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伦理学领域的生命道德
第一节 生命道德
一 生命
在中国古代,“生”最早出现于殷代《卜辞》,属于甲骨文字形,下面是土壤,上面则是在生长着的草木,最早的意思是说草木从土里生长出来,后来逐渐引申成生命的孕育产生,事物的产生与发展,一直生生不息的状态。而“命”则是由“令”演变而来的,原本的意思是发号施令,很快人们就把“命”与“天”联系起来了,这代表着人们认为命的力量源于上天,我们本身没有办法进行选择。在先秦时期,“生命”一词出现,《战国策秦策三》曰:“万物各得其所,生命寿长,终其年而夭伤。”春秋时期,人们开始把“生”“死”“命”联系在一起使用。这时,“命”才有“性命”“生命”的意思。在《道德经》里,“生命”首先表现的是个体的能力、形态等,然后才是生命不断成长发展,生生不息的状态,同样也是让整个世界充满活力的重要部分。
恩格斯(1971)给生命下过一个定义:“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的基本因素在于和它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不断的新陈代谢,而且这种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随之停止,结果便是蛋白质的分解。”[1]《辞海》中对生命的解释是:生命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与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衍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常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著,2003)。[2]
人的生命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部分:一个是自然生命,一个是价值生命。“自然生命是价值生命的载体,价值生命是自然生命的灵魂,舍弃二者中的任何一个,生命都是不完整的。”(冯建军,2003)[3]我们应该敬畏、尊重、关爱与保护自然生命。而价值生命,我们应该在充分了解自然生命及生命带给我们的意义之后再提升,这样会使我们的生命更有意义。当然,生命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生命是指人的生命;而广义的生命是说包括自然界在内的所有生命,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还有宇宙中所有动植物的生命。
总地来说,生命的本质就是发展,生命存在的每个瞬间都在变化发展,在不断地调整自身内部的各种机能与外在环境的关系,以达到生命生生不息,自我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目的(燕利霞,2013)。[4]
二 道德
古籍记载,最早时“道”与“德”是分开使用的。“德”字最早从商代甲骨文中就有记载,但含义不明确,到西周时,“德”才有“按规范行事有所德”的意思,“德”本义是“得”(彭舸珺,2013)。[5]“道”字最初是“周道如砥,其直如矢”的意思,就是道路的含义,后面慢慢发展成规范、道理、原则等(彭舸珺,2013)[6]。后来“道”“德”开始连在一起使用,主要指风俗习惯,人们关系间的相互行为规范,也指个人的修养和品质等。在春秋战国时期,荀子《劝学》说道:“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孔子也在《论语》中说过:“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和“朝闻道,夕可死矣”等。孔子所说的“道”包括天道与人道,形而上、形而下的都有,这便是孔子所教我们的,我们的志向要从最高的目的开始。文中的“德”指立志虽然要高远,但想要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必须要从道德的行为开始。也就是说,所谓天人合一的天道和人道是要从道德的行为开始。人们知道“道”,遵循“道”,想要成为得道之人,就必须要内得于己,外施于人,这就是“德”。道德是人类对长期社会活动中好的行为模式的整合与总结,简单说就是人类社会行为模式的规律(彭舸珺,2013)。[7]
“道德”最早源于拉丁语,后来意思不断引申和演变成行为准则规范和品质等。霍尔巴赫是近代法国唯物主义者,他认为“做善事,为旁人的幸福尽力,扶助旁人,就是道德”(彭舸珺,2013)。[8]从中外思想家对道德的见解,我们可以看出,道德是会随社会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发生变化的,道德是人类社会才存在的现象,基本包含了两个内容:社会道德和个人道德。一般来说,道德是个人的品性和社会规范相统一的,它是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规范与准则,它是既被赋予了道德理想,又被赋予社会理想的普遍法则,从多方面反映出人的原则、规范、品性、境界等。
对道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解读(彭舸珺,2013)[9]。(1)道德一般表现为道德品质,在我国,道德是从两个不同概念的字演变而来的,“道”是整个社会的行动准则与社会规范,不是个人层面的准则与规范,而想要遵从和实现“道”,就要有“德”,而“德”是指个体遵循社会的“道”而形成的“心得”,也就是个人的道德品质。在西方,从古希腊时期便把道德归结于个人的素质或道德品质,他们认为道德是“行为、举止的正直(正当)和诚实”和“一种在行动中造成正确选择的习惯,并且这种选择乃是一种合理的欲望”。在我国,荀子开始把“道”“德”两字加以贯通作为连用后,就包含了社会规范和个人品性两层意思。(2)道德跟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它是有特殊规范调节方式的社会意识,道德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意识形态,是非制度化、没有强制性、完全靠自我内化的道德行为规范,它不是通过法律或其他规章制度颁布出来的,而是通过在同一生活环境或同一社会的人们在日积月累的共同生活的岁月中所形成的行为规范与秩序,它们是借助于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与自己内心的意志与信念来完成的,社会舆论是一个法庭,而我们的信念则是无时无刻都存在的“法官”,两者同时在对我们的行为不断地进行审判。当然,也只有人们完全遵从自己的内心而接受它,把它转化为意志与信念时才能真正得以实施。若是被迫遵从的人,可能是个好公民,但道德层面上不一定是个好人,因为道德往往深藏在人们的习性、品格之中,通过人们平时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来。(3)道德具有双重性,它既是一种精神文化的现象,又对价值观具有实践指向意义。道德是属于意识形态范围,但又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所以道德必须见之于行动。道德主要是以评价的手段从精神方面来调节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达到改变世界的目的。评价的手段包括社会舆论评价、自我评价等,形成特殊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来实现社会繁荣稳定、和谐发展,但是道德评价会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创造新的行为准则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这样又会形成新的道德环境。
三 生命与道德的关系
生命是道德的起点,也是道德最基本的载体,没有生命,就没有道德,任何道德都必须以生命的存在作为起点。我们总是相信,人一出生就被赋予了道德使命,人只要活着,我们就有探寻、追求美好而有意义的生活的欲望,而这个不断探寻的欲望让我们能够使自己的生命获得尊严和价值,一切都符合自己所想,能够让我们获得幸福。但是我们在追寻的过程中,也总是执着于“性善”的信念,但其实“善恶”在自然生命中并不冲突。“善”突出道德的可能性,而“恶”就更是指出了道德必要性(李慧,2010)。[10]人在一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道德关系,人与自己的生命、与他人、与自然乃至社会都无时无刻不存在着道德关系,但是人只有在生命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发现它、认可它、实践它。只有在你决定对道德情感进行实践时,才能够真正地确定这种道德存在与否。
道德是生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应然形态。道德是属于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的范畴,按照马斯洛(2007)的需要层次理论所说,低级需要的满足是为实现高级需要,而高级需要的产生也是低级需要得到满足之后的必然趋势。[11]生命和道德就是这样的关系,道德既能指出人具有迷失自己的本质的危险性与可能性,道德也能成为人的内在良知。
在审视生命与道德的关系时,我们应该知道,虽然道德在人之为人的问题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意味着道德能够凌驾于生命之上,道德是为了人产生,它的出现是为了个体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但不能说人的生存是为了道德的体现(李慧,2010)。[12]在生活中,我们总是认为道德是如何善待他人、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处理社会关系的一种利他的道德规范,但是我们却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如何善待自己,很多道德规范不仅仅有利他的道德规范,也有善待自己的利己规范,例如自尊、贵生、幸福等(刘慧,2010)。[13]我们要意识到,善待自己是善待他人和社会的基础。斯宾诺莎(1983)说:“一个人越努力并且越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越有德行,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14]比如,自杀行为虽然是自我行为,但就它本身来说,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它是个体与其身心之间产生剧烈冲突和经过激烈斗争之后的行为结果,也是个体对自身道德义务的漠视。它也肯定会牵涉亲人朋友、家庭、社会等,就必然对他们产生一定的影响,也许会让他人精神痛苦、经济困难,从而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个体会从对自身的态度中衍生出对社会、对自然的态度,当个体对自己负责时才可能会对社会、对他人负责。假如现在社会的所有生命都是病态的、不健康的,连生存都是问题,那整个社会也都是病态的,根本难以存在和发展。相反,如果我们每个生命都是顽强而健康的,都能够充分地发挥自我的潜能,充分实现自我,那整个社会也会充满生机,必然也会健康蓬勃地发展。
因此,个体如何对待生命是一个与自己、与他人、与社会都有关的道德问题,人与生命之间确实有道德关系。生命道德就是人与自身生命、他人生命、人类生命及他类生命之间关系的道德(刘慧,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