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夏史探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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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土地政策与抑制“兼并”

宋代土地制度问题在20世纪宋代经济史研究乃至宋史研究中都是重要议题之一。对于土地政策、土地所有制形式、庄园制度、官田问题、租佃关系、地租形态、人身依附关系等都有比较充分的讨论。毋庸讳言,近20年来宋代土地问题研究,随同经济史研究在宋史整体研究中的比重下降也有较为明显的下滑,除了随着研究范式的变化其讨论的主旨也相应发生变化外,土地政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讨论却有较大的争议,引起学界的关注。下面就宋代土地政策谈谈个人的管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

一有关宋代土地政策的讨论

先看“田制不立”的讨论。

以往大多数学者认同的说法是“所谓‘田制不立’,指的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来”[1]。对此学界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这种意义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2]二是认为“‘田制不立’即‘限田’不立,是关于‘均役’的行政事务举措,不是在制度层面作为一种能与‘均田制’(假设存在这个制度)相提并论的制度”。[3]三是认为在当时的语境下“田制”指的是赋役制度,赋役不均就是“田制不立”,而赋役均则“田制定”,而且认为国有制、私有制孰优孰劣暂且不论,但这些概念都是现代术语,古人并没有这样的概念。[4]这三种观点从还原当时语境和与赋役制度联系起来考察宋代的“田制”问题,对于深化认识宋代的土地管理制度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但是必须指出,过去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讨论土地所有制,是把土地所有权置于社会生产的全部关系中进行考察的。土地的国有制或私有制变化是衡量社会历史发展的密钥。这不仅仅是用现代术语的问题,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认识水平的提高,在总结人类历史知识基础上对社会不同发展阶段所有权、生产关系变化的高度概括和凝练。显然近20年来的研究并没有从这个方面来讨论,其见解还停留在宋人的认识基础上。这大致是理论缺失的一种表现。若从土地管理制度的角度来说,宋朝是有“田制”的,不论是20世纪末发现的“天圣令”中的“田令”[5]、《庆元条法事类》等刑法典籍中记载的“田令”,还是《宋刑统·户婚律》《宋会要辑稿》刑法等文献的记载,都清楚地表明宋代有一套建制相当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所以,以上三种观点并没涉及所有权和生产关系,而是针对宋代土地管理制度的探讨。就此来审视杨际平先生所讲:“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6]不难发现这五个方面虽具有抑制兼并势力的某些性质,但应归入宋代的土地管理制度或赋役制度,也就是杨际平先生自己所说的“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因为这些政策与土地所有权(产权)转移或买卖并没有多少实际的联系。

再看“不抑兼并”的讨论。

关于“不抑兼并”政策的讨论,20世纪学界虽有一些不同的表述,但是认识比较统一,“不抑兼并”就是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自由兼并,是指唐宋之际土地所有权亦即产权制度的转移。其中以漆侠先生说:“所谓‘不抑兼并’,又是在承认土地私有前提下对土地兼并不加干预”最具代表性。[7]

进入21世纪以来,杨际平先生连发数篇文章对过去的讨论加以否定,认为宋人未曾笼统地说“我朝‘不抑兼并’”,而且以为“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仍是宋代政坛的主流思想”,然后如前揭从五个方面具体论述了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8]

那么这两种意见孰是孰非?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对“兼并”具有动词和名词的不同含义加以区分是必要的。“兼并”作为动词,常用于政治、军事活动,如贾谊《过秦论》“秦兼并诸侯山东三十余郡”[9],也用于经济活动,如晁错《论贵粟疏》:“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10]

“兼并”作为名词则是指一种社会阶层,如张汤建议“出告缗令”,《史记》正义释曰“用锄筑豪强、兼并、富商、大贾之家也”。[11]在这里兼并与豪强、富商、大贾并列。此处的兼并即是指土地兼并者。[12]

明了这种区别很重要,因为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兼并活动和对兼并势力的抑或不抑的指向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是两种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社会经济政策,不能简单混同。而以往的讨论没有作严格的区分,因而易造成概念的混淆。

在经济活动中,土地兼并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产权)的转移。

严格地讲,针对土地买卖宋朝没有统一的国家抑制政策,“豪强兼并则不禁”,[13]“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14]应无疑。这是因为自唐中叶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以后,宋朝是中古以后第一个开始全面推行以两税法为标志的财产税的王朝,而且宋代其他的各种赋税也都不同程度地处在向财产税转化的过程之中。虽说宋代二税与唐代两税在具体内容方面有了一些变化和不同,但唐代实行两税法时所奉行“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15]的赋税原则没有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国家征税不是关心人户占有多少土地,而是关心占有土地者是否能按土地的实际占有额缴纳相应额度的赋税。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土地兼并不会影响到封建国家土地税的征收,只是由‘舍地税人’转变为‘舍人税地’。”[16]

宋政府还鼓励民间土地买卖在行政方面也有体现:“古者制民常产,今民自有田,州县利于税契,惟恐其不贸易也。”[17]主观上是为了多收交易税,客观上使土地交易得以顺利开展。相应的是立法保障:“官中条令,惟(田产)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18]详尽的田产交易法规,既说明了民间交易的频繁,更说明了官方对私有财产交易权的髙度重视和尊重。[19]近一二十年来学界对宋代土地制度中的“典卖”研究[20]也证明了这一点。

王安石变法的宗旨是“摧抑兼并,赈济贫乏”,但是面对兼并势力大量兼并土地的既成事实,也反对用类似“井田”的方法来摧抑。王安石早年与李觏、张载、二程一样也曾经向往古代井田制:“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21]执政前王安石的确把恢复井田制作为解决土地不均问题的基本方法,可是在执政之后,王安石与张载、二程对井田制则存在根本性的分歧。王安石不仅放弃了“愿见井地平”的想法,而且认为张载等实行井田是“致乱之道”。[22]

从上引史实来看,可以肯定宋朝对于土地兼并(买卖、交易)是不加抑制的,而对于既成事实的土地占有也不能“制限”。即使对兼并活动中出现了种种不合理现象,如漆侠先生对宋人所描述兼并势力对非法兼并的时机和实施的卑劣手段做过较为系统的概括:兼并势力兼并农人的土地多是在农人无助的时机。首先,战乱之际,人户逃散,是兼并势力格外猖獗的时候(王小波、李顺起义;侬智高叛乱;两宋之际宋金战争)。其次,灾荒年景是兼并的有利时机。最后,每年经常性的青黄不接也是兼并的有利时机。其手段则是:1.诱骗,2.伪券(伪造田契卖券、制造假的买卖田契),3.高利贷,4.冒名顶替、增赋占田,5.乘人之危,压低价格,6.或借故刁难、或捏造罪名,以售其奸计,7.对官田能兼并者则兼并之,其不能兼并者,则因官田租轻,增租夺佃,这种情况南宋似更为广泛。尽管土地兼并过程中产生种种弊端和刻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私人土地的买卖不受到任何限制。只要买者和卖者两造通过正常的手续,将两造买卖土地的田契向当地官府呈报,得到官府的认可,盖上官府的印信(这是田契谓之红契),缴纳田契钱,将卖主所卖土地从国家版籍上过录给买主,而后由买主承担这块土地的田赋,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就算完成了”。[23]

对于土地兼并活动宋朝不加抑制,但是对兼并活动之后不断生长的兼并势力对国家赋役造成的危害则有清醒的认识。北宋中期人陈舜俞在《说田》中深刻地指出:“古之兼并,兼民利也,今之兼并,又并公税也。”[24]南宋前期人史尧弼指出:“厥今赋税何如哉?不均之弊有二:有兼并之弊、有流徙之弊。何谓兼并之弊?富者地,日以益而赋不加多;贫者地,日以削而赋不加少。奸民欲计免于赋役者,割数亩之地,加之数倍之赋,而收其少半之直,于是其富者地连阡陌,膏腴沃壤奄而有之。其贫者曾无尺地以置锥托足,方且困于重役,迫于追呼,此所谓兼并之弊也。”[25]朱熹对贫民产去税存进行针砭:“贫民产去税存,不堪追呼之扰,富家业多税少,益长兼并之势。”[26]“是以豪家大姓、有力之家,包并民田而不受产,则其产虚桩在无业之家,冒占官地而纽租,则其租俵寄于不佃之户。奸胥猾吏,夤夜作弊,走弄出入,不可稽考。”[27]所以宋朝文献中呼吁抑制兼并势力的舆论要远高于保护富人利益的声音。

以往研究宋代土地政策,常引用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记述的一段话:

(我朝)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所以税赋不增,元元无愁叹之声,兵卒安于州郡,民庶安于田闾。外之租税足以赡军,内之甲兵足以护民,城郭与乡村相资,无内外之患者,此也。[28]

对于这段话,引者多是从阐发不抑兼并政策的内涵以及论证唐宋之际社会经济变化加以引证,但仔细考量这段记述并不符合宋朝历史的实际。表现在两点:其一,从制度设置和政策施设初衷来讲,没有问题,因为中唐以后赋税制度变革,以资产为宗。如果占田多的民户按章纳税,田多的人缴纳赋税多,自然比从占有土地少缴纳赋税少,要节省很大的行政成本,但是在两宋320年的现实社会里“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句空言[29],实际上“兼并之家,侵刻小民、阴夺官利”[30]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二,这里所谓的“不抑兼并”,若是指不抑土地所有权(产权)的转移则符合实际,若是指不抑兼并势力则不符合宋代的实际,因为有宋一代对于兼并势力或阶层不仅抑制而且抑制的广度和深度超过汉唐,元明清也不及。

二宋朝抑制兼并势力的政策和措施

为了保障国家的赋税的收入,宋官府采取了限田和均税政策,至迟在太宗时就已采取均税政策,抑制土地兼并势力。太宗尝谓宰相曰:“井田之制,实经国之要道。后世为天下者,不为井田,则贫富不均,王化何由而行?自秦灭庐井、置阡陌、经界废而兼并作。汉魏以降,民受其弊久矣。朕君临大宝,轸念黎庶,虽井田之制不可卒复,因时创法,渐均贫富,则朕别有规制,终当行之,以安四海。”[31]端拱以后乃诏:“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孤贫,窒塞奸幸,凡民间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现实中针对“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太宗“遂令州县戒里胥、乡老察视,有取富民谷麦赀财,出息不得逾倍,未输税毋得先偿私逋,违者罪之”。[32]

由此可见,宋朝从太宗时就很重视赋税不均的问题。其后仍然为历代君主所重视。仁宗景祐、庆历、皇祐、嘉祐年都曾实行过方田均税。[33]神宗即位支持王安石变法,“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34]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年),李椿年曾奉诏主持经界法的推行,虽然时断时续,收效有限,但在南宋直到度宗咸淳年间还是朝野议事日程上的大事之一。[35]

但是这些政策多限于土地收益,且收效不大,而税收来源自古就不只限于土地,特别是随着中唐以后商业市场和城镇的发展,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掌控着更为巨大的社会财赋,因而从秦汉以来以抑商为主的抑兼并逐渐转向抑制以富裕大农、高利贷资本、商人为一体的兼并势力为主。由此审视宋代抑兼并的政策和措施,就不难发现是集秦汉以来抑兼并政策和措施之大成,即将秦汉以来的抑兼并的政策系统化、制度化、扩大化。

《宋史·食货志》叙述户部职能时,有数项职能直接与抑兼并相关,这就是“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以常平之法平丰凶、时敛散”,“以免役之法通贫富、均财力”,“以义仓振济之法救饥馑、恤艰厄”,“以农田水利之政治荒废、务稼穑,以坊场河渡之课酬勤劳、省科率”。[36]下面分叙之。

1.以征榷抑兼并

所谓征榷,“征”谓商税,从宋代起第一次成为国家财政重要税源。“榷”指盐酒茶矾等各项专卖。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深刻揭示了历代征榷政策的本质:

善言利者,则曰山海天地之藏,而豪强擅之,关市货物之聚,而商贾擅之,取之于豪强、商贾,以助国家之经费,而毋专仰给于百姓之赋税,是崇本抑末之意,乃经国之远图也。自是说立,而后之加详于征榷者莫不以藉口,征之不已,则并其利源夺之,官自煮盐、酤酒、采茶、铸铁,以至市易之属。利源日广,利额日重,官既不能自办,而豪强、商贾之徒又不可复擅,然既以立为课额,则有司者不任其亏减,于是又为均派之法。或计口而课盐钱,或望户而榷酒酤,或于民之有田者计其顷亩,令于赋税之时带纳,以求及额,而征榷遍于天下矣。[37]

盐铁专卖始于战国,榷酒始于汉武帝,唐中叶以后茶叶也开始征榷,至宋朝更是中国古代史上唯一一个对各类大宗商品自始至终进行征榷的朝代,而且制度日益繁密。此类研究学界成果颇富,不赘。[38]

2.平籴、轻重、敛散理论的运用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对策“辨水旱之灾,明存救之术”曰:“盖管氏之轻重,李悝之平籴,耿寿昌之常平者,可谓不涸之食,不竭之府也。”[39]这些周秦以来的平籴、轻重、敛散理论虽是救灾救荒平抑物价的对策,但其精神实质是抑制兼并。

田锡曾说:“兼并既抑,则贫富自均,贫富既均,则豪强自禁,其术安在,在乎王者提利权而均国用也,重轻万货,敛散百谷,乃其术焉。”[40]范祖禹也说:“是故,操敛散之术以权之,管子曰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轻重之权在上,则其利不入于兼并之家,而农民常得其平,此所以家给人足也。”[41]事实上宋朝自建国伊始即建立常平仓制度。“淳化三年(992年)六月辛卯,诏置常平仓,命常参官领之。岁熟增价以籴,岁歉减价以粜,用赈贫民,复旧制也。《会要》淳化三年六月,诏京畿大穰,物价至贱,分遣使于京畿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命曰常平。”[42]其后至神宗朝之前,常平仓基本延续了这种做法。

在南宋专设的常平仓之外,常平仓的“贱籴贵粜”功能则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运用。[43]

南宋人董煟评论说:“汉之常平止立于北边,李唐之时亦不及于江淮以南,本朝常平之法遍天下,盖非汉唐之所能及也。”[44]清人说:“汉耿寿昌为常平仓,至宋遂为定制。”[45]

3.损有余补不足

损有余补不足是儒道的重要思想,历史上反映这一思想的实施较为突出的事例是义仓和劝分。义仓最初实行于隋朝,其后历代均有实施。宋朝义仓之设曾经历几次反复,直到元丰以后才得以确立。宋设义仓本着抑兼并的思想,这可从仁宗时下的一道诏令窥其一斑:

诏天下立义仓。自乾德初置义仓,未久而罢。明道二年,诏议复之,不果。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上疏,引隋、唐故事,请复置。曰:“……今宜令五等以上户,计夏秋二斗,别输一升,随税以入,水旱税减则免输。州县择便地别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义仓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入常少。及水旱赈给,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民实先受其赐矣。损有余补不足,天下之利也。”[46]

再看劝分。“劝分”作为一种社会救助现象在先秦时代已出现,其意是指劝导人们有无相济。[47]到了宋代“劝分”更是成为救荒的重要举措。“劝分”成为官府通过以爵位官职、优惠价格、免役等条件为号召,鼓励或激励富民、士人、商贾等有力之家将储积的粮食拿出来赈济、赈贷和赈粜灾民的一种救荒补助办法。“天之所生,地之所养,以之足斯民之用有余也,特有偏而不均之患耳,富者庾满,则贫者甑空,势也。于是均平之政生焉,曰常平,曰劝分,曰由狭徙宽,凡所以使之有丰而无凶,损有余以补不足,皆王政之纲也。”[48]但是自北宋中后期至南宋,“劝分”由自愿发展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州县劝谕赈粜,乃有不问有无,只以五等高下,科定数目,俾之出备赈粜。”[49]南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十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上言督促帅臣、监司、州县守臣厉行劝分,“如豪右之家产业丰厚,委有藏积,不遵劝谕,故行闭籴者,并令核实奏闻,严行责罚,仍度其岁计之余,监勒出粜,其州县不恤邻境遏籴自便者,亦仰监司、帅臣按劾以闻,重寘典宪。”[50]由此可见,“劝诱”已完全名不副实,实乃成为强制出粟的别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宋政府“令巨室富家约度岁计食用之外,交相劝勉”“接济细民”的做法,与北宋初“劫富济贫”的王小波、李顺所为:“悉召乡里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财粟,据其生齿足用之外,一切调发,大赈贫乏。”[51]何其相似乃尔。[52]

4.国家政权重拳出击下的抑兼并:王安石变法

随着北宋中期新儒学的复兴和社会矛盾的日趋尖锐,先进的士大夫秉持内圣外王之道,欲重建社会秩序,打出回到三代去的旗号。孟子所谓“仁政自经界始”,成了宋朝的时代最强音。抑制兼并遂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王安石可谓是这股潮流的代表者之一。他的《兼并》一诗最有代表性。王安石的这首诗可分三部分来理解,其一,在理想的三代社会,没有私有财产以欺压百姓:“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

其二,战国时代,秦用商鞅变法,依靠兼并势力维护统治,以致礼崩乐坏:“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难裁。秦王不知此,更筑怀清台[53]。礼义日已偷,圣经久堙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时所咍。”

其三,自战国以降,官府和“俗儒”不知造成国家财政困难的原因是由于兼并势力的垄断:“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俗儒不知变,兼并岂无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54]

当然必须指出,王安石抑制兼并带有浓厚的尊王色彩,即站在皇权或国家的立场上,“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奉”。[55]是故,熙丰年间在神宗支持下进行变法时,就是以“摧抑兼并、均济贫乏”为宗旨。陆续颁布了《青苗法》《免役法》(《募役法》)《市易法》《农田水利法》及《方田均税法》等新法。虽然有所反复,但是北宋后期60年基本上是沿着王安石摧抑兼并的路线行进。这方面的讨论学界论述甚多,不赘。[56]

5.无处不在的抑兼并

由于摧抑兼并思想在宋朝颇为流行,除了上述几项政策和措施外,在宋代中央和地方政务运行中,抑兼并似无处不在。如宋祁说:“臣伏以摧豪强惠小民,王者政教之美也。”他甚至主张在入中制度中利用市场关系、物资调配之际,抑制“有物力人户”,“以明国家损豪强,优力农,称物平,施之义”。[57]又如不太赞成抑兼并的胡太初论县令居官之道时说:“今之从政者,类以抑强扶弱为能。其说曰贵者势焰熏灼,而喑呜叱咤,可使贱者夺气;富者田连阡陌,而指麾拱揖,可使贫者吞声。吾能中立不移,劘贵沮富,故凡以势利至者,不问是否,例与摧抑。”[58]胡太初是南宋后期人,从他所谓“今之从政者,类以抑强扶弱为能”,联系到前揭从北宋初以来抑制兼并势力是朝野主流思想的史实,则从一个侧面说明抑兼并势力是宋朝多数基层官员的基本信念。

三兼并势力难抑的社会原因

如上所述,抑兼并的思想在两宋时期是时代的主流,而且抑兼并的政策和措施可谓集汉唐以来千年之大成,如果从增加国家税收,打压大农、商贾势力的角度而言,其效果是明显的,这方面笔者已有专门讨论,不赘。[59]如果从消减贫富分化的两极对立而言,则收效甚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社会依然是“夫天下之本者在民,民之豪者皆兼并,而贫者无置锥之业”。[60]请看下面史实。

以征榷抑制兼并,如马端临概括:“昔之榷利,曰取之豪强、商贾之徒以优农民,及其久也,则农民不获豪强商贾之利,而代受豪强、商贾之榷。有识者知其苛横,而国计所需不可止也。”[61]

被司马光称为“三代之良法”的常平仓制度到仁宗后期已是弊端丛生,李觏总结出三点:“其所未至则有三焉”:其一,数少之弊:“一郡之籴不数千万,其余毕入于贾人。至春当粜,寡出之,则不足于饥也,多出之,则可计日而尽也。于是贾人深藏而待其尽,尽则权归于贾人矣。”其二,道远之弊:“仓储之建,皆在郡治,县之远者,或数百里,其贫民多籴则无资,少籴则非可,朝行而暮归也,故终弗得而食之矣。”其三,吏奸之弊:“举掌之人,政或以贿,概量不均,行滥时有。及其出也,或减焉、或杂焉,名曰裁价,实则贵矣。”[62]因而王安石上台推行新法,所颁行的《青苗法》就是针对常平仓有名无实状况的改革,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四日,制置三司条例司指出:“比年灾伤,赈贷多出省仓……此朝廷所以难于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泽也。”[63]其后又有《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新法颁行。但是王安石变法力图培育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建立合理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实践,收效并不显著,正如元丰五年(1082年),宋神宗在殿试进士策问中所指出的:

朕闻王道之始,必本于农,故为之常平之政,使仓廪之积,农夫得以取其陈。为之免役之法,使官府之徭,耕者无或妨其力。然天下之民犹且力本者寡,趋末者众,一遇水旱之灾,则强者散而之四方,弱者转而蹈沟壑。朕甚悯焉,永惟所以强本抑末之道,而未得其方也。[64]

南宋厉行的经界法也是时断时续,最终没有取得应有效果。

鉴于上述,总体上来说宋代抑兼并势力并不成功,这是为什么呢?

笔者以为有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社会流动日益的频繁是兼并难抑的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中唐以后打破了以往“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65]的界限,社会流动从两个方向全面展开:一是土地买卖的自由促成了贫富转换的加速,这就是所谓“千年田,八百主”[66];二是入宋以后科举选官制度得到极大发展,使得包括平民下层的工商杂类也有机会进入权贵阶层,因而商人、地主兼并势力日益与代表权贵的官僚的结合就成为中唐以后至宋代新兴兼并势力的重要标志。“兼并”一词,据不完全统计,从宋朝开始,文献记载的频度和数量较之秦汉至五代的总和还要多,说明社会经济层面的兼并活动和兼并势力在宋代有较大的发展,无疑也是宋代社会流动较汉唐明显扩大和加快的反映。

第二,为富民“兼并”辩护的思想彰显时代的新特色。

如果说北宋时期,虽然北宋中期以来“贫富相济”思潮渐次抬头,但抑制兼并是朝野的主流思想。那么及至宋廷南渡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首先王安石变法遭到否定。浙东学派陈亮说:“青苗之政,唯恐富民之不闲也,均输之法,唯恐商人之不折也。”[67]叶适则说:“当熙宁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财,为市易之司,以夺商贾之赢,分天下以债而取其什二之息……今天下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68]贫富相济的主张逐渐在士大夫阶层流行。[69]

北宋中期以后反对抑制兼并的思想抬头至南宋渐次流行,是因为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瓦解、两税法实行,如前所述土地买卖交易得到国家的鼓励和保护,因而贫富差别是历史自然形成的,“禁兼并、抑奔竞,而兼并、奔竞汔不止”,蔡襄说:“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70]而且陈舜俞理直气壮地为被抑的兼并者叫屈:

今夫山泽土田毫毛之饶,有司锢而征之,其民虽曰抵冒穷困而不知有怨者,是其久而不知所以锢之者,本其利也,然而公卿大夫相诲以侈相夺以利,其在朝廷,辞贫而不辞富,其在郡邑不知自异于小人之为,其所以生财取赢之道,惟恐不逮。奈何民之不兼并而能各安其分与哉,奈何民之不夺争而知自贵于廉逊哉。天子之公卿大夫则可为,在天子之民则不得为,又非公恕之道也。

尤其是后两句“奈何民之不兼并而能各安其分与哉,奈何民之不夺争而知自贵于廉逊哉。天子之公卿大夫则可为,在天子之民则不得为,又非公恕之道也”,直接抨击了抑兼并者“己所欲而禁民不得为者”的虚伪和不合理。由此大声喊出:“为天下将刑而求其止,其可得乎?”[71]

第三,“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是农民陷入贫困的直接动因。

客观地讲,宋朝的户籍登记、赋役、社会救助等制度,多是从保护下层民众的角度出发建立的,但这只是建立在儒家什一税、民本思想等理论基础上,而实际上宋朝自建立伊始就是继承唐末五代以来的旧的统治秩序,庞大的统治机器,巨大的皇室消费、养兵、官禄以及各种行政管理成本支出,使得财政需求不断扩大,各种诉求层出不穷。官府的苛征使得大批农民破产、转徙、逃亡,加之吏治败坏,从而给兼并者兼并土地、财产提供了机会和土壤。正如辛弃疾所指出的田野之民无所依存,是由“郡以聚敛害之,县以科率害之,吏以乞取害之,豪民以兼并害之,盗贼以剽夺害之”[72]多种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说造成农民的贫困,“豪民以兼并害之”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更多的因素是官府的苛政。同时,官府的苛政在很大程度上把贫民下层推向被兼并的深渊。

第四,权贵势力膨胀是抑兼并、赈济贫乏政策难以兑现的主要原因。

宋代除了限制官户占田外,还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县拥有田产;禁止承买和租佃官田;禁止放债取息;禁止经营酒坊酒场、河渡、坑冶;禁止私办纺织业。[73]但是现实生活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景象,权贵不仅没有得到抑制,而且日益膨胀奢靡。到南宋晚期,“国朝驻跸钱塘,百有二十余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内之生齿日繁,权势之家日盛,兼并之习日滋,百姓日贫……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74],“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75]由此可见,在承认土地私有,国家对于土地买卖不干预、放任自由的政策下,对于日益生长的兼并势力的抑制,正如孟子所言“以若所为求若所欲,犹缘木而求鱼也”。[76]

(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1]漆侠:《宋代经济史》,《漆侠全集》第3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6页。

[2]杨际平:《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文史哲》2005年第1期;薛政超:《也谈宋代的“田制不立”与“不抑兼并”——与〈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一文商榷》,《中国农史》2009年第2期。

[3]耿元骊:《宋代“田制不立”新探》,《求是学刊》2009年第4期。

[4]张呈忠:《宋代“田制不立”本义新考》,《社会科学论坛》2015年第1期。

[5]详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上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48页。

[6]杨际平:《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文史哲》2005年第1期。

[7]漆侠:《宋代经济史》,《漆侠全集》第3卷,第226页;葛金芳:《试论“不抑兼并”》,《武汉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刘复生:《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8]杨际平:《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再商榷》,原载《中国农史》2010年第2期,两文均收入氏著《杨际平中国社会经济史论集·唐宋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41—396页。

[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83页。

[10]《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2页。

[11]《史记》卷一二二《张汤传》,第3140页。

[12]葛金芳先生曾注意到经济活动中的“兼并”与“兼并”亦指称“兼并之徒”“兼并之人”之间的不同。“显而易见,宋代公私记载中‘兼并’一词之内涵,与中唐以前的兼并所指已经大相径庭。”(《试论“不抑兼并”——北宋土地政策研究之二》,《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另外,蔡绍荣在与唐兆梅商榷时,不同意其宋朝“不抑兼并”的观点,但他所谓的抑兼并,实际上指的是抑制兼并势力而非土地兼并。(《也析北宋的“不抑兼并”——兼与唐兆梅先生商榷》,《学术月刊》1993年第12期)

[13]石介:《徂徕集》卷五《明禁》,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090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9页。

[14]袁采著,刘云军校注:《袁氏世范》卷三《富家置产当存仁心》,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59页。

[15]陆贽:《陆宣公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陆宣公集》,四部丛刊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第6页。

[16]王辉:《北宋“不抑兼并”、“田制不立”政策新论》,《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17]何坦:《西畴老人常言·正弊》,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8页。

[18]《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第156页。

[19]程民生:《论宋代私有财产权》,《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第129—156页。

[20]余贵林等:《宋代典卖制度散论》,《中州学刊》1997年第5期;戴建国:《宋代的民田典卖与“一田两主制”》,《历史研究》2011年第6期;戴建国:《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郦家驹先生的遗稿《宋代土地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81页)有专节讨论宋代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21]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一二《发廪》,四部丛刊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第5页。

[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秋七月癸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181页。

[23]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漆侠全集》第三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234、234—238、227页。

[24]陈舜俞:《都官集》卷七《说田》,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096册,第486页。

[25]史尧弼:《莲峯集》卷四《均税策》,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165册,第965页。

[26]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二三《辞免湖南运使状二》,四部丛刊初编本,第359页。

[27]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一○○《晓示经界差甲头榜》,四部丛刊初编本,第1782页。

[28]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枢廷备检》,《全宋笔记》第6编第2册,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29]薛政超认为这段话是南宋人对本朝“不抑兼并”实际意义的一种真实的、具体的认知(《也谈宋代的“田制不立”与“不抑兼并”——与〈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一文商榷》)。

[3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本,第5260页。

[31]罗从彦:《遵尧录二·太宗》,《全宋笔记》第2编第9册,大象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32]《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159页。

[33]参见李裕民《北宋前期方田均税考》,《晋阳学刊》1989年第6期。

[34]《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第4207、4199页。

[35]《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第4181页。

[36]《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第3847页。

[37]马端临:《文献通考》自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页。

[38]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第三编“宋代茶、盐、酒、(香料)矾的生产和封建国家专利制度”,《漆侠全集》第4卷,第725—906页。

[39]白居易:《白氏长庆集》卷四五《策林·十八》,四部丛刊初编本。

[40]田锡:《咸平集》卷二二《开封府试策三道·第三道对》,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085册,第492页。

[41]范祖禹:《范太史集》卷一五《再论常平札子(同日)》,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100册,第216页。

[42]王应麟:《玉海》卷一八四,淳化常平仓,广陵书社2003年版,第3378页。

[43]参见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54—660页。

[44]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一,丛书集成初编,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页。

[45]《御览经史讲义》卷二五《周礼》,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723册,第620页。

[4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三,庆历元年九月乙亥,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183页。

[47]《春秋左传正义·僖公二十一年》:“修城郭,贬食,省用,务穑,劝分,此其务也。”杜预注:“劝分,有无相济。”《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3年版,下册,第1811页。杨伯峻注:“劝分者,劝其有储积者分施之也。”《国语·晋语》:“懋穑劝分,省用足财。”韦昭注:“劝有分无。”

[48]程珌:《洺水集》卷二《弭盗救荒》,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171册,第282页。

[49]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二《劝分》,丛书集成初编本,第31页。

[5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九六,第7册,第6301—6302页。

[51]沈括:《梦溪笔谈》卷二五《杂志二》,《沈括全集》中册,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2页。

[52]参见李华瑞《劝分与宋代救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第56—63页。

[53]据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60页)

[54]王安石:《王文公文集》下册,卷五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77—578页。

[5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第5829—5830页。这里虽然说是“兼并之家”侵牟“编户齐民”,但并不能说“兼并之家”是指官户,因为王安石青苗法的推行主要是针对民户的。

[56]参见漆侠《王安石变法》,《漆侠全集》第二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李华瑞《论北宋后期六十年的改革》,《华中国学》2017年春之卷,第9辑。

[57]宋祁:《景文集》卷二十八《乞损豪强优力农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088册,第242页。

[58]胡太初:《昼帘绪论》势利篇第一四,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02册,第724页。

[59]参见李华瑞《宋、明对“巨室”的防闲与曲从》,《历史研究》2015年第5期。

[60]孙沔:《上仁宗乞每旦亲政振举纲目》,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61]马端临:《文献通考》(第1册),《自序》,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页。

[62]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六》,《宋集珍本丛刊》第7册,第108页。

[63]《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第4854页。

[64]王安礼:《王魏公集》卷四《元丰五年殿试进士策问》,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100册,第40页。

[65]《旧唐书》卷四八《食货上》,第2089页。

[66]引自邓广铭《稼轩词编年笺注》(增订本)卷三《最高楼》,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页。

[67]《陈亮集》(增订本)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页。

[68]叶适:《水心别集》卷二《财计上》,《叶适集》,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册,第658、659页。

[69]具体论述详见薛政超《也谈宋代的“田制不立”与“不抑兼并”——与〈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一文商榷》;张呈忠《“侵牟”与“相资”——宋代主佃关系论的冲突与演变》,《中国农史》2015年第6期;李华瑞《再论南宋荒政的发展》,《浙江学刊》2016年第1期。

[70]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二九《福州五戒文》,《宋集珍本丛刊》第8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193页。

[71]陈舜俞:《都官集》卷二《敦化四》,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096册,第424页。

[72]《宋史》卷四○一《辛弃疾传》,第12162页。

[73]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官户》,氏著《涓埃编》,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6—325页;李华瑞《宋代非商品酒的生产与管理》,《河北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第17—24页。

[74]《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第4179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75]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备对札子三》(端平元年九月),四部丛刊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第6页。

[76]《孟子集注》卷一《梁惠王章句上》,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