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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讲 人身保险功能之资产配置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刘总42周岁,有数百万元闲置资金,正在考虑和朋友一起投资合伙企业(刘总为有限合伙人)。另外,刘总也在考虑是否需要购买一些保障类保险。刘总应该如何使用手上的闲置资金呢?

要给刘总提出科学的建议,笔者主张关注两个方面:第一,风险与收益;第二,税负成本。

关于第一个方面(风险与收益),投资合伙企业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类投资,而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属于保障类投资,具备杠杆功能,两者刚好形成互补关系。目前,全球经济疲软,投资风险较大,所以,刘总投资合伙企业,不能指望收益“常红”,换言之,必须要有“投资损失”的心理准备。基于此,刘总需要用医疗保险为自己准备将来可能患病所需的大额医疗费用、用重大疾病保险为自己准备将来可能患病所需的大额现金流。换言之,刘总购买保障类保险的主要目的是“托底”,即保证其在投资失败却患病时仍然有钱可花。

关于第二个方面(税负成本),我们先来了解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①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②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税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刘总投资合伙企业,其应当按照5%至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刘总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那么税负成本是多少呢?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也就是说,刘总发生重大疾病所获得的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税负成本来看,投资合伙企业的收益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者又形成了互补关系。

因此,我们给刘总的建议是:如果刘总决定投资合伙企业,最好留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可对冲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损失风险和税负成本,为将来可能患重大疾病准备好免税的现金流,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