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的运用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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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作为证据的DNA数据库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下,DNA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从早期只应用于命案,到如今大量的盗窃案件也纷纷应用。DNA技术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甚至已经出现无DNA鉴定不移送检察院,无DNA鉴定不起诉至法院的地步,故而有学者称之为证据之王。[1]正是DNA技术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出来的强大证据价值,促使DNA实验室在我国蓬勃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国共建成了600多家DNA数据库联网实验室。以笔者曾经工作过的地市级公安机关DNA实验室为例,DNA案件年受理数量从2008年的22起案件到2014年的1206起案件,如此快速的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DNA技术的普遍应用和发展。DNA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爆发,尤其是国家大数据和“互联网+”战略的提出,[2]DNA数据库技术的春天已经到来。

DNA数据库(DNA database),是“以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及DNA检验技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和数据库管理技术为基础,对各类人员、现场物证信息及其DNA 分型进行录入、存储、检索、比对和应用的综合信息系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