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南非劳动法的发展时期
一 南非种族隔离时期(1910—1993年)
1910年南非联邦的成立是南非种族主义统治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1910年建立的南非联邦,乃是英帝国所属的一个自治领地,它的政治制度依照“英国宪法的原则”,英国总督是最高行政长官,立法的批准权在英国议会,英国政府对南非的行政干预权力直至1996年南非脱离英联邦,才彻底结束。[49]在这一时期,虽然两部分白人的矛盾依然存在,但是种族矛盾远远超过白人内部之间的矛盾,强化对非洲人的统治就必然在所有的矛盾中占据了首要地位。因此,可以说1909年的《南非法》,奠定了白人至上的种族主义的基础。[50]它是一部具有种族主义性质的宪法。该法倾向于保护白人的权利和利益,忽略对非洲黑人权益的保障。在法律领域,法制英国化的进程逐渐变得缓慢,而被“遗弃”的罗马—荷兰法重新受到重视。[51]虽然实体法的内容仍然趋向于获得英国殖民当局和枢密院审判委员会的满意,然而在具体的程序法实务中,南非法院则倾向于重视古代“荷兰法”学家的著述以及从他们那里发展起来的法律原则,并努力使之适应现代南非的社会发展情况。[52]南非法院一方面加紧改造源于大陆法系的罗马—荷兰法以适应社会法制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模仿英国判例法的模式,大量援引和运用司法判例于具体的案件审理中,这一种将两种法系结合在一起的法制变革状态,深深地反映了罗马—荷兰法与“英国法”之间微妙的混合关系。[53]可以说,自1910年以后,英属南非殖民地的人民已经意识到两种法系和本土习惯法的混合存在,他们面对这种“混合法”的态度是坦然接受,并且将它们本土化,以适应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然而在种族隔离制度时期,南非“混合法”状态表现为在原有的土著习惯法、罗马—荷兰法、英国法的基础上,融入了南非特有的种族主义法制。这种特殊形式的“混合法状态”的出现根源于南非种族隔离制度。而“炮制这种制度的不只是阿非利卡人,而且是由荷兰殖民者、英国殖民者、布尔人统治者相互借鉴,共同蓄意制造成的”[54]。1994年南非多种族大选后,各种族开始真正享有平等的地位,分享同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随着曼德拉政府对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法律的大规模的清理,一切有关种族歧视的法律都被废除,但在司法领域仍大多沿用以前的法律。[55]这是理解南非种族隔离时期“混合法”形成的重要历史原因,因为它与新南非时期的“混合法”在性质上有明显区别的。
英属南非联邦于 1911年又实施了《矿山作业法》(the Mines and Works Act),该法是按照技术型白人矿工的要求制定和颁行的。这些非南非本土的技术型白人工人不仅主张他们不与任何非技能性和低报酬的非白人劳工的竞争,还要求发给他们证明有技术能力的证书,这样可以把矿场中的黑人劳工从所有的技术性或半技术性的工作中隔离出去。同期通过的《土著劳工管理法》(the Native Labour Regulations Act)明文规定禁止黑人劳工罢工,该法的实施得到雇主和矿山所有者的极力支持,他们对雇员更加从严监督和管理,并且对违反劳工雇用合同的黑人劳工进行刑事处罚。这种从立法上加强对黑人劳工的排斥和权益的漠视,导致了后续黑人劳工的极度不满和奋起反抗。1912年,南非土著人国民大会(the South African Native National Congress)成立,随后立即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暴力运动反对剥夺黑人政治权利的1910年《宪法》,以及仅为白人和有色人提供的职位保留。尽管南非土著人国民大会想方设法消除肤色限制,但是南非当局仍继续通过法律以限制黑人工人的权利和自由。[56]随着历史的发展变迁,它后来发展成为非洲国民大会(the 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为了争取与白人工人同等的权利和利益,1918年年末和1919年年初,黑人劳工多次开展罢工运动,呼求提高工资水平和取消肤色制约。面对黑人劳工的强烈诉求,南非当局为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而采取了镇压措施和更严格的立法规制,他们及时通过了《土著人城市地区法》来加强管控黑人劳工。该法的规定进一步限制了黑人劳工在城市地区进行活动的范围。比如男性黑人进入受限地区时必须报告当局,如果他们找到了工作,那么雇主就必须将他们的劳工雇用合同登记在警察局。如果合同终止了,那么黑人雇员就必须离开该地区,除非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该地区又找到了另一份工作。
南非工会的成立在种族隔离时期对劳工权益的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黑人工人劳动权益的保护。工会作为工人的组织机构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工人的劳动权益,而且可以促进劳动立法的发展。相应地,劳动立法的发展也可以促进工会的发展,起到保护工会和工人劳动权益的作用。在种族隔离政策施行的早期,工会活动是没有专门的立法给予调整和规范的。工会主要是致力于执行和提升劳动雇用工作条件,以及通过罢工方式提出工人的其他要求。南非的第一个黑人工人工会是工商业工人工会(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Workers’Union),成立于1919年。虽然没有进行正规的登记,但是它向法院提出了很多有关黑人工人权益的问题,并且努力为黑人工人争取权益。然而,最终因为外部的压力、内部的效率低下、领导阶层的分派和缺乏民主性机构,该工会瓦解了。[57]与此同时,尽管存在黑人工人遭受矿主和雇主的压迫和剥削,当矿主为了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和利益时,白人工人也被迫接受糟糕的工作条件和低微的工资。在此种工作境况下,白人工人的地位也同样变得不安稳了。为了与黑人工人竞争工作机会,这就引发了白人工人举行频繁的工业动荡,反对雇主试图引进更多廉价黑人劳动力。比如1922年白人工人在威特沃特斯兰德举行大规模的劳动力动荡和暴力罢工运动,其原因一是一些白人工人的工资遭遇削减,二是黑人工人与白人工人之间的工作竞争,三是白人工人与黑人工人的同工不同酬。这次劳动力动荡就是闻名于世的兰德叛乱(the Rand Rebellion)。在这次暴力运动中,大部分的工人受伤严重,甚至死亡。“兰德叛乱”让政府意识到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缓解当前那种日益紧张的劳动关系。就这样,这些罢工直接导致了有序协商解决劳动雇用条件的调解机制的出现。同样的,为调和劳动社会矛盾冲突,劳动立法也就加速了内容的转变。于是,在史末资政府失败后不久,1924年通过了《劳资调解法》(the Industrial Conciliation Act)[58],是南非第一次综合性劳动立法。该法使南非的工会运动、工会及其成员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并且工会被允许以组织的形式行使其职责和发挥作用。该法以1909年《劳资争议防止法》的基础性条款和基本原则为依据,提出通过限制劳资诉讼来支持和促进自发性集体谈判的发展,引进了集体谈判机制,以及为解决争议和规范罢工和闭厂的制度,对工会和雇主组织实行强制性登记规定。然而,该法虽然在制度改进方面有所进步,但是在种族歧视和就业歧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如该法在雇员的界定中明确规定排斥黑人雇员,因此,黑人雇员不能从该法的条款中获得任何福利。只有白人工人和“有色”工人才允许组织和参加登记的工会,并从中获取权益。为了进一步掌控劳资关系和化解劳动纠纷,当局颁布了1925年《工资法》。该法主要是关于工资待遇由单方面决定和工作条件的规定。与《劳资调解法》不一样,它适用于黑人工人,而且一些工会可以根据《工资法》中有利于黑人成员的条款为他们争取福利。因为该法的规定没有许可种族歧视,所以雇主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决定对所有的种族应当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的运作中,通过操控工资董事会的管辖权,南非当局还是确保该工资体系仅仅是为了白人工人的福利。[59]这就是所谓的用同工同酬的形式平等掩盖了内在的实质不平等,即同工不同酬。
1926年,当南非贸易和劳工委员会成立之时,南非境内的自由结社和工会主义达到了历史的顶峰时刻。为努力获得民族团结,该委员会对所有的工会实行开放式的成员政策。与白人工会具有同等地位的黑人工会也因此得以建立,但是它的成员结构不稳定、组织松散和缺乏纪律性,所以尽管它制定和颁行了非种族歧视的政策,仍然有很多工会存在种族歧视的现象。因此,委员会设立的价值、意义,以及社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基本丧失。从上述内容可见,研究南非劳动法在种族隔离时期的发展状况,必须得从其工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及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来进行研究,因为在南非,政治因素对立法的影响甚于经济的作用。根据1909年《南非法》的规定,由白人主导国家的政治生活,“非白人”则完全被排斥在国家政治权力之外。[60]由于有关黑人和白人区别对待的双重体制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殖民政府于1930年对1924年《劳资调解法》进行修订。该修正案授权劳工部部长详细规定了“被排斥在‘雇员’定义以外的人”的最长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资委员会或调解委员会享有建议或推荐的权力。[61]由于在南非人口中,非洲人占绝大多数,因此白人政府将他们视为种族主义统治的最大威胁。因此,严格限制和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并颁布1936年《土著人代表法》以取消非洲人最后保留的一点选举权。此外,白人政府还疯狂地掠夺非洲人的土地,为了使掠夺行为合法化,他们还颁行了1931年《土著土地法》和1936年《土著人托管和土地法》,不允许非洲人在保留地外购买或占有土地,划分非洲人保留地的范围,为最终形成“黑人家园”奠定基础。在剥夺非洲人的政治权利和占有他们的土地后,白人政府加强对非洲人的控制和剥削,在种族主义劳工制度上,体现得更加明显。随后不久,1937年第36号《劳资调解法》取代了1924年《劳资调解法》。该法规定了设立一名代表非洲工人的劳工部监察员出席劳资委员会会议。尽管如此,不管是1930年修正案还是1937年法案都未能妥善解决黑白双重劳资关系体系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20世纪30年代末和40年代初期,南非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时重要供应国,大量的武装军备需求促进了南非制造业的蓬勃发展,南非工业部门的快速扩大导致对劳动力的渴求,而此时南非境内的黑人势力也在慢慢地增长。比如1946年的南非制造业工人中,非洲人所占比例已经超过了当时南非白人的总和。此外,非洲人大量涌入工厂矿山、城镇与不同种族的人混居,引发白人对自身生活和安全的担忧。同时,因为有更多的非洲人进入技术性、半技术性工业部门,使战后大批白人退伍军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后,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62]到了1946年,大约有四分之一的非洲人在城市生活,黑人工会成员越来越多。年底,罢工频频爆发,导致很多人严重受伤或者死亡。为此,政府提出加紧修订《劳资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以禁止黑人工人罢工和其他反抗行动。可见,在种族隔离制度建立的之前,不仅黑人工人的罢工受到镇压,黑人工会的运动也受到严重的创伤。[63]从国内环境来看,因为害怕非洲人将白人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夺走,到了1948年,以马兰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将南非的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引向了极端,他们开始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地域等方面把白人和非洲人彻底分隔开来,然后通过颁行一系列的种族主义法律、法令和政策,促使相对完整的种族隔离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并且很快成立了博塔调查委员会调查南非全部范围内有关劳工关系方面的问题。该委员会的责任是为工场实行种族隔离制度提供蓝图和为镇压黑人工会主义提供意见。从国际环境来看,当1948年联合国大会(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正式宣布接受《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虽然南非是联合国成员,但仍然坚持推行种族隔离制度。即使国际社会强烈要求南非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的相关规定,但是未能获得南非政府的同意,他们已经对于贯彻实施人权保护不感兴趣,例如平等,特别是种族间的平等。因为这与他们的种族隔离政策背道而驰。相反地,他们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镇压性法律法规,意图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以保障和推行种族隔离的意识形态。[64]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的结果,使得其国内各阶层的白人从中得到了很大的好处,他们享受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特权,他们从事的是最好的工作,而所有非技术性的脏活、累活和重活都由非白人担任。此外,白人家庭还大量使用黑人仆人,承担繁重的家务工作[65]。
1950年,在博塔委员会提供的调研结果和相关建议下,南非政府通过了《镇压共产主义法》以镇压集体组织活动或者黑人工人运动。许多黑人工会领导人和政治党派如非洲国民大会和南非共产党都是这项立法的对象,他们被捕或被禁止从事相关运动。该委员会的建议是允许黑人工会与法定机构协商谈判,但是该法定机构只能是国家授权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而且必须由国家行政官员主持。另外,它认为不应该完全禁止黑人工人的罢工,而是根据罢工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且应当禁止已登记的工会参加政治性的活动。由此可见,南非政府非常担心黑人工会利用维护黑人劳工的权益而成为政局改变的政治平台,所以他们决定让黑人工会置身于制度化的集体谈判结构以外。1953年,为了调和已登记工会之间的分歧和提高黑人工人组织的效率性,南非政府颁行了《土著人劳工争议处理法》。该法规定了雇用20个以上黑人工人的工业企业内部委员会进行选举的办法和程序。然而,该委员会的权力有限,仅为在工厂发生的劳动争议提供咨询和建议。次年成立的南非工会委员会(the South African Trade Union Council)后来成为南非的工会委员会(the Trade Union Council of South Africa)。黑人工会被再次排斥出这个工会委员会,但是鼓励它们的成员之间形成并列的联盟,相互之间可以保持联络和维系亲密的工作关系。[66]此外,南非的工会委员会原来的一些附属机构与非欧洲工会委员会(the Council of Non-European Trade Unions)的一些成员一起成立了一个新的机构,被称为南非工会代表大会(the South African Congress of Trade Unions,SACTU)。南非工会代表大会反对平行联合主义,并且为了确保政治解放,决定调动黑人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南非工会代表大会与非洲国民大会保持密切的政治联系,并且积极活动以提升工会的政治角色作用。[67]在工会活动积极开展之时,为了促使博塔委员会有关黑人劳工的调研和建议发挥作用,国民党政府于1956年废除了1924年《劳资调解法》,并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即1956年《劳资调解法》(后更名为《劳动关系法》)。该法的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为了进一步推进种族隔离政策和制度。通过牢固确立工人的种族区分,禁止登记同时具有白人成员和“有色”成员的新工会,以及为“特定种族的人”保留工作。[68]这样,南非境内具有种族排斥的劳资体系结构就完整的建立了。然而,就在这一双重劳资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黑人劳工为了争取自己的劳动权益而进行的反抗与斗争就一直没有间断过。从20世纪20年代初到30年代中期,除非洲人国民大会外,还曾出现过“工商业工会”和“全非洲人大会”等黑人政治组织,举行过各种工人运动以争取诉求,如提高工资待遇和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反对通行证法、要求取消肤色限制,给予非洲人有限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此外,1955年6月26日,来自非国大、印度人大会、有色人人民组织和民主人士大会的2884名代表,在约翰内斯堡郊区的克里普敦召开了一次“多种族”的“人民大会”,会议通过了《自由宪章》。[69]宪章提出了多项劳工权益,如就业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
1956年《劳资调解法》是第一次颁布的适用于结社自由和工人工会权利的成文法。如该法规定,不管是通过工作期限或者工作条件或者其他方式,雇主都不能要求雇员必须是工会成员,或者要成为工会成员或者其他类似协会的成员。劳动雇用合同中的任何有关此类规定的情况都属于无效。总体来说,1956年《劳资调解法》是对1924年《劳资调解法》中有关种族歧视条款的进一步加强和具体化。比如它对“雇员”的界定是“通过雇主雇用或者为雇主工作,并且接受或者允许接受任何劳动报酬的任何人(非班图人),以及以任何方式协助执行或者完成雇主的工作的任何其他人(非班图人)”[70]。这一类人都被称为雇员,此规定明显地将班图人置于雇员身份以外,也就是表明班图人不适用该法。同时,该法进一步禁止多种族工会的登记,并且逼迫已成立的工会转化为种族隔离性质的工会。为了避免白人工人与黑人工人竞争职位,规定在很多地区的职位为白人工人保留,而且只有白人工人和“有色人”工人可以名正言顺地成立工会及参加已登记的工会。至于那些被排斥于“雇员”定义以外的黑人工人仅可以成立和参加他们自己的非登记的工会组织。此种类型的黑人工会的规模比较大,它们的成员包括城市黑人工人、流动劳动者、边远地区上下班族和外国黑人工人。[71]由于这些工会依法不能登记,所以不具有法律资格,所以只能在《劳资调解法》的规定以外进行规范。它们可以和个人公司协商和签订集体协议,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合法资格,所以它们的权力和权益不能依据《劳资调解法》中的条款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强制执行。随后,1957年,由代表矿山企业、铁路和钢铁工厂工人的白人保守工会组成南非劳工联盟(the South African Confederation of Labour)成立,并且与当时的政府结成联盟。1960年3月的沙佩维尔大屠杀(the Sharpville massacre)血流成河,一些政治党派被实行禁令,所有南非劳工联盟的领导人也因此被迫流放,而同期,黑人工会的活动销声匿迹。时至1961年,南非联邦更名为南非共和国,但仍由国民党统治,并通过了新的宪法。1961年宪法与《选举法律加强法》的规定一样,即只有“白人”在国家最高事务中享有社会和政治的各项权利,而非洲黑人不仅不能与“白人”享受同等的权利,而且他们的生存、劳作与发展只能在当局炮制的种族隔离体系下进行。面对南非境内愈演愈烈的种族隔离局面,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通过一项决议,强烈谴责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与立法,并要求所有的联合国成员断绝与南非在军事和经济上的各种来往关系。南非当局对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指责所采取的方式是于1966年退出国际劳工组织,自愿受到国际社会的孤立和无援。
就这样经过十多年后,1973年,南非黑人工人终于因为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频频举行罢工运动,导致工业领域受到颠覆性的损失,生产几乎停止。这是历史上第一次黑人工人自发组织的示威游行活动,要求授予他们真正的权力和权益。这次罢工运动深深地表明即使没有得到正式工人组织的帮助和支持,黑人工人也能够独立且态度强硬地要求政府重视和正确对待黑人劳工的劳动权益问题。罢工结束后,这些黑人工人开始有意识、有组织地建立工会,并被称为“独立工会”,因为它们跟当时的白人工会是相分离的。到了年末的时候,《班图人劳工管理法》(the Bantu Regulations Act)正式通过。它规定了设立劳动委员会的程序、黑人雇员的劳动条件,以及黑人雇员和他们雇主之间劳动争议的防止和处理。该法的出台削弱了工会主义的发展,因为黑人工人受限于由雇主发起的委员会,而这些委员会基本没有任何谈判的权力。此外,并不是所有的黑人工人都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例如从事农业、金矿和煤矿的工人,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就不适用该法。在上述劳资法律体系的规范下,当时的政治、经济和劳动社会关系还基本稳定,但是带有种族歧视色彩的体系和制度终究要面对逐渐觉悟的非洲工人阶级提出的新的要求和问题。他们纷纷加入罢工运动后出现的新的没有登记的工会,原有的双重劳资关系体系不再发挥作用,并且强烈呼吁彻底消除以前的不平等对待和种族排斥现象,实现种族间的公平与公正对待。自1976年开始后的阶段是南非劳动关系和工会主义发展的最重要的时期。在这一期间,南非国内技能型劳动力严重缺乏,劳动社会矛盾重重,加之南非国内经济不景气,各国均提出要收回在南非的投资。
在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之下,1977年南非当局委任威哈尼调查委员会(the Wiehahn Commission of Inquiry)全面调查劳动立法的状况,深入了解民心。该委员会于1979年发布它的第一次调研报告,指出双重劳资法律体系是当前劳资社会矛盾的根源,提出必须废除导致这种劳资关系体系的政策和立法。同时,它建议所有雇员享有结社自由权,不论其性别、种族或宗教信仰,并且允许工会登记,不考虑它们成员的肤色、种族或性别。[72]工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活动规则,并且雇主在合同中限制雇员成为工会成员或参加工会活动的举措被视为不当劳动惯例。此外,委员会还提议建立劳资法庭及取消专为白人工人设置的职位保留。[73]可以说,1979年是南非种族不平等劳动关系转型的关键点,因为它见证了各种族融合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的开始。随着威哈尼调查委员会的大部分建议和调研结果被采纳,当局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对1956年《劳资调解法》进行两次修订。[74]而1981年修正案则改其名为《劳动关系法》,并在1982年、1983年、1984年、1988年和1991年进行多次修订。[75]修订后的《劳动关系法》涉及更多的是保护所有雇员的结社自由权,不会因为其出生或者种族归属而受到歧视。赋予工会完全独立自主的权利,不会因为它们的成员资格而受到限制,以及废除所有关于种族歧视的条款。同时,为了方便黑人工人进入已登记的工会,该法特意对“雇员”定义进行修订以防止任何涉及种族歧视或者其他歧视的理由或者情况出现。南非《劳动关系法》内容的一系列重大变化,导致黑人工人的工会数目的迅速增长。[76]此外,1981年,威哈尼调查委员会又发布了建议。它认为国内劳动法和劳动惯例应当与国际公约和法规相一致,而且工会登记的法定要求和程序应当进行修订。该报告的公布让绝大多数黑人感到了他们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黑人的劳动权益已经充分引起了国内外社会的高度重视,实现种族平等、社会公平、民主和自由近在咫尺。但是同时也引发了大部分白人的忧心忡忡,因为他们见证了黑人工会的规模变得越来越壮大、权力也越来越增强,并且有可能会引发国家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改变。尽管如此,威哈尼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建立劳资法庭对于这个时期来说非常关键,劳资法庭在南非劳动法历史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可以从它的判例法中得到证实。劳资法庭把平等、公正、权益等的观念和国际劳工标准融入南非劳动法的“熔炉”中,使其逐渐成长为一个强大的法学体系,为更好地保护工人的权益和维护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力提供强大的法律力量支持。
20世纪80年代是南非国内民众运动蓬勃开展的时候,表现最明显的是黑人工人阶级队伍的不断壮大。初期,南非禁止开展户外工会会议。[77]户外工会会议的召开必须获得法律秩序部的部长或者对该特定地区享有管辖权的治安法官的批准和授权,并且向统治政府保证出席会议的只能是特定的人,会议的日程和主题都应获得统治政府的许可。然而,户内工会会议的召开不需要经过官方的批准,但受到法律的限制。上述这些规定只是为了削弱黑人工会主义的积极性,规范它们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为了从最高法上进一步加强种族隔离制度的施行,南非颁行了1983年宪法。与之前宪法制定的性质和目的相似。该宪法继续贯彻执行种族隔离制度的主体思想,即种族不平等和区别对待不同种族的人民。它将大多数黑人排除于国家政治、经济活动以外,剥夺了黑人的政治权利。第二年,当局创设了“三院制议会”(a tri-cameral parliament)[78],该议会虽然拓展了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利至“有色人”和印度人,但是仍然不包括非洲黑人。为此,黑人劳工积极勇敢地开展各种运动,想方设法来与加剧种族隔离局面的政府作抗争。到了80年代中期,南非全国性的工会组织达到30个,而成立于1985年的“南非工会大会”(the Congress of South African Trade Unions,COSATU)是南非最大的工会联合会,成员共计50多万。在工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规模宏大的黑人工人又经常举行全国性的罢工浪潮,而且他们斗争的目标由经济性的要求如提升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等,转为要求统治政府彻底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政治目标。[79]与此同时,南非工会大会一方面极力要求恢复非洲国民大会的政治地位和活动能力,该大会曾因反抗种族隔离政策而被禁止言行;另一方面强烈呼吁国际制裁和联合抵制以对抗统治当局。1986年,在因卡塔自由党(the Inkatha Freedom Party)的保护下,南非联合工人联盟成立了,它的成员主要是祖鲁工人。它与该自由党的关系密切,它们曾经一起协助政府应对权力逐渐增长的南非工会大会和它的支持者。当阿扎尼亚工会委员会(the Azanian Council of Trade Unions)和南非联盟委员会(the Council of Unions of South Africa)合并成立国民工会委员会时,另一个重要的新的工人联盟诞生了,并且与泛非大会(the Pan African Congress)有紧密的联系。在1988年和1990年间,工会与其他所有的南非组织一样面临维系成员人数的挑战。[80]所以说,在所有的黑人工会联盟中也存在一些私下里与实施种族隔离政策的当局有密切联系的工会组织机构。然而,1988年《劳动关系法》就雇员保护与工会歧视,以及不当劳动惯例进行了修订。首先,它扩大了对黑人工人的保护,对抗反工会歧视,比如给予求职人员因为他们先前参与的工会而受到歧视对待以保障。它的保护仅限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雇员,法律范围以外的雇员不受保护,而且公共行业的雇员、家仆和农场工人都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其次,它将干涉雇员的自由结社权视为一种不当或不公正的劳动惯例。劳资法庭可以授权紧急禁令禁止此类劳动惯例。对于因为不法劳资诉讼导致的劳动争议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但是仅适用于部分工会成员、公务员和行政官员。再次,该法规定设立劳工上诉法院。这些新的变化,说明了雇员权利的保障、不公正劳动惯例的界定,以及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都得到进一步的改进。
20世纪90年代的南非经受着前所未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的考验,引发了消费者的全面抵制,工人罢工次数日益上涨。这些问题大多涉及劳动关系和新劳动权益,表现为新劳动的重新分配与组合。在南非宪政民主秩序建立前,劳资关系体系表现为支离破碎。白人工人、“有色人”工人和印度工人可以依法成立工会,可以利用劳资关系机制如劳资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黑人工人则不能享受这些权利。国民党政府颁行一系列的成文法,如 1941年《工人赔偿法》、1966年第《失业保险法》、1981年《劳动力培训法》、1983年《就业基本条件法》、1983年《机械和职业安全法》等,不允许结社自由和在工场强制执行种族歧视制度,黑人工人因此被剥夺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且不能主张自己的权益。虽然如此,南非工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尽管黑人工人最基本权利如结社自由权、集会权和工会权被剥夺,黑人工人还是能够通过建立制度化的论坛来获取上述权利。1990年德克勒克总统宣布释放曼德拉和其他政治犯,同时取消对诸如非洲国民大会、泛非大会和联合民主阵线(the United Democratic Front)等各种政治组织的禁令。同年9月,政府与南非劳动事务咨询委员会、南非工会大会、国民工会委员会签订协议,同意修改不利于正常劳动关系的劳动法条款,并且与劳工进行协商和对话,最终形成协议,答应取消质疑性条款。在上述基础上,修正《劳动关系法》,将政府与工会、工人之间的协议上升为法律的内容予以保障。从此以后,劳动关系和工会主义在南非进入了一个新的民主时期。从1991年2月到6月,共有80多项种族主义法令被废除,近140项法令中的种族主义内容被删除。[81]颁行了1990年《劳动力培训法修正案》、1993年《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和《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赔偿法》等。1993年12月22日,南非议会特别会议以237票赞成、46票反对,通过了南非历史上第一部非种族主义的临时宪法。这部宪法宣告了南非延续300多年的少数白人种族统治的终结。[82]与此同时,该临时宪法也宣告了从1910年至1990年维持了80年的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