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关于文化
第一节 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给它下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不少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据统计,有关“文化”的各种不同的定义至少有200种。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也包括自然科学、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文化是由人所创造,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有了人类社会才有了文化,文化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
“文化”一词在西方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义是指农耕及对植物的培育,自15世纪以后,逐渐引申使用,把对人的品德和能力的培养也称为文化。在中国的古籍中,“文”既指文字、文章、文采,又指礼乐制度、法律条文等。“化”是“教化”“教行”的意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文化”是指以礼乐制度教化百姓。文化一词的中西两个来源,殊途同归,今人都用它来指称人类社会的精神现象,或泛指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的总和。
在近代,给文化一词下明确定义的,首推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他在出版于1871年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据人种志学的观点来看,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
英国人类学家B.K.马林诺夫斯基发展了泰勒的文化定义,于20世纪30年代著《文化论》一书,指出“文化是指对那一群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而言的,这概念包容着及调节着一切社会科学”。他还进一步把文化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即所谓“已改造的环境和已变更的人类有机体”两个主要部分。
英国人类学家A.R.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群体或社会阶级在与他人的接触交往中习得的思想、感觉和活动的方式。文化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获得知识、技能、体验、观念、信仰和情操的过程。他强调,文化只有在社会结构发挥功能时才能显现出来,如果离开社会结构体系就观察不到文化了。例如,父与子、买者与卖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只有在他们交往时才能显示出一定的文化。
法国人类学家C.列维-斯特劳斯从行为规范和模式的角度给文化下了定义。他提出:“文化是一组行为模式,在一定时期流行于一群人之中……并易于与其他人群之行为模式相区别,且显示出清楚的不连续性。”
英国人类学家R.弗思认为,文化就是社会。社会是什么,文化就是什么。他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组织要素》一书中指出,如果认为社会是由一群具有特定生活方式的人组成的,那么文化就是生活方式。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K.科拉克洪在1952年发表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中,分析考察了100多种文化定义,然后他们给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的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与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克罗伯和科拉克洪的文化定义为现代西方许多学者所接受。
上述各种文化定义,各有长短,反映了近现代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对文化认识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