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文言“鬼小说”的界定
一 文言小说的界定
中国古典小说,按文体和语言两方面特征,大体分为文言小说与通俗白话小说两大类。通俗白话小说因为产生时间较晚且文体特征较为明显,学术界对它的界定争议不大。而对文言小说的界定,因为学术界持论的标准不一且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至今仍然聚讼纷纭、争论不断。从古至今,人们一直试图找出一条清晰的界限以区分文言小说和其他作品,可惜这种努力并未取得显著的效果。所以本文无意对此问题做出准确的论断,只是根据所要讨论的文言小说类型特征,做出符合研究对象特征的界定。
“小说”一词最早见于《庄子·外物》:“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这里的“小说”根据鲁迅先生的解释“乃谓琐屑之言,非道术所在”,[1]指的是与道家所谓大道相对的“琐屑之言”、小道浅识,是一种言辞、言论。随后汉代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2]比班固稍早的桓谭也说:“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治身理家有可观之辞。”[3]结合桓谭、班固的观点,“小说”是指形式短小,“合丛残小语”的“短书”,其内容驳杂,多“街谈巷语,道听途说”。班固、桓谭这种小说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以致后代史志书录大多沿袭这种说法。可见那种形式为“合丛残小语”的“短书”,内容多“街谈巷语,道听途说”的记述就是古人界定文言小说的基本准则。“直到清世,正统文人对小说的认识,基本上都沿袭着这种‘街谈巷语’的说法。”[4]
按照这个准则,一些有关历史传说、人物逸事、器物种类、自然现象的记述都可以归入文言小说的范畴。唐代刘知几《史通》中设“杂述”一章,专门论述“自成一家”,而能与正史参行的“偏记小说”。其中偏记、小录、郡书、家史、别传、地理书和都邑几类都是上述小说范围的具体表述,而逸事、琐言、杂记三类则与现代学者所说的历史小说、志人小说、志怪小说类似,还是别具眼光的。但这样笼统地把它们归之于“小说”这一大类,无疑模糊了文言小说与其他文体的界限。宋代郑樵《通志·校雠略》中就认为传纪、杂家、小说、杂史、故事这五类书“足相紊乱”,是不能严格区分的。明代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九流绪论下》也认为“小说,子书流也,然谈说理道或近于经,又有类注疏者;纪述事迹或通于史,又有类志传者。他如孟棨《本事》、卢瑰《抒情》,例以诗话、文评,附见集类,究其体制,实小说者流也。至于子类杂家,尤相出入。郑氏谓古今书家所不能分者有九,而不知最易混淆者小说也”。[5]可见古人“街谈巷语”的说法虽然可以囊括文言小说的各种类型,但是无法准确地界定文言小说,更不论揭示其特征了。
五四以来,小说研究逐渐升温,对文言小说的界定首当其冲地成为小说研究中的“热点”问题。鲁迅先生作为近代小说研究的奠基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把宋代以前的文言小说称之为“古小说”,而把《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等书称之为“拟晋唐小说”。可谓开一时之风气,但是鲁迅对文言小说的界定并没有脱离古人界定文言小说的范畴,于旧有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之后,郑振铎、王瑶等学者在此基础上把西方小说理论与中国古代文言小说创作实际相结合,对文言小说的界定与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从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研究还是没有摆脱传统的文言小说观念,不过中西结合的思路却为后来学者所继承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文言小说的界定又出现了一个高潮,诸家众说纷纭,然而分歧并没有消失。袁行霈、侯忠义编《中国文言小说书目》中就认为:“古今小说概念不同,以今例古,其中多有不类小说者。为保存历史面目,本书不以今之小说概念作取舍标准,而悉以传统目录学所谓小说家书为收录依据。然古代目录于小说家类,取舍不尽相同,一书或隶史部,或隶子部;同隶子部者,或入小说家类,或不入小说家类,并无定论。……本书以审慎、完备为目标,凡曾见于小说家之文言小说,一般均予收录。”[6]某种程度上这完全是承袭了古代“道听途说”的传统文言小说观念。类似的还有,宁稼雨在《中国文言小说总目提要》将文言小说分为志怪、传奇、杂俎、志人、谐谑五类。这些学者对文言小说尽量以古代小说概念为准,界定范围也比较宽泛。
而不同的则有,黄霖编《中国历代小说辞典》中则说明了它所收书的原则:“文言小说,量多而杂,殊难界定。古代称为文言小说而无故事、人物等小说意味者,不予收录。今所录者,大致分为志怪、轶事、琐谈、传奇、谐谑、寓言等类。”[7]这里所说的“小说意味”,言下之意就是说既要照顾到中国古代文言小说创作实际,又要考虑到西方现代小说概念。
众所周知,西方现代小说概念认为小说是“以散体文摹写虚拟人生幻想的自足的文字语言艺术”,[8]或者说:“小说是用散文写成的某种长度的虚构故事。”[9]如果完全用此概念来观照中国古代文言小说总是有些方枘圆凿,而对西方小说概念的忽视又会导致文言小说概念的模糊,于是把西方小说概念与中国古代小说创作实际结合就成了一种更为稳妥的办法。于是我们看到,刘世德主编的《中国古代小说百科全书》所收明清两代文言小说大抵要符合或接近今人的小说观念。[10]吴志达的《中国文言小说史》也以西方小说的标准,将先秦子史著作中的具有小说特征的虚构性作品划入小说的范畴。[11]
综上所述,对于文言小说概念的界定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将西方小说概念与中国古代小说创作相结合的思路成为大部分学者的共识。所以本文所选择的文言小说应该具有现代小说的叙事性、虚构性特征,作品强调对故事情节的叙述,对人物形象的塑造以及艺术上的想象,同时也应该考虑古代文言小说的文体特征以及描写内容的综合性特征。具体来说,本文所讨论的文言小说是以古今标准结合为准则进行选择的,主要以志怪、传奇小说为主要研究对象,兼及一些笔记中符合上述准则的小说作品。
二 文言“鬼小说”的界定
文言“鬼小说”的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主要是士人阶层,它是文士主体性创作的结晶,真实反映出文士的心态和生存需求;同时又受着宗教、民间迷信思想等外部环境的制约,对下层百姓的心态和生存需求也有着真实的反映。在古代封建社会,言论不自由,主体活动受到限制,个体意愿和需求总是不能得到满足,为了抒发内心中的苦闷和求得精神上的解脱,文言“鬼小说”就成为文士和百姓共同的“安慰剂”。他们往往利用幻想把现实与理想紧密结合,通过对“鬼”的种种离奇表现的铺陈,寄寓对现实社会的一种观念和理解。文言“鬼小说”在历史发展和小说发展中具有独特的风貌,是中国文言小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可是对文言“鬼小说”的认识,古人尚不清晰,甚至有些混乱。宋代李昉等奉诏编辑《太平广记》,搜集汉至五代小说家言,分为九十二大类五百卷。其中把“鬼”与“神”“妖怪”“精怪”分开单列一类,看似已经初步具有了文言“鬼小说”的概念认知。不过对其分类标准细加推敲,便可看出书中分类标准单看成立,合起来就显得混乱驳杂:“神仙”“女仙”以性别作为分类标准,“方士”“异僧”“异人”以身份为分类标准,“报应”“徵应”“定数”又以小说主旨为标准。可见编者使用了不同的几套分类标准,并不要求全书连贯统一。他们对于“鬼”“神”“妖”“怪”的分类只是从小说内容进行简单区分,尚未达到对小说类型审美特征认识的高度。
明代胡应麟在《少室山房笔丛》中把小说分为志怪、传奇、杂录、丛谈、辨订、箴规六类,其中前三类“一曰志怪,搜神、述异、宣室、酉阳之类是也。一曰传奇,飞燕、太真、崔莺、霍玉之类是也。一曰杂录,世说、语林、琐言、因话之类是也”。[12]从胡氏所举之例看,在他心目中志怪是指神仙鬼怪之事,传奇是指人间男女情事,杂录则指士大夫的奇言异事,这种小说分类被鲁迅继承并进一步提出了志怪、传奇、志人三类,分类的标准尚属清晰。其中志怪一类就包含有文言“鬼小说”的大部分内容。从小说类型区分看,这样的分类简单明晰、易于掌握,是一种进步。但把文言“鬼小说”与“神”“妖”“怪”类文言小说混为一谈,与《太平广记》单列“鬼”一类相比却又是一种退步。从宋到明几百年来,对文言“鬼小说”这一小说类型的认识就在这两者之间来回摇摆。
对文学艺术的认识不可能一直如此,时至今日随着小说类型理论的成熟,小说类型的区分早已经超越了题材内容,“一部文学作品的种类特性是由它所参与其内的美学特征传统决定的”。[13]于是古人对“鬼”这一小说题材的朦胧认知发展成为了“鬼小说”这一小说类型。这个发展并不是对文言小说中的某一题材进行单纯的集合汇总,我们必须在题材汇集的基础之上进行深一步的梳理,必须对小说形态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考察。也就是说文言“鬼小说”是对小说艺术、思想观念、美学、大众心理、社会宗教以及创作主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之后得出的概念。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文言“鬼小说”,对其艺术、思想、审美上的特征揭示是本书的主要工作,对此本书放到后文详谈,这里只针对文言“鬼小说”概念的范畴做出整体性的说明。
“鬼”是指人在死后灵魂的一种存在状态,《说文解字》中就说:“人所归为鬼”;《礼记》中也说:“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正字通·鬼部》:“鬼,人死魂魄为鬼。”随着人类对外界事物探索的深化,“鬼”的概念也得到了扩充,不单单指上述狭义的概念人类亡灵。《诗·小雅·何人斯》:“为鬼为域,则不可得。”《论衡·订鬼》中说:“鬼者物也,与人无异。天地之间,有鬼之物,常在四边之外,时往来中国,与人杂间”“鬼者,老物之精也。”这里的“鬼”指的都是万物的精灵。
不管是人类灵魂还是事物的精灵,“鬼”都是指世间万物(包括人)的精魂。只不过在有关“鬼”的认知中,人的因素占据了更多的位置。例如,“鬼”有时还特指人类的祖先,《论语》为政篇说:“非其鬼而祭之,谄也。”何晏注:“郑曰:‘人神为鬼,非其祖考而祭之者,是谄求福。’”刘宝楠正义:“非其鬼为非祖考。”这些“鬼”可以预知未来、致人以祸福,所以人们面对祖先时要进行祭祀,要“敬鬼”以求庇护。
总而言之,“鬼”主要是指人的灵魂,而世间事物所表现出的种种神异、怪诞、妖妄也都可以归之为“鬼”的作用。这与古代中国人特定的思维方式有关,因为“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了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从这个时候起,人们不得不思考这种这种灵魂对外部世界的关系。既然灵魂在人死时离开肉体而继续活着,那么就没有理由去设想它本身还会死亡;这样就产生了灵魂不死的概念”。[14]既然灵魂不死,活着的灵魂就有可能与它曾经有过联系的人、物、事发生联系。
加之中国人思维的整体性和混沌性特征,在“互渗律”的作用下,古人更是把世界视为一个整体,人和物也都是一个整体,整体包含许多部分,各部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让人们把某个事物所具有的特征,错误地加以联想、类推,认为其他事物也同样具有。在古人的眼中“纯物理的现象是没有的。流动的水、吹着的风、下着的雨、任何自然现象、声音、颜色,从来就不像我们感知的那样被他们感知着”。[15]由于古代人无法正确理解自然界变化多端的现象,往往把自己的心理状态投射到这些现象中去,于是“原始人周围的实在本身就是神秘的,在原始人的集体表象中,每个存在物、每件东西,每种自然现象,都不是我们认为的那样”,[16]因而产生了“万物有灵”的观念。至此“鬼”突破了其核心意义,不单指人类的灵魂,它包括了世间一切事物的精魂。
由此可知,“鬼”就是一个观念,是一个植根于人类思维的思想。它的核心概念和外延都是人类思维发生作用的结果,它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人类思维的整体性、关联性以及神秘性。这些特性随着“鬼故事”的流传和书写,进入到小说的创作领域中,逐渐地成为了文言“鬼小说”的整体性概念。所以文言“鬼小说”的概念界定应该以上述古人的灵魂观念和整体、混沌性思维特征为前提,以“鬼”的观念和外延为基础,结合古代文言小说的概念特征。综合起来就是:用文言写成,描述与人类灵魂有关的各种神异鬼怪题材的小说集合体。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文言‘鬼小说’”在后文中一律简称为“鬼小说”,不再另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