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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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秦代的法律解释方法

解释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这一学问就比较发达。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中即对这门学问进行了系统总结。在中世纪,随着《圣经》诠释学与罗马法解释技术的发展,法律解释的理论与方法获得了更大发展。如此看来,解释的理论与方法要获得发展,离不开两个东西:一是经典(主要包括宗教经典与文学经典,以及其他经典)。可以这样说,凡有经典的地方,必然会出现经典诠释学,亦即如何解释经典的学问。二是法典。同样可以这样说:凡存在法典的地方,必然产生解释法典的学问。不唯西方如此,东方亦不例外,此一原理涵盖了古代中国、印度以及世界其他古老文明。从解释的技艺与水平看,中国古代先贤们在法律解释方面的创见并不逊色于西方同期水平,甚至有所超越。从具体手段看,中国古代先贤们(主要是儒家学者)发展出的“经学诠释学”完全可与西方的《圣经》诠释学媲美,中国古代法律官员们概括的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法律解释方法(即律学方法)同样可以与西方以罗马法注释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解释技巧相比肩。

如果仅就法律解释的技术而言,早在秦代时(甚至可追溯到更早时期),我国古代的法吏们就开始大量运用后世为人所熟知的一些法律解释方法。今人常以为“法律解释及其方法”是“舶来品”,是伴随西方法律一起迻译过来的,其实大谬不然。今人津津乐道的一些法律方法,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应用,我们古代的法吏们对其原理还有所发明与总结。对于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发展状况问题,本书将通过多篇文章予以探讨,本章只是向读者们展现法律解释方法在秦代的发展状况,即法律解释的初期形态,而非其完善时期的形态。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一般性与抽象性特点(一般性与抽象性的程度会因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故而在适用法律时,首先必须对之进行解释,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因此,法律解释的历史与制定法的历史几乎完全重合。我国是一个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存在的历史非常久远,但存世的律典不多。现在,我们只能借助一些考古新发现,对古代的法典有一鳞半爪的了解。本章将以1975 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为基础,对秦代的法律解释状况做一些浅显的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