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大监督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新进展
2018年,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许多实务工作者、科研院所的专家、高校的学者,就人大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通过提出经验总结、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有力地促进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关于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工作
如何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始终是人大监督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汪铁民认为,党对人大监督工作实行领导,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所决定的,是由人大监督的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所决定的,这也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就法律属性而言,人大监督是一种制约。人大监督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必要的支持,与“一府一委两院”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稳固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并把它作为人大监督的内在价值追求,这是多年来形成的一种有效做法,是人大监督所特有的品质,是对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的创造性应用。[20]由于党是领导一切的,人大监督工作当然要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工作的本质是促使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大监督工作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实效。只要人大监督有效,就表明了党的领导也就是党支持人大监督工作。
(二)关于监督的新方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朱仰民、刘涛认为,加强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要注重运用预算监督手段,管好人民的钱袋子;运用常规监督手段,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运用人事任免手段,做到督人和督事相统一;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21]也就是说,虽然人大的监督可以是对人的监督、对事的监督和对预算的监督,但如果能把三者监督有机地融合或统一起来,不仅提高了监督效率,而且有助于重构人大监督方式,有助于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刘松山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把监督工作做实做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国家应当鼓励地方人大将工作重心转到监督上,把监督抓出成效和经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开展全面的宪法监督,监督的范围既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也针对地方党政负责人的违宪行为,但在监督中遇到重大问题时,须向上级直至全国人大和党中央报告。[22]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不断开拓创新,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潘国红指出,2018年2月11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质询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老百姓关心的空气质量问题,向受质询机关接连发问,现场火药味儿十足。这是监督法实施以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运用质询这一监督方式。对于社会关切的问题,其回应职责不仅仅属于“一府两院”。属于人大职责内的,人大要敢于直面,在第一时间予以回应。[23]潘国红指出,2018年7月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栗战书委员长做了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于实施法律存在问题的行政部门、地方、企业,更是直接“指名道姓”,不避讳、大力度地对问题事项进行“点名曝光”,剑指违法部门、地方、企业的“颜面”,彰显人大监督的刚性。[24]潘国红认为,如果只注重“做完”而不追求“做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大监督,那只是走过场、走秀场的“形式主义”。人大监督涉及的问题,好多是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一环扣一环,一年接一年,一届连一届,紧盯问题不放,不达目的不罢休。[25]上述案例和评论从不同层面反映了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在2018年增强监督的刚性,也表明人大监督方法越来越科学化。
吴祖强指出,2017年6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浦东新区金桥社区文化中心举行以“消保维权”为主题的监督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针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而召开的。检查组邀请居民、企业及行业协会、律师等参加,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听证会后,检查组汇总各方意见形成了听证报告,作为执法检查报告附件,提交常委会会议。听证制度在中国近年来的发展,是被作为不同于以往座谈会、论证会的一种新型制度来看待的,其获得迅速扩展的原因正在于它采取了较之座谈会、论证会不同的,程序更为规范、参与更为广泛、过程更为开放的形式,与当前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愿相吻合。[26]这个案例表明通过监督听证更有利于执法监督取得成效,也说明人大监督“组合拳”方式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途径。
于跃敏认为,因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创新人大工作,提升人大履职能力,是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重大课题。2017年以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省、市委“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将治水作为监督重点、将移动互联网和手机APP作为监督工具,依托“杭州河道水质”APP,开发建设了“人大代表监督治水平台”,组织人大代表就近、方便地参与监督治水,开创了“移动互联网+人大监督”新模式。[27]“移动互联网+人大监督”新模式在信息化条件下不仅可以增强监督效率,而且有助于重构人大监督工作流程,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进而提高监督实效。
近年来,在上海青浦区委的领导和重视下,青浦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制定出台了《关于听取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办法(试行)》,并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府两院”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履职评议,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评议工作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注重准确中肯地指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在梳理汇总这些评议意见并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函告被任命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整改。对被任命人员工作情况和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同时报告区委,抄送“一府两院”和区委组织部。[28]通过对人的履职情况评议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改进,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在监督法出台前就曾有不少地方人大做过有效的尝试和探索。在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地贯通起来,是探索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有益尝试。
孙彩红认为,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是多层次多领域实现公民参与的重要途径之一。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中公民参与的主要领域为监督政府预算决策、参与监督政府专项工作、参与选择和确定监督议题;主要方式为旁听公议、参与监督听证会、以网络和媒体形式参与。[29]人大监督的动力来自于人民的重托和对人民庄严的政治承诺。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监督工作,更有助于人大代表对人民的政治承诺的兑现和获取持续的工作动力,不断增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使命感。
葛益平认为,舆论监督的使命,在于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通过“曝光”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虽然极具影响力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一旦将其转化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监督,形成一种既有广大群众参与所带来的广泛影响,又有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权威性监督效果,就能极大地强化舆论监督的效能。[30]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对于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结合一定可以发挥“1+1大于2”的效果。
(三)关于执法监督的新特点、新气象
汪铁民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不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人大监督的经典范本,从中可以感受到新时代人大监督所呈现出的新气象。栗战书委员长率先垂范,亲力亲为,直面问题、动真碰硬,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是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一个显著特点。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中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检查组设立了随机抽查小组,每到一处,随机抽查小组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事前暗访摸排的线索,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共对12个城市38个企业和工地进行了抽查,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问题。在这些来自一线的“问题清单”抽查的基础上,执法检查组形成了厚达20多页的随机抽查情况报告,作为执法检查报告的附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专题询问环节,栗战书委员长也要求大家聚焦问题、突出重点,讲实情、说实话,问问题直奔主题,回答问题直截了当。在执法检查、报告工作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题询问,这三种监督形式的有机结合,打出了监督工作的“组合拳”[31]。通过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的“组合拳”形式,再加上透明监督,的确形成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气象,也取得了明显的实效。近年来,这种“组合拳”被各级人大所采用,甚至可以说已经成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常态。这就需要我们深度研究其内在的机理,以便更好地发挥其更大更好的效益。
(四)关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监督的历程与改进及其有待提升的方面
李小健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来重视对经济工作的监督。1982年宪法重塑了人大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1989年,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上,彭冲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他在报告“加强工作监督支持治理整顿”部分,对国务院提请审查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提前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研究、在会议前一个月将草案送交代表、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委会作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预算法、审计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以及人大审计监督制度。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从组织机构上加强常委会对计划、预算工作的监督。1999年和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对预算、计划从编制、调整、执行等全过程的监督做了规范,强化了常委会对预算管理、经济工作的经常性监督。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听取国务院关于上年决算的报告与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分开,首次专门听取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年6月,听取审议上一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每年8月听取审议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在全国人大历史上创造了两个“首次”的纪录:首次在大会召开前把纲要草案与代表进行讨论,首次在大会主席团会议议程中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报告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在“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近三年后的2008年12月,国务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交了“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也是落实监督法的要求。2017年12月,为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推动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发展、造福人民,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8年3月,为有效防范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32]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监督的历程与改进,与改革开放不断进步的方向是一致的。这也表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过程中,人大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监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王晨指出,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过程的监管,就是人大预算监督要从过去以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结果报告的“事后”监督为主,进一步向预算草案编制前和政策制定前的“事前”环节延伸,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执行过程和政策实施过程的“事中”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各环节紧密衔接、相互贯通。[33]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加强预算草案编制前和政策制定前的“事前”环节的监督显得越来越重要。这样才更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和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刘伟指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更加注重支出预算和政策,更加关注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有利于促使财政部门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该保的要保足用好,该减的要坚决减下来,同时倒逼“花钱”的相关方面,改变以往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习惯做法,确保每笔资金都花得有理有据,用出应有的效果。[34]
袁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机关始终把推动中央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作为首要任务,着力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持续关注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共财政运行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断加强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服务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在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维护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强化绩效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5]
李小健指出,2018年10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以下简称“综合报告”)。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部署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后,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家底”[36]。政府国有资产是国家的财富,也是人民的财富,这些财富不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更好地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因此,人大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有助于发挥这些资产的作用和效益。
叶榅平认为,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在要求和制度构成,是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价值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受理论研究、立法观念等的限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人大监督的立法还存在不明确、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等问题,最终导致人大无法对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进行有效监督。[37]
周振超、黄守强通过对2010—2014年四直辖市人大关于财政决算审查监督报告的产生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自评估分析,从监督者自身的视角研究了省级人大是如何监督地方政府“钱袋子”的。他们从人大决算报告的文本结构、语言表述、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等角度探讨了人大对政府财政资金“如何用、怎么用、用得如何”的监督现状和存在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为提高人大决算监督能力和完善人大审查监督制度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38]通过个案分析,揭示其内在机理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对财政预算监督的方式方法认识的深化,有助于进一步改进人大预算监督的方式方法。
李英认为,预算调整是治国与理财的关键环节。如何加强对政府预算调整的监督一直是各级人大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总结地方人大在监督同级政府预算调整过程中应然与实然的角色定位可以发现,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的预算执行监督的主体力量,在现实运行中介于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之间。之所以如此,政府预算调整行为的复杂性是人大难监督的首要原因、预算调整决策权的配置现状是人大监督的政治压力、地方人大“碎片化”的履职努力是人大监督的路径偏离。[39]预算调整问题一直是人大预算监督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一些政府在做预算调整时,往往“先斩后奏”,从而导致人大被动地予以批准,从而使预算法的法律权威受到影响。正如李英所论,我们应当从国家治理和为国理财的高度看待这一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预算调整的原因分析和解决举措。
(五)关于司法监督新举措
元茂荣指出,自2010年以来,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已连续9年每年对其任命的部分法官或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既加强了对司法活动“事”的监督,又加强了对“人”的监督,提高了“两官”队伍素质,提升了“两院”的司法公信,实现了选举、任命和监督干部的有机统一。履职评议工作自开展以来,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要举措及时请示汇报制度,确保履职评议工作的各个环节始终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进行。在履职评议中,更加注重协调沟通。在评议方案出台前,事先征求“两院”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加强与“两院”互动;在评议等次初步确定后,认真听取“两院”主要领导的意见。始终坚持把评议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正确处理评议双方的关系,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40]司法监督在监督法出台前,一些地方人大做了一些有效的尝试。这一做法通过对人的监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这种方式值得深度研究。
于浩认为,2018年,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第一次,也是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人大监督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强调支持,但不意味着监督标准的降低、让监督“走过场”,而是以发现问题为切入点,抓住问题,解决问题。[41]专题询问一般会与执法检查和专题工作报告结合在一起,但如何通过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正义,确实是一个新课题,需要进行深入探索。
(六)关于经济开发区监督
黄胜平认为,我国开发区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各种专业园区以及省级开发区。众所周知,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高度的集中统一,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半军事化的特点,其管理机构高度精简,高效、便捷。然而,这种高度集中的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最大的弊端是缺少监督,特别是缺少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人大的监督。只有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逐步延伸和覆盖到各级开发区,切实组织人大对开发区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才能有效地遏制、减少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发生。[42]开发区由于其特殊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常常不在人大监督的对象之列。然而,开发区往往是一个行政区域中经济社会政策创新、经济规模较大、发展较好的区域,因此,对于发展政策方式的监督至关重要。学界介绍了对经济开发区监督的一些有效做法,对这一问题值得深化研究,为形成合法有效的开发区监督模式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七)对人大监督权行使的思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同这些监督形式在内容、范围、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也是有区别的。人大监督同其他方面的监督相比较,是位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43]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一种权力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它的一项职权。当然,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话语中,法律监督有时专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有人把执法检查称为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所以是最高层次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人民监督。人民监督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它能够对国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予以实施。我国的人大常委会监督不仅是人民监督,而且是最彻底的人民监督,其彻底性体现在人民拥有对代表的罢免权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44]不过,各种监督最终都是为了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为民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因此,人大监督可以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结合起来,从监督实践上看,往往更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当然,不同监督形式的组合、贯通,既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又要发挥每种监督形式的优势,还必须形成优势互补。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也就是说,人大监督就是要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职能是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正确行使的职能相辅相成的,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看。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进行权力监督必须履行的职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价值取向。而对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的监督则是具体制度实现的途径。要让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实现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根本目的,就必须让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家机关的职权落到实处。监督法的制定只是解决了基本的制度问题,只有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的制度化水平和履职能力,才能有助于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和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等监督目的的实现。
人大常委会监督形式虽然不止监督法所规定的七种,但就这七种形式的运用而言,有的运用不到位,有的还存在虚置现象。对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形式的运用,首先要解决这些监督形式何以可能的问题,也就是要从法理上说明这些监督形式运用的前提条件。人大常委会监督又是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在提高中完善的历史过程。因此,对于人大常委会各监督形式的认识与把握,要坚持法理与历史的统一。法理上的认识和把握,就是要正确把握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定位。人大常委会所遵循的法理就是必须坚持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法定就是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所谓职权法定,一方面是指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府两院”的职权,“一府两院”必须认真履行,失职违法,失职问责。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已经做了规定,这些规定既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形式,也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所谓程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无效。[45]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中国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里政治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文件,为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这几份重要文献都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对国家权力监督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财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撑,尤其是在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中,在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中要注重绩效。由政府主导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在于可以集中资源、资金和人力办大事,但如果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脱节,就会出现绩效不佳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之一就是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又是密切相关的。没有财政预算的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难以落到实处。财政预算是否科学、合理、有效,其中一个主要的指标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落实推进情况。目前,“决策、执行和监督脱节,权、钱、事脱节”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因此,在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中注重绩效,是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抓手。近年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所确定的加强和改进预算监督的“一个目标、三个结合”的工作思路取得了明显实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具体来说,就是把对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的监督与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加强人大监督与促进政府内部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实现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衔接,增强监督合力;把解决问题与促进制度建设结合起来。[46]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决算和审议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时,应改变以往将决算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做一个报告的形式,在初审中就应要求政府部门将提交常委会的决算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予以分开报告,决算报告侧重对预算执行效果的分析,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则侧重说明当年的财政收支情况。
在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中,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度听取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听取统计部门的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及时了解和掌握计划指标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单独就计划执行情况形成意见和建议。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进行正确的判断,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着力改善民生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绩效监督,抓住预算的最后结果,发现预算当中的问题,反映预算编制上的不足,促进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把绩效管理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效率结合起来,把政府绩效与政府责任结合起来,通过对政府行为实施绩效的问责,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绩效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把财政决算、计划监督逐步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推进,立足现有法律对监督内容和形式的规定,做好法定监督。[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