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平:全球安全治理中的规范竞争与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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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三大主流学派视角下的规范竞争

有了国家就有了国际关系。尽管在古代和近代的中外古典政治学、历史学、哲学和军事学等学科著作中都不乏关于国际关系的零星论述,但是直到1919年英国威尔士大学设立了第一个国际关系教席,国际关系才正式开始作为一个学科被学术界有意识地构建起来。在之后几十年里,国际关系的发展宏线是从最初现实主义作为主轴的基础上逐渐发展为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三足鼎立的局面。[1] 这三大理论范式的代表人物分别是肯尼斯·沃尔兹、罗伯特·基欧汉和亚历山大·温特。在学术争鸣中,尽管同一理论阵营有不同的理论分支,且不同学者在具体的学术主张上存在不同,但是总体上都认同一个理论内核。三大理论范式的理论内核分别是权力、制度和文化。[2] 因此,本书将国际关系的三大理论概括为权力派、制度派和规范派。研究发现,尽管三大理论流派在对规范的国际政治意义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但是它们在对规范竞争的认识上却存在着惊人的相同之处:都相信必然出现一方战胜另一方的零和结果。

一 权力派视角下的规范竞争

一个理论范式的核心内容是它的基本假定和假设。权力派的理论主要包含三个基本假定:第一,国际体系具有无政府的特征;第二,国家是这一体系中的基本行为体;第三,体系结构是影响体系单位行为最重要的因素。[3] 基于这些假定,权力派得出了结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决定了国际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冲突,国家的实力决定了它在国际体系物质性权力分配格局中的地位,而国家权力或者国家利益是国家追求的最高目标。

权力派信奉世界秩序是以物质实力界定的权力秩序,相信权力是国际政治关系的主导力量,而规范是权力的附属品,不会直接影响到国际政治的结果。[4] 按此逻辑,世界政治中冲突的实质就是有关权力的冲突,而有关规范竞争的问题仅仅是权力冲突的副产品。也就是说,权力派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像权力这样的物质因素之间的冲突,而不是规范竞争这样的观念因素之间的冲突。尽管如此,权力派并没有完全忽视规范的作用,而是相信在一个由主权国家构成的无政府国际体系中,要维护秩序,就需要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国际机制以促进国际合作。[5] 国际机制包含国际规范,[6] 所以权力派实际上是承认了规范具有一定的国际政治意义。不过,按照权力派的理论逻辑,尽管体系层面的竞争可能从权力延伸到规范领域而出现规范竞争,但是规范竞争的结果会受到权力竞争结果的左右。由于权力竞争的目的是追求相对收益,结果必然是零和。所以,在权力派看来,规范竞争的过程充满冲突,结果必定是权力大的一方的规范战胜权力小的一方的规范。

二 制度派视角下的规范竞争

制度派是在反对权力派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制度派认同了权力派的部分假定,如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是民族国家,国家是以追求国家利益为根本目标的自私的行为体。但是在关于国际关系实质的认识上却与权力派迥然不同:权力派认为是冲突,而制度派认为是合作。进而,制度派得出结论: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并非一定是无序的,也可以是有序的;国家的自私和理性决定了它会考虑通过合作这样的理性方式追求利益。[7]

制度派认为要达成国际合作,就需要建立包括国际组织、国际机制和国际管理在内的国际制度。国际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弱政治市场失灵并有利于促进行为体的相互期望值趋同,是国际体系成员的普遍需要。然而,制度派存在一个重大的理论缺陷,是关于国际制度供应这样的本体论问题。当代主要的国际制度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在国际体系中占有优势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或者说霸权在国际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制度派认为在霸权衰落之后,由霸权创建的国际制度也会继续存在。[8] 也就是说,在“霸权之后”,霸权的本质并不可能发生根本改变,改变的只是霸权的形式,从物质霸权变成了制度霸权。这实际上是为霸权提供的制度预设了永恒的霸权身份。伊肯伯里呼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齐心协力,防止崛起的中国“破坏”现有的国际制度体系,就是出于维护制度霸权的目的。[9]

规范是制度派研究的重要内容。与权力派认为国际规范依附于权力而存在不同的是,制度派赋予了国际规范以独立的地位,相信它和权力同等重要。这样,规范就成为了重要变量,规范理论也从权力派的“供应视角转向了一种需求视角”。[10] 但矛盾的是,制度派的理论摆脱不了“霸权供应论”的制约,所以制度派倡导的规范实际上也是霸权提供的,反映霸权的意志和利益。例如,有学者认为霸权国的国内规范重要,因为霸权国能够凭借实力优势,将自身的国内规范推广到全世界。[11] 按照制度派的逻辑,只有霸权支持的规范才是国际规范,其他规范都是“非国际规范”,两者之间的竞争必然以霸权规范的胜出结束。

三 规范派视角下的规范竞争

如果说制度派与权力派之间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还存在难以割舍的关系,那么规范派则力图与权力派之间划分出理论的鸿沟。与权力派和制度派信奉物质主义世界观、重视物质因素对行为体的影响不同的是,规范派信奉理念主义世界观,重视观念、文化和认同的重要作用。规范派承认国际体系结构的说法,但是认为它不是权力派所认为的受到物质力量支配的微观经济学意义上的结构,而是受到观念影响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结构。在规范派看来,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并非如权力派和制度派所认为的是先验性的存在,而是被行为体建构起来的一种结果。[12] 这样,源于主体间互动结果的观念或文化就成了国际体系的核心要素。体系文化决定了国家身份,国家身份决定了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决定了国家的行为选择。

在国际政治的实践中,规范派所言的观念、文化和认同往往表现为规范。与权力派和制度派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对规范的理解停留在工具主义层面不同的是,规范派从观念主义出发,认为国际规范的影响和作用是根本性的。迄今为止,在“规范重要”这一认识的基础之上,规范派已经对涉及规范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这样的研究从总体上看经历了两个阶段。早期规范派所做的工作,是证明规范或者社会意义对行为体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也就说“规范重要”;[13] 第二波国际规范研究关注的问题,是国际规范的传播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效应,以及国际规范经由什么机制才传播到国家内部?[14] 规范派的研究不但涉及规范生命周期的四个时段,即生成、扩散、内化和退化,[15] 还涉及影响规范生成和内化的三个层次,即系统层次、地区层次和单位层次。[16] 规范派看似完成了一个完整的研究议程,但是笔者认为,规范派的研究还存在重大不足,即没有研究规范竞争的问题。

与制度派一样,规范派也预设了规范的身份,信奉“霸权供应论”,相信只有霸权供应的规范才是重要的,才能够在国际上传播。不过,与制度派将规范的身份笼统地概括为“霸权”不同的是,在规范派那里,“霸权”具体化为了“西方”,有关规范的研究出现了“西方规范偏见”(Western norms bias)。

“西方规范偏见”就是从西方中心主义的逻辑起点出发,将西方身份作为国际规范身份的前提假定。劳拉·兰多尔特指出,建构主义是理想主义、自由主义的主张,关注的主要是北方国家(西方国家)主导的规范,规范传播方向是朝向第三世界国家。[17]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所建立的“内嵌式自由主义”体系,就是美国国内规范国际化的例子。[18]

杰弗里·勒格罗横向对比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参战国对三个有关战争行为的约束性规范的遵守情况,指出与组织文化相一致的规范容易传播。[19] 勒格罗研究的三个规范:禁止使用潜艇战、禁止战略轰炸和禁止化学武器战,都是西方强国倡导的规范。玛莎·芬尼莫尔通过研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成国家建立科学机构、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改变国家的战争行为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改变国家的发展战略,说明国际组织是重要的国际规范传播者。[20] 由于芬尼莫尔的研究中所涉及的三个规范的传播者都是西方主导的国际组织,所以不难看出,她所言的国际社会,实际上是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她所研究的国际规范,是西方主导的国际规范。阿米塔夫·阿查亚通过比较“共同安全规范”和“人道主义规范”这两个国际规范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地区传播的结果,指出与本土文化相一致的国际规范更容易传播,进而强调了本土规范在国际规范传播中的作用。[21] 但是在阿查亚的研究中,本土规范只是起到了干预变量的作用,并没有取得与被传播的西方规范同等的地位。可见,阿查亚的研究同样没有摆脱“西方规范偏见”的影响。

规范派的“西方规范偏见”同时也表现为“好规范偏见”(nice norms bias)。“好规范偏见”的逻辑出发点,是那些以普世主义、个人主义、自愿性权威、理性进化和世界公民等原则为基础的规范更容易传播。[22] 玛格丽特·凯克和凯瑟琳·辛金克将容易传播的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人身安全和禁止对弱势人群或无辜人群进行人身伤害的规范,另一类是在法律上规定机会平等的规范。[23] 规范派的研究之所以出现上述两个“偏见”,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西方占据世界权势格局中霸权地位这样的现实,以及研究者受到在西方哲学和政治学理论中占据统治地位的线性进步论(linear progressive theory)的影响。[24]

按照“西方规范偏见”或者“好规范偏见”的逻辑,西方主导的规范就是“好的”和“进步的”,因而享有国际合法性和传播权;而非西方规范是“不好的”和“落后的”,不享有国际合法性和传播权。西方规范与非西方规范之间的竞争,必然而且只应当出现西方规范胜出这一种结果。规范派带有偏见的理论逻辑不乏呼应之声。后文中将要介绍的弗朗西斯·福山提出的“历史终结论”命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5] 但是,带有偏见的理论逻辑往往是站不住脚的。正如莱德·麦基翁的研究表明,“好规范偏见”是一个伪命题。[26]

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主流学派对规范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认识各不相同。权力派轻视规范的作用;制度派在承认权力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强调规范的作用;规范派则给予了规范以国际体系中核心要素的地位。相同的是,由于它们都是在美国霸权的背景下构建起来的理论,所以都从美国或者整个西方在国际政治中享有权力和制度优势的角度出发认识规范问题,往往先验性地认为在西方文明霸权的前提下生成和传播的规范才是国际规范,而来源于其他文明实践经验的规范是“非规范”。这就导致了三大主流学派在“谁的规范重要?”这个涉及规范的本体论问题面前集体失语。按照它们的理论逻辑,只有西方倡导的规范才是重要的规范;即便是出现其他规范与西方规范竞争,也只可能是西方规范胜出。

在三大流派之外还存在其他西方国际关系流派。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学派。本章的第二节将介绍英国学派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