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灾区外志愿者的集体行动
自然灾害除了会促成当地居民的集体行动之外,对于灾区外的民众也可能产生冲击,造成外在社会成员心理状态与行为的改变,从而形成另一股灾害集体行动,即志愿者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主要包括利他性与利己性两种类型。
一 利他性集体行动
灾害属于“共识型危机”(consensus crisis),会使利他主义情感增加。[27]灾区外的民众对于灾害容易产生与灾民共同的想法,志愿者会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救援行动和灾害服务,从而形成利他性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可分为组织性与非组织性两类。
(一)组织性利他性集体行动
当灾害发生时,动员最迅速的往往不是正式的政府组织,而是迅速集结起来的各种自发性组织,[28]这些组织在多数民众尚处于惊慌与恐惧之际,就已经赶在政府之前深入灾区。这种利他性的民间力量具有自我组织(self-organization)和自力救济(self-help)的功能,能充分发挥人性的自助与助人精神,使灾民从附属(subjection)向自主(subjectivity)转变,从而发展出“藏诸正式结构之下的结构”(infrastructure)。[29]中川翔子的研究发现,在灾害救助中政府的能力实际上相当有限,只有充分动员民间社会力量才能更好地应对灾害冲击。[30]而且,即便是正式救助体系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其灾害救助效果很大限度上也取决于民间力量的参与程度。[31]在向灾区汇集的志愿者队伍中,最明显的参与力量就是由于职务需求而赶赴灾区执行任务的人员,如媒体工作者、医护人员与社会工作者等。[32]
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过程中,大众力量起着重要作用。目前,美国民众可通过社区救灾反应队、美国红十字会、教会组织、工商协会紧急救援组织、城镇防震行动议会等基层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参与救援工作。美国有很多类似红十字会、房屋重建组织等的民间非营利慈善机构,它们都有相对固定的一批志愿者,一些志愿者甚至是24小时待命,一旦灾害发生,他们会迅速向灾民提供较为专业的救助服务。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和受灾情况,不少民间组织的服务会在灾后持续数年,作用是政府无法取代的。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美国政府、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NGO)形成了多样的合作模式。有些民间组织和基金会参与灾后重建时,可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设计公益项目申请项目资金。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购买NGO的服务。在灾后重建中,政府可将项目和资金交由地方政府、基金会或者NGO来运作,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协调,相互合作。基金会也会为NGO投入资金,使其投入长期可持续的灾后重建工作。美国民间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的长期可持续特点非常明显,如卡特里娜飓风袭击多年后,尽管城市重建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但仍有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在当地社区提供专业服务。[33]
促使志愿者迅速向灾区集结的重要原因是个人先前的救灾经验或所谓“灾害次文化”(disaster subculture)。哈丁(Hardin)认为,道德动机(moral motivations)和自我实现期望(the desire for self-development)也是重要原因。[34]此外,影响个人志愿救灾行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个人对于行动效果的自我评估,即行动的功效意识(efficacy)。一些专业救灾人员如医生、护理人员及社工等相信自己能在灾害救助中发挥专业功能,能够帮忙灾民而不添乱,因此会有主动前往灾区提供服务的意愿和动机。例如,作为专门从事灾害救援的机构——云南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益行工作组从2008年成立以来,已经多次参与了地震、泥石流、抗旱、洪水等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工作程序:首先组织灾情调研,了解受灾地区的大致情况;然后进行需求评估;最后再根据评估进行物资组织和其他方面的应对援助。由于相信自己的专业能力,因此只要有灾情发生,该组织就会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灾区提供服务。此外,个人是否属于特定的团体也会影响个人投入意愿的强弱,特定团体可以使其成员有机会接受相关的专业训练。
而且,团体中的社群性(solidarity)可以为个人与志同道合者提供心理联结,有利于个人克服赶赴灾区前的心理障碍与惰性,并可以使个人在灾害服务过程中获得团体成员的心理支持与慰藉。此外,团体组织的分化程度越高,个人就越容易找到自己的定位。这比无组织的盲目投入更能给人们带来明确的方向感和成就感。
(二)非组织性利他性集体行动
当灾害发生时,社会弥漫着同情受难者的气氛,这不仅会产生利他主义情绪,而且会产生自愿主义(volunteerism)精神。[35]在“自愿主义”激励下,一些不属于任何团体组织的志愿者也会以个人名义自行前往灾区进行救助。例如,在汶川大地震中,震波几次绕成都而过,对于如此贴近的大灾害,市民们几乎没有任何准备。但惊醒之后,人们突然产生了强大的志愿者行动:城里的“的哥”们自发开往距离成都不远的都江堰去运送伤员和物资,得到了市民的赞誉;也有不少私家车主在车上贴上“抗震救灾”的字样,志愿开往都江堰、彭州等地,协助抢险救灾;还有不少店主和大学生等以非组织的形式参与志愿活动。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比如这类志愿者的比例是多少,他们在灾害现场的行为模式是什么,这种行为持续或中断的原因又是什么。一般认为,这类志愿者到达灾害现场后,由于感觉个人力量无法充分发挥助人的目的,还是会寻找专业组织或者加入他们所认同的慈善团体,逐渐向组织化的救灾行动转变。也有一些非组织性的志愿者在赶赴灾区之前因担心个人行动的局限性而向专业救灾组织靠拢,试图取得这些组织的接纳,在获得组织身份之后再进入灾区提供服务,[36]将个人的非组织性行为转化为有组织性的集体行动。
除非组织性志愿者集体行动之外,还会出现有组织但组织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的非组织性救灾行动。由于志愿者来自全国各个地方,隶属于不同的组织团体,因而缺乏统一的组织与调度,容易出现一些民间组织或国外救灾团体到达灾害现场后自己找“工作”以及盲目聚集在“明星灾区”的现象,甚至会因为争夺救助对象或服务区域重叠而引起冲突。[37]这类组织往往与政府之间也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双方在灾害救助中各行其是,资源无法有效进行整合,导致“各立山头”局面的出现。民间组织独自对灾害进行慰问和发放物资充分展现了其灾害救助的灵活性与时效性,但由于与政府救灾行为的非协调性,双方争先投入灾害救助,容易导致救灾资源重复浪费以及区域分配不公等消极现象。特别是有全局性灾害发生时,更需要相关的社会系统和社会组织的协同。虽然自然灾害属于“一致性危机”,集体行动目标比较一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突然增加的大量的非组织性集体行动,势必会造成协调上的困难。在灾害救助中,随着“需求超载”而来的是“供给超载”(supply overload),由于缺乏组织间的协调计划和有效的组织管理,非组织性的集体行动有时非但不能帮助灾民,反而会由帮忙变成添乱。
二 利己性集体行动
在我国,大多数志愿者集体行动是不成熟的,还未发展到专业分工和组织化程度,甚至会出现一些利己性的志愿者集体行动,这往往是以前只关注利他性集体行动研究所忽略的。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灾害爆发后出现的大批灾区外民众不约而同涌入受灾地区而形成大量的人潮和车潮的现象。与组织性、利他性集体行动不同,这类涌入灾区的人潮有各自不同的动机和目的。一些人是为了满足对灾害的好奇心,甚至可能持“看热闹”的心态而挤进灾区。还有一些民众因为通信中断而无法及时了解灾区内亲朋好友的安危,因此希望亲自前往灾区了解实际状况。灾害越频繁、越严重,为了私人目的而挤进灾区就越有可能引发一些损人利己的行为。而且,这些大量涌进灾区的人潮和车潮会造成灾区内的伤员向外输送以及灾区外物资向内输送的困难,这种集体行动最被人诟病的地方就是自利性。例如,在汶川大地震灾害救援活动开始后不久,就出现了一些无组织和自私的志愿者活动,如一些志愿者车辆过分集中在某些要道和医院附近,造成了人为的拥堵,以至于急救车无法快速通行,直接影响抢险的效率。甚至还有一些志愿者挤占“生命通道”,且态度比较恶劣,这些志愿者表面上是在献爱心,实际上却做出妨碍救灾抢险的事情,给人留下“误事”和“凑热闹”的不良印象。
当然日本的志愿者活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阪神大地震时,约有70%的人是首次参加志愿者活动,这造成了志愿者与灾民及志愿者之间的摩擦。而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后,兵库县西宫市议会议员今村岳司在自己的博客上指出,志愿者“是带着观光心情来的”,“没发挥任何作用”,“只是乐于获得别人的感谢”,“志愿者吃了灾民应该吃的食物,喝了灾民应该喝的水,睡在灾民应该睡的地方”,这些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吸取教训。[38]
除灾区外民众的利己性行动之外,还有一些志愿者组织是基于利己目的而奔赴灾区的。虽然志愿者组织投入灾害救助应该得到肯定,但当从更理性的角度去审视时会发现,投入灾害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各有各的动机。一些组织确实是为了社会责任心而来,但也有一些组织是为了“私心”而来。志愿者组织常常被人诟病的地方就是财务收支状况,灾民甚至怀疑某些志愿者组织是为了承包灾后重建工程、赚取不当利益而来,或者是为了取得组织发展的其他资源而来。以某些社会工作组织为例,虽然它们自称赶赴灾区是为了服务灾民,但实际上是为了社工人员在灾区进行实际操作,是为了累积更多本土化助人经验、专业实践知识和社会资本,以使专业人员在灾区有更多的学习和成长机会,从而出现了组织发展“私心”大于灾害救助服务“公心”的情况。
瑙塔(Nauta)等认为,持有利他主义的人为了达到好的行动结果,会把自己和其他人的互助合作看成是最重要的,但是利己的人更多关心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忽略与他人互助合作以获得最大利益。[39]奥尔森认为这种个人自发自利行为往往会导致集体行动不利的结果。因为理性、自利的个人一般不会为共同或团体利益奋斗,而且随着集体人数的增加、利己性目的的增长,集体行动就更难产生。在“灾害互助”和“利他主义”的情境中,如果参与者都选择短期服务与自我利益而不顾及其他人的利益,就会导致集体行动社会困境(social dilemmas)的出现。因此,无论是个人的“私心”,还是组织的“私心”,都不利于灾害集体行动的产生和发展。只有团体成员不多,或者能借助某种强制性措施或其他特别诱因,才有可能使成员为共同利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