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方法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晋律”是如何“化繁为简”“以简御繁”的

《晋书·刑法志》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张斐的“注律表”,但在研究“注律表”前,我们需了解张斐等律学家当时面临的两大任务:一是将法律“化繁为简”,即使繁琐的法律变得简约起来;二是“以简御繁”;简则简矣,却又不能出现太多的漏洞,否则难以应付社会实践的需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

首先,我们看晋律是如何“化繁为简”的。其实,晋律之所以能化繁为简,主要是通过大大削减《魏律》的条文实现的,即“蠲其苛秽,存其清约”[22]。《晋律》最终定律为20篇,620条,27657言,由此博得了“宽简”的名声。《隋书·刑法志》也称赞《晋律》具有“实曰轻平,称为简易”[23] 的优点,唐初的人称赞《晋律》“事从中典,归于益时”[24]

那又如何防止漏罪呢?为解决这一难题,晋律采取的措施有三:

第一,在整部法律的前面加上了《刑名》这一部分,并将之置于律首,以统括全篇。在“注律表”中,张斐这样介绍这一部分的作用:“《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25]

第二,对那些散布于各篇的重要法律概念,晋律对之进行了抽象的定义,使之能适用于各个具体情形,以起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张斐称这些概念为“较名”,并找出了20个“较名”: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26]

什么是“较名”?历来的研究者对此都没有深入地探究。依笔者看来,“较名”包括两类概念:一是那些带有一定普遍性、贯穿整个律典的概念,例如,“故意”“过失”“谋”“强”“造意”“失”等概念。二是一些日常生活中最常见、迫切需要用法律加以调整的罪名概念,如“恶逆”“不道”“不敬”“诈”“贼”“斗”“戏”“盗”,等等。

如果将张斐的“较名”与汉代一些律学家对某些法律概念的解释,我们就能看出法律概念的发展状况,并能窥见法律解释技巧的发展,具体可见表3-1。

表3-1 “汉律说”与“注律表”对重要法律概念的解释

从表3-1中我们能清楚地看出,一些法律概念的发展是从列举外延发展到总体上把握抽象内涵的,这是一个巨大的飞跃。

第三,以理御法,以理御变,由情达理,让整个法律系统成为一个内部协调、运转灵活的整体。

“注律表”向我们揭示了《晋律》是一个运转灵活的系统,贯穿这一系统始终、周流不竭的“理”才是“以简御繁”的关键,它好比操控整部法律机器的核心按钮。张斐对于“理”有着非常玄妙的论述:“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27] 此处,张斐所说的“理”虽带有规律性的意思在内,但它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时时变化的。张斐认为,法律不过是“理”的表现,法应符合“理”,亦即“律者,幽理之奥”,“夫刑者,司理之官”[28],只有“理直”才能“刑正”,故而法律适用者应突破现象看本质,寻找法律背后的“理”及其变化,以便准确地掌握法律概念。张斐说:“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而且,只有拥有丰富经验的人才能完全掌握“理”,亦即“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29]。而且,只有掌握了“理”,才能理解法律统一体之妙。“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欲令提纲而大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30]

如何发现“理”呢?张斐认为,需要以“情”为中介。问世间“情”为何物?张斐在“注律表”中称“情”为“人的内在心理状态”,但这一内在的状态通过外在的语言与行为表现出来,故而它才能充当法与“理”的中介。张斐这样描述“情”与“理”之间的关系:“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31] 张斐还强调,只有准确地把握了“情”,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32]

正是依靠上述方法,《晋律》才摆脱了秦律、汉律烦琐的特点,终于成为一部运行良好的机器。对此,张斐总结道:“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