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本书旨在讨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争端解决中的审查标准(standard of review)[1]问题。随着通信和运输技术的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日益相互依赖与交融,由于各国政府掌握资源的有限性,他们想要单独规制跨越国界的经济交往似乎越来越力不从心。诸如跨国人口流动、跨国经济犯罪和欺诈、环保标准、贸易规则管制以及货币利率政策等问题不得不由各国携手共同处理,以至于西方有学者称“一切经济问题都具有国际性”[2]。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分享全球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利益。
除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外,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成果还有一整套实体和程序规则。这是国际社会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法治方面所做出的努力。[3]其中,“最为独特的贡献”是WTO规则体系中的一整套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规则,这些规则主要被写入了一个叫《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的法律文件。在国际公法上DSU最为独特的贡献是,它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强制性管辖权并强调了以“法律方式”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中绝大多数争端解决是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两级准司法性质的裁决机构完成的。[4]当一个成员方提出申诉时,获得强制性管辖权的WTO准司法性质的裁决机构就不可避免地要对被诉方的立法或者主管当局的措施进行审查(review)。而这种审查就存在一个强度和分寸问题,也就是所谓“审查标准”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过程中审查标准问题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意义和体系(systematic)意义。[5]谈到WTO争端解决体系,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审查标准问题。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主管当局有不同的诉求,但是审查标准却是一个不变的议题。在每一个案件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要考虑对于主管当局采取的各种措施应适用多严格的审查标准;对于主管当局的结论又应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尊重,所以审查标准在贸易方面扮演着界定国家权力的中心角色。本书的目的旨在分析和讨论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判机构在审查成员方的立法或措施时什么样的审查标准才是合适的。
在专家组审查成员方被指控的立法和政策以决定与世界贸易组织适用协定的规定是否相符时就会产生审查标准问题。虽然审查标准问题产生于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程序之中,但是更为关键的是它也涉及WTO成员与WTO裁判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平衡,以防止世界贸易组织裁判机构滥用权力的WTO“宪制”问题。在诸如美国这样的国家或该国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眼中,审查标准问题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而备受关注,甚至非议颇多。[6]美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专家约翰·杰克逊(John Jackson)教授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在关贸总协定时期,特别是在其后期,审查标准问题已成为GATT/WTO体系与“主权”信念之间关系的主要“战场”。[7]
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需要切实加强国际合作,这就需要主权国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贸易争端解决权让渡出来,交给国际机构来行使。此外,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这些主权国家又不得不尽可能想办法去保留更多的权力,以切实保障他们实现其国内既定政策的能力。这必然带来主权国家与国际机构在权力上的冲突。[8]具体到WTO争端解决中的审查标准问题,这种冲突表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判机构在审查成员方的法律和主管当局的措施时应当给予他们何种尊重以确保经过艰苦谈判所达成的WTO与WTO成员方之间的权力平衡不被破坏,从而维护多边贸易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需要强调的是,审查标准问题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决定了WTO与WTO成员方之间的权力分配;而且就世界贸易组织内部权力分配而言,还涉及WTO裁判机构与WTO其他机构的权力分配。还有学者指出,审查标准问题还会涉及WTO协定的解释并进而影响到WTO规则的适用,[9]甚至有人指出它还会与WTO“越权”(overreaching its mandate)有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