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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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意义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全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全方位推进与不断深化标志着我国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期。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和社会出现协调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社会环境比较安定,例如传统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城乡差距有所缓解、贫富差距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运行形势发生了变化: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日渐凸显,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两极分化严重、贫富差距悬殊、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社会问题需要相应的社会政策加以解决,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我国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在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探索建立适应新的时代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20多年的探索、规范与发展,我国已经构建了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受制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这显然与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不相符合,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专门针对弱势群体而设定的一套制度,在社会中起到“保底”的重要作用。在现实社会中最需要进行救助的人群,就是那些最弱势的群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应该最先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社会救助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责任,而完备的制度设计是一个国家履行好这一责任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社会得以良性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分析我国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探究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对推进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从理论意义来看,本书立足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在分析整理社会救助理论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状况的基础上,以覆盖面、受益度和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指标,通过对湖南省长沙、郴州、邵阳三地的农村社会救助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分析探究了当前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关理论。同时,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和调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开辟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新范式,从而对以上学科理论的建设和学科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从实际意义来看,研究农村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具有极强的时代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不仅有助于揭示农村社会救助的现实困境,而且对导致农村社会救助现实困境的内在影响机制的探讨能为相关政策设计部门所借鉴,从而有助于推动农村社会救助的社会政策模式的优化和完善,进而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并最终有助于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社会救助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器”。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贫困会引起社会的祸乱。目前,在中国的弱势群体中有不少人由于经济拮据,生活非常困难,常常有衣食之忧,他们抑郁、悲观、焦虑,不愿与他人交往沟通,无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更谈不上体面的生活。[64]如果说因为5000年传统的中华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使得弱势群体对于贫困有相对较强的承受能力的话,那么,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基尼系数持续攀升的现状迫使这种承受能力不得不接受十分严峻的考验。2001年,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对中国社会稳定问题的问卷调查显示,“腐败官僚主义”是影响中国社会稳定最主要的因素,占有效问卷的73.8%;其后依次是“失业下岗人数增加”,占有效问卷的65.9%;“贫富悬殊”,占有效问卷的2.9%。其中,在对农村居民的有效问卷中,居首位的是“农民负担过重”,占有效问卷的65.0%。[65] “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于2001年10月对在中共中央党校学习的部分地厅级领导干部学员进行了关于“改革的顺利推进将主要取决于哪些因素”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保持社会稳定”成为首选,占54.9%,远远高于其他因素。[66]以上资料表明,社会稳定是改革顺利进行的最重要因素,社会稳定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最为关键,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第一位的。

互助互济、接济弱者应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现代社会风险系数比较大,人是社会的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因个人、家庭及社会原因陷入贫困,如果此时凭个人的能力无以摆脱困境,这就需要他人、社会、政府提供支持和援助。生活困难的人长期得不到社会支持,求生的本能会促使他们采取极端的方式获取生存资源,会滋生疏离主流社会,甚至敌视、反抗主流社会的心态,对社会、政府失去认同,造成社会隔离乃至分裂,将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救助对于维护社会的有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和谐社会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尽管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具备敌对性和完全不可调和性,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如果自发的、零散的利益矛盾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就很有可能会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激发为矛盾冲突,届时矛盾的范围会更广,冲突更加激烈,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控制解决起来难度更大。而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缩小社会分配的差距进而促进社会成果的公平分配,使得那些获利较少甚至利益受到损害的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这将有助于他们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缓解他们对他人和社会的抵触、排斥情绪,促进其对社会发展模式和社会发展方向的认同。

目前,尽管我国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正在逐步瓦解,但其影响还远远没有得到根除:城乡差距不是在缩小,反而在进一步扩大,农村居民在分享社会福利时还处于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同是公民却不能平等地享受公民的待遇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进而构建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基本的社会需求,使每一个国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在城乡二元化结构尚未得到彻底消除的今天,对于我们保持社会的有序和良性运行意义重大。

第二,农村社会救助是经济运行的“减震器”。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推进社会建设,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从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社会救助在市场经济之后产生,但其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解决弱势群体的失业、伤病问题,调节贫富悬殊、消减社会动荡、化解社会风险等做法,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效果。社会救助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调整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矛盾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通过社会救助基金的征收与支付,国家能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矛盾,确保市场稳定。社会救助的再分配,不仅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还能通过调节国民收入的差别,直接或间接地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提高社会整体购买力,增加社会总需求、扩大社会消费的市场空间,达到调节供给比例和经济结构等目的,从而刺激供给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只有拥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作用,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才能更充分发挥,效率与公平才能有机结合。市场经济通过市场这一杠杆来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尽管有许多优越性,但往往导致分配不均,产生两极分化。同时,由于市场机制秉承的是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有竞争就会有失败,所以市场机制必然会使一些人在竞争中失败,使其生存受到威胁,这就需要有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来弥补,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等手段对竞争失利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者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看到,市场经济机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市场竞争、市场供给和价格参数等手段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和分配。为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公正性,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机制客观上要求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拥有均等的机会,而竞争的结果却又是非均等的。这种竞争机会的均等性和竞争结果的非均等性,恰好是激励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根本动力。然而,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那些无力参与竞争或在竞争中失利的人们,则需要通过配套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这种制度安排一来可以维系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来可以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生产力的需要,随时为经济系统的运行补充必要的劳动力,使得市场经济能保持正常运行。而社会救助正是这种制度安排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可以说,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安全网”,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第三,农村社会救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调节器”。自有历史可考以来人类社会就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而现代社会竞争更趋激烈。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在这个充满竞争的社会里总会有部分人、部分群体在竞争的起点上与其他的人、其他的群体存在差距,甚至有明显的劣势,例如富人与穷人,健康的人与不健康的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与没有接受过教育的人。如果任由这种在起点就胜负了然的竞争自然存在而不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控的话,显然有损社会公正。放任这种竞争,人类社会与动物社会再无两样,遵循简单的生物法则,也有违人类社会独特的价值追求,人类社会终将不会太平,社会和谐将是海市蜃楼。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和维系的社会,是一个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充满公平正义的社会。

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缺乏资源和应有的保护性平台,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均处于边缘化的位置,缺少与强势群体博弈的资本和能力,这是目前影响我国社会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能力和资本的缺乏使得他们在承担改革成本上与财富分配上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如果任由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利益分配中进行自然竞争的话,结果必然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弱势群体的利益终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政府要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而实施社会救助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社会救助可以使处于不利地位、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得以有一个调整、恢复的机会,以便使他们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所以,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困难群众构建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在保障他们基本生存的基础上,助其自助、助其发展,让他们能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竞争中来,更好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在这方面,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的作用是极为明显的。[67]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尽管国家提倡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但“先富”并不是要导致贫富两极分化而只是 “共富”的一种手段和过程,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广大农民群众为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事业已经做出了,而且还在继续做着巨大的牺牲和贡献。而在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居民在享受社会福利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的不利地位。在二元社会结构下,我国政府以户籍制度为主要标志将全体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劳动保护等方面都享受不同的待遇。相关资料显示,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国家每年需要为城市居民的粮食供应支付约200亿元的财政补贴金,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政府以指定的低价供应城市居民粮食,农民每年减少收入100亿~200亿元;国家每年要拿出约300亿元用于补贴城市居民的副食品和燃料;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国家共拿出1106亿元为城市居民建设住宅,这些住房都是福利性的住房,仅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点房租;1987年国家对城市居民公费医疗的费用已突破百亿元的开支。[68]这些其实都带有典型的身份“歧视”——同是国民却不能享受同等待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尽管针对城镇居民的许多财政性补贴都已取消,然而,以户籍为分界线的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发生根本改变,农村居民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低保以及劳动保障等方面依然遭受着不公正的待遇。虽然这种状况不是农村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本原因,但它的持续存在却显然有损社会公正,也不利于农村的弱势群体从根本上改变地位。

因此,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使他们能享受到作为一个国民应有的社会待遇,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我们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