枚乘作《笙賦》説辯疑
羅超華
《文選》載《長笛賦序》曰:“追慕王子淵、枚乘、劉伯康、傅武仲等簫、琴、笙頌,唯笛獨無,故聊復備數,作《長笛賦》。”李善注:“王子淵作《洞簫賦》,枚乘未詳所作,以序言之,當爲《笙賦》。《文章志》曰:‘劉玄,字伯康,明帝時,官至中大夫,作《簧賦》。’傅毅字武仲,作《琴賦》。”[1]李善“以序言之”,推測枚乘作有一篇《笙賦》,向無異議,如程章燦《先唐賦存目考》及《魏晉南北朝賦史》均録枚乘《笙賦》之目;又如費振剛等輯《全漢賦》,董治安主編《兩漢全書》,在枚乘名下存目《笙賦》。
然遍檢史籍,對於枚乘《笙賦》,李善之前未見記載,李善之後,僅《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南宋王應麟《玉海》引隋何妥之言曰:“聖賢多習樂:伏羲減瑟,文王足琴,仲尼擊磐,子路鼓瑟,漢高擊筑,元帝吹簫。劉伯康《簧賦》,枚乘《笙賦》,侯瑾《筝賦》。”[2]但據程章燦、張巍考證“劉伯康《簧賦》,枚乘《笙賦》,侯瑾《筝賦》”乃元人遞修《玉海》時據《文選》李善注添加的,非何妥原文。自漢至清,僅李善言枚乘作有《笙賦》,此爲孤證,“孤證不爲定説”,況且李善也僅是推論。
程章燦、張巍於二○○四年在《古典文獻研究》上發表的《枚乘作〈笙賦〉説質疑》中,便一改舊説,提出異議,認爲“枚乘所作可能是《琴賦》,具體地説,就是枚乘《七發》中寫音樂的那一段”;次年九月,費振剛等《全漢賦校注》雖仍存其目,但言辭却變得謹慎了:“李善所云,亦屬推論,録以備考。”[3]由此,對枚乘所作爲《笙賦》這一基本爲學界認可的説法又有待重新論證了。
枚乘究爲何種樂器作賦,馬融《長笛賦序》中没有明説,李善推測其爲《笙賦》。既然要對此質疑,不妨先根據馬融賦序,將最有可能的情況列出,再逐一論證,以此探究事實真相。
假設一,李善推測正確,枚乘所作確實是《笙賦》。
假設二,李善推測不正確,枚乘所作的是《琴賦》,馬融所指即此《琴賦》。
假設三,李善推測不正確,馬融所指的《琴賦》,其實是《七發》中有關“琴”的部分,這部分曾單獨流傳過。
假設四,李善推測不正確,馬融所指的《琴賦》,其實是《七發》中有關“琴”的部分,這部分没有單獨流傳過。
假設五,李善推測不正確,枚乘作的是《簫賦》,馬融所指即此《簫賦》。
在論證以上假設前,還有必要先對以下兩個問題試作探討。
其一,馬融《長笛賦序》何以言“頌”而非“賦”。
漢人賦、頌並無嚴格區分,《漢書·藝文志·詩賦略》“孫卿賦之類”著録“李思《孝景皇帝頌》十五篇”[4];《漢書·王褒傳》稱王褒作《洞簫頌》,《文選》則録爲《洞簫賦》。此外《太平御覽》引摯虞《文章流别論》:“若馬融《廣成》、《上林》之屬,純爲今賦之體,而謂之頌,失之遠矣。”劉勰《文心雕龍·頌贊》言:“馬融之《廣成》、《上林》,雅而似賦。”[5]可見,在馬融看來,賦、頌當是相通,因此《長笛賦序》中稱“簫、琴、笙頌”即可視爲“簫、琴、笙賦”。
其二,李善《長笛賦序注》中“序”的含義。
李善所言之“序”,或有二解:一指馬融《長笛賦序》;二指《長笛賦序》中人名及篇名排列的順序。
首先,此序若指馬融《長笛賦序》,李善在明確知道王褒作《洞簫賦》,劉玄作《簧賦》(《笙賦》),傅毅作《琴賦》的情況下,已將馬融提到的三種樂器對應了。倘再以馬融賦序推論枚乘之作,從理論上看,這三種樂器均有可能。李善作注,自不可能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隨便選取其中的“笙”。所以,這種解釋不太符合常理[6]。
其次,若指《長笛賦序》中人名及篇名排列的順序,依此順序,枚乘所作當是《琴賦》,而非《笙賦》。可見這種解釋仍然不太合理。
兩種解釋均有問題,目前也很難找出第三種解釋,故不得不將李善注中“序”的含義存疑。即便如此,仍可明確李善是在不知枚乘所作爲何的情況下,通過某種推論來認定其爲《笙賦》的。無論這種推論如何進行,必從馬融《長笛賦序》入手。由此,不妨回到馬融《長笛賦序》來進行推論。
前面提及,若僅從《長笛賦序》來看,枚乘所作可能爲簫、琴、笙中的任意一種,所以若仍以此推論,難有突破。不妨嘗試從其順序來推論,雖然這與李善的注解不符,但也許正與馬融賦序的本意相吻合。對此程、張文也認爲,賦家與賦作一一對應是常規作法,賦家下筆之時自當留意,同時舉出一則一一對應的例證,即《明文海》卷三十六楊兆京《秋夜琴聲賦序》:“若夫極意敷揚,備求端委,則子淵、安仁、叔夜、季長簫笙琴笛各有名篇,余何必更爲效顰哉。”雖然後世在運用馬融這種寫作手法時,會注意作家與作品之間的對應關係,但却不能作爲論證的直接證據。因此,這種以後例前的證法並不可靠,他們也表示不足爲徵。
其實,由於馬融賦序前後數量不等,自不可能一一對應。但正如程、張文所言“賦家下筆之時自當留意”,馬融在創作賦序時,當不太可能隨意而爲,其間應該會有某種關係[7]。可既不是一一對應,那會不會正如前文所推測的,是一種順序對應關係呢[8]?基於這種推測,筆者查閲了《全漢賦》、《全漢文》等總集所載漢人賦文,發現雖然如馬融這般的行文方式極少出現,但其《長笛賦》正文中却有如此一句:“於是放臣逐子,棄妻離友。彭胥伯奇,哀姜孝己。”[9]從李善注解來看,“放臣”對應“彭(咸)、(伍子)胥”;“逐子”對應“伯奇”、“孝己”;“棄妻”對應“哀姜”。如《長笛賦序》是按順序對應排列的,那麽二者的關係便極爲相似:
由上,馬融在《長笛賦》的正文便有意識地注意了人物和事件的順序對應關係,同一文章,賦序也如此行文,便很好理解了。此即可作爲《長笛賦序》中存在順序對應關係的重要證據。按這種順序對應關係來看,馬融所指應爲枚乘《琴賦》,而非《簫賦》或《笙賦》,也就是説假設一、五成立的可能性便不大了。但若如此,假設二、三、四則均有可能成立,故還需討論這三種情況。在此之前,還有必要先釐清馬融舉例人物時的順序問題。
從馬融《長笛賦序》知,他將時代更早的枚乘放在了王褒之後,可見馬融並非是按人物時代先後排序的。對此,程、張文也注意到了:“馬融的人名排序並没有嚴格依照時代先後順序,而是將時代明顯更早的枚乘排在王褒之後,這意味著馬融有意將枚乘與劉玄並列,而這種並列的目的是暗示枚、劉二人所作同題。”但緊隨其後,他們又做出了否定的判斷:“顯然,這樣的推論與馬融的人名、篇名排序仍有矛盾。”故其在文末總結時,仍將此問題存疑,並認爲還“有待進一步研究探討”。實際上,馬融將枚乘放在王褒之後,並不一定“暗示枚、劉二人所作同題”,也可能另有原因。下面,僅舉兩則不按人物時代先後排序的例證:
使先施、徵舒、陽文、段干、吴娃、閭娵、傅予之徒,雜裾垂髾,目窕心與。[10]
案:先施,即西施,春秋末期人;徵舒,代指徵舒之母夏姬,春秋中期人;陽文,楚國美人;吴娃,吴國美人;閭娵,即閭姝,戰國時梁王魏嬰之美人。
漢之得人,於兹爲盛,儒雅則公孫弘、董仲舒、兒寬……文章則司馬遷、相如……孝宣承統,纂修洪業,亦講論六藝,招選茂異,而蕭望之……尹更始以儒術進,劉向、王褒以文章顯。[11]
案:司馬遷,生於中元五年(前一四五),卒於征和三年(前九○);司馬相如,約生於前元元年(前一七九),卒於元狩五年(前一一八);劉向,約生於元鳳四年(前七七),卒於建平元年(前六);王褒,生於征和三年(前九○),卒於甘露三年(前五一)。
由以上例證,漢人舉例人物時,並非均是嚴格按照時代先後順序排列,而是有可能將此類情況中影響更大,或自認爲更重要的、更加傾慕的對象放在前面。如例一,枚乘《七發》列舉美女時,便將明顯晚於夏姬但更有美名的西施置於首位;如例二,班固《漢書》舉漢代具有文章才華的人物時,或許也是因爲他撰《漢書》是受司馬遷《史記》的啓發,其中《藝文志》部分則受劉向《别録》的影響,故而從個人情感來講更加欽慕二人,所以才將時代更爲靠後的司馬遷、班固,分别置於司馬相如、王褒之前。
由此,馬融在作《長笛賦序》時,或許同樣因爲笛與簫相似,而更加欽慕王褒及《洞簫賦》,才將其置於首位。但若僅是如此,便又不能解釋爲何馬融在舉完“簫”後,没有再舉同爲管吹樂器的“笙”,而將其放在屬於彈奏樂器的“琴”之後。可見,應該還有其他因素促使馬融並未完全依照個人情感排序。而參考上文所舉例一的情況,認爲人物及作品的影響因素或許才是促成此種排序的關鍵,即由於王褒《洞簫賦》作爲第一篇完整意義上的音樂賦,對後世産生了很大影響,故馬融才將其放在了首位。
既然明確了馬融將王褒置於首位的原因,那麽再回到之前的推論。倘若枚乘曾作有《琴賦》,馬融所指即此《琴賦》,這篇《琴賦》就應該是第一篇完整意義上的音樂賦,且很有可能比《七發》中描寫“琴”的部分更爲精彩,而王褒《洞簫賦》所模擬的或許也是這篇《琴賦》。基於同樣的原因,再加上枚乘時代更爲靠前,無論如何也應該將枚乘及《琴賦》放在王褒之前。比如,曹植在欽慕前代“七體”而模擬作《七啓》時,便在其《序》中將首創“七體”的枚乘置於首位:“昔枚乘作《七發》,傅毅作《七激》,張衡作《七辯》,崔駰作《七依》,辭各美麗,余有慕之焉。遂作《七啓》。”[12]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也就説明,枚乘並没有單獨作過《琴賦》,或者再説謹慎一些,至少馬融在《長笛賦序》中所指絶非這篇《琴賦》。由此,假設二基本也不成立了。
再考察假設三與假設四。這兩種推測均是説馬融指的其實是枚乘《七發》中描寫“琴”的部分,但區别在於這部分是否曾作爲一個單獨的整體流傳過。對此,可以從馬融寫作《長笛賦序》的行文手法及思路來作出判斷。
馬融《長笛賦序》共提到王、枚、劉、傅四人,即四篇賦文。其中,王褒《洞簫賦》與傅毅《雅琴賦》今天仍可見到,而考察其文本内容,很容易便能看出它們均是單獨完整的賦文。至於劉玄的《簧賦》,雖已亡佚,但從李善注來看,既然《文章志》有所著録,且在介紹劉玄時將其作爲代表作,也當是一篇完整的賦文。由此,馬融將枚乘賦文與以上三人之作並列的前提條件,即當是其亦爲一篇單獨完整的賦文,或者曾作爲一個單獨的整體流傳過。可見,假設四便同樣不成立了。
經以上論證,基本排除了假設一、二、四、五中的情況,剩下的假設三則與推論比較相符。這也就表示,馬融所指枚乘賦文,是《七發》中有關“琴”的部分,這部分曾作爲一個整體單獨流傳過的可能性很大。同時,從馬融《長笛賦序》及推論來看,其流傳時間,或許當在王褒創作《洞簫賦》之後且被題以過《琴賦》之名。
(原刊於《北京社會科學》二○一八年第三期,有删節)
[1] 蕭統編,李善注《文選》,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六年版,第八○八頁。
[2] 王應麟《玉海》卷一百十,《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3] 費振剛等《全漢賦校注》,廣東教育出版社二○○五年版,第三二頁。
[4] 班固撰,顔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一九六二年版,第一七五○頁。
[5] 劉勰著,范文瀾注《文心雕龍注》,人民文學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第一五七頁。
[6] 對於這種説法,程、張文認爲:“李善注本來就是針對賦序的,没有必要特别指明。”同樣予以了否定。雖然他們的解釋過於簡單,但却是比較合乎常理的。據筆者考證,《文選》所收三十九類(一説三十八類)文體五一四篇作品,如《長笛賦》一般有“序”者共五八例。然李善在注解這些“序”時,除此例外再未使用“序”字,因此,以注家注釋手法及行文習慣推論,若其意指賦序,當不會僅此一例。
[7] 李善在作注時當同樣認爲其存在某種關係,否則他不可能在不知枚乘所作爲何的情況下,憑空推論。而李善的推論,其實也是試圖尋找馬融所作賦序的内在關係。
[8] 即這種順序對應不如一一對應那樣有嚴格的限定,只要順序大致相同即可。
[9] 蕭統編,李善注《文選》,第八一○頁。
[10] 蕭統編,李善注《文選》,第一五六六頁。
[11] 班固撰,顔師古注《漢書》,第二六三四頁。
[12] 蕭統編,李善注《文選》,第一五七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