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苏联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苏联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成社会主义政权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革命和建设的国家。实践表明,苏联在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方面的应用上是成功的,但在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总体上却是不成功的。无论是列宁时期、斯大林时期还是戈尔巴乔夫时期,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虽然都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但法治思想都没有得到全面、持续的贯彻,法治建设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挫折。
(一)列宁时代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从理论走向现实。苏维埃政权成立初期列宁就认识到,如果不迅速从立法上肯定无产阶级政权的基本原则,政权就无法发展和巩固。因此,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就颁布了《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历程。1917年10月,第二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成立内务人民委员部,负责领导工农警察局、职业民警、刑事侦查、内卫军和户籍登记等工作,同年12月成立了全俄肃清反革命和怠工非常委员会,专门负责预防和侦查犯罪活动。与此同时,苏联还确立了建立新的法院的立法程序,建立了苏维埃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但迫于当时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仍然是苏维埃政权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敌的武装镇压使已有的司法程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法治建设也难以全面展开。正如列宁所言,“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20],“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21]。
1921年后,随着政权逐渐稳固,经济领域从“战时共产主义体制”向“新经济政策”转变,苏联开始重视法治建设。以马林茨基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从理论上提出了各种社会主义法治方案,苏联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探索。这一时期,列宁对社会主义法的性质进行了系统的阐释,指出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抽象的,而是取代旧的国家机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这是民主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扩大,是假民主变为真民主”[22]。“苏维埃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23],“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过像苏维埃政权那样的属于大多数人的国家政权”[24]。“人民这个大多数享有民主,对人民的剥削者、压迫者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民主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改变了的形态。”[25]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济上适应生产的社会化而建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政治上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仅仅通过间接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来管理国家是不够的,还必须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列宁晚年病重期间,还写了一系列的信件和文章,建议改革党的领导机构和国家机关,提高中央全会和中央监委的权威,建立对中央领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反对官僚主义。
(二)斯大林时代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斯大林执政后,曾多次强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指出“新政权建立新法制、新秩序,这种秩序就是革命秩序”[26]。在斯大林领导苏联工业化、农业集体化建设时期,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1936年颁布了新的苏联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斯大林执政期间法制建设也出现过严重的失误,这主要表现在肃反扩大化上。20世纪30年代中期到50年代初期,斯大林错误地估计了阶级斗争形势,夸大了敌情,混淆了党内思想斗争和敌我斗争的性质,认为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敌人愈来愈多、阶级斗争愈演愈激烈,“随着我们的进展,资本主义分子的反抗将加强起来,阶级斗争将更加尖锐”。于是在党内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清洗和镇压活动,使得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了严重的破坏,从实践上抛弃了“法治国家”思想,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的偏差。
斯大林个人专断的工作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党和国家制度中的民主集体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实施。斯大林执政期间,个人崇拜主义思想盛行,理论界发动了一场针对“法治国”理论的批判运动,将社会主义法治观批判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翻版”,认为苏联必须“摈弃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国观念”,谁把这一观念运用到苏维埃国家,就意味着谁“受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支配”。与此同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开始蔓延,认为法律有面临取消的趋势,学术研究的政治化色彩越来越浓,“法治国家”观念长期被视为学术禁区。
实践层面,苏共领导层推行计划化和集体化的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各部门逐渐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生产资料完全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生活消费资料则按照国家固定价严格计划供应。商品、货币等形式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市场机制的作用几乎完全被废弃,从实践上放弃了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与国家“统制型”经济体制结合在一起,终于使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形成了个人、中央集权的政体和等级分明的、官僚式的、庞大集中的国家管理机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严重的危机。
(三)赫鲁晓夫时代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953年9月赫鲁晓夫上台时,苏联党和国家都处于对斯大林狂热的个人崇拜的状态之中。赫鲁晓夫首先公开提出解放思想,批判个人崇拜,这为社会主义各国冲破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在不同程度上被照搬到其他国家的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实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赫鲁晓夫首先在国内政策和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斯大林时期形成的中央高度集权的经济模式和政治体制进行修正和完善,这是除南斯拉夫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又一次重要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为了消除管理过分集中的现象,赫鲁晓夫从经济入手,对工业和建筑业管理体制进行了结构性改组,削弱苏联国民经济管理中的垂直管理因素,强化地区管理因素。这次改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区经济的综合发展。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赫鲁晓夫改变了斯大林时期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中央的情况,逐步扩大各加盟共和国在经济管理、立法、行政区划、司法等方面的权限。1957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关于扩大加盟共和国权限》的法令,把制定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权力下放给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撤销全联盟司法部。但由于没有正确看待中央集中管理和部门管理体制的积极作用,取消中央集权后又造成了地方主义的泛滥。改革中,赫鲁晓夫强调要充分利用法律的力量,并开始全面制定全苏和加盟共和国各项立法纲要,以对列宁、斯大林时期的法律进行修正。但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批判并不彻底,他把斯大林破坏法治的镇压和清洗活动主要归因为“个人崇拜”,而未触及那个时代的政治体制,对斯大林在社会主义理论上、对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道路上的失误,都没有触及,因而不可能使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戈尔巴乔夫时代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985年3月戈尔巴乔夫担任苏共总书记时,社会主义各国已经对各自的经济、政治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并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政治、文化的活跃和经济的发展。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停滞的苏联,他提出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主义革新的方针,调整了全民所有制,在继续发挥合作社所有制潜力的同时,发挥个体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作用,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促进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提高集中领导经济的效率,扩大联合公司的独立自主权,进一步促进部门经济管理和地区经济管理的合理结合,建立大型生产部门经济综合体,使生产组织现代化,实现经济管理的全民化。
戈尔巴乔夫认为,苏联的经济改革一直难以推进,最大的阻力来自政治体制。所以,他试图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消除经济改革的障碍,将经济体制改革引向政治体制改革。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正式决定把改革的重点从经济领域转向政治领域,并确立了法律至上原则,认为“在这个国家里,一切人无条件服从法律将是一项最高原则……简而言之,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要切实保障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27]。自此,戈尔巴乔夫所领导的苏共宣称确立了法治国家的目标,并提出了“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理论”,以“民主化”、“公开性”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苏共支持舆论多元化”的思想,变一党制为多党制。1990年苏联修改后的宪法规定“苏联共产党、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选出人民代表并以其他形式参加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从法律上明确取消了苏联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地位,党内也不再坚持将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
由于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引入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模式,政治上主张“民主化”、“公开化”、“多元化”,经济领域的弊端没有消除,政治领域的混乱状态也开始出现。自1988年起,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纷纷建立,如“公民尊严”、“民主联盟”、“民主俄罗斯运动”等,有的组织甚至公开宣称推翻共产党的一党独裁,改变现存的社会制度。由于政局长期不稳定,社会动荡不安,以及经济政治改革的决策失误,使苏联经济连年下滑,各项经济指标严重下降,苏联改革逐步放弃了社会主义方向,体制改革最终演化成制度转向,最后共产党失去了政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宣告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