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创新点
本书的创新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指出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彰显了人本主义价值
从伦理学角度看,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全面弥补权利人所失利益来实现矫正正义。财产权权利本质在法理上主要有以洛克为代表的劳动价值说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意志说,劳动价值说着眼于权利所指向的客观价值利益,意志说则关注主体意思自由支配的范围,反映了权利主体自由的精神。一般而言在财产侵权中,权利人财产权益会发生减损,同时权利人自由支配自己财产权的自由意志也会受到侵犯,在有形财产权侵权时,两者可以达到统一,分别从不同的侧面描述了财产权利本质内涵。在专利侵权中,专利权人难有事实上具体的损害,传统有形财产权侵权赔偿难以适用于专利侵权,但权利人主观的处分意志损害却和有形财产权损害并无二致。合理许可费赔偿不考虑专利权人是否有许可的事实,也不考虑专利权人是否有许可的意愿,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认为权利人受到了损害,专利权人就可以要求合理的赔偿,彰显了损害赔偿中的人本主义价值。
(二)指出了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的法律属性和事实属性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事实和法律两个基本属性,事实属性是基础,决定着制度的基本范畴和性质;法律属性是核心,左右着该制度的法律地位。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克服了传统的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对于专利侵权损害的不适性,为权利人提供了最低的赔偿保障,合理许可费赔偿的事实属性是指合理许可费在实质存在上的特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财产性、预期性、属人性、确定性;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的法律属性在于其是被法律拟制的可救济性损害,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法定性、拟定性、裁量性。
(三)指出我国应扩大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法定赔偿阶段考虑的许可费因素提前到合理许可费阶段;赔偿的基数扩大到相似专利的许可费;对合理许可费赔偿考虑因素按不同标准分类细化,并在判决中展示法官自由心证过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操作性和适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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