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生活科学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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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处理党内矛盾的思想

处理党内矛盾是党内生活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内生活的正常开展和健康运行具有重大意义。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党内如果没有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斗争,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3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建党和党内生活的实践中所阐发的思想和主张,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如何对待和处理党内矛盾,这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党内矛盾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思想渊源。

一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处理党内矛盾的思想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在创建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国际工人协会”这两个国际性共产主义政党的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党内矛盾和开展党内斗争进行了探索。

其一,处理党内矛盾和分歧应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1850年9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召开中央委员会讨论中央委员会驻地问题,会上出现意见分歧,马克思提议将中央委员会由英国伦敦迁往德国科隆。他说:“如果中央委员会的统一不能继续保持,那么,它必然会陷于分裂并形成两个同盟。但是,因为党的利益高于一切,我才提出这个出路。”[36]

其二,按章程处理党内分歧,维护党的代表大会权威,由代表大会处理党的领导层的矛盾。1850年12月重新修订了同盟章程。新修订的章程第17条详细规定了处理党内矛盾分歧的机关,而代表大会则是处理矛盾分歧的最高和最后机关。章程规定:“对中央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性质的控诉应转交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还解决中央委员会和同盟下级委员会之间的一切冲突。”[37]

其三,对于不遵守党的纪律的党员包括领导人按党的章程和程序予以开除。如果党内处分仍然不能有效解决党内矛盾分歧,党员无视中央或代表大会决定,屡屡违反党的有关决议和纪律,那么作为最后和最高的处理手段,将党员开除出党也是必要的。同盟时期开除沙佩尔、维利希,第一国际时期开除巴枯宁,就是其中的典型。每次开除都有记载,并予以详细说明。例如,开除沙佩尔等人的理由是:“他们公然违抗合法的科隆中央委员会,违反它的决议;他们派出特使到德国各地建立宗得崩德。”“所以他们继续留在同盟的队伍里,只会助长他们瓦解同盟的活动。”[38]

当然,对党的领导人的意见分歧是否一概视为违反党的纪律,是否一概直接开除了事,这需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前所述,对沙佩尔的开除处理是否科学,就值得进一步商榷。

二 列宁关于处理党内矛盾的思想

列宁在创建和领导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实践中,对处理党内矛盾和开展党内斗争予以高度重视,并作出了丰富的论述。“党内生活”这一科学概念本身就是在论述处理党内矛盾和开展党内斗争时第一次提出来的。1902年9月,他在《就我们的组织任务给一位同志的信》中指出:“我们解决严重的冲突和意见分歧,实际上根本不是‘按照章程’投票,而是用斗争和‘退出’相威胁,这我们谁不知道呢?我们大多数委员会近三四年的党内生活,就充满了这样的内部斗争。很遗憾,这种斗争并没有用一定的形式规定下来,不然的话,它给党的教益就会大得多,给我们的继承人留下的经验也会多得多。”[39]从这段话至少可以看出:第一,列宁认为处理党内矛盾和开展党内斗争是党内生活的经常性活动;第二,开展党内斗争要按照一定的党内规章和程序进行。其后,列宁坚持并进一步丰富了他的这一主张。1904年7月,他在《告全党书》中提出:“通过党章来保证采取党的方式进行党内斗争。……要求党章保证每个少数派的权利,借以使那些经常发生的和无法消除的意见分歧、不满和愤怒,不再变成过去小组的庸俗的无理取闹和无谓争吵,而是形成一种目前还不习惯的捍卫信念的合法而正当的斗争。……使不可避免的党内斗争采取正当的形式进行,不致妨碍正常的工作。”[40]同时,列宁也主张通过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来统一思想、解决分歧,维护党的统一。他说:“只有代表大会能够澄清情况,解决冲突,把斗争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召开代表大会,只会使党日趋瓦解。”[41]随后,他在《致格列博夫》的信中又指出:“我所说的和平是指从思想斗争中清除地位之争、无谓的争吵和不正派的斗争手段。……到代表大会上去,以同志式的态度来讨论我们的意见分歧和我们产生分歧的原因,使全党能够公正地正确地分析自己的内部争论。”[42]后来列宁又多次强调党内斗争应具有思想性,将其视为党内思想斗争,将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与维护党组织的统一结合起来。譬如,他在参加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之后指出:“我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切实遵守这些组织原则,诚恳地和始终如一地贯彻这些组织原则,就能保证党不发生分裂,保证党内思想斗争能够而且应当同严格的组织上的统一,同大家服从共同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完全一致。”[43]后来他又指出:“(代表会议)不应该掩盖和抹煞党内斗争,而应该指导斗争,使斗争更严谨,更有思想性。”[44]

但是,当与孟什维克之间的原则性分歧无法弥合的时候,在1912年初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代表会议上,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将孟什维克驱逐出去,由布尔什维克单独成立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在1917年8月召开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又改名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独立后,党内仍然存在矛盾和派别活动,党内斗争并未停止。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共(布)党内矛盾的处理在列宁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维护了党的统一,严肃了党的纪律,又发扬了党内民主,保持了党的活力。在列宁执政时期,处理党内矛盾的思想集中体现了以下三点。

第一,对党内“反对派”实行宽容政策。1920年10月,列宁说:“建议监察委员会承担一项特殊任务:对在苏维埃或党的工作中遭受挫折而产生心理上的危机的所谓反对派的人们分别加以关心,甚至往往要象医治病人那样对待他们。应尽力安慰他们,同志式地给他们讲明情况,给他们安排(不能用命令方式)适合他们心理特点的工作。”[45]这实际上有点类似于后来毛泽东提出的“治病救人”的方针。

第二,对于开除党员尤其是开除党的中央委员持十分慎重的态度。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了《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要求解散党内一切派别,禁止派别活动,若不遵守则将其开除出党。该决议第7条要求代表大会授权中央委员会可以将从事派别活动的中央委员降为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出党。列宁反复强调这是一项极端措施:“只有觉察到情况十分危险”“只有在可能因意见分歧的一方而引起分裂的时候”[46],才能例外使用,并不打算公布也不准备使用这一条。即使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措施时,列宁也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这时要召开非常会议,由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一起参加,并且都有同等的表决权。”[47]实践中,列宁确实从未动用过这一条。还需指出的是,列宁虽然反对党内按纲领组织的派别活动,但并未反对按纲领进行代表大会选举,并否决了梁赞诺夫的有关修改意见。他说:“如果发生了根本的意见分歧,是不是能够禁止把分歧意见提交全党来裁决呢?不能!”[48]

第三,对犯罪的共产党员实行严厉惩处。列宁对待共产党员的犯罪行为可谓深恶痛绝,十分严厉。他不仅要求法庭判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重刑,甚至绞刑,而且要求中央对任何试图影响法庭以减轻犯罪共产党员罪责的人,开除出党,并特别要求“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49]。为此,他还曾不无愤慨地指出:“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50]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待党内矛盾和党内斗争,基本上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基于思想斗争,按照民主方式进行,既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又不姑息迁就原则性矛盾分歧;既开展党内斗争,又维护党内和平。这些论述和实践对后来各国共产党处理党内矛盾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