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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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路线

一 研究方法

(一)历史考察法

本书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考察公共产品理论,通过考察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公共产品的理论阐述、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以及马克思生态公共产品思想的中国化发展,寻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构的理论根据;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生态文明思想的历史演进中,归纳环境法治之下的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构建的现实依据。

(二)比较的研究法

本书在分析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时,通过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共产品传统理论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生态公共产品公益性的内涵。

本书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机制时,通过对比国内外生态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区别和联系,探讨其中存在区别的原因,并尝试从国外制度设计思路中为解决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寻找启示。

(三)价值分析法

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在本质上其实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马克思认为“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47],生态公共产品的价值体现在生态环境要素满足人们生产和消费的需要。本书研究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批判了纯粹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坚持尊重自然规律,体现并凸显生态公共产品的价值,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中。

(四)文献研究法

通过阅读、研究和总结现有的相关文献,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进行深入阅读与研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进行充分的认识和论证,并结合环境法学理论、诉讼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学理论,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下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应然状态,然后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建问题有的放矢地对症下药。

二 研究目的的实施路线

为了完成本选题研究,实现研究目的,笔者首先收集占有充分的文献研究资料,广泛收集阅读古今中外涉及选题的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资料,按命题对资料整理归类;精读研究资料,充分吸收有益理论,归纳研究盲点和研究空白;与导师沟通,进一步修正研究提纲,优化研究结构和研究内容;开展实证调研,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实际问题融入本书的理论研究之中。研究期间,广泛参与研讨,倾听导师和专家意见,在吸收和借鉴的基础上撰写研究初稿;经过导师和专家指导,反复修改直到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