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 选题的目的与价值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重要的渊源之一,对缔约各方具有明确的法律拘束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国际法也不例外。国际法的实施包括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层面的实施,以及国家在国内的实施。随着国际法关注的视角从国与国之间的横向关系扩展到国家与国内法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国际法的国内实施逐渐成为国际法实施的日常状态。
国际条约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其实质即是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实施或适用的问题。中国已同外国及国际组织缔结两万余件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是对中国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如此庞大的国际条约体系面临艰巨的国内实施问题。虽然这些条约已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实施,但是中国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对国际条约的国内法律地位整体“失声”。中国宪法未对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做出规定;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但未对国际条约是否属于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做出说明。而作为下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政府规章中却频频出现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这其中的立法逻辑和立法权限问题值得探究。而这种立法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国际条约能否在国内实施、如何实施的实践混沌。
与此同时,在日益强调“法治”的国际与国内社会,国际法对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史无前例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肯定国际法的作用,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以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的具体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要求。
运用国际法要求理顺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关系,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这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个人现实利益的紧迫需要,是中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建立互信关系、树立负责任国家形象的必要之举。鉴于该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书选取“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研究主题,在系统梳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全面考察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实际状况,为填补上述制度缺失提供较为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支撑;同时参照世界各国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言献策。因此这一研究兼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