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陈明光
历史是人们对过去事实的认知。历史研究者如何掌握和运用认知工具,决定着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和创新程度。刘云博士在本书采用产权制度作为其认知对象和阐释工具,我对此颇感兴趣。我一直觉得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去阐释中国古代的相关社会经济问题,是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学术课题。
虽然在中国传世的官私文献中直到民国之前尚无“产权”一词,然而产权的存在却是自古以来的客观历史事实。例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1],就是先秦时期出现的一种产权宣示。到了唐五代,官府对产权处置作出空前繁复的法令规定。例如,唐朝的《田令》规定:“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诸田为水侵射,不依旧流,新出之地,先给被侵之家。若别县界新出并准此。其两岸异管,从正流为断。”“诸竞田,判得已耕种者,后虽改判,苗入种人;耕而未种者,酧其功力。未经判决,强耕种者,苗从地判。”“诸职分陆田(注:桑柘、緜绢等目)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若前人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已自种者,准租分法。其限有月闰者,只以所附月为限,不得更理闰月。若非次移任,已施功力,交与现官者,见官亦酧其功直,同官均分如法。若罪犯不至,去官,虽在禁,其田并同见任;去官者,同阙官例。或本官暂出即还者,其权署之人不在分给。”“诸公私田荒废三年以上,有能借佃者,经官司申牒借之,虽隔越亦听。(注:易田于易限之内,不在倍限。)私田三年还主,公田九年还官。其私田虽废三年,主欲自佃,先尽其主。限满之日,所借人口分田未足者,官田即听充口分(注:若当县受田悉足者,年限虽满,亦不在追限。应得永业者,听充永业。)私田不合。令其借而不耕,经二年者,任有力者借之。即不自加功转分与人者,其地即回借见佃之人。若佃人虽经熟讫,三年之外不能耕种,依式追回,改给。”[2]
再如,唐宣宗大中二年(848)正月制:
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虽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折。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粮。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限日量情以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3]
后周显德二年(955)五月二十五日的敕文规定:
应自前及今后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后本户归来业者,其桑土不论荒熟并庄田(三分)交还一分。应已上承佃户如是自出力别盖造到屋舍,及栽种到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废桑土,承佃户自来无力佃莳,只仰交割与归业人户佃莳。[4]
又如,唐元和六年(811)以后的一段敕文称:
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如业主、牙人等欺罔邻、亲,契帖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恡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5]
上述法令规定涉及田宅一类产权在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阻止他人侵犯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多个层面的分割或重组,它们都或多或少的牵扯着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复杂的影响。
对于如何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去阐释中国古代的相关社会经济问题,我曾写过几篇文章试作探讨,[6]并发现从传世文献所展示的纷繁历史事实来看,宋朝是中国古代产权制度变迁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时期,宋朝的产权是一个兼具复杂性和学术创新性的研究领域,因此鼓励青年学者大胆加以尝试。2000—2003年我曾指导姜密女史撰成博士学位论文《宋代“系官田产”研究》[7],从产权变动的角度比较系统地探讨了宋朝国有土地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2004—2007年我则指导刘云君撰成博士学位论文《宋代产权制度专题研究》。该文选择宋代的产权结构、财产检校制度、产权文书等作为论述对象,认为宋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出于对交易成本与产权收益的考量,宋代各产权主体调整产权权利束组合,国家修改法令以适应并规范产权权利,并以产权文书作为联接资产、产权主体与国家的媒介。文中通过实证分析与理论阐释,说明了产权制度在激励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宋代基层民众的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宋朝社会的经济基础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我作为指导老师,对该文稿有过先睹之欣快,间为商榷之迟吟。2007年6月,在听取了评审专家的意见和修改建议之后,刘云君顺利通过论文答辩。其后他将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在学术期刊发表多篇论文,现复经修订润色,付梓刊行。我相信本书的正式出版能方便学界同仁比较完整地检视刘云博士迄今为止对宋代产权制度的研究方法、资料运用和研究心得,之后对其得失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促进,以更加深入地开展宋代产权制度乃至宋代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从而取得更多更好的学术成果。
2017年6月1日于厦门大学敬贤寓所
[1] 《诗经·北山》。
[2] 天一阁博物馆等:《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53—259页。
[3]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五《逃户》。
[4] (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二五《逃户》。
[5]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典卖指当物业》,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
[6] 参见拙文《六朝“民田”的产权及交易方式》(《河北学刊》2010年第2期),《唐五代逃田产权制度变迁》(《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宋朝逃田产权制度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变迁》(《文史哲》2005年第1期),《司法与产权——唐五代的“籍没家产”》,(韩国《亚洲研究》第5卷,韩国汉城2009年版)。
[7]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