,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将公益界定为:为了公共利益的志愿行动(Volunteer action for the public good)。
希腊文中表示“共同”和“公共”的词语是“κοινός”,其名词化是“国家”(τό κοινόν)、“共同体”(κοινωνία);希腊文中表示“善(好)”的形容词是“άγαθόν”,名词是“τό άγαθόν”。与中文“共同(共同的)”的含义相符的拉丁词是“communise(commune)”,与“善(好)”相符的词是“bonus”(形容词)及“bonum”(名词);与“公益”相匹配的拉丁文表达为“bonum commune”。
可见,不能像日常所说的那样,将公益简单地等同于慈善。故此,从学理层面来讲,必须廓清公益与慈善的关系,必须赋予公益新的时代内涵。参见表1-1。
表1-1 公益与慈善的关系
(二)公益的概念比较
另外,在界定概念时,与其相对应的概念进行比较,能够更清晰地揭示出其内涵。因此,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有必要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与公益进行比较。
首先,公益姓“公”不姓“私”,因此公益不是个人利益,更不是只求一己之私的个人私利。但是,即便是公共利益,在学术界仍是一个存在争议性的术语,因为公共利益的内容复杂且变化多端,难以寻求到一个恒定不变的概念来定义。因此,在法学上称“公共利益”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德国学者洛厚德(C.E.Leuthold)于1884年发表了《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主张公共利益是任何人但不必是全部人的利益。同一时代的另一德国学者纽曼(F-J.Neumann)1886年发表的《在公私法中关于税捐制度、公益征收之公益的区别》一文中对于“公共性”的理解是其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接近,不封闭也不专为某个人所保留;他还提出公共利益受益人的不确定性,即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符合公共的意义。此外,在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公序良俗也是一种公共利益,也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符合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利益冲突得到协调、弱者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得到维护等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中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表明中国大陆法律界和法学界也承认公序良俗原则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显然,公共利益会因语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
其次,公益是群体利益,而非狭义的集体利益。如果将“群体”与“集体”进行严格界定的话,那么后者(例如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得比较严密,而前者(例如社区、社团及各种临时机构等)组织则有时不那么严密。在当代中国,由于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由于各种社会群体不断涌现,群体利益也日益凸显。因此仅仅强调集体利益是不够的,必须找到一种上位概念,这就是公益。
再次,公益既不是狭义的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所能涵盖的。集体利益一般是与个人利益相对应甚至相对立的概念,而公益是以对个人利益的承认为前提;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一般来说是政府或政府组织,而公益的维护者虽然不排除政府机构,但有公民、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的参与;国家是比集体更加严密的组织,并且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实现国家利益一般有着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实现公益很多时候是靠“分外”的道德义务。
最后,公益的内涵比较接近于社会利益。因为社会不似国家那样有着较强的阶级性,也不似集体那样有着较强的组织性。但是,社会一般是指“大社会”,而公益所指向的社会可“大”、可“中”、可“小”。
可见,公益承担着多种层面的伦理指向。有学者指出:“伦理是共同体的价值秩序,因此根据共同体的性质和结构,可以体现为国际层面的伦理、国家层面的伦理、组织层面的伦理、个体层面的伦理等不同层次。”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在战略高度,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例如,从政治高度,提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从经济文化角度,提出发展公益文化产业;从创新角度,提出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从教育角度,提出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从医疗卫生角度,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等等。在其他领域,公益也成为流行语汇。在法学界,有“公益诉讼”;在商界,有“公益广告”;在民间,有“公益捐助”;在网络世界,有“微公益”;在教育界,有“公益教育”;等等。因此,需要借鉴功利主义关于“公共利益“”公共幸福“”共同准则“”普遍仁爱”等理论要素。
当前,中国公益行动则需要政治话语(确立共同规则)、慈善捐助(倡导普遍仁爱)与志愿行动(实现公共幸福)形成呼应。在此基础上,达成国家制度、市场运作与民间体制三个层面的“交叠共识”,从而实现公信力、影响力以及幸福感的统一。因此,公益行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系统化的“公益观念体系”。在此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就是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公民学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对话,学会与企业等资助和赞助机构合作、共赢,从而提升公益参与者的内在幸福感,为结成社会主义事业共同体贡献力量。
(三)参与式:公益的内在属性与时代特质
依照上面对公益的阐释,参与式公益不仅形成了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实践场域,亦形成一种独特的公共空间。在此空间内,公民们参与政治性、公共性活动,担当着监督者和促进者之角色。同理,参与式公益营造着公共空间。在此空间中,公民们学会相互尊重、形成群体认同、习得交往技能,进而养成公民资质。
从社会多元利益整合以及现代治理理念来看,参与成为公益的概念要素,参与式公益与服从式公益及志愿式公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参与式公益的特质如表1-2所示:
表1-2 参与式公益的特质
参与不等于参加,参与的实质是赋权。即在决策过程中,通过制度安排,使将会受到该决策影响的人群(尤其是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能够有效地参加到决策过程中来,从而使得利益相关者即不同参与主体能够有权影响社会事务。参与式公益的方式有“决策性参与”,即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有“功能性参与”,即参与公共政策的执行。无论何种方式,参与式公益有协商、有服务,体现公民实践过程中的主客体统一。
(四)公民教育的界定
有学者在分析中外教育学者关于公民教育的论著时,指出公民教育有如下含义:(1)公民教育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民教育包括道德伦理,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狭义的公民教育只强调政治上的权利与义务。(2)公民教育是使公民有理解能力并能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学校要教导学生了解和相信民主。(3)公民教育的目的是提供青少年必需的知识、价值和技能,使他们有效地发挥其责任感,具有成年公民应有的功能。(4)公民教育包括三方面:第一,培育主动而负责的国民的政治教育;第二,养成健全人格的伦理道德教育;第三,继承文化传统的民族精神教育。(5)公民教育就是培养健全的公民,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伦理、道德各方面。(6)公民教育包括开会的方法、选举的制度和方法、政府的组织和职能、法律常识和守法精神以及做好公民所需的技能、态度和作风。(7)公民教育指培养公民品德、技能和态度的教育活动。(8)公民教育广义指个人的社会化,包括职业、婚姻、政治等方面的社会化。(9)公民教育广义指政治社会化,狭义指学校的公民课。(10)公民教育就是教育人们使其成为健全公民的教育,其宗旨是教人修己善群、做人做事的道理,培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知识、技能、习惯、态度与作风,发挥人们的潜在能力,使其发展健全人格,以为国家服务。
概括地讲,公民教育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公民教育,指的是国家培养公民具有忠诚国家的意识,使其获得有效参与公民生活所必备的知识、态度和技能,并发挥其责任心与荣誉感,从而使其取得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公民资格;狭义公民教育,指的是各级正规学校教育中通过公民课程,培养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学生公民的教育。
二、研究意义
(一)学术价值: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公益观
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将公益理解为慈善,理解为捐助、捐款、奉献爱心等活动。但是,公益不同于慈善。参与公益不是简单的“利他行为”,而是需要超越“利己——利他”的两极对立思维;促进公益不仅是捐助、救助、给予,而且还是共建、共享、参与;实现公益不仅是“正能量”的传递,更是“正能量”的累积与人生命运的勾连。本项研究有助于在学理上辨明慈善与公益理念之不同,有助于从传统慈善式公益观到现代参与式公益观的时代转型。
(二)时代价值: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的历史时期,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多次阐释秉持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治理理念。《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指出:“要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独特优势,把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工作能力都提高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深层意义上,现代公益是民主政治与公民权利的生命力保障。研究如何引导学校公民参与公益,有助于学生主体参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圆中国梦。
(三)教育价值:有助于在比较借鉴中改进当下公益教育现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会参与公益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然而,由于重政治教育轻公民教育的传统影响,当下一些学校的公益教育仍局限于“爱的奉献”,志愿服务缺乏参与性,公益项目缺乏互动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成熟的公民教育经验,其中也有较为先进的参与式公益教育理念与实践可资借鉴。本课题研究将批判地吸收其有益因子,从而有助于在比较借鉴中改进当下公益教育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