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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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一 选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放眼望去,鸟语花香与绿水青山不再常见,取而代之的是生态环境的满目疮痍。可是,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受到传统民事侵权法的影响,侧重点仍是在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内对受损环境权益展开救济,而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赔偿则没有太多的关注。2017年,我国遭遇了史上最为严重的空气污染事件,持续的雾霾天气笼罩全国10余个省份;中石油长庆油田号污水直接排入额日克淖尔湖,数万亩草场、水源及植被遭受污染;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松江段水质堪忧,而这些事件仅仅是生态环境问题的冰山一角。对于隐藏在冰山下的诸多环境事件,人们关注的往往是生命财产安全,而受损的生态环境却被置之不顾,受损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妥善的修复与足额的赔偿。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环境法“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妥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重视对生态环境本身价值的维护,建立健全完善针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2015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在我国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雏形得以建立。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是切实有效的,现已从7个试点省市扩展到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改革方案》对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确定了力争于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目标,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进行确定及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改革方案》作为一种尝试,无论是在理论基础层面,还是在实践过程之中,尚存很多值得商榷及完善之处。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当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改革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扩大至市地级政府。由政府作为“权利人”提出生态环境索赔要求,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但是这种“权利”从何而来,又该如何行使,如何监督,是值得深究的。唯有奠定坚实的理论根基,制度的实践之路才能一往无前。

人类文明的形态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生态文明象征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处状态。几代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探索经验使共产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在继承与发展马克思公共产品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定位和相关制度完善路径的探索具有深远的方法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 概念界定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产品”一词本是经济学的产物。顾名思义,“产品”的重点在于“生产”,指的是经过生产这一过程而产生的物质成果,在生产的过程中人类会对该物质成果进行加工或者改造,从而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品”的界限也愈来愈模糊。

公共产品思想源于18世纪的欧洲,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在这类具有公共特征的设施提供和维护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等这一时期的经济学家在对政府职责的探讨层面体现出了朴素的公共性思想。现代经济学中关于公共产品理论的核心讨论集中在公共产品之界定问题,这也是公共产品理论认识研究的逻辑起点。20世纪50年代,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从公共产品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征为研究视角,对公共产品的定义进行总结,并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公共产品定义的经典。公共产品理论也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指导下,立足于满足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最基础的利益需求,从整体和供给的角度切入,深入探讨并正确揭示了公共产品产生的真正原因、本质及其供求等问题。[1]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本质在于其公益性,即公共产品是满足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公共利益需求的产物,并由此派生出消费上的特殊属性,包括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

虽然马克思与恩格斯并未在其经典著作中对公共产品和生态公共产品进行单篇系统的论述,也没有对公共产品进行明确的界定,然而公共产品的思想却散见于他们各个时期不同的文章之中。通过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阅读,我们可以清晰提炼出马克思关于公共产品的思想和观点。在马克思看来,生态环境要素凝聚着人类的一般劳动价值,具有使用价值,是一种“产品”。生态环境要素的使用价值是指生态环境满足人们生产和消费需要的价值。生态环境要素不仅为人类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还向人类赠予了丰富的生产资料,让所有的社会成员皆可从中受益。生态利益的“公益性”决定了生态产品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

201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划》,首次以官方文件的身份正式提出了生态产品的概念,即“生态产品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生态产品与物质产品、文化产品并列成为现代三大社会产品。习近平同志的“生态公共产品论”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3]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生态公共产品”的概念在我国逐渐清晰明朗,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纲领性文件的《改革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损害赔偿是针对生态环境要素的损害而进行的赔偿,是对生态公共产品价值的肯定与维护。

故而,在本书的概念界定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质上就是对生态公共产品价值损害的赔偿。

三 选题的目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非凡。为从根本上解决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而没有修复、不予赔偿的问题,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法律制度作为悬在损害生态环境者头上的一把“利剑”来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就是要凸显生态公共产品的价值,通过将受损环境恢复至原本状态的方式来保护生态环境,这是维护生态利益的重要途径。

生态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在生态问题方面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是公益性,并由此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国家来干预[4],同时也需要社会多元化主体的积极参与。由于理论依据的缺失,《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的定位模糊,对索赔和监督流程的规定不明晰,对索赔主体和监督主体的相关诉讼制度和配套措施规定亦不甚完善。本书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指导,从基础理论出发,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之源,进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定位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治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完善理论。

四 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

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思想理论。生态文明作为人们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中不断反思形成的一种新理念,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本书通过对马克思有关公共产品理论的经典论述以及习近平同志对公共产品理论发展的深入解读,发掘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契合点,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时代性和先进性。

丰富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对实践的指引。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的本质属性加剧了人类对生态环境要素的索取和滥用,“搭便车”现象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某个主体介入与控制生态公共的供给。从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出发,生态利益应该由国家作为整体进行确认和保护,供给生态产品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对生态公共产品的价值确认与保护修复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有利于生态文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基础的奠基。所谓“实践出真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不断探索尝试,也极大地丰富与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

(二)选题的现实意义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生态文明建设在理论思考和实践举措上有了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2017年年初,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之一的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双方经磋商达成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相比以往诸多环境事件重人身、财产权损害赔偿而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彰显了生态公共产品的重要价值,对生态公共产品良好状态的保持进行了有力的保护。生态领域的公共产品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国家加强生态保护理论建设、完善生态保护法律政策、实施生态环境战略的必然要求。本书从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出发,明晰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理论基础,立足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机制构建,用制度的力量促使全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有助于生态公共产品价值得以体现,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有助于美丽中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