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近现代社会文化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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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经费的来源

清朝旧制,州县处理讼事所需经费多无专门名目,且由国家支付的数额甚少。清末司法改革试图另建专门的司法系统,新建司法机关的开办费、日常运作经费如何筹措便呈现在时人面前,司法经费作为独立的经费门类也随之出现。法部于宣统元年七月十日(1909年8月22日)提出“度支部统一财政未实行以前,筹措之权应归督抚督同藩司或度支司任之”[4]。于是筹措司法经费的任务落在了各地行政机关的头上。

民国建立后,司法部也把筹措司法经费的任务交到都督、民政长手里。由地方行政机关筹措司法经费直至北洋末期仍未改变。1926年《法权会议报告书》称:“据本委员会旅行团之报告,各省司法经费,几全藉司法机关收入及司法机关由省政府所领之款项,故中央政府对于司法机关经费渐已无权支配矣。此种经费无着之状况,于司法界人员恐难免不良之影响,而有才能者将不愿服务于司法界也。”[5]

中央政府无力支配司法经费,而由地方行政机关筹措司法经费,各县如何获取司法经费呢?

北洋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种类繁多,除了地方、初级审判厅,还包括审检所、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县公署、司法公署、地方分庭等。北洋时期全国1800余县中设审检厅之处不足10%,未设法院之县在90%以上。国家预算的地方司法经费主要是指各省审判厅和监所的经费,县知事兼理司法所需经费并不包括于上述经费内,而是包含在行政经费里。起初,行政经费里也没有司法经费之类的名目,到1921年,有的地方行政经费才划分为内务、司法经费,并重新厘定司法、监所经费预算。其中司法经费内仅有承审官、书记、录事、承发吏、检验吏、法警、丁役等薪工及办公费的预算;监所则有管狱员、看守生、丁役等薪工及囚粮、囚衣、杂费等支出。[6]1923年,法权讨论委员会在司法考察报告中指出,以1919年度预算而言,除西南各省因政治分立导致岁出岁入未经列入预算外,其有预算之省,如京兆、直、鲁、晋、豫、湘、鄂、赣、皖、苏、浙、闽、陕、甘、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21省区关于各县司法经费与其他行政经费略为划分,列入预算的只有直、奉、皖、赣、浙、热河、察哈尔7省区,其余各省区虽或间有列入县承审员及旧监经费,然大都未将县司法经费与其他行政经费划分列入预算。[7]

无论预算是否单列有各县司法经费,实际操作中总需要支出司法经费。各县司法经费来源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为行政经费中包含的司法经费,一为司法收入。

第一,有的省规定司法经费从行政经费中支出,向省财政厅请领。

江西省临江县1913年奉司法部训令创办审检所,所内月支公费及薪俸在田赋项下支领。[8]黑龙江青冈县的审检所司法费自省库领发。[9]黑龙江嫩江审检所的书记员由县雇员费内拨给月薪,雇员、检验吏、承发吏由县原支承发吏工食改给。[10]大赍县署中帮审员薪俸等经费按月呈请民政长核发。[11]

直隶文安县司法经费除管狱员应支经费外,承审员薪俸、检验吏及书记、司法巡警的工食都在行政经费项下开支。[12]福建省龙岩县所支出经费包括承审员薪俸,按月造送支付预算书及领款凭单向国库支取。[13]江苏高邮县的正税以八成解省,二成留支本邑行政、征收、廵警等费,司法经费于解省八成正税中提拨。[14]贵州桐梓县承审员薪水等县署公经费指定由契、屠两税项下支给,1926年由征收局照拨。[15]

甘肃省临泽县司法公署的司法经费每年由粮石项下附加征收,1930年奉令扩充经费,改由地亩项下征收,由县政府代为征收拨交。[16]

第二,有一些省规定县司法经费由财政厅拨发一部分,再由司法收入补助一部分,甚至由县知事自筹司法经费。

自清末司法改革,在刑事上有罚金之规定,在民事上有讼费之规定,始有司法收入可言。此项收入在各承审机关向资以为挹注,而并无成数可稽,且无稽核之法。随着1914年司法收入作为特别会计,以及《整理司法收入规则》和《县知事征收司法各费稽核规则》的公布施行,到1915年间司法收入的征收开始进入正轨。各县的司法收入中,没收款项及没收物品卖得金等数量极少,以罚金和五成状纸费为主。罚金伸缩余地较大,数额也大,还可以留用,因此各县常以此为财源。

河南省确山县司法人员的薪俸为行政经费与司法收入各五成。1913年2月知事郭名世改差役为司法巡警,经费在国家税项下准支五成,其余五成由司法收入项下弥补。1921年9月知事吴仁麟呈准审判厅委任承审员专理词讼案件,其薪俸由国家税项下准支五成,其余五成唯恃罚款以为补助。[17]

山西省兴县司法人员中的承审员、录事、检验吏的薪俸由行政经费开支;承发吏和司法警察的薪俸由司法收入支出;写状生的薪俸从写状费支出。[18]翼城县署行政经费,包括承审员、书记员、检验吏等薪俸,由地丁正赋内留支;司法经费中录事、承发吏、警察、临时费各款由司法罚款项下报支。写状处经费由钞录费项下开支。[19]

庆城县审检所的司法经费除书记与雇员的薪水由县署津贴外,其余在本省髙等检察厅具领。[20]

1924年前后浙江省各县司法经费统由财政厅拨发。各县依照定额开支,如有超出均自行赔补。如各县原有司法经费内不敷支配,有的县由县知事自行酌加津贴。[21]

1924年前后安徽省各县司法经费由行政费划分四成及各县全年收入罚没两款组成。承审员的俸给随各县缺等级分甲乙丙丁戊五等,其丁、戊级县缺诉讼事件多由县知事兼理,承审员俸给未定,如县知事请委承审员,其俸给则由该县司法收入项下从最低级开支。[22]

第三,有一些县的司法经费主要从司法收入下开支。

1924年前后湖北省各县司法经费均在司法收入项下开支。[23]

1924年前后江西省兼理司法者共77县,全年司法经费共约105600元,除财政厅拨发38396元外,其余呈准由各县留用罚金、没收及状费内开支。[24]司法收入占司法经费的比例在60%以上。

东北等地的司法经费常在司法收入项下支给。绥化县裁审检所后由知县事兼理司法,设主任承审各员,其薪水由司法收入项下支给。[25]宁安县司法经费按月报请高等厅由县署司法收入项下抵扣。[26]呼兰县于县署设司法科,准请委承审员一员或二员,以资佐理,其经费由司法收入项下支用。[27]不少县的司法收入较多,除了抵扣司法经费,盈余部分还报解高等厅。兴城县1924年民事收入3210元,除划抵司法经费外共余1678元,尽数报解高等审判厅。[28]新民县常年进款约计收入1万元,常年经费预算支6360余元。[29]岫岩县1927年度民事收入56739元,除划抵司法经费外尽数报解高等审判厅,刑事收入21549元,除划抵监狱经费外尽数报解高等检察厅。[30]锦西县1928年度的办公常年司法经费为19885元,民事收入为59622元,除划抵司法经费外尽数报解高等审判厅,刑事收入6660元,除划抵看守经费外尽数报解高等检察厅。[31]

有的县司法经费不同时段内或由行政费拨支,或司法收入项下开支,或由行政费与司法收入项下开支。[32]

由于行政费往往不敷,故司法收入在各县司法经费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