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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梁卣(穆王)
本器由海外私人藏家收藏,为两件盒形器,两器铭文相同,各50字,著录于朱凤瀚:《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页。铭文之释文如下:
侯曰:,女(汝)好(孝)友。朕(诲)才(在)兹鲜,女(汝)生(姓)(继)自今,弜(弼、必)又不女(汝)井(型)。易(锡)女(汝)贝用。唯六月,易(锡)贝于(寝),对扬辟君休,用乍(作)朕文考宝尊彝。
本器的作器者和前器相同,铭文内容和前铭相关。笔者将大意语译如下:
鲁侯说:,你为人孝友,我在鲜地发布教令,你的族氏自今日加以继承,必然光大发扬你的法规准则。我赐给你钱贝。在六月,获赐于,称扬国君之休美,并因而制作了这件祭祀自己文考的宝器。
“弜(弼、必)又不女(汝)井(刑)”这句话中的“弜”即“弼”,通“必”,“又”通“有”。“不”即“丕”字。“丕”在金文写作“不”,其义是“大也”。“井”在金文中通“刑”,但并非“刑罚”的含义。此字在后世写作“型”,是规范的意思。《尔雅·释诂》中说“刑,法也”即此义。从现有资料来看,刑具备刑罚之义项,已是东周的事情了。[12]“必有丕汝刑”,其义为“一定发扬光大你的法规、准则”。从前一篇铭文可知,作器者的工作就是帮助鲁侯贯彻教令,古人世卿世禄,或的家族都从事此项事业,故云。又,在鲁侯所推行的教令中,孝友原则或为其核心准则。金文中常见“孝友是井(刑)”,本铭开篇即赞作器者孝友,此处又言“必有丕汝刑”,可能都是就此准则而言的。