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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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娱乐新闻报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003年末和2004年岁初,演员张钰曝出的著名导演黄健中性爱录音带新闻,成了诸多新闻媒体娱乐版的热门话题。这些媒体不仅在第一时间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而且纷纷以“内幕追踪”“知情人声音”“读者调查”等连续报道形式,对事件不遗余力的全方位报道。这样的情势,令人不由想起早些时候,与此事件颇有些异曲同工之妙的女歌手周璇曝光影视演员张铁林性交易案时新闻媒体热炒的情形。两则娱乐新闻颇多相似之处,一方是无名之辈,一方为成名大腕;一方是年轻女性,一方是年长男子,女方称男方提出以性交易为代价答应女方提出的演艺要求,男方坚称女方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女方都或明或暗地表达了演艺圈中存在的某种“潜规则”,男方均对此“潜规则”不予置评……耐人寻味的是,就在张钰曝光黄健中性爱录音带新闻的前几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对张铁林诉周璇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周璇的行为对张铁林名誉构成侵害,判决周璇赔偿张铁林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在报纸上赔礼道歉。迄今早已过15天的法定上诉期,我们未见周璇上诉的报道,这起案件可谓尘埃落定了。然而,娱乐新闻如此起起落落,“意外”“惊奇”不断,最终要靠法院了断,这可能出乎诸多娱乐新闻当事人(演艺人员、经纪人、记者)的预料,也留给我们诸多的思考空间。

一 受众时代媒体对娱乐新闻的追逐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对受众心态的变迁是比较敏感的。近年来媒体对娱乐新闻的追逐,也直接体现了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对市场的这种洞察能力。在操作手段和报道内容上,众多媒体和记者其实并无多大差异,也没有多少高明手法,择其要者,主要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报道娱乐新闻。第一,大曝隐私。近年来明星隐私见诸媒体的频度、广度、深度是令人惊讶的,什么“私生女”“恋物癖”……令人目不暇接。第二,炒作绯闻。如果说市井新闻中的娱乐新闻是明星绯闻,往往会令记者和受众“精神一振”。前述“黄健中性交易录音带事件”和“张铁林性交易案件”,正是明星绯闻的典型。第三,报道八卦新闻。“八卦”原是《周易》中的基本图形,象征八种自然现象,世间万事万物均由“八卦”而生。而在“八卦新闻”中的“八卦”,则代表这种新闻的可有可无,若有若无看不懂、弄不清……某明星爱养什么宠物,该宠物爱吃什么,某明星背上有无胎记,该胎记对“星运”影响如何……诸如此类的新闻,在今天的娱乐版上已不鲜见。从权利和义务的层面分析,新闻媒体之所以能够采访和刊播这些娱乐新闻,实际上是在享受着现代社会的新闻权。在这里,新闻权是一个比较宏观的概念,包括采访权、报道权、发表权等。在现代媒体市场,新闻源的多寡是媒体竞争胜负的重要影响因素,媒体拥有娱乐新闻的新闻源,从而在娱乐版上发表娱乐新闻,实际上就是在享受新闻权利。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媒体有奖(酬)征集新闻线索的启事,实际上就是用一定的奖酬,去获得某种新闻权利在娱乐新闻报道上,对此,媒体和记者往往较多地享受着权利。

二 “眼球经济”时代娱乐界人士对新闻资源的追逐

在“眼球经济”时代,谁的知名度高,谁就能获得演艺市场的最大成功。值得注意的是,在今日演艺市场,对眼球的争夺几乎到了不择手段、不顾一切的地步。“认认真真演戏,清清白白做人”,是历代演艺人员共同认可的艺德和为人准则。而如今,这样的准则却在市场利益的挤压下出现了严重的变异。一些演艺明星在打人、吸毒、婚外情甚至招妓被曝光后,依然“人气”不减,出场费甚至不断上涨。层出不穷的类似例子,也在不断地激发着一些演艺从业人员“博出位”“博出名”,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自己的道德形象来追求一夜成名。前述周璇、张钰等人,可谓其中的代表。娱乐界人士追逐新闻资源一般通过两种手法。第一,自曝隐私或绯闻。以此手段求得成功者大有其人。如并不出名的模特王海珍因曝出与张艺谋的绯闻而一夜成名。王菲和谢霆锋分分合合,两人与其他艺人绯闻不断,其结局是“人气”经久不衰。最近的例子是,如果没有绯闻,有多少人知道周璇和张钰。第二,经纪公司人刻意炒作。向媒体推销娱乐界人士的隐私或绯闻,近年来俨然成了经纪人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最一般的手法是直接撰文或约请娱乐记者采写所谓的“娱乐新闻”,这些经纪人也知道按部就班的娱乐新闻“不好发”,于是就时不时的加一些“佐料”,使有关新闻“便于见报”。稍为高明一点的,则是夸大甚至编造“猛料”给媒体,而后用“更正”“辟谣”的方式进行第二轮炒作。最为高明也最具风险的,就是打官司。这种方法可谓剑走偏锋,稍有不慎,会令娱乐界人士一蹶不振。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娱乐界人士不断追逐新闻资源,实际上也是在享受着成名权。也就是说,娱乐界人士获得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而这种宣传对于娱乐界人士的成功从而获得市场的收益是至关重要的。“严格地说,成名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之所以说成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都为每个人的自由成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证。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享受着法定范围内成才成名的法律条件。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没有对人的成名作出法律的明确限制,也就是说,成名是一种合法的权利。所以,我们说成名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但是法定权利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还仅是一种潜在权利,他们还没有现实地享用这种权利,所以,并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成名了。对明星而言,他们同其他领域中某些成名的人一样,现实地享用了这种权利,所以他们成名了。”[1]

三 法治时代娱乐新闻报道的权利和义务博弈

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是法治经济,即用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离理想状态的法治经济还有较大的距离,但法治经济毕竟是一个理想目标,我们必须不断向它靠拢。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为我们追求这一目标提供了国内环境的要求,而加入WTO,也为我们追求这一目标提供了国际环境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认真探讨,在娱乐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和娱乐界人士如何既享受新闻权和成名权,同时又履行与此相对应的义务。

1.新闻媒体自由地享受对娱乐界人士新闻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保护娱乐界人士人格权的义务

任何权利的享受都不是无限制和无节制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新闻媒体可以报道娱乐新闻,甚至可以报道他们的隐私和绯闻,但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这种隐私和绯闻必须符合这样的要求:这些隐私或绯闻与他们的演艺活动有关,由于他们比其他社会公民更多地享受了成名权,所以,应该放弃一部分隐私权来求得与成名权的平衡,这是出于受众“公众兴趣”的需要,或者这些隐私是他们主动曝光的,即主动告知新闻媒体的。隐私权的特点之一是可使用性,放弃隐私即自曝隐私是他们行使隐私权的表现方式之一,就像名人常在自传中大曝自我隐私一样。除此之外,新闻媒体在报道娱乐新闻时,不该非法侵害娱乐界人士的隐私。

2.新闻媒体报道娱乐新闻时,不应放弃对高尚道德理想的追求

新闻媒体负有自身的社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需求、受众的需求应该得到尊重,但这种尊重也不是无限制和无节制的。受众的那些与主流社会道德理想相左的需求,不应在我们的新闻媒体中得到满足。对此,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有规定。对这些规定的违犯,不仅是非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3.防止娱乐界人士利用新闻媒体实现个人利益

我国的社会制度保障着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着可以借助媒体成名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享受应以不侵害社会的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为前提。一些娱乐界人士借助新闻媒体炒隐私和绯闻,从社会权利的角度分析,是过度侵占媒体资源的行为,如果任由这种局面存在,将严重地影响媒体的地位,最终会造成社会权利的失衡。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分析,娱乐界人士恶炒隐私和绯闻,会造成受众接受的信息单一化,影响其获得多样化的其他信息,最终会造成社会其他公民社会知情权的失衡。

4.用法律手段结束(平衡)娱乐新闻报道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博弈

在“张铁林性交易案件”中,娱乐新闻的当事人是以起诉并最终胜诉的方式,结束了一场权利和义务的博弈。这是在无可奈何的状态下,求得的一种比较理想的结局。这样的结局,可以阻止“周璇们”借助媒体的炒作来获得法外的权利(未有更多付出而获得更多的知名度)。当然,这样的例子比较少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恶意的炒作大多不是以法律的方式作结,而是用不了了之的方式作结的,这也是娱乐界人士敢于一次次“博出位”“炒绯闻”的重要原因,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得借助法律的力量。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新闻媒体面对炒作时可供选择的方法如下。

方法之一:保持沉默。恶意炒作追求的主要结果是媒体报道(不管是正面还是负面),只要“混个脸熟”就行。面对娱乐界人士及其经纪人的恶意炒作,保持沉默是媒体最有风度,也是最有力的自我保护,法律保护媒体的这种沉默权。

方法之二:主动评论。面对恶意炒作,媒体不应“有闻必录”,而应主动评论,激浊扬清,让居心不良者的计谋大白于天下。“黄健中性爱录音带事件”发生后,《扬子晚报》除了先后报道张钰、黄健中双方的声音外,还发表了《某些人该补廉耻课了》的评论,对演艺圈“以性博名”的不良做法提出了一针见血的批评,表达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这样的做法,也符合权利和义务平衡的法律要求。

方法之三:还原事实。保持沉默并不是对娱乐新闻不闻不问,而是在恰当的时候,推出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的新闻,揭露恶意炒作者的手法,使这些屡试不爽的手法失去效用,从而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尊严。报道事实真相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主要功能,我们必须认真使用。

(原载于《新闻实践》2004年第2期)


[1] 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第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