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借鉴外国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国外法治对人类法治进程影响深远,建设法治中国应注重借鉴和吸收国外有益的法治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一)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是世界多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加强自身法治建设、推动国家发展的历史经验与普遍共识。美国法是以英国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在许多方面都借鉴了英国法的精髓。美国法采用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英国法的概念、原则和规则,如判例效力、归纳推理方法、对抗式诉讼、陪审制度等。美国民法内容也像英国法一样划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法律部门。符合美国国情的英国判例法和制定法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德国统一后,仿效法国,实施大规模全面立法。从1871年开始,制定宪法、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1900年民法典、1919年魏玛宪法成效尤为突出。日本明治维新后,按照西方法的模式制定各种法典,最初完全效仿法国,但与国情不适应,后又引进德国法。至1907年,最后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六法体系。二战后,日本法律受美国法影响较深,特别在经济立法方面,借鉴美国经验的力度较大,推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抓住历史机遇,更好地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促进国内法治建设,推进国家繁荣振兴,成为当今时代必须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
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应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并应积极借鉴西方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以培植与客观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法治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理论是我国法治发展的进路。法治本土化主张我国法治发展是在本国特定经济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有特殊的国情,应立足本国法律传统文化遗产与本土资源,在自身法治生活中发现法治进步因素,思考法治发展进程。法治国际化认为,当今世界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为满足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市场拓展需求,应善于借助国外法治经验,遵循国际习惯做法,在较短时间内改变法治现状,实现法治现代化。西方法治有益经验是人类法治文化优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借鉴是构建我国法治工程不可缺少的环节。西方法治理念的某些方面,如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尊重权利、限制权力等,西方法治模式某些做法,如经验演进、立法建构等,值得科学地加以借鉴。凡是现代法律中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成功法治经验都可予以引进。不仅有必要学习西方国家法治的有益做法,还要通过宣传、研究和交流,培养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在借鉴西方法治有益经验时,必须对西方法治思想侵略性与“西方法治中心论”哲学基础有清醒认识。“泛西方化”法治实践给非西方社会(拉丁美洲、西亚、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区)带来严重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与生活贫困。西方法治文化本身也存在不能全盘西化的因素:一是西方各国对法治理解不同,导致英、美、法、德等国的法治实践不同。二是西方法治在较长时间内,只强调法律工具价值,不注重法律正义性,以冰冷的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给世界带来深重灾难。三是西方法治自身处于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对西方法治进行借鉴,主要借鉴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有益经验,至于如何弘扬有益经验,则依赖于对法治全新阐释、传承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伦理社会特点及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文明的要求。[16]我们在借鉴西方有益经验、主动融入全球法律体系进程中,应坚持独立自主,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借鉴西方法治,不能照单全收,绝不可抛弃中华法律文化资源和社会主义社会政治资源。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建设与发展大局。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必须深刻认清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阶级本质与理论局限。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总体上看,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是为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服务的。当西方法学家所声明的理论主张和思想观点有利于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时,统治者对其倍加重视,并鼓励其发展;当西方法学家的理论主张和思想观点危及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时,统治者就会对其遏制打压,限制其扩展。而且,西方法学家所主张和鼓吹的应然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是一回事,西方社会所实现的实然的法治理念和模式却是另一回事。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发展历史是充满荆棘与危机的历史,特别是现当代社会,随着西方深重的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与西方道德危机、价值危机相伴而生的是严重的法治危机,充分证明西方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理念和模式并不是人类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理想国”。人类社会要发展,历史要进步,应当反思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演变进程中存在的深刻教训与明显不足,充分借鉴各种法治文化的优势和特长,积极探索和发展顺应历史前进步伐、满足社会进步要求的法治理念与模式。
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的过程中,要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一是过度批判、抵制对外国法治的吸收和借鉴。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闭关自守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其精髓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化成果。二是盲目学习外国法治做法,一味否定本国法治实践。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反对“全盘西化”、“全面移植”,不能不加区分,不加鉴别,照搬照抄,生搬硬套。
(二)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立足我国国情。“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选择法治道路、构建法治体系,从根本上讲,是由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自人类步入法律文明社会以来,在法的国际化同时,每个国家都保留本土法律特色。法律能否得到实施并产生实际效果,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社会实际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同于西方法治建设,这是由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一方面,党领导亿万人民经过多年的奋斗和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华民族正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另一方面,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人口众多,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立足我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弘扬我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学习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而不能复制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我国历史文化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我国法治具有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基因,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典已自成体系,汉唐时期法典趋于完备并逐渐走向成熟。我国古代法制蕴含深邃的文化与丰富的智慧。中华法系体系完整,内涵丰富,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特色鲜明,代表性强,影响深远。对于我国古代法制传统,要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弘扬中华法律文化优良传统。我国可以制定出欧美那样具体的法律法规,但不可能实现欧美模式的法治,这是我国文化传统所致。中国法治,不是欧式或美式法治,而是基于我国文化传统,吸收西方法治文化的法治,是中国式法治。在对西方法治文化进行借鉴时,应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创造适宜其生存与发展的土壤,使其真正融入我国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认可。应重返传统法治文化的根基,发掘其合理要素,尤其重视我国文化传统中公共权力自我约束的现代意义。承继传统文化合理内核,以建构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切合中国人习惯特点、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中国现代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发挥我国政治优势。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应着力注重以下四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习近平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现实的政治资源,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借鉴、吸收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防止坠入“现代化陷阱”。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英、美、法、德等国的法治是资本主义法治,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三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坚实保障。四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中国法治实现的关键在于从观念到体制的真正变革。始于近代、历经百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大量采用西方法治原则与规则,成效并不乐观,重要原因是理性缺失。理性培育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法律经验过程中,应进行普遍、深入、系统的法治观念培养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不仅仅停留在一般性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定上,而是关注更深层次的法治人文精神,注重全民性契约意识与法治文化的培育。逐步改变传统思维方式,由重关系、重人情向重法律、重规则转变。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完善的社会必须兼具完善的法律秩序和完善的法律信仰,确立法律信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市民社会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是法治规则确立和实现的重要源泉,政府在推进法治建设时,应注意培育市民社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和社会发展机制的完善,为法治文化生长提供肥沃土壤。借鉴经验演进与立法建构等方面的发展经验,坚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推进与社会推动的优势和特长。
[1] 沈瑞英:《法治理念:希腊城邦政治文化的精粹》,《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2] 龙一平:《西方市民社会法治对架构我国法治之路的启示》,《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4期。
[3] 罗尔斯:《正义论》,转引自俞可平主编《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第398页。
[4]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71页。
[5] R. G. Gettell,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Appleton-Century-Crofts,Inc.,1924,p.68.
[6] Clinton Rossiter,“The American Consensus,1765-1776”,in The Cause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edited and introduced by John C. WahIke,third edition,D.C. Heath and Company,1973.
[7] 回应型法主动面对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根据社会需要参与社会调整,消解冲突,重构社会关系。在应对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不断促进自身的改革完善,进而在参与社会转型并重整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树立法律的权威。
[8] 西方法治现状存在严重的工具主义倾向,急需法范式的转换与更新、重构与革命。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范式是为解决西方法治危机而提出的。他重视程序,认为法治的正当性来自民主程序。
[9]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4,第92页。
[10] John M.Kelly,A Short 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17.
[11]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4,第51页。
[12]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第790页。
[13]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司法ADR是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迅速解决纠纷的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是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后的一种非审判的纠纷解决途径。
[14] 刘用军:《经济发展模式与中国法治模式的建构》,《学习论坛》2013年第12期。
[15]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第28—29页。
[16] 刘树桥:《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省思》,《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