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雇主和雇员基本义务确立应考虑的因素及其内容
(一)确立雇主和雇员基本义务考虑的因素
雇主和雇员之义务的确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从已经掌握的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和学说看,雇主和雇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大体一致,只是义务的表述、义务之间的结构体系、义务的重点稍有不同。从根本上看,法律上对雇主和雇员义务的确定,需要考虑合同本身的内容、劳动关系本身之特殊性、劳动法的目的等等。
第一,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在于雇员提供雇主所希望的劳务以获取工资报酬。因此,雇主有提供工作和支付报酬的义务,雇员有提供雇主所期待的劳务的义务。由于雇员提供的仅仅是劳务,雇主的财产往往处于雇员的控制之中,且雇主承担风险,因此,雇员必须尽到勤勉义务,并且不得牺牲雇主利益追求个人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雇员在工作中应以雇主期待的方式计算雇主利益,维护雇主的利益。
第二,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the personal nature of labor contract)。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一种具有紧密人身依附属性的特殊合同关系。雇员通常必须在雇主提供的场所进行工作,且雇员要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因此双方的相互尊重和信任至关重要。特别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关系的持续时间非常长,双方的合同可能是终身合同,双方不可能对合同的所有事项进行全面而详细的约定,而工作的内容却可能随着市场环境、技术进步以及雇主业务的变更随时发生变化,双方的合作和信任更为重要,因此,雇主和雇员双方有相互尊重和信任的义务。
第三,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从属性以及双方地位的不平衡。雇主通常制定规章制度并向雇员发布指示,而雇员必须遵守雇主的指示。但由于雇主具有强势地位,其不得滥用此种权力,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发布的指示必须合法合理。同时由于雇员负有在雇主提供的场所履行劳动的义务,因此雇主必须尽到照顾和保护雇员的义务,承担合同上的安全保护义务以及法律上的安全保护义务,诸如法律规定的在安全卫生、社会福利、职业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的义务。
第四,成文法对雇员的特殊保护。由于雇员处于弱者地位,随着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理念的不断加强以及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劳动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保护。为了充分地保护雇员的权益,明晰雇员受保护的方面、方法和程序,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法的方式建构雇员保护体制与机制,特别是在安全卫生、社会福利、职业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加强了对雇员的保护。
(二)雇主和雇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综合以上因素,借鉴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和学说,根据劳动合同本身的给付内容和目的,雇主的主要义务应包括:(1)提供工作;(2)支付工资;(3)费用补偿;(4)相互尊重;(5)安全卫生保障。相互尊重之义务作为一个弹性概念,可以有效调整雇主和雇员在日常工作中各种涉及人身因素之关系,保障雇员的人格尊严等利益,但内容不仅仅限于保护雇员的人格。
由于工作是劳动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工作本身毫无疑问是雇员的一项义务,法律所要关注的重点乃是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义务,总结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说,雇员的主要义务可以概括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指雇员应当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工作职责,维护雇主的利益,不牺牲雇主的利益以谋求个人利益,具体包括:合作的义务、不接受贿赂或秘密佣金、不泄露秘密信息、竞业限制等义务。勤勉义务主要指雇员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工作,具体包括:遵守雇主合理合法指示和规章制度的义务、运用合理注意和技能的义务。运用合理注意和技能的义务是一个弹性概念,可以包容大陆法系规定的雇员的诸多义务,比如通知、报告、减少损失等雇员在具体情形下所应采取的合理措施,该义务包容性强,比简单列举具体内容更具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