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周代宗法制度概念的界定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周代的地位尤为突出,是当时“最主要、最根本”的典章制度。[1]宗法制度在周代社会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一个历史时段都无法比拟的,为“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2]。
宗法就是宗族立宗、分宗之法,源于新石器时代家族、氏族、宗族逐渐发展起来的族内组织原则。但直到商代晚期为止,虽然嫡长子继承逐渐成为宗法继承制中的主导原则,宗法仍主要在家族、宗族组织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对国家形态和结构建构的影响上尚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在新石器时代至商末这一时段,严格来说宗法尚未成为建构国家的制度。经历周文王治理西土、武王克商、周公东征等商末周初一系列政治局势的变更,周公、成王之时“制礼作乐”,周王朝统治者巧妙地利用宗法原则中重视血缘的因素,将之应用到政治实践中,主要借助分封和册命制度在周代社会得以推行,实现了宗法由社会组织形式到政治制度的转变,与分封制一起构建了周代国家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基本面貌。宗法制度在周代社会的发展错综复杂,作为政治制度,确定了自天子以下至士庶各阶层之间层层相属的政治结构;在社会关系中,巩固了宗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并形成以宗子统领宗族、以嫡庶之别为核心的等级关系。
宗法制度的最重要特点在于与政治的紧密结合,这一点从上古儒家文献中就能得到充分地认识。儒家将治家之法推之治国,《礼记·大学》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论语·为政》载孔子之言:“《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孟子·梁惠王上》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3]这是儒家对有周一代宗法与政治结合现象的深刻总结。宗族立宗之法在周代上升为国家制度以后,处处表现出血缘关系与政治紧密相连的特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宗法制度毋宁说是周王朝所建构起来对天下的一种统治方式。天子以下各等级间、宗族内的各等级间形成严密的网络,包括血缘和姻亲甚至非血缘封国在内。[4]从西周早期以来固定化的分封和权力分配都以同姓为主的情况来看,天子以下各级大小宗的等级关系可以看作是周王朝以宗法的形式来统治天下而形成的,是可以用宗族分化的视角来看待的。
因此概括来讲,周代宗法制度的概念和内涵是这样的:周代宗法制度是周初以来创立的政治制度,以血缘关系、嫡庶之别、宗子特殊地位以及宗族分衍等宗法组织原则为基础,统治者将之应用到国家和社会结构的建构之中,在周王朝政治权力所及范围内形成自天子以下层层相属的政治等级结构,并强化了以宗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