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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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卫簋(穆王或恭王)

本器为香港藏家私人收藏,有甲、乙两器。据朱凤瀚先生披露,另有同铭、同形二簋,已为内地博物馆与私家收藏。[54]本器盖、器同铭,各123字(其中重文3,合文1)。本器著录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铭文之释文如下:

唯八月既生霸庚寅,王各(格)于康大(太)室。卫曰:朕光(?)尹中(仲)侃父右告卫于王,王易(锡)卫(佩)、(缁)巿(黻)、(朱)亢、金车、金。曰:“用事。”卫拜稽首,对扬王休。卫用肁(肇)乍(作)朕文考甲公宝彝,其日夙夕用氒(厥)馨香享祀于氒(厥)百神,亡(无)不(则),燹(豳)夆(馨)(香)(则)登于上下,用匃百福,万年俗(裕)(兹)百生(姓),亡(无)不鲁,孙孙子子其万年永宝用(兹)王休,其日引勿夶(替),詍(世)毋忘。

本铭与前述簋铭文十分类似,基本融合一式簋和二式簋铭文为一体。从铭文来看,作器者卫的父亲和的父亲是同一人,都为甲公。但自称为伯,故知为大宗,卫为小宗。小宗始作彝器,标志着其已从大宗家族分出,另立门户。但是从铭文内容来看,却和大宗的礼器保持一致。这说明大宗在祭祀活动和礼器制作方面,仍然享有主导权。[55]本铭对研究西周时代的家族制度有重要意义。铭文中卫接受天子册命后始作礼器,或为小宗分家的原因。而天子对小宗卫的册命赐物几乎完全和大宗伯一致,表明两人官职大体相同,故得以“分庭抗礼”,而卫的上级官长则和伯不同,是仲侃父。正因如此,本铭在研究宗法背景下的册命制度时,具有特殊的价值。铭文中的“无不则”,其义为“无不合乎法度”,法度者,祭祀之法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