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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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吕簋(穆王)

本器为香港某藏家收藏,盖、器各铸铭文62字,内容基本相同,著录于张光裕、黄德宽《古文字学论稿》,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铭文之释文如下:

隹九月初吉丁亥,王格大室,册命吕。王若曰:“吕,更乃考司奠师氏,易女玄衣黹屯、巿冋黄,戈琱必彤沙、旗銮,用事。”吕对扬天子休,用作文考尊簋,万年宝用。

本铭说,在九月初吉丁亥这天,周王在太室册命吕,让吕继承父考之职,并赏赐以玄衣黹屯等物,以供王事。[30]在铭文中,吕所继承其父的职位是“奠师氏”。“奠”“甸”在上古音中声纽相同,可通假。“甸师氏”见于《周礼》《礼记》。《周礼·天官·甸师》曰:“甸师……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郑玄注:“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于甸师之官也。”由此可知,甸师氏、或甸人掌刑杀公族之有罪者,且有断狱的职责。从《周礼》来看,其地位并不高,属于“下士”。吕簋铭文来看,吕的职责是管理奠师氏,这个职位是由吕氏世袭的。

又按,在金文资料中,“司某某”为管理某部门之义,非任某职之义。如蔡簋铭文中命令蔡“司王家”,即管理王家,而非其职务为“王家”。司为官名则写作“作司某”,如牧簋铭文中命令牧说“作司徒”,即担任司徒。两种“司”的用法,在扬簋铭文中区分的最为明显。扬簋铭文中说扬“作司工,官司量田佃”,其义为担任司工,职责是管理量地的田佃。笔者曾着文论述,吕簋铭文表明吕曾担任甸师氏之职,[3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在此特作修正。

《吕刑》中说周穆王命吕候作刑,本铭的制作时间和穆王时代大致相符,对研究《吕刑》而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