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灾害社会学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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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早期经典灾害社会学、中期社会脆弱性与近期社会建构主义

早期灾害研究基本上属于自然科学取向,从这一角度研究灾害问题似乎最容易而又不会引发争议。随着研究日益深入,自然科学内在局限性逐渐显现,它常忽略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重要影响,难以深刻揭示灾害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经典灾害社会学”学派因此而产生。“经典灾害社会学”的形成以夸兰泰利(Quarantelli)、戴恩斯(Dynes)及哈斯(Hass)等人成立的灾害研究中心(Disaster Research Center)(简称DRC学派)为标志,该中心被称为灾害研究的苗圃(seed bed),长期主导灾害社会学的发展进程。“经典灾害社会学”首先厘清了“灾害”(disaster)概念,[5]并对灾害情境、灾害后果与灾后重建的组织绩效等进行了探讨。[6]研究发展中国家的人类学家基于田野调查形成了“灾害人类学”研究,[7]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灾害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设想,[8]这些也可以算是经典灾害社会学的分支。经典灾害社会学主要有六种研究范式,提出了三个研究命题以及做出了两个重要贡献。

经典灾害社会学研究较多集中在个人、家庭和组织等行为在灾害过程中的发生逻辑及行为规律上,旨在找出其中的行为范式,从中总结出人们应对灾害的合理方式。经典灾害社会学的第一种研究范式是“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范式。赫尔伯特(Hurlbertetal)等人较为系统地研究了受灾者的微观社会资本与灾后社会重建之间的关系,中川翔子(Nakagawa)等则探讨了宏观社会资本与灾后重建的关系。[9]第二种是“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范式。克雷普斯(Kreps)等认为,遇到灾害事件之后,受灾者拥有的社会支持越多,其身心状态调节得就越好。[10]社会支持又分为社会支持结构、主观知觉的社会支持以及实际的社会支持三类。第三种是“社会过程模式”(the social process model)范式。爱特斯坦(Edelstein)等利用档案数据与深度访谈,通过对灾后重建中政府机构、社会大众、社会工作者与灾民相互影响的社会过程的比较研究,发现了他们在认知和行动层面上的不同反应。[11]第四种是冲突主义范式。埃里克森(Erickson)的研究发现灾害会导致个人主义与依赖、自信与顺从、自我中心与团体取向之间的冲突。[12]第五种是“资源保留压力模型”(conservation resources stress model)范式。霍布福尔(Hobfoll)等人认为,人们面对灾害时会产生一连串获取、保存及保护自身资源的反应,当资源流失时便会产生压力。[13]资源又分为事物资源(object resources)、条件资源(condition resources)及能量资源(energy resources)等。第六种是集体行动范式。这一范式将灾害集体行动具体化为灾区内与灾区外、利他性与利己性、组织性与非组织性等基本类型,试图建立灾害集体行动的描述类型学。此外,还有社会运动范式等。

经典灾害社会学学派有两个重要贡献,从而使得灾害的社会性研究获得了学界的一致认同。第一个重要贡献是它破除了所谓“灾害迷思”(Mythology of Disaster)。“灾害迷思”分为“灾民恐慌迷思”和“国家全能迷思”两类。就“灾民恐慌迷思”而言,媒体或社会大众通常认为灾民会接受灾害警告撤离家园,而且在灾害救援过程中会出现落荒而逃(panic flight)、趁火打劫(looting)、哄抬物价(price gouging)与惊慌失措(shock)等失范现象。但杰贝克等经典灾害社会学家发现,当灾害发生后灾民行为并未如预期般失序,反而出现了镇定有序的自力救济行为。[14]就“国家全能迷思”而言,媒体或民众往往将救灾与重建视为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总是被期待“控制了大局”(everything is under control)。然而经典灾害社会学家如夸兰泰利认为,这种看法其实隐含国家功能主义或家长制(paternalism)的预设。[15]此外,费希尔(Fischer)等的研究发现,政府在灾害发生之后常常陷入失常状态,如行政崩溃、信息残缺、领导混乱、互踢皮球与资源调度不均等,导致灾害救援工作缓慢、成效有限。[16]经典灾害社会学的第二个重大贡献就是重视分析灾害过程中的“灾害管理循环”(disaster management cycles)。它认为灾害防范与灾后重建的政治经济过程具有一定的顺序,通常分为灾前预防与灾后应变两部分,灾后应变(post-impacted responses)又分为抢救(relief)、安置(restoration)与重建(reconstruction)等三到五个阶段,其区分方式根据研究者强调重点的不同而不同。

经典灾害社会学学派早年的功能主义研究取向近似于官方立场,遭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随后,以灾害风险为取向的脆弱性研究(vulnerability-led approach)逐渐取代了以功能主义分析为取向的经典灾害社会学研究。1976年,以学者怀特(White)和哈斯(Haas)为首成立的自然风险研究与应用中心,主张脆弱性评估不能局限于自然领域,还应扩展到经济、政治与社会等领域,并以发明各种脆弱性概念及相关风险分析而闻名于世。[17]从灾害外部来看,社会脆弱性主要是探讨人类社会或社区受灾害影响的结构性因素,是指灾害发生前即存在的状态。此外,社会脆弱性也指灾害对灾后生活的冲击程度及影响。社会脆弱性主要提出了两个基本研究命题、三个基本讨论面向及四种评估模型。

社会脆弱性学派强调,当灾害来临时,某些社会群体总是更容易受到灾害的影响。影响受灾概率的特质包括阶级、职业、族群、性别、失能状况、健康、年龄、移民身份及社会网络等,这些可称为脆弱性的一般性因子,其中贫穷、不公平、健康、取得资源的途径、社会地位是影响社会脆弱性的“一般性”决定因素(generic determinants)。卡特等曾以1990年左右美国各州的42种社会与人口变量为基础,用因子分析法将其浓缩为11个因子并将因子分数加总而构成各州的社会脆弱性指标(social vulnerability Index,SoVI),[18]然后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将较为脆弱的区域标示出来,因正确预言卡特里娜飓风受害者的地理分布而名声大震。社会脆弱性评估模型主要有四种基本类型:空间整合评估模型、灾害周期评估模型、微观与宏观评估模型及函数关系评估模型。

近年来,在灾害社会学内部出现了尝试整合功能主义与脆弱性分析的社会建构主义取向(social constructionism approach)。[19]社会建构主义认为一切灾害都是社会建构的,没有人类就不会存在所谓“灾害”,灾害是人类建构及适应的结果。灾害的社会建构性主要表现为住宅监狱化、天灾人祸化、阳宅阴宅化、环境原料化和商品化、栖息地零碎化、文明野蛮化和生活麦当劳化等。

灾害概念是社会建构的。克雷普斯指出,灾害的界定除了保留功能主义观点即将灾害视为突然发生的重大事故,并足以破坏或瓦解社会体系,从而引发集体性灾害因应行动之外,灾害本身也应被视为社会建构的产物,它是人类自身制造出来的风险。[20]灾害概念是历史情形、社会对于灾害认知与实际社会后果相结合的产物,尤其与晚近现代社会文化期望的崩溃息息相关。崩溃感产生于社会成员对社会体制与机构的灾害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丧失了基本信心,对“全能政府”灾害管理模式幻想趋于破灭。[21]其实,不仅灾害概念的形成,而且灾害发生原因、灾害结果和减灾手段等都是社会组织“观点制造”的结果。社会建构主义的这一灾害定义具有社会内在性和人化的特征,拓宽了人们对于灾害危险源的认识。社会脆弱性学派将灾害界定为易于遭受伤害的人群与极端自然事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以及人类面对环境威胁和极端事件的脆弱性表现。因此,通过调整人类自身行为能改变防灾与减灾的效果,这一定义也部分具有社会建构主义的意涵。

社会建构主义认为灾害本身是利益集团建构的产物,因为灾害不仅是自然界将会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灾害结果,而且是社会组织对灾害及其结果建构的产物。斯托林斯(Stallings)在研究地震与科技组织之间关系时发现,地震强度、灾害威胁、灾害认知及管理策略等其实是由地理学家、地震专家、工程师、政府和私部门共同组成的利益集团所确定的。[22]灾害造成的社会冲击也不是单独存在的经验事实,而是社会界定(social definition)的产物。因为在“天灾”情境定义中,利益集团的救灾行动才有功劳可言;而在“人祸”情境定义中,灾民则会将灾害责任归咎于利益集团,这不仅会引起灾民的强烈不满和抗争,还会威胁到政治安全目标及社会稳定。因此,利益集团一般会通过灾害信息的及时播报、正向解释及专家诠释等方式制造强势观点,最终达到将灾害导向“天灾”而非利益集团疏失的目的。从这个层面而言,灾害问题不是一般大众的认知结果而是利益团体建构的结果,这个过程被称为“地震制造”。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观点并不否认灾害发生的自然因素,而是强调利益集团决定了灾害问题是否应纳入公共议程及应采用何种应对方式,强调灾害发生原因和灾害损失是“被社会定义的”。亚历山大(Alexander)进一步指出灾害发生原因具有社会性质(social in nature),强调它不仅仅是意外的自然事件,而且是一种“动态社会的结果”,人类活动是造成灾害发生的重要原因。[23]

在社会建构主义看来,灾害风险认知也是社会建构的。灾害风险论述和认知决定了灾害中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而风险论述和认知又是由社会脉络中“定义风险的社会关系”(relations of definition)决定的,更重要的是这些社会关系背后所隐藏的利益位置和影响机制,它们主导了社会内部的灾害风险界定。换句话说,社会、政治和文化关系将影响灾害风险认知和灾害因应行为的生成。而且,任何灾害风险的界定、认知和集体建构一定是在地的(local)形式,即根据地方特殊的社会关系和历史脉络发展出来。蒂尔尼(Tierney)在分析灾害风险时提出了风险客体的概念,它包括灾害事件及其可能性、灾害特征、灾害影响、灾害损失与灾害原因等,这些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24]此外,灾害风险也来自人为的决策,是一种自我危害的灾害。而且,在灾害风险分担的社会中,由于人是相互作用的,所以需要通过社会不同成员之间的沟通与互动,灾害风险才会被意识到,才能最终变成公共领域的问题。因此,灾害风险认知是开放性社会建构的产物。简言之,社会建构主义认为灾害风险是一个开放的、多元的和具备公共性的政治社会建构过程,是从“隐藏”“选择”到“共识建构”的发展历程,而人们对环境灾害风险的认知、接受或拒绝是在一定文化镶嵌意义下发展和决定的过程。

通过对灾害社会学发展脉络的梳理,笔者发现,灾害研究与主流社会学逐渐契合,灾害社会学的学科地位得到进一步树立。早期灾害社会学者也将此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他们的研究远离主流社会学而未能遂愿。今天,在学科融合日益明显的趋势下,更需要对灾害社会学学科地位进行重新厘定与辨明。从国内学界近几年对于灾害社会学研究中对社会学指标的重视、对社会建构论理论范式的引入、对社会脆弱性和社会结构视角的关注,我们可以看到学者们推动灾害社会学向主流社会学研究议题融合的努力。

灾害社会学是作为应用研究进入中国社会学家视野的,公众及政府对其定位也是如此。近年来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已部分承接了灾害社会学作为应用性学科的一部分使命,使得灾害社会学家有精力在灾害提供的“试验场”中凝结提炼出一般性的社会学理论来充实理解社会的视角。此外,灾害社会学的跨文化研究将日益突出。灾害社会学曾由美国主导,在20世纪70年代,更多灾害频发国家如日本、英国等开始投入灾害社会学研究,不久之后,发展中国家也加入进来。在借鉴灾害社会学先行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各国都开始了自己的本土化过程。伴随着学科的融合,人类学中的比较研究也被社会学所吸收和借鉴。发展中国家的灾害研究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吸引了大批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各国学者之间的合作及国家之间的比较研究项目也日益增多。[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